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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發布時間:2024-04-01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通用20篇)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1

  甲方(委托人): 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

  住址(營業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傳真:開戶行:賬號:

  乙方(受托人):名 稱:

  地 址:郵 政 編 碼:

  聯 系 電 話:傳 真:

  開 戶 行:賬 號: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乙方,同意并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

  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 受益信托資金(元) 受益賬號

  第三條 信托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

  (小寫) 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 信托生效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托資金后,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 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托資金。

  2、乙方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第七條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受托人權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托資金運用于 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傭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傭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20xx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傭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托資金時,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 信托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傭金后的余額作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后年度內對應日期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3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為一年)的信托收益與信托資金在信托終止日后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及管理傭金

  1、乙方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費用,信托計劃信息披露費用,與信托相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托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1%,由該信托財產承擔。乙方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傭金1%,包括乙方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托管費用。

  第十五條 信托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托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托生效三個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轉讓信托受益權。

  2、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托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

  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0.1%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終止與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終止:

  a 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信托期滿。

  c 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以現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資金中所占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終止日后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托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

  1、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托計劃和本合同,對信托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章):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2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鑒于:

  1.委托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托_________(以下簡稱“信托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托”);

  2.委托人根據股權收購信托相關信托文件的規定,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并提供信托資金_________元,并成為該項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權)》(以下簡稱“A類資金信托合同”)項下之優先受益人(以下簡稱“優先受益人”),有權要求上述股權收購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讓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規定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進行管理和運用,在股權收購信托項下優先受益人要求C類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權時,或根據股權收購信托及相應信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以上述信托資金,受讓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權;

  為此,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為本合同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托項下信托文件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為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 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項目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信托資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托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

  2.在本合同第八條的情況尚未發生時,以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為原則,參與受托人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同等金額部分的債權項下投資,包括受讓受托人編號_________貸款合同(_________資金貸款項目),或投資受托人其它信托產品,以獲取信托收益。

  3.信托資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四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委托人應于簽訂本合同后三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繳納或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資金專戶。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 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托計劃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第六條 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股權收購信托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 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設立信托資金專戶以區別于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財產,進行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托人應當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用于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托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項目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用于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1.在股權收購信托存續期間,優先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股權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要求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其信托受益權時,受托人應當按照上述信托計劃和資金行托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2.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終止前,優先受益人根據該信托計劃和有關信托合同的規定應當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其信托受益權。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無其它資金受讓,受托人應當按照股權收購信托計劃和該信托計劃項下相關信托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若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受托人須將信托財產以公平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讓,直至足額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止。

  第九條 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后信托受益權確定

  受托人受讓上述信托財產后,其繼受的信托受益權按照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C類信托合同規定的信托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托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如下:

  (1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 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妥善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未經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規定之外的方式,擅自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2)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資金管理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享有根據本信托合同規定,取得信托財產項下信托受益的權利;

  2.在本信托終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財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托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托報酬

  受托人根據其運用信托資金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的投資行為獲取信托收益情況,按照以下規定收取信托報酬: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2)若信托資金收益率在5%以上,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資金收益率-5%)。受托人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之外的信托資金運用,不得收取信托報酬。

  第十五條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續期間,應當自信托設立之日起,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資金信托項目報告》,并附送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受托人應保證上述報告和情況表所載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項目項下信托終止后,受托人應當于信托終止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受益人。

  第十六條 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

  本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包括尚余的信托資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使用上述信托資金所取的財產或權利,歸屬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1)信托終止后,尚余之信托財產為現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金額劃轉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2)信托終止后,尚余之信托財產為財產權益的,受托人應當于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財產權益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辦理完畢必要的財產權利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 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并沒有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3

  為投資于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托人應于簽訂本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資金專戶。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托資金的,受托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二條 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托生效日”)生效。

  第三條 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四條 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第五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

  (a)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c)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托人提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

  (d)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e)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托計劃項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托的方式,滿足本信托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相應資金信托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托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信托報酬

  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萬元,由受托人分別于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八條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計劃項下的總信托收益,為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計劃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后的余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總信托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第九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托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托受益權。

  第十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托計劃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由受托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委托人認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4

  甲方(委托人):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

  住址(營業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傳真:開戶行:賬號:

  乙方(受托人):名稱:

  地址: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傳真:

  開戶行:賬號: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乙方,同意并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

  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受益信托資金(元)受益賬號

  第三條信托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信托生效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托資金后,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信托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托資金。

  2、乙方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第七條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受托人權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托資金運用于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傭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傭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20xx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傭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托資金時,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信托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傭金后的余額作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后年度內對應日期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3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為一年)的信托收益與信托資金在信托終止日后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管理費用及管理傭金

