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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工作心得體會

發布時間:2022-05-15

法院執行工作心得體會

  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的重要環節,下面是第一范文網小編精心整理的法院執行工作心得體會,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法院執行工作心得體會

  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在全國人大十二屆四次會議上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這是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作出的莊嚴承諾。人民法院能否解決執行難問題,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終兌現,關系到司法權威的樹立,關系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目標的實現。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執行難相關問題進行較為深入的研究和探討,以期對正確找準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方法有所裨益。

  一、“執行難”內涵的探析

  (一)學界對執行難的探討

  何為執行難?學界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討。有人從主體角度將執行難分為社會上理解的執行難和法院、執行人員理解的執行難,認為社會上理解的執行難是指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調解書、裁定所確定的當事人的權益,全部應當兌現,凡是沒有兌現的,無論什么原因,都屬于執行難;法院、執行人員理解的執行難是指具體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阻力,如當地政府的干預、當事

  人的逃避和抗拒、協助執行單位不協助,甚至某些群眾的圍攻等。也有人認為執行難是個歷史范疇的概念,其本身是一個執行過程或者司法過程,將執行難分為狹義和廣義的執行難。認為狹義執行難是指執行員在執行個案中,因某種來自于內部或外部的非法對抗執行的行為,而使其不能實施執行行為或實施的執行行為不能繼續進行的執行過程。廣義的執行難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因受到

  社會、政治、經濟、輿論等諸多方面的非法干預和影響,而使其組織實施執行措施不能或者實施的執行措施失去功效,致使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執行秩序遭受破壞的司法過程。這些研究從不同角度闡釋了執行難的特征,有利于人們進一步理解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給中央的《關于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報告》中所提的“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是關于執行難典型表現形式的官方注解。

  (二)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界定

  事實上,理性分析,就給付金錢類執行案件而言,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是一個相對確定的客觀事實,也就是說在案件執行時,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履行能力是相對固定的。根據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客觀狀況,執行案件大體上可分為兩類情況:一類情況是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另一類是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有財產可供執行。還有一些案件,被執行人雖有一些財產,但因立法等原因不能處分,比如小產權房、軍產房等,導致案件客觀上執行不能。對這些案件,人民法院無論采取什么執行措施都不可能執行到位,被執行人客觀上喪失履行能力導致債權得不到履行,是當事人自身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或法律風險,屬于執行不能,不能歸入執行難的范疇。以此為由指責法院“空調白判”有失公允。

  應該說,所謂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客觀上無任何財產,抑或查控財產被依法處置后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雖有財產但客觀上(譬如前述因立法原因)無法執行的一種客觀執行狀態。客觀事實需要經過主觀的認識,司法實踐中,無論何種情形,執行不能均表現為人民法院采取足以令人信服的查詢措施后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一種狀態。對于執行不能案件,“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都是無濟于事的,不能歸責于執行工作,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執行難’,應通過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或社會保障制度予以解決。比如,建立自然人或非法人的破產制度以及強制破產程序、簡易破產程序來消化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對涉民生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通過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來予以消化。”

  筆者認為,執行難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表現為被執行人抗拒或規避執行、轉移或隱匿財產、逃廢債務;法院執行手段匱乏、執行措施不力或出現消極執行、拖延執行,以及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等情形。解決執行難,要把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上,使這部分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得到依法及時執行。

  當然,在一定條件下,執行難的案件可能因原因排除而轉化為執行不能的案件,比如執行難的原因排除、財產得以執行后仍無財產可供執行,由此,執行難本身隱含著執行不能的潛在因子。因執行不能本身之客觀性,其無轉化為執行難之可能性。然而,執行難和執行不能案件均可因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之改善、充盈而轉為可執行案件,譬如被執行人非法建筑因政策調整轉為合法、受贈大額資產等。對于此種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權利人之申請或者主動恢復執行程序。

  因此,正確區分執行不能和執行難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前提和基礎。如果把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都視為執行難,將會造成法院難以承受之重,執行難問題也勢必在任何國家、任何時期都無法解決——因為法院不是債權銀行或保險公司,法院無財力更無責任代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二、“執行難”原因的分析

