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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發布時間:2024-03-14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通用15篇)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篇1

  _______國信 (XT)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 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信托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收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計劃有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托人與受托人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托人與受托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附件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人與受托人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本風險申明書。

  本風險申明書是對_______國信(XT)第( )號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項下受托人在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說明。

  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國信)運用信托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托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_______國信將嚴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高效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并不意味著承諾信托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國信依據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_______國信違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國信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托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_______國信,并由_______國信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愿,表明本人/本機構已了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托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細閱讀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計劃書及其他有關信息。

  委托人(簽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

  3.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根據本信托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5.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計劃》。

  6.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7.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8.信托貸款:指受托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托貸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受托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托人經營管理的信托資金,以信托貸款的方式運用于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托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交付信托資金,并簽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為機構,應至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并在簽署本合同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資金劃至受托人指定的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 信托期限

  信托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信托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托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凈收益;

  7.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資金;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的其他信托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托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與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收益的計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托報酬)后的余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托貸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凈收益=信托收益-信托報酬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1) 信托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 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間,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6%+(當年信托收益率-4.6%)×50%]。

  (3) 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托凈收益的分配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 信托凈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凈收益;

  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僅就信托凈收益部分進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凈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凈收益。

  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托費用后的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托合同的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0.1%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托人選任

  (一) 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計劃終止;

  3.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后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托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全部內容,并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篇3

  委托人(受益人):

  證件名稱:□身份證 □軍人證 □護照 □其他

  證件號碼: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常通知送達方式:□掛號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托資金:人民幣(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元整

  (小寫):¥:

  信托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受益人在信托期間應避免注銷本賬戶,個人賬戶不得為定期存折或可以無息透支的貸記卡,建議預留活期或定活兩便存折、儲蓄卡、借記卡等。)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受托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客服電話: 客服傳真:

  網址:

  保管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郵編:

  投資顧問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郵編:

  投資顧問管理費及信托利益分配賬戶: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一部分 商務條款

  序號標題內容

  1信托計劃名稱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本信托計劃)

  2信托目的通過實施本信托計劃,受托人將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并按照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專業化管理,謀求信托計劃財產的增值。

  3合同簽署日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_____市簽署。

  4信托資金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金額:¥ 元)。

  5信托期限本信托計劃為長期信托,信托設立時不限定信托存續期限。僅當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款出現時,本信托才予以終止。

  6推介期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遲推介期)

  7信托計劃

  成立日本信托計劃預計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可提前或推遲成立,并在成立通知書中告知委托人)。

  8開放日本信托計劃開放日指計算委托人申購或贖回信托單位的基準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為該日之后的最近一個工作日)。

  9信托資金賬戶

  1、信托資金賬戶

  開戶行:

  戶 名:

  賬 號:

  2、委托人應于簽署本合同同時將信托資金劃付至信托資金賬戶。

  10信托計劃

  投資范圍本信托計劃投資于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購)、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含ETF,不含LOF)、貨幣市場基金、金融衍生產品、銀行存款以及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發行的基金可以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上述交易品種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投資顧問可按如下程序變更投資范圍:在受托人網站上將擬變更的投資范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權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遞方式送達受托人處表示反對,則本信托計劃投資范圍不得變更,否則即視為全體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資范圍。

  11投資顧問 ,投資顧問由全體委托人指定。

  12中介機構

  1、 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與投資顧問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信托財產保管人。

  2、 為本信托指定的證券交易經紀機構, 擁有創新類券商資格。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變更證券經紀機構。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為充分發揮信托機構“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職能,明確在資金信托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信托關系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釋義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3、信托計劃文件: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說明書》、《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分紅確認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4、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全體委托人一致指定的投資顧問。

  5、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為依本合同約定認購/申購本信托計劃信托單位,并繳付信托資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受益人為依本合同約定享有受益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

  6、授權代表:由全體委托人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投資顧問指定授權代表對信托計劃財產的投資管理運作發出委托人指令。

  投資顧問須對授權代表出具授權委托書,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權限、時間、授權期限、有效指令應包含的印鑒等。授權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必須在信托計劃成立前于受托人處備案。投資顧問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后可更換授權代表。

  7、信托執行經理:由受托人指定,代表受托人按本合同約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管理,實施風險控制和處理信托計劃運作中的各類行為,接受并執行授權代表所發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8、委托人指令:由授權代表發出的,按信托計劃文件規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指令。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計劃編號、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代碼、買入或賣出方向、委托數量或區間、委托價格或區間、委托日期和時間。