  1、乙方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費用,信托計劃信息披露費用,與信托相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托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1%,由該信托財產承擔。乙方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傭金1%,包括乙方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托管費用。

  第十五條信托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托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托生效三個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轉讓信托受益權。

  2、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托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

  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0.1%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托終止與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終止:

  a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信托期滿。

  c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以現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資金中所占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終止日后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托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其他

  1、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托計劃和本合同,對信托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5

  ______國信 ( )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 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信托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收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計劃有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托人與受托人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托人與受托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附件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人與受托人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本風險申明書。

  本風險申明書是對_______國信(XT)第( )號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項下受托人在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說明。

  _______ 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國信)運用信托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托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 _______國信將嚴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高效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并不意味著承諾信托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國信依據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_______國信違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國信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托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_______國信,并由_______國信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愿,表明本人/本機構已了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托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細閱讀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計劃書及其他有關信息。

  委托人(簽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6

  委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為明確資金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職能,規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1.2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 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托。

  1.4 信托計劃:指《_________》。

  1.5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1.6 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

  1.7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 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注冊的_________公司。

  1.9 信托財產:指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對信托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 信托本金:指委托人為設立本信托于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托人的資金。

  1.11 信托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托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 信托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 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授權受托人以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為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條 信托本金及交付

  4.1 信托本金幣種為:人民幣(元),金額為: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 委托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 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托計劃成立后歸入信托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 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 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 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信托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

  6.1 本信托受益人為本合同附件二《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見《多個受益人一覽表》。

  6.2 本信托終止后,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為:《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7.1 信托本金;

  7.2 信托本金受讓項目公司股權后取得的股權;

  7.3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 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托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將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計劃,與加入信托計劃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來,以受托人名義運用于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的股權。

  8.2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第九條 信托財產的核算

  9.1 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賬戶,按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財產價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擔信托財產損失。

  9.2 本信托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托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托計劃規定支付。

  9.3 本信托損益的計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計劃規定執行。

  第十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托本金;

  (3)保證信托本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托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托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 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計劃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4)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 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1.1 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 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受益人大會通過的《信托受益權轉讓辦法》規定的受益權轉讓條件;

  (2)持本合同、《受益權證明書》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換發《轉(受)讓受益權證明書》。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3)按照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1.3 因繼承發生的信托受益權轉讓,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參照11.2款(2)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信托的終止、清算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2.1 本信托生效后,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本信托。

  12.2 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信托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

  (2)信托期限期滿;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 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按信托計劃規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財產,按以下方式分配轉移給本信托的信托財產歸屬人。

  (1)現金形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以現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采用劃付至信托利益劃付賬戶的方式轉移給信托財產歸屬人。

  (2)股權形態的信托財產,本信托終止時目標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托財產歸屬人名下,但信托財產歸屬人應當提前支付過戶費用,否則,受托人有權留置股權。信托終止時目標公司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托財產歸屬人名下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受托人無需與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另行協商,本信托及信托計劃視為終止條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動延長至股權過戶法定條件具備之日止,延長信托期限內的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與受益人另行協商。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視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3.2 因委托人原因導致本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受托人、信托計劃項下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和與本合同相關聯的事務產生爭議,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訴訟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通知、送達

  15.1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聯系地址和方式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他方。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變更信托利益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證件到受托人住所地辦理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未通知受托人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5.2 本合同規定的送達為:

  (1)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掛號信、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存放受托人營業場所備查;

  (2)送達地址:本合同載明的地址;

  (3)收到時間:專人送達的,受送達人書面簽收日;掛號信送達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送達的,收到回復日或成功發送確認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16.1 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節假日,相應順延。

  16.2 本合同自以下條件滿足之日起生效:

  (1)委托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16.3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蓋受托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復印件。

  16.4 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多個受益人一覽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本合同與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內容沖突的,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十七條 特別申明

  17.1 委托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托人免責條款,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并與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 當事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信托計劃,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并與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7

  委托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于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托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在信托推介期間,為受托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計劃即構成該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托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托資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信托計劃資金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托財產”:指在本信托計劃中,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計劃資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計劃對信托計劃資金進行占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余額。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托計劃的各個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托合同、b類信托合同或c類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類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計算并確定。

  “總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托利益,減去信托計劃資金后的余額。

  “信托受益權”: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各類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計劃和相應各類信托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托權益的總稱。

  “a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信托合同享有優先信托收益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托收益權”:僅指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a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本信托計劃項下總信托收益,將優先用于支付優先信托收益權項下的信托收益。

  “b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b類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按照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

