中學生青少年法制宣傳演講稿
老師、同學們,大家好:
我叫,在司法所工作。今天我來給同學們講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識,以便同學們在今后學習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我們知道,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信息時代,同學們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接收到各種新鮮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東西,你們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們是否想過你們日常的一言一行部必須受到法律約束,法律是至高無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誰違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懲罰。
那么,什么行為是犯罪的行為呢?要遠離犯罪,這是同學們首先耍弄清楚的問題。犯罪具有三個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即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種觸犯刑律的行為,即犯罪具有刑事違法性(三)犯罪是一種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學生,也就是說你們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刑法》第17條做了年齡及犯罪行為種類上的限制。《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己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意思就是凡年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任何一種的犯罪行為,都應當負責任。《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己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充分考慮了他們的智力發展情況,己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己具有事實上的識別能力,但由于年齡小,他們負刑事責任的范圍應當受他們刑事貢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們對一切犯罪部負刑事責任,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己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犯以上規定的八種犯罪,才負刑事責任”。那么有些同學會說我現在還不到十四周歲呢,在這里我要告訴你們,如果你實施犯罪行為時年齡雖末達到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界限,國家法律還是有懲罰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處罰、送勞動教養、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等等。同時我認為一個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如從小養成了各種不良習性的話,以后要改正就很難,乎時又不注重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注重規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種規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將釀成大錯。在這里,我給同學們舉幾個說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不懂犯罪概念而釀成大錯的真實案例:一個是發生在午的一名十四周歲的中學生投毒案,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該學生將自己買來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冉灌入一點老鼠藥,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學的某教室的一張課桌抽屜里,第二天,坐該課桌的小學生喝了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這起案件偵破后,該投毒的中學生后悔不已,他說自己沒有想害死人,以為小學生吃了只會拉肚子,但是嚴重的后果己經造成,該學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懲罰,根據《刑法》的規定,投毒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后該同學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冉給同學們講一個XX年發生的案件,被告人劉某年僅15周歲,原是四中的學生,在一次偶然的情況下進網吧玩了一下,覺得挺好玩,以后就經常到網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網吧和游戲機,但父母不給錢,怎么辦呢,他想到了向同學下手敲錢,一天,他在四中操場玩時,看見同學方某,劉某就走上前要萬某給他錢,并威脅萬某說,你以前跟別人打過架,被打的人叫我來拿醫藥費,自己認識許多社會上的人,不給錢就叫人來打死你,萬某很伯,將自己身上僅有的五元錢給了劉某,以后劉某陸續向萬某耍了三次,共計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劉某逼方某帶他到萬某父親那騙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劉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給,劉某便將方某帶到一偏僻地萬,用玻璃刮萬某手掌,用煙頭燙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錢交到劉某手中,在這種情況下,方某才將這件事告訴其父親,萬某父親馬上到公安機關報案,并配合公安人員將被告人劉某抓獲歸案,劉某在接受審判時說道:“我以為只是敲點同學的錢好玩,不知道會有這么嚴重的后果”,劉某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以上所列舉的例子只是較為典型的幾個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學其實很聰明,但他不用在學習上,而是用在調皮搗蛋上,喜歡逞強好勝,有事沒事惹一下其他同學,比如別人走路時他突然伸出一只腳將別人絆倒;有些同學喜歡打架,將別的同學打傷;有些同學不愛護公物,故意毀壞公共場所的物品;有些同學以大欺小,沒有錢買東西吃、沒有錢進游戲室就強行向弱小同學索要等等行為都是法律不允許的,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說你這一逞強就有可能將自己玩進班房。所以在這里我耍告訴同學們平時一定要聽老師和家長的話,遵紀守法,什么游戲室、網吧、舞廳等地萬,同學們f萬不要進去,因為那種地萬很容易接觸到一些不健康的東西,有些平時表現較好的學生,就是由于在游戲室、網吧、舞廳等地結識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帶壞,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下面,我再給同學們講一講如何加強對犯罪的自我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