  造成執行難,既有法院內部的因素,也有外部復雜的社會體制因素,是諸多因素相互疊加共同作用的結果。

  (一)法院內部的原因

  1. 法院強制力度不足,積極主動性不強,存在消極執行現象。有的執行人員思想上存在畏難情緒,片面放大執行困難,怕當事人以暴力對抗、危及自身安全,怕出現意外事件自己承擔責任,面對各種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不敢嚴格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導致部分被執行人有恃無恐。還有的過于依賴申請人舉證、提供執行線索,忽視了執行權的主動性,怠于行使職權。

  2. 執行權過于集中,執行行為不規范,存在亂執行現象。執行程序具體包含財產查控、評估拍賣、過付款物等多個階段。按照現行的執行權運行機制,整個執行程序由承辦法官一人負責到底,自由裁量權過大,難以監督。比如有的申請執行人提供了財產線索,但執行法官遲遲不采取措施去核實、處置;有的沒有查清財產現狀(抵押、租賃情況)就匆匆予以處置;有的對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置之不理;有的執行款項到法院賬戶后不及時向

  申請執行人過付;等等。執行行為的不規范、不透明和難以監督,造成亂執行的現象屢禁不止,使得本就難以執行的案件雪上加霜,為人民群眾和有關機關所詬病。

  3. 立案、審判和執行工作的脫節也是造成執行難問題的原因之一。審判不忘執行是人民法院的一貫優良傳統,但隨著“審執分離”制度的深化和結案率考核的影響,審判部門往往對案件將來的執行可能性考慮不周,導致很多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內容不確定而難以執行。比如有的判決恢復原狀,但“原狀”為何卻沒有說明;有的判決被告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但“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卻沒有確認;有的判決雙方當事人重新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房子其實早在十年前就已拆遷完畢,當事人根本無法重新簽訂協議,等等。另外,大部分法院的訴前或訴中保全均由立案或審判部門負責,財產保全的不到位或有瑕疵往往會給將來的執行程序造成很多困難。

  4. 執行人員司法能力偏“弱”,案多人少壓力大,執行效率底。多數法院存在“重審判、輕執行”的傾向,對執行隊伍配備不強、不齊,沒有達到中央 11 號文件要求的占正式干警 15%的比例,而且往往將一些沒有審判資格的軍轉干部甚至年齡較大、缺乏上進心的司機、工勤人員等調配到執行隊伍,導致執行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能力偏弱,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執行工作的需要。從統計數據看,新收執行案件每年大約在以 10% 左右的速度增加,而執行人員的數量基本不變,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法院以外的原因

  1. 立法滯后、缺失,現有法律規定不周延、不明確。首先,我國把民事執行制度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混淆了審判權和執行權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在審判程序中,法官居于中立的位置,代表國家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做出公正的判斷。而執行程序是在審判程序確定的權利無法實現的時候,國家經由債權人的申請采取強制措施保護債權人權利的程序。其次,關于執行方面的法條過少,合理性不夠。當前執行程序的主要依據是民事訴訟法中的執行篇,只是一些基本的框架性規定,過于空洞和原則,可操作性不強。最高法院雖然針對執行中的一些具體問題先后出臺了不少司法解釋和個案答復,但也存在不少歧義,甚至存在相互矛盾之處。第三,刑事立法不全面。在制裁方面,強調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區分,嚴格限制對債務人人身的拘束,忽略了刑事制裁在民事執法領域中的運用。

  2. 社會誠信體制不健全,司法權威不夠,公民守法意識不強。我國目前的信用制度并不完善 , 各職能部門信用信息相對分散 , 相互之間不能信息共享。法院在查詢被執行人信用信息時需要耗費較大成本。同時對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懲戒措施不足,失信者得利的情形屢見不鮮。此外,司法權威不足,公民遵紀守法的意識較差。由于缺少法治的傳統,加之近幾年個別冤假錯案的影響,司法權威受到較大影響,公信力不足,導致當事人面對法院執行工作,懷疑多于信任,抗拒多于配合,埋怨、誣告多于理解、支持,甚至把法律當兒戲,公開對抗法院執行。

