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在林區法制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1、法律顧問要為企業決策者出謀劃策,在重大經營決策會議上要用規范、簡練的用語提出法律建議。對企業的經營決策可以提出不同意見,但不是簡單地說“不”字,而是告訴應該怎么辦,要運用合理規避法律的技術,說出采取什么措施可以實現經營決策目標。保證企業重大決策的操作既不違法又能達到目的。
2、法律顧問要能提出預見性、科學性的法律建議。所提建議可以不受領導意見干預,但是不要隨意發言。法律顧問不同于社會律師,決不能單純地就法律論法律,要緊密圍繞企業生產、經營、建設的中心工作,善于將法律、政策融于企業各項經營管理業務之中,用法律邏輯、法律語言來表述,思考和解決問題。
3、法律顧問是企業經營的“信號燈”,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中起著引導、控制、規范作用,法律是風險管控,不是橡皮圖章,不是和事佬,確有風險必須敢于叫停。
4、法律顧問在工作中必須鐵面無私嚴格把住法律風險關,要敢于并善于提出正確的法律意見,要注意發現從案件中暴露出來的各種漏洞和普遍性問題,及時提出完善制度、機制的建議。在這方面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做的規范到位集團公司很滿意。
(七)理順工作關系。企業法律顧問是為本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領取固定工資的企業管理人員,特長是熟悉企業自身獨特的管理體制和專業,了解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工作起來具有連續性、責任心強,在法律與經營管理業務的結合上和政府法律事務協調上有社會律師不可比擬的優勢。社會律師是社會法律人,為企業服務依法收費,對企業經營管理業務不如法律顧問熟悉,滿足不了企業的需求。國外公司100多年的法律事務實踐充分證明,外聘律師不能包辦企業所有法律事務,建立企業自己的法律顧問隊伍要比外聘律師成本低、使用方便、效果更好。對重大疑難法律問題,可以聘請法學專家進行研究,以求得更好的解決。企業就某一方面具體法律問題或者由社會律師來做比企業自己做更為經濟、更為有效的事務,可以聘請他們做。外聘律師和中介機構人員時要慎重,防止濫用導致管理失控和費用增加,確實需要的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辦理,在專職法律顧問指導下進行工作,以保證企業對內、對外法律意見準確一致。
(八)強化制度建設。我們要用規章、制度來規范日常生產經營行為,調整企業與職工、企業與改制企業之間的關系。力求把規章制度建設全方位、全過程地貫穿到林區企業生產、經營、改革、發展、穩定的每一個環節中,保證企業各項活動有章可循。制度建設既是工作的出發點,也是工作的落腳點,我們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資產。要健全以下制度:
1、法律顧問制度。全面落實法律顧問的各項工作職責,明確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是“一把手”工程,糾正以往對法律顧問制度“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不合自己心意時就不要”的錯誤做法。真正發揮“一把手”的作用,可以說,決策層重視的程度,領導人的力度,直接決定了法律顧問制度推行的高度、深度、滿意度。只有各單位領導認識到位,思想高度一致,才能有力推動林區法制工作的發展。
2、提前介入制度。對企業制定的章程、辦法、規定、措施和涉及法律問題的文件,政策法規部門要從法律角度上進行科學性、嚴肅性、合法性審核把關。做到出臺的文件和履行權責行為于法有據、規范可行。對企業的重大事項、重要經濟活動,讓法律顧問早了解、早介入、早思考、早提意見,真正做到“關口前移、源頭介入、全程參與”。要在經營管理時就做好法律論證,把更多的糾紛消滅在初發階段。杜絕那種“規則不清主意多、事情不明決心大”的盲目蠻干行為,牢固樹立“市場競爭,法律先行”的理念。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法律監控制度,要“先立規矩后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