  9、信托資金:指本信托計劃成立時及開放日委托人實際交付的資金扣除認購/申購費后剩余的金額。

  10、信托計劃財產: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等構成。

  11、信托計劃財產總額:指本信托計劃持有的銀行存款、證券資產以及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資產的庫存數量乘以該資產的單位價值之和。

  12、信托計劃財產凈值:T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是T日信托計劃財產總額減去T日實際發生的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信托費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額。

  13、信托單位、信托單位凈值、累計信托單位凈值:信托單位是計算、衡量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以及委托人認購或贖回份數的計量單位。T日信托單位凈值是T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與信托單位總數之比。T日累計信托單位凈值是T日信托單位凈值與每信托單位的累計普通信托利益分紅之和。單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后萬分位(即精確到)。

  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計劃文件規定享有受益權而獲得的利益,主要為信托資金及信托收益扣除了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后的余額。

  15、工作日:工作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托計劃成立的一般約定

  1、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2、信托計劃成立后,委托人自資金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活期利息將按照每元認購一個信托單位的方式轉增該委托人的信托單位,該轉增過程不收取認購費。信托單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精確到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托計劃財產。

  3、信托計劃未能成立的,受托人將在推介期結束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資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間以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一并返還委托人;

  4、受托人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實施信托計劃的推介,但受托人未對推介成功與否做出任何陳述或承諾。

  三、委托人資格和資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托人資格

  1、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合格投資者:

  (1)認購本信托計劃的信托資金不低于人民幣萬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本信托計劃時超過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萬元,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2、信托存續期間,除非相關監管法律、法規允許,全體委托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數最高不超過人(含)。

  (二)信托資金合法性

  1、委托人保證其信托資金是其合法擁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權的財產,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委托人根據其自己獨立的審核及其認為適當的專業意見,已經確定:

  (1)信托資金完全符合其財務需求、目標和條件;

  (2)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資政策、指引和限制;

  (3)對其而言是合理、恰當而且適宜的投資,盡管投資本身存在明顯切實的風險。

  3、委托人有關其進行資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關其他事項的決定是在其獨立判斷的基礎上做出的。

  四、信托單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見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托計劃的受益人分為特定受益人與普通受益人兩類,特定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的規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普通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的規定享有普通受益權。

  2、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為普通受益人,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同時指定投資顧問為本信托計劃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權

  本信托受益權分為特定受益權和普通受益權。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或普通受益權。特定受益權與普通受益權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對該權利可能獲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諾、保證、保障、擔保等任何形式的義務或責任。

  (一)特定受益權

  特定受益權是指特定受益人從信托利益中獲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權利。

  (二)普通受益權

  普通受益權是指普通受益人從信托利益中獲取普通信托利益的權利。

  七、受益權的轉讓、質押與繼承

  1、本信托計劃受益人不得轉讓、質押、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信托受益權。

  2、受益權繼承的,繼承人應提交:法定繼承文件、資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復印件,前往受托人處辦理登記確認。未到受托人處進行登記的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定繼承文件包括: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經公證的遺囑、經公證的遺產分配協議、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合法繼承人的公證或工商證明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包括:個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機構則需持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或介紹信)、被授權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八、信托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2、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的信托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3、受托人為本信托計劃設立信托計劃專戶,主要包括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和信托計劃專用證券賬戶。

  4、信托計劃財產單獨記賬,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九、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

  見附件

  十、信托計劃的費用與估值

  見附件

  十一、信托利益分配與服務費

  見附件

  十二、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在信托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交付資金,并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計劃文件的權利,并已就簽署行為履行必要的批準授權手續;

  (3)保證其加入本信托計劃未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托計劃采取的由投資顧問發出委托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5)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計劃和信托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托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6)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按信托計劃文件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

  (2)在信托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資金的運作收益情況,了解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情況;

  (3)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不得以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2)接受本信托采取的投資顧問發出委托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3)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計劃和信托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托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4)信托計劃文件及信托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投資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信托期間按本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有權獲得本信托計劃文件之復印件;

  (3)按照本合同約定獲得投資顧問管理費和特定信托利益;

  (4)按照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指定授權代表,并通過授權代表就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向受托人發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簽署授權代表授權委托書,并在信托計劃成立前提交受托人;