  3. 法院執行工作難以承受化解各類生活、經營風險之重。人們在日常生產生活和經營中肯定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因此在從事某項行為時應足夠注意謹慎,并承擔由此可能帶來的風險,不能將各種生活、經營的風險交由法院執行工作來承擔。比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交通肇事案件、非法集資類案件,“僵尸企業”等等,這些案件的當事人多數客觀上就不具備償債能力,無論法院采取任何執行措施,都不可能使其履行義務。因此,不能要求法院將所有案件都執行完畢,也不能把執行不能類的案件歸為執行難。

  4. 溝通協調不暢,執行聯動機制未充分發揮作用。執行聯動機制建立運行幾年來,雖解決了一些疑難案件,但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遠未實現制度設置的預期功能。其他聯動部門思想重視不夠,認為這是法院的事情,沒有從法治政府建設和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的高度認識執行聯動機制。一些部門和單位不能積極主動地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甚至有個別部門為保護下屬企業、單位利益而妨礙執行。

  三、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針對上述執行難原因的分析,筆者提出以下解決對策:

  (一)強化執行措施,規范執行行為,解決執行工作中“怕”“懶”“亂”的問題

  1. 樹立主動執行意識,增強執行工作強制性。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要根據案情依職權主動采取各項執行措施,快速及時地調查、控制、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杜絕各種消極執行現象。嚴格落實財產報告制度,對未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一律要求報告財產。對拒不報告財產、虛假報告財產或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應果斷采取搜查、罰款、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追究拒執罪等措施。嚴格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堅決抵制不當干擾,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各項執行措施。

  2. 全面實行執行公開,提高執行規范化水平。加強執行流程信息管理和重點風險環節防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依法將執行流程及相關信息全面、及時、準確地錄入執行信息公開平臺。執行人員外出辦案必須“雙人雙證”,必須攜帶執法記錄儀,對執行現場錄音錄像并刻盤留存。執行人員應記錄執行日志,將每天辦理案件的情況記錄下來,入卷留存備查。統一執行法律文書格式,將應公開的執行法律文書全部在互聯網公開,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3. 建立執行指揮系統,加強執行信息化建設。建立與銀行、公安、國土、房管等部門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執行網絡查控系統,以信息化的手段查控被執行人及其財產。建立協調統一、快速反應的執行遠程指揮系統,增強快速反應能力,接受上級法院指令,指揮協調本轄區內法院重大、緊急執行案件。充分發揮執行案件管理系統的作用,以信息化的手段對執行案件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監督管理,解決法院內部各部門和法院之間的銜接配合問題

  1. 完善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立案階段應加強訴訟指導、法律釋明、風險告知和審前和解,尤其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依法及時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審判階段應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強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自動履行義務;努力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對雙方的權利義務要表述準確、清晰,并充分考慮判項的可執行性。

  2. 落實“三統一”制度,加強監督管理。完善上下級法院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統一指揮的“三統一”管理體制,從工作部署、案件、人員、經費和裝備等方面加強監督管理。檢察機關應依法對執行案件進行監督,及時查處執行工作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法院應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依法保護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訴權、異議權和復議權等救濟權利。建立健全對執行人員的錯案追究機制和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3. 強化執行宣傳工作。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專題報道、跟蹤報道、設置專欄等方式,開展執行法規政策講解、重大執行活動報道、典型案例通報、被執行人逃避、規避或抗拒執行行為的曝光等宣傳活動,使社會了解執行的過程、執行工作的困難,了解執行干警的付出,爭取理解和支持。

  (三)積極探索實踐,優化執行權配置,進一步推進執行機制改革

  1、深化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制度,探索分權集約執行。執行分權,將執行權分為執行裁決權、執行實施權和執行監督權,分別交由不同的執行庭室行使,分工配合,分權制衡。集約執行,將所有執行實施事項通過執行指揮系統集中,并按照事項的性質、辦理時限、外出地域等不同因素,分別交給相應執行人員辦理,合理調配人員、車輛、裝備等資源,實現執行力量和事務的集約效果。

  2、合理配置執行權,人民法庭辦理部分執行案件。發揮人民法庭自身的優勢和潛能,將人民法庭審理的案情簡單、易于執行的案件交由人民法庭執行,方便當事人訴訟,節約司法成本。

