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牛養殖合同(精選3篇)
租牛養殖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
法人:
乙方(承租方):
由于甲方另有發展,無精力、人力經營管理養豬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現將大竹縣黃家鄉永富力山養豬場(場地)出租給乙方。為了滿足乙方發展生產的需要,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簽訂本租賃協議:
1.甲方同意將位于_____養豬場出租給乙方,用于生豬飼養及銷售,乙方若需改變用途須經甲方同意;
2.租賃期限為肆年,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賃期滿,乙方如果希望續租,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3.該租賃物為包括生豬飼養棚,平房(辦公及宿舍),年租金總計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貳個月支付。合同簽訂第二年開始,租金每年遞增10%;同時,甲方提供適量空地場所作為乙方生產、生活使用。
4.乙方生產經營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積極配合甲方協調好周邊兄弟單位及群眾的公共關系。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養殖生產所需的水、電供乙方使用;租賃期內水、電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6.甲方應配合乙方,努力爭取養殖場母豬、肥豬、小豬等政府提供的各項政策和經濟補貼,政府提供的各項政策和經濟補貼給乙方(飼養方)。
7.租賃期間,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乙雙方出面向相關政府部門協商理賠事宜,屬于豬苗、生豬搬遷、養殖等補償金應補償給乙方;屬于甲方投資項目及建筑物、水、電、設施等賠償應補償給甲方。
8.租賃期間,乙方在該場地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注意安全,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不得從事違法、亂紀活動,否則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9.租賃合同到期或者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乙方有權將投資的可移動的設施自行處理,固定建筑物歸甲方所有。
10.本合同簽訂后,雙方均不得無故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否則,違約一方須賠償另一方直接經濟損失的200%.
11.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商定執行,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原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出租協議作廢,以本合同為準)。
12.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所屬村委會壹份,主管部報村壹份。
甲方:
甲方法人:
聯系電話:
乙方:
租牛養殖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充分協商,現就乙方租賃甲方養殖場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概況:
甲方將位于 村的 養殖場租賃給乙方,租賃范圍為甲方養殖場現有的固定資產(含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和現存的一切設施設備及其他一切定著物,上列資產由甲方列具清單(詳見附表1)后雙方簽字認可,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 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賃期內如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革或不可抗因素,導致養殖場未能正常經營,則養殖場租金雙方另行協商。合同期滿后如乙方續租,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后,乙方租賃甲方養殖場年租金為人民幣: 元整,合同期內租金總額為人民幣: 元整(¥: 元);另乙方接收甲方養殖場低耗物品、飼料及生豬等折價人民幣: 元整(¥: 元)(詳見附表2),合計人民幣: 元整(¥: 元)。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星期內乙方第一次一次性支付甲方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賃費用的90%及養殖場低耗物品、飼料及生豬等的折價人民幣: 元整,合計支付人民幣共計: 元整(¥: 元)。以后按相同租賃標準每 年支付租金一次。第一次所留10%的租金在合同期滿前兩個月之內付清。合同期滿,若有續租,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四、雙方責任:
1.乙方在合同約定的經營期限內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乙方承租前甲方是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清償,與乙方無關。
2.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生產安全責任、疫病防控等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3.乙方租賃甲方養殖場后的所有開支(含員工工資、生產生活費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4.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10日內,甲方需移交全部養殖場給乙方。
五、其它約定:
1、乙方承租后實行自主生產和管理,甲方不得干涉。
2、乙方在租賃期內,養殖場內的經營權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干涉。
3、承租期內的養殖場周邊外部環境、排污等與群眾的一切糾紛由甲方全權負責協調、處理,與乙方無關。
4、在乙方租賃期內,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租。
5、在乙方租賃期內,若甲方需進入養殖場,應征求乙方同意且不能影響正常生產,并按乙方規定的消毒程序進出。
6、租賃期內一切國家政策和申請項目資金、項目補貼等全部歸乙方(乙方所需有關材料甲方應積極配合支持),甲方不得干涉和另行申請(如甲方有特殊關系能申請到有關扶持資金,也必須征得乙方同意再做商議)。
7、甲方必須保證乙方擁有完整有效的承包經營權,并承諾其員工及養殖場周邊的村民將不會干擾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否則,造成的一切影響均由甲方負責。
六、違約責任:
本合同中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均應向守約方支付養殖場總租金20%的違約金。
七、糾紛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糾紛均應充分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甲乙雙方均應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八、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下頁為簽字頁)(本頁無正文,為《養殖場租賃合同書》雙方簽字頁)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租牛養殖合同 篇3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為了落實聯產承包責任制,充分調動生產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甲方經研究決定,將魚塘進行招標承包,乙方參加競投中標,F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承包魚塘的土名:華容縣隆慶蓮場,魚塘面積:90畝。
第二條 承包期限5年,即從20_年2月2日至20_年2月1日止。
第三條 承包金額和繳交方法:魚塘承包總金額為叁拾捌萬柒仟元整(¥: )。魚塘每年承包金額為_叁萬捌仟柒佰,每年的承包金應于當年2月5日前一次性繳交完畢。
第四條 在承包期內,乙方所承包的魚塘需要用電必須服從電管站的管理,并按照甲方指定地方裝上電表和漏電開關,才能用電,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電費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 甲方提供魚塘給乙方承包經營,乙方必須按規定養殖水產物,不允許隨意改變其使用用途和破壞魚塘,期滿后按原貌交還給甲方(包括塘基修復)。乙方養魚、新放魚苗、看管魚塘的費用,均由乙方自理。 乙方在捕撈魚時,嚴禁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危險辦法。
第六條 在承包期內,乙方經甲方同意需在塘基建設建筑物或種植農作物,期滿后應拆除搬遷或停止耕作,若新承包者愿意受讓,可繼續保留,但絕不允許前者保留使用,否則甲方有權雇請民工強制拆除,所需一切費用,仍要乙方支付。
第七條 在承包期內,因國家建設或者鄉鎮需要征用土地時,甲乙雙方應無條件服從,本合同同時解除。征地單位按征用土地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有關青苗補償費歸乙方,土地補償費和其他補償費歸甲方。
第八條 養魚與農業用水發生矛盾時,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線不低于1.8米。如發生偷、毒、炸魚等情況,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處理。 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乙方在承包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無償收回發包的魚塘:
1.乙方擅自將承包的魚塘轉讓、轉租、轉包、轉借、或者以合作,聯營為名,實質是改變承包經營者的(若遇特殊情況經甲方批準并辦妥手續者除外);
2.乙方丟荒、丟耕、或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變承包魚塘的用途和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經甲方勸阻無效,造成地力、生產力下降的;
3.乙方利用承包魚塘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4.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達30天的;
5.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有關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條 風險責任:乙方在承包期間所發生的一切生產經營費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險金的購買和一切事故及災害造成的損失),債權和債務均由乙方負責。有關農業稅、水產稅、特產稅均由乙方方負責,與甲方方無關。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規定繳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災害造成乙方不能繼續履行合同,乙方應及時將不可抗力的事故以
書面通知甲方,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視為違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承包金。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視為違約,甲方將沒收乙方繳交的承包金
第十二條 糾紛的處理辦法:_________。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會計入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