  (2)按本合同規定,向受托人提交證券組合及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托人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宏觀經濟分析、匯率及利率分析、投資組合的構建及分析、風險分析、資產配置管理、投資組合業績及風險評價等服務;

  (4)在擔任投資顧問期間,未經受托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托人的名義在社會上作本信托計劃或其他業務的公眾性宣傳,否則要承擔由此給信托計劃財產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

  (5)授權代表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發生變動時,應在不晚于變動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受托人;

  (6)以書面方式向受托人提交的證券組合及委托人指令需由投資顧問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親筆簽名并加蓋公章,且只能由投資顧問指定的人員送達或以傳真送達受托人并與信托執行經理電話確認;

  (7)發生以下重大事項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受托人進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減資、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可能對信托計劃財產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受托人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計劃財產;

  (2)信托計劃成立后,以受托人名義開立專用的銀行賬戶、證券(基金)賬戶和交易賬戶,并享有包括根據信托計劃文件處置賬戶內證券資產、資金劃撥、銷戶等一切賬戶名義所有人的權利;

  (3)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足額收取受托人信托報酬;

  (4)按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指定信托執行經理,并發出受托人指令;

  (5)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受托人有根據本合同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根據授權代表發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進行交易;

  (3)嚴格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項約定,管理信托計劃財產;

  (4)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以信托計劃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準確、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8)信托計劃文件及信托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三、信托計劃的終止、清算與財產歸屬

  (一)信托計劃的終止

  如果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托計劃終止:

  1、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2、本信托計劃被撤銷。

  3、信托計劃財產凈值連續年低于人民幣萬元,受托人有權終止本信托計劃。

  4、受托人職責終止,未能按有關規定產生新受托人。

  5、受托人認為必要時,但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在受托人網站上公告。

  6、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投資顧問書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終止信托計劃,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受托人。

  7、全體受益人申請贖回全部信托份額。

  8、在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會決定更換受托人時本信托終止。

  9、在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

  10、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要求信托計劃終止的其他情況。

  (二)信托計劃終止時的處理程序

  1、授權代表應在上述終止情形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變現全部信托財產,如授權代表未在上述時限內完成變現,則受托人將在超出上述期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將信托財產全部變現。本信托期限自動延期至全部信托財產變現之日,延期期間的信托報酬等信托費用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為基數按信托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并提取,信托利益也按信托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并提取。

  2、全體受益人僅在信托財產全部變現后方可獲得分配。

  (三)信托計劃終止后的清算

  1、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應負責信托計劃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計劃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計劃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全體受益人在此約定,由于保管人已經履行了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上述報告不再另行審計,除非法律、法規和規章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3、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十四、受益人大會

  1、受益人大會由全體受益人組成,當出現下列事項而信托文件未有規定時,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1)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長信托期限;

  (2)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

  (3)更換受托人或投資顧問;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標準;

  (5)信托計劃文件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2、受益人大會由受托人負責召集,受托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托單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3、受益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每一信托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的,需攜帶受益人的書面委托證明及雙方的有效證件。

  4、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信托單位的受益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但更換受托人、更換投資顧問、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信托計劃文件沒有約定的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5、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五、信托計劃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關信息披露事項的報告、報表或通知制作完畢后,可以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報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網站( )上公告;

  2、電子郵件;

  3、電話;

  4、信函;

  5、全體受益人以書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二)信息披露內容

  1、信托計劃成立后5個工作日內,受托人應當就信托合同數與信托計劃資金總額向委托人(受益人)進行披露;

  2、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周向受益人披露經保管人復核后的上周最后一個工作日的信托單位凈值;

  3、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約定,本信托計劃財產無需年度審計,除非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4、信托計劃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受托人編制信托計劃財產清算報告(無需審計),并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

  5、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市場制度變革等嚴重影響信托計劃運行的事項時,應在知道該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以臨時報告書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6、其他與信托計劃相關且應當披露的信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監管部門的通知或決定的要求進行披露。

  十六、風險揭示與承擔

  (一)風險揭示

  1、市場風險

  證券投資市場受宏觀經濟政策、經濟周期、利率變化、通貨膨脹以及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導致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產生波動。

  2、保管銀行及證券經紀人經營及操作風險

  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當中涉及信托資金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等金融服務機構,如果保管銀行或證券經紀人不能遵守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的影響。