  3、暢通執行與破產銜接制度,打通執行案件出口。將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案件及時移交破產程序處理,有效化解被執行人客觀上已不具備履行能力的執行積案。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應向當事人釋明法律,告知后果,配合法院完成執行轉破產程序;執行機構應與破產審判機構建立溝通機制,細化、明確執行轉破產的條件標準、操作程序等,防止推諉扯皮。

  (四)緊緊依靠黨委,實行聯動威懾,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

  1、建立打擊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協作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加強協作,密切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共同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非法處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犯罪行為。

  2、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制作用。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等 19 部委《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聯動部門應積極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破解執行難。聯動部門不應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司法建議函等進行實體審查,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拒絕采取相應措施,也不能以各種借口干預、阻礙執行。

  3、落實失信懲戒等執行威懾機制。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機制,依托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通過與相關聯動部門信息系統的鏈接,實現執行聯動成員單位間信息互通、共享。各執行聯動部門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失信被執行人在資格審查、項目審批、樹先評優、政府采購、資金政策扶持、融資信貸、出入境等方面進行懲戒,形成“一處失信、處處被動”的信用懲戒機制。

  4、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各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應帶頭遵守法律,維護司法權威,積極協助、支持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對違法干預法院執行工作的,要依據相關程序進行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開。人民法院要按照《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要求,全面、如實記錄有關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干預執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五)加強教育培訓,狠抓廉政建設,解決執行隊伍司法能力“弱”的問題

  1、提升執行人員的司法能力水平。結合執行實務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提升業務理論水平,克服憑經驗、憑習慣、憑感覺辦案的問題。適應新形勢變化,重視對執行信息化應用和輿論引導能力的培訓,提高應對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水平。對年輕執行法官采取以老帶新、專題講座等形式,加強崗位鍛煉,積累辦案經驗,不斷提升執行人員的整體司法能力水平。

  2、加強教育和監管,確保廉潔公正執法。逐步在執行機構配備專職廉政監察員,加大對執行中容易產生腐敗的重點環節的監督力度;加強對執行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權力觀教育和警示教育;規范執行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的交往;細化崗位職責,強化內部監管,認真執行中政委“四個一律”、最高法院“五個嚴禁”等規定,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3、加強物質裝備保障,配齊配強執行人員。適應執行工作強制性、機動性和對抗性較強的需要,為執行人員配備必要的執行車輛、

  警械和通訊工具。滿足執行信息化建設的需要,為執行指揮系統建設提供專門的場所和高標準的軟、硬件系統設備。落實中央 [1999]11 號文件要求,確保按不少于全體干警現有編制總數15%的比例配備執行人員,并確保執行人員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員的平均水平。

  法院執行工作心得

  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的重要環節,也是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以保護的最終體現。執行效果如何,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憲法賦予的審判職責和當事人權利真正實現,關系到能否維護國家的尊嚴和法制的統一。執行難問題目前已成為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問題。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因此,認真探索和解決“執行難”的現狀

  ,全面正確的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人民法院的職責,強化執行體質和方式改革,改善執行工作,是實現公平和正義的前提和保障。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以及仲裁和公證文書,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強制力。而這種強制力的實現,除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強制執行。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規定,任何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都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任何地方、任何單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礙、干預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從當前的執行工作來看,并不盡如人意。各級法院都有許多積案執行不下去,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變成了一張蓋有法院大印的“白條”。執行難不僅嚴重地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破壞了我國法制的權威的尊嚴,且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和尊嚴。

  一、法院執行難的現狀

  (1)公民法制觀念淡漠

  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時,社會主義道德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觀滑坡,沒有在全社會普遍形成靠誠實信用經營的價值觀念。相應的法制方面的發展沒有跟上,守法經營的觀念很差,大量的債務人道德觀念、法制觀念淡薄,逃債、廢債、賴債的思想嚴重。認為賴債不會坐牢,有的債務人甚至目無法紀,視法律和法院判決書為兒戲,公開肆意對抗法院執行。有些個人經法院多次傳票傳喚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執行力度,強制其履行義務。這是“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2)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執行案件