  “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

  “c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對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c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托人的信托資金的信托投資公司。在本信托計劃中,指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托人與受托人所簽訂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托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托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托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托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托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托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各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于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信托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計劃,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并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托人應于簽訂本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資金專戶。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托資金的,受托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托計劃所確定的信托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的,信托計劃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全部的信托資金,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

  2.本信托計劃的成立:本信托計劃于信托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托計劃成立日”)成立。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時與信托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2.本信托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托財產的范圍,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托計劃資金;

 。2)受托人以信托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托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托人提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托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c類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范圍內,享有表決權、批準權和否決權。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托計劃項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托的方式,滿足本信托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相應資金信托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托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特定信托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受益人對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c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在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托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托報酬;

 。8)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托報酬

  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托人分別于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計劃項下的總信托收益,為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計劃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后的余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總信托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托收益取決于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托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托資金額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后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托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計劃推介期間,本信托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于受托人營業場所,委托人可以查閱。

 。2)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托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在受托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托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a)受托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托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托財產的分配:本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財產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歸屬于受益人。本信托計劃終止,受托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托計劃的規定,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后的剩余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期間:受托人應于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托財產分配日"),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采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財產分配權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權,受托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并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托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托終止后,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托人應當于本信托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托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托受益權。

  第二十條 對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

 。1)信托期間,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優先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優先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由受托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額的0.1%向受托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2)在信托終止前2日,本信托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托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由受托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2.對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托受益權。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信托受益權時,普通受益人有義務轉讓上述信托受益權。上述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轉讓的b類信托合同的信托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之和。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額的0.1%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第二十一條 優先受讓權第二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托計劃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由受托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委托人認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本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托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簽署信托合同后,即視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托計劃項下各類信托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托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并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托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

  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郵 政 編 碼:_______________

  聯 系 電 話: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

  開 戶 行:_______________

  賬 號: 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 年______月 ______日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乙方,同意并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  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受益信托資金(元)_______________

  受益賬號 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信托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 , (小寫)__________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 信托生效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 年 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托資金后,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__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托資金。

  2、乙方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第七條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受托人權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托資金運用于 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傭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傭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  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傭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托資金時,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 信托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傭金后的余額作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  %,二年期  %。

  2、上述收益以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后年度內對應日期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  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為一年)的信托收益與信托資金在信托終止日后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及管理傭金

  1、乙方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費用,信托計劃信息披露費用,與信托相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托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  %,由該信托財產承擔。乙方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傭金  %,包括乙方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托管費用。

  第十五條 信托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托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托生效三個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轉讓信托受益權。

  2、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托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  %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托終止與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終止:

  a 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 信托期滿。

  c 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以現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資金中所占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終止日后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托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

  1、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托計劃和本合同,對信托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章):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9

  _______國信 (xt)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 托 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

  地 址:

  電 話:

  受 托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 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賬 號: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 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

  戶 名:

  開戶銀行:

  賬 號:

  第十條 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 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10

  B類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類)

  委托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于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托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在信托推介期間,為受托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計劃即構成該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托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托資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信托計劃資金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托財產”:指在本信托計劃中,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計劃資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計劃對信托計劃資金進行占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余額。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托計劃的各個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托合同、b類信托合同或c類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類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計算并確定。

  “總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托利益,減去信托計劃資金后的余額。

  “信托受益權”: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各類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計劃和相應各類信托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托權益的總稱。

  “a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信托合同享有優先信托收益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托收益權”:僅指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a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本信托計劃項下總信托收益,將優先用于支付優先信托收益權項下的信托收益。

  “b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b類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按照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

  “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

  “c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對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c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托人的信托資金的信托投資公司。在本信托計劃中,指XX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托人與受托人所簽訂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托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_____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托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托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托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托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托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各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于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信托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計劃,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并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受讓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托資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托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資金。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托計劃所確定的信托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的,信托計劃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全部的信托資金,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

  2.本信托計劃的成立:本信托計劃于信托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托計劃成立日”)成立。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時與信托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2.本信托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托財產的范圍,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托計劃資金;

 。2)受托人以信托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托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托人提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向特別委員會委任成員,并接受該規則規定的約束;

 。6)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2)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普通信托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受益人在b類信托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先于特定受益人對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優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在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受益人有權將信托受益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轉讓,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益人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_____、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托報酬;

 。8)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托報酬

  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托人分別于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托收益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為8%。實際年信托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3.信托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托投資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數額為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托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托資金額占b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后十五日內,在滿足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優先收益權后,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托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計劃推介期間,本信托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于受托人營業場所,委托人可以查閱。