  3、流動性風險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新興轉軌市場,市場整體流動性風險較高。例如封閉式基金市場參與者以保險公司為主,容易產生一致性的投資行為;A股股票的戰略配售和定向增發有鎖定期的交易限制;開放式基金也會面臨巨額贖回或暫停贖回等極端情況,這都將加大變現難度,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4、管理風險

  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過程中,投資顧問的專業知識、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由此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5、受托人操作風險

  受托人遵循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管理信托事務,但是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

  6、投資顧問操作風險

  投資顧問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其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

  7、合規性風險

  指信托計劃財產的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信托合同的有關規定的風險。

  8、特別提示風險

  受托人網上交易系統已經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強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風險:

  (1)因特網是全球性公共網絡,并不由任何一個機構所控制。數據在因特網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因特網本身并不是一個完全安全可靠的網絡環境;

  (2)在因特網上傳輸的數據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并不一定能夠了解該數據的真實內容;

  (3)在因特網上的數據傳輸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數據不完全,從而使得網上交易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4)因特網上發布的證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滯后,與真實情況不完全同步;

  (5)因特網上發布的各種證券信息,可能出現錯誤或被惡意誤導;

  (6)因特網上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可能會被仿冒。

  采用受托人的網上交易系統直接發出委托人指令,表明全體委托人已經完全了解網上交易的風險,并愿意承擔由此帶來的可能損失。

  9、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二)風險承擔

  投資風險完全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擔。受托人會恪盡職守,遵守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則,通過風險防范措施來控制上述風險對信托計劃財產的影響,但并不意味著受托人承諾信托計劃財產的運用管理沒有風險。

  受托人依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受益人自擔。

  十七、合同整體性

  信托計劃說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以及分紅確認書等與本合同一起構成完整的信托法律文件。本合同沒有規定的,信托計劃說明書作為補充。本合同與相關文件出現沖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構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訂本合同,應通過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進行。

  十八、通知與受益人賬戶

  1、各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持有效證明文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人,通知最遲不晚于信托終止前兩日送達受托人。

  3、信托終止后,受托人將信托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賬戶。如果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注銷其信托利益銀行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托人其開立的新的信托利益劃付賬戶,并持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到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信托利益銀行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否則由受益人自行承擔受托人無法劃付信托利益的責任和風險。

  4、受托人可以在公司網站或按照本合同中注明的各委托人的地址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的一種或幾種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托相關事宜。

  5、因各委托人、各受益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變化或銀行賬戶變化信息而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十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信托計劃文件規定的義務,或一方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受托人不承擔責任,由此給信托計劃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全體受益人承擔。

  3、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十、新受托人的選任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由于公司終止、解散、處理信托事務不當等原因依法終止其職責,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受益人大會認可后,由受托人在終止履行受托人職責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二十一、其他事項

  (一)合同生效及文本

  1、委托人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或受托人指定場所辦理信托合同簽署手續。

  2、本合同經委托人或其經公證的代理人簽字(委托人為自然人時)、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委托人為機構時)并交付信托資金;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簽署方各執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順延

  如本合同約定的信托資金收付日、信托計劃財產清算與分配日等為非工作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稅收

  各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納稅。

  (本頁無正文,為本合同之簽署頁)

  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 簽字/章: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

  投資顧問

  名稱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受托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戶經理:

  年 月 日于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篇4

  委托人: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營業地址或住址:     營業地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為投資于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

  3、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4、外環隧道項目:指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即《________市外環隧道投資建設運營專營權合同》項下的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

  5、外環隧道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________外環隧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6、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資金信托業務。

  7、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的資金。

  8、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9、信托專戶:指受托人在 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10、信托利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11、總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時產生收益。

  12、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13、收付代理機構:指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分行

  14、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經營管理,由受托人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集合運用:

  (1)投資于外環隧道項目公司,通過外環隧道項目的建設、運營獲取收益;

  (2)信托期間的出資收益,存放于銀行,或用于購買國債。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委托人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信托資金共同運用,投資于外環隧道項目公司。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金額¥: 萬元 )。

  受托人在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托專戶。

  委托人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填寫說明:劃"√"表示選擇)

  1、 受托人營業場所

  2、 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受托人以下銀行賬號: ________ ;

  開戶行:____________ 。

  第六條 信托生效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即成立。

  本信托在委托人足額交付信托資金后,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七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此處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資金;

  (2) 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九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托人和受益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在信托計劃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資金單獨記賬。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條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 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 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 信息披露費用;

  (4) 審計費、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 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 信托報酬;