  這類案件被執行人差不多都是判處有期徒刑入獄進行勞動改造或本人基本沒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經濟條件有限,賠償能力低下,而賠償的數額少則幾萬,多則十幾萬,幾十萬。這一類案件也加重了執行的負擔。

  (3)被執行人難找

  一些被執行人欠債后,為躲避執行而外出躲藏或與執行法院搞游擊,這些被執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卻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種手段與法院軟磨硬頂,你發傳票他不到,發限期履行通知書他不理,經常使案件并沒有實際解決,而且還加劇了法院執行工作未來的壓力。

  (4)被執行財產難查

  為逃避執行,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千方百計轉移、隱匿、消耗其所有的財產,達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應履行的債務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執行人甚至在訴訟乃至仲裁階段就開始轉移、隱匿財產,一旦進入執行階段,早已是人去樓空,財產蹤影難覓。

  (5)執行財產難動

  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案外人以各種理由提出執行異議;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動產的案件,由于現行法律規定的局限而不能實施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由此,許多案件因難以執行而被拖延積壓。

  法院執行工作心得體會

  執行難一直是嚴重困擾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乃至全局工作的突出問題。在黨的xx大上,代表黨中央明確指出:要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上,將解決執行難問題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正式向全黨提出,充分表明了黨中央對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高度重視,表明了黨中央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堅定決心,表明了黨中央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親切關心和大力支持。這對我們這些從事執行工作的同志是巨大的鞭策和鼓舞!” 如何解決執行難這一歷史重任已不可回避地擺在我們每一位執行人員的面前。

  我們知道,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盛行、全社會的法律意識不高、現行法律不健全等是造成法院執行難的重要原因,解決執行難是一項重大的歷史性課題,不是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所能解決的,其根本解決有賴于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逐步加強和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改革,有賴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建立,有賴于全社會法制觀念的進一步增強,有賴于國家和社會各項管理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這將是一個漸進的長期的過程。但并不等于說人民法院在解決執行難這一問題上,就可以無所事事、無所作為,或者在困難面前只是一味地怨天尤人。相反,作為肩負著執行工作這一神圣職責的人民法院來說,在當前的條件下,要如何更好地克服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如何更有效地發揮現有法律所賦予的執行措施的作用,如何在全社會營造一種良好的執行氛圍?是每一位執行人員必須思考的、也更具有現實意義的問題。為此,筆者試從一名執行人員的角度,分析一下當前法院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幾個誤區,以期拋磚引玉,與大家一起走出誤區,共同為執行工作的正常運行創造良性的社會空間。

  誤區之一:包攬一切

  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訴訟活動采取了包攬一切的做法,形成了當事人一紙訴狀交到法院就把全部責任推到法院的錯誤觀念。法院雖幾經努力,但社會至今還是將全額兌現的重負全部壓在法院肩上,認為案件一到法院,法院就應負責到底,就有責任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百分之百地得到實現,否則,法院裁判文書就是法院給權利人打的“法律白條”,就是“執行難”。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導致了全社會對法院執行工作的普遍不滿意,也因此,不管我們執行人員如何努力?如何加班加點?我們的工作卻得不到社會的承認,責怪、批評的聲音仍然不絕于耳。可以說,這個問題正是幾年來法院執行工作倍受關注、倍受非議的根源,不能不冷靜地進行思考。