  (7) 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二) 費用計提

  信托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一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委托人的權利

  1、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委托人的義務

  1、 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 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 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受托人的權利

  1、 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 收取信托報酬;

  3、 根據情況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 以信托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外環隧道項目公司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5、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委托人和受益人對受托人的特別授權

  1、 在外環隧道項目公司可分配利潤全部分配的條件下,受托人有權在本信托終止時按歷史成本價格轉讓外環隧道項目公司的股權,委托人及受益人承認受托人的轉讓價格符合公平市場價格。

  2、 根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計算的信托資金收益率可以達到7%時,受托人有權在本信托期限屆滿前將外環隧道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給其他人,并提前終止本信托。

  (三) 受托人的義務

  1、 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 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 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4、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承擔下列義務:

  (1)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 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3)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繼承。

  第十四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 信托報酬

  (一)信托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報酬每年按信托資金的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二)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1)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____%;

  (2)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

  (3)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超過____%(不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

  (三)信托報酬計算的特別情形

  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達到____%、且受托人行使本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特別權利時,受托人的總信托報酬=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____%×信托存續天數÷365天)。

  (四)本條所稱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計算。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信托。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 信托期限屆滿;

  (2) 信托計劃終止;

  (3) 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4) 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 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本信托終止時有權優先加入外環隧道項目的下一個信托計劃,但應在本信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受托人。

  第十八條 信托利益與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一) 信托利益的計算

  信托利益來源于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收入,包括外環隧道項目公司分配的利潤、轉讓外環隧道項目公司股權所獲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的余額部分。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二) 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信托期間的總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計劃資金。

  信托資金年平均收益率的計算方法: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總信托收益÷信托計劃資金)÷信托期間存續天數×365×100%。

  第十九條 信托利益的分配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一)利益的分配

  (1) 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2)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

  (3)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規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 信托期限屆滿后第十個工作日為信托利益分配日。

  (二)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受益人為自然人,憑本合同及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自行到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原認購地點領取信托利益;受益人自信托利益分配日起六十日內未在原認購地點領取的,一律到受托人營業場所領取信托利益。

  未被取回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負責保管。保管期間受托人不得運用該財產,只能存于銀行。保管期間的收益屬受益人所有,發生的保管費用由受益人承擔。保管費用的計算方法為:保管期間的全部資金收益與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差額。

  受益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信托利益分配日,由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     ;

  開戶行:      。

  第二十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二條 通知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在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三條 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整體合同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自然人委托人簽字(法人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5、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和信托計劃的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持一份,受托人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篇5

  委托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于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托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在信托推介期間,為受托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計劃即構成該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托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托資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信托計劃資金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托財產”:指在本信托計劃中,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計劃資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計劃對信托計劃資金進行占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余額。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托計劃的各個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托合同、b類信托合同或c類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類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計算并確定。

  “總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托利益,減去信托計劃資金后的余額。

  “信托受益權”: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各類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計劃和相應各類信托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托權益的總稱。

  “a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信托合同享有優先信托收益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托收益權”:僅指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a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本信托計劃項下總信托收益,將優先用于支付優先信托收益權項下的信托收益。

  “b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b類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按照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

  “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

  “c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對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c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托人的信托資金的信托投資公司。在本信托計劃中,指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托人與受托人所簽訂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托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托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托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托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托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托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各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于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信托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計劃,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并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受讓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托資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托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資金。

  委托人如為機構的,應至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并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托資金的,受托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托計劃所確定的信托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的,信托計劃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全部的信托資金,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

  2.本信托計劃的成立:本信托計劃于信托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托計劃成立日”)成立。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時與信托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2.本信托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托財產的范圍,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托計劃資金;

  (2)受托人以信托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托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托人提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托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b類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范圍內,享有表決權。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向特別委員會委任成員,并接受該規則規定的約束;

  (6)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相應資金信托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托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普通信托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受益人在b類信托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先于特定受益人對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優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在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受益人有權將信托受益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轉讓,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益人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托報酬;

  (8)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托報酬

  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托人分別于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計劃項下的總信托收益,為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計劃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后的余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總信托收益減去全部優先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b類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過上述信托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托收益,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全部歸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為8%。實際年信托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超過上述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全部歸全體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托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之第(1)小項所述之信托投資收益率,僅為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承諾。信托資金的實際信托投資收益率取決于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3.信托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托投資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數額為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托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托資金額占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后十五日內,在滿足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優先收益權后,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托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計劃推介期間,本信托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于受托人營業場所,委托人可以查閱。

  (2)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托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在受托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托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a)受托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托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托財產的分配: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歸屬于受益人。本信托計劃終止,受托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托計劃的規定,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期間:受托人應于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托財產分配日”),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分配。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由受托人根據信托終止時_________經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值折價,提取與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等額的_________股份,依據受益人信托資金占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受益人進行分配。在受托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凈資產值折價,少于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時,按照受益人信托資金占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對信托財產進行等比例分配。

  4.受托人以_________股份進行分配,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在信托終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作為信托財產的_________股份從受托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托終止后,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托人應當于本信托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并可以在滿足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合同不超過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轉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應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征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復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規定,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 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

  1.在信托期間,特定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時,本合同之受益人有義務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

  2.轉讓價格的確定和轉讓手續費:上述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受益人轉讓的b類信托合同的信托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之和。上述信托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的0.1%向受托人支付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托受益權轉讓后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條的規定,受讓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后信托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信托受益權后,其繼受的信托受益權按照本信托計劃項下c類信托合同規定的信托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托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托受益權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托計劃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由受托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委托人認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本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托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簽署信托合同后,即視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托計劃項下各類信托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托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并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托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 本信托: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

  1.3 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 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5 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1.6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 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對信托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托類型

  本信托類型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資金信托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元)。

  5.3 委托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并指定該賬戶為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與返還信托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托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人:____________________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

  5.4 委托人須將信托資金劃撥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賬戶,信托資金到賬后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  開戶人: 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部  賬 號:

  5.5 信托資金在委托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托成立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托資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 鑒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質,委托人全權委托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 本信托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 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托財產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 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于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 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 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 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托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托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托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托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托費用

  9.1 信托費用的種類

  9.1.1 信托報酬;

  9.1.2 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 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9.1.4 信息披露費用;

  9.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托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 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9.2.2 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資金的_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報酬,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 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9.2.3.1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x_____%;

  9.2.3.2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9.2.3.3 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托費用的項目

  受托人因違背信托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費用。

  9.4 本信托及本信托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 信托收益

  10.1 信托收益的構成

  10.1.1 信托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托凈收益

  10.2.1 信托凈收益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

  10.3 信托凈收益分配

  10.3.1 信托凈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成立后每滿一年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托終止時,信托凈收益與信托財產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 委托人的權利

  11.1.1.1 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1.1.2 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1.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11.1.1.4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1.1.6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

  11.1.2 委托人的義務

  11.1.2.1 委托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托人的賬戶,以便于受托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11.1.2.2 委托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 受托人的權利

  11.2.1.1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受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2.1.2 受托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11.2.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 受托人的義務

  11.2.2.1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11.2.2.2 受托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11.2.2.3 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11.2.2.4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1.2.2.5 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 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1.2.2.7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收益的義務。

  11.2.2.8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1.2.2.9 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托收益權。

  11.3.2 受益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3.3 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 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托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托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 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 受益人有權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12.3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托轉讓

  13.1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3.3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托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應當終止。

  14.1 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14.3 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托期限屆滿;

  14.6 信托被解除;

  14.7 信托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托清算

  15.1 自信托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托清算小組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托清算報告。信托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托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托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托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托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托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占集合信托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托期限屆滿后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托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 受托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 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托人應當在信托成立起每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托人違約

  18.1.1 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18.1.2 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托人違約

  18.2.1 委托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托人有權對信托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布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 整體合同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托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和信托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貳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于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篇7

  委托人:

  (自然人)簽字:  (法人)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受托人  名稱: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組織形式:

  注冊資本:

  聯系電話:  傳真:

  受益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

  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本信托: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

  1.3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5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1.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對信托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托類型本信托類型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托。

  第四條 受益人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資金信托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元)。

  5.3委托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并指定該賬戶為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與返還信托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托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開戶行:  開戶人:  賬號:

  5.4委托人須將信托資金劃撥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賬戶,信托資金到賬后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  開戶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部  賬號:

  5.5信托資金在委托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托成立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_____元的信托資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

  信托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鑒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質,委托人全權委托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本信托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管理運用方式:本信托財產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貸款本金償還貸款本金按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于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貸款利息支付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貸款擔保貸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貸款特別條款如果受托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托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托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托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托費用

  9.1 信托費用的種類

  9.1.1信托報酬;