  上述觀念的形成有其歷史的原因,但與法院自身的職能定位也不無關系。長期以來,我們有意無意地夸大了法院的職能作用,把法院當成是各種民事主體的“保護神”,可謂無所不管、無所不能,給群眾以過高的期望值。結果,法院一旦無法滿足當事人的要求,當事人在失望無助的情況下,自然而然地就會認為是法院沒有盡到責任、是司法腐敗。公安系統的“110”在成立的初期,也遇到過同樣的問題,“有事請找‘110’”的宣傳,導致了大量警力的浪費,也鬧出了一些笑話。但是公安部門意識到這個問題后,及時調整了職能定位,轉變了宣傳導向,得到了社會的認可。那么,同樣作為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是否也該好好審視一下,給自己確定一個準確的位置。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從事市場交易行為必然伴隨一定的風險。比如,由于對貸款對象還貸能力的判斷失誤而導致貸款難以收回;由于對交易對方的主體資格審查不慎而被騙,導致血本無歸;由于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生經營困難而不能交付約定的標的且無能力賠償損失,等等。可以說,這些風險是當事人從市場行為中可能獲利而應支付的一種不確定的對價,是正常的、符合市場法則的風險。因此,當事人在從事市場行為時應當預見并且承受這些風險。糾紛訴到法院之后,這些風險并不因此而轉移到法院身上。法院只是通過履行審判職能,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予以居中裁斷;通過履行執行職能,依法采取執行措施,以保障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內容得以實現。但這種‘實現’并不必然是百分之百的,因為它受到諸如被執行人是否有足夠的履行能力、被執行人的真實財產狀況能否查清以及被執行人能否被找到等客觀因素的制約。而這些制約因素導致的‘執行不能’或‘執行難’,正是申請執行人應當承受的正常的商業風險。因此,不能把這些客觀因素造成的‘執行不能’或者‘難執行’的裁判文書,時髦地稱作法院給當事人的‘法律白條’,并以此歸責于法院及其執行人員。”

  市場有風險,這是由客觀經濟規律所決定的,是不為人的意志所轉移的,這一點大家都能理解。而法律這種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雖有能動的規范、調節作用,但同樣無法改變經濟規律,無法化解市場經濟所固有的風險。當市場主體因遇到風險而找到法院,這時,法院執行人員的作用猶如一名醫生,能否“藥到病除”,關鍵還取決于“病人”本身,再高明的醫生也不可能“起死回生”。只要執行人員盡了一切努力,依自己的職責走完法律規定的所有程序,也就是我們現在所強調的做到程序公正,那么,申請執行人的要求是否能全部實現或是實現多少,結果只能由申請執行人自己承擔。因為風險原來已經發生,法院作為負責執行的國家機關,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給予公力救濟,是在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盡可能地降低風險成本,而不是為當事人挑風險,更不是象有些當事人提出的:法院既然這樣判了,就應負責到底,就等于是法院欠債,執行不執行是法院的事,到期執行不了法院就該賠償。否則的話,誰都可以不必考慮什么經濟規律,在市場經濟中為所欲為,成功了是你的本事,失敗了有法院負責賠償,把原本中立的實施國家公力救濟的司法機關推到負債累累的欠債大戶一邊。這樣的結果相信誰都無法接受,除了少數“當局者迷”的當事人外,相信社會也不會認為法院應承擔這樣的責任,法律上也不可能規定法院應負如此不公平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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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陰似箭,轉眼間實習生活已接近尾聲,還沒來得及細細感受,時間就這樣被吞噬了。在法院政治處實習這段時間,自己學到的不僅僅是書本應有知識,更多的是比書本知識更寶貴的工作經驗和人生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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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新世紀的大學生,我們學校要求社科類的學生參加暑期社會實踐,作為法律系的大一新生,我有幸來到我們龍巖中院經濟庭實習,受到了經濟庭的前輩們熱情的傳幫帶,我通過為期?兩個星期的實習,獲得了一些初淺的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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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委統一部署,結合教育工作實際,近日,新鄉市教育局召開敢擔當 轉作風 爭一流實踐活動動員大會,對全市教育系統開展敢轉爭實踐活動進行安排部署,并出臺四項具體舉措,以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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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心得體會 篇120xx年3月24日上午,我院在實驗樓一樓階梯教室召開了敢轉爭實踐活動動員大會。基建處于3月27日上午召開全處人員動員大會,傳達學院黨委會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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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院見習期間,進法院實習后,我虛心地向法官們學習,并與他們建立了良好的關系,積累了一些社會經驗,這是在學校和課本上學不到的,讓我終生受益,在此分享心得。 下面是第一范文網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法院見習心得,歡迎大家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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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當成就事業,作風決定作為,標桿引領發展。以敢轉爭實踐活動為抓手,尋找自身工作的關鍵點、閃光點。下面是第一范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法院敢轉爭心得體會,供你參考!法院敢轉爭心得體會篇1按照市委統一部署,結合教育工作實際,近日,新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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