  9.1.2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9.1.4信息披露費用;

  9.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托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9.2.2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資金的_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報酬,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9.2.3.1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_____%;

  9.2.3.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  9.2.3.3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托費用的項受托人因違背信托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費用。

  9.4 本信托及本信托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 信托收益

  10.1信托收益的構成

  10.1.1信托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托凈收益

  10.2.1信托凈收益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

  10.3 信托凈收益分配

  10.3.1信托凈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成立后每滿一年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托終止時,信托凈收益與信托財產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委托人的權利

  11.1.1.1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1.1.2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1.1.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11.1.1.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1.1.6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

  11.1.2委托人的義務

  11.1.2.1委托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托人的賬戶,以便于受托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11.1.2.2委托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受托人的權利

  11.2.1.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受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2.1.2受托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11.2.1.3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受托人的義務

  11.2.2.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11.2.2.2受托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11.2.2.3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11.2.2.4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1.2.2.5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1.2.2.7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收益的義務。

  11.2.2.8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1.2.2.9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托收益權。

  11.3.2受益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3.3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托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托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受益人有權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12.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托轉讓

  13.1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3.3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托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應當終止。

  14.1 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14.3 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托期限屆滿;

  14.6 信托被解除;

  14.7 信托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托清算

  15.1 自信托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托清算小組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托清算報告。

  信托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托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托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托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托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托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占集合信托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托期限屆滿后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托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受托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托人應當在信托成立起每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托人違約

  18.1.1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18.1.2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托人違約

  18.2.1委托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托人有權對信托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布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整體合同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本合同經委托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條款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和信托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貳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自然人)簽字:  

  (法人)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受托人:  

  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年月日于_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篇8

  委托人:

  受托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

  第一條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

  3.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根據本信托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5.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托計劃》。

  6.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7.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8.信托貸款:指受托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托貸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托目的

  受托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托人經營管理的信托資金,以信托貸款的方式運用于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萬元)。

  委托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交付信托資金,并簽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為機構,應至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并在簽署本合同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資金劃至受托人指定的資金托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信托期限

  信托計劃推介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信托期限為____年,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托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凈收益;

  7.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資金;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的其他信托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托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與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收益的計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托報酬)后的余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托貸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凈收益=信托收益-信托報酬

  第十四條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1)信托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間,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6%+(當年信托收益率-4.6%)×50%]。

  (3)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信托凈收益的分配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信托凈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凈收益;

  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僅就信托凈收益部分進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凈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凈收益。

  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托費用后的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托合同的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0.1%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托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托人選任

  (一)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計劃終止;

  3.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的組成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后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簽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給受托人的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托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全部內容,并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署日:___年___月___日 簽署日:___年___月___日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篇9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萬元。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賬號: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十條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發行費用

  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信息披露費用

  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篇10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 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pide;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pide;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pide;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甲方:

  乙方: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篇11

  _______國信 (XT)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 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篇12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 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篇13

  ______國信 ( )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 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信托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收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計劃有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托人與受托人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托人與受托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附件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人與受托人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本風險申明書。

  本風險申明書是對_______國信(XT)第( )號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項下受托人在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說明。

  _______ 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國信)運用信托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托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 _______國信將嚴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高效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并不意味著承諾信托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國信依據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_______國信違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國信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托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_______國信,并由_______國信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愿,表明本人/本機構已了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托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細閱讀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計劃書及其他有關信息。

  委托人(簽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篇14

  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

  _______國信?(_________t)字第(?)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第三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編碼:聯系電話:傳真:?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_____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_____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戶?名:_______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賬?號:

  第六條?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_________(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_________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_________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十條?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_____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_________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_____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信托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收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計劃有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托人與受托人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托人與受托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簽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受托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章):?合同簽署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市渝中區?附件: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人與受托人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本風險申明書。

  本風險申明書是對_______國信(_________t)第(?)號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項下受托人在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說明。

  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國信)運用信托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托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_______國信將嚴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_____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并不意味著承諾信托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依據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_______違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托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_______國信,并由_______國信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愿,表明本人/本機構已了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托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細閱讀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計劃書及其他有關信息。

  委托人(簽署):受托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年?月?日

資金信托合同書(金融租賃) 篇15

  委 托 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

  地 址:

  電 話:

  受 托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 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賬 號: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 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

  戶 名:

  開戶銀行:

  賬 號:

  第十條 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 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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