 。2)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托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在受托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托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a)受托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托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托財產的分配: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歸屬于受益人。本信托計劃終止,受托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托計劃的規定,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期間:受托人應于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托財產分配日”),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4.受托人以_________股份進行分配,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在信托終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作為信托財產的_________股份從受托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托終止后,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托人應當于本信托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并可以在滿足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合同不超過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

  1.在信托期間,特定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時,本合同之受益人有義務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

  第二十一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托計劃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由受托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委托人認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本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托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受托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11

  委托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于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托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在信托推介期間,為受托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計劃即構成該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托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托資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信托計劃資金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托財產”:指在本信托計劃中,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計劃資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計劃對信托計劃資金進行占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余額。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托計劃的各個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托合同、b類信托合同或c類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類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計算并確定。

  “總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托利益,減去信托計劃資金后的余額。

  “信托受益權”: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各類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計劃和相應各類信托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托權益的總稱。

  “a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信托合同享有優先信托收益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托收益權”:僅指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a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本信托計劃項下總信托收益,將優先用于支付優先信托收益權項下的信托收益。

  “b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b類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按照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

  “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

  “c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對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c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托人的信托資金的信托投資公司。在本信托計劃中,指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托人與受托人所簽訂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托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_____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托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托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托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托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托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各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于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信托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計劃,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并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第六條?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托計劃所確定的信托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的,信托計劃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全部的信托資金,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

  2.本信托計劃的成立:本信托計劃于信托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托計劃成立日”)成立。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時與信托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2.本信托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托財產的范圍,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托計劃資金;

 。2)受托人以信托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托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托人提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托計劃項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托的方式,滿足本信托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2)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特定信托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受益人對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c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在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托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_____、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托報酬;

 。8)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托報酬

  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托人分別于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托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計劃項下的總信托收益,為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計劃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后的余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總信托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托收益取決于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托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托資金額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后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托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計劃推介期間,本信托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于受托人營業場所,委托人可以查閱。

 。2)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托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在受托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托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a)受托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托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托財產的分配:本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財產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歸屬于受益人。本信托計劃終止,受托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托計劃的規定,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后的剩余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期間:受托人應于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托財產分配日"),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采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財產分配權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權,受托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并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托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托終止后,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托人應當于本信托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托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托受益權。

  第二十條?對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其所簽署的a類信托合同的信托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之和。

  第二十一條?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托計劃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由受托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委托人認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本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托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受托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12

  委托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于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托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在信托推介期間,為受托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計劃即構成該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托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托資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信托計劃資金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托財產”:指在本信托計劃中,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計劃資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計劃對信托計劃資金進行占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余額。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托計劃的各個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別簽訂的類信托合同、類信托合同或類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類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計算并確定。

  “總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托利益,減去信托計劃資金后的余額。

  “信托受益權”: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各類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計劃和相應各類信托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托權益的總稱。

  “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信托合同享有優先信托收益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托收益權”:僅指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本信托計劃項下總信托收益,將優先用于支付優先信托收益權項下的信托收益。

  “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類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權”:僅指類信托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按照本信托計劃和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

  “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

  “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權”:僅指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對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托人的信托資金的信托投資公司。在本信托計劃中,指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托人與受托人所簽訂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托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托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托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托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托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托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各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于專項受讓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信托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計劃,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并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托人應于簽訂本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資金專戶。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托資金的,受托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托計劃所確定的信托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的,信托計劃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全部的信托資金,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

  2.本信托計劃的成立:本信托計劃于信托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托計劃成立日”)成立。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時與信托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2.本信托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托財產的范圍,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托計劃資金;

  (2)受托人以信托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托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托人提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托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類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范圍內,享有表決權、批準權和否決權。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托計劃項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托的方式,滿足本信托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相應資金信托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托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特定信托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受益人對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在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類信托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托報酬;

  (8)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托報酬

  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托人分別于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托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計劃項下的總信托收益,為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計劃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后的余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總信托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托收益取決于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托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托資金額占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后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托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計劃推介期間,本信托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于受托人營業場所,委托人可以查閱。

  (2)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托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在受托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托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受托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托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托財產的分配:本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財產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歸屬于受益人。本信托計劃終止,受托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托計劃的規定,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后的剩余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資金占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期間:受托人應于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托財產分配日"),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采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財產分配權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權,受托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資金占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并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托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托終止后,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托人應當于本信托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托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托受益權。

  第二十條對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

  (1)信托期間,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優先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優先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由受托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額的0.1%向受托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2)在信托終止前2日,本信托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托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由受托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其所簽署的類信托合同的信托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之和。

  2.對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托受益權。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信托受益權時,普通受益人有義務轉讓上述信托受益權。上述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轉讓的類信托合同的信托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之和。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額的0.1%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托受益權轉讓后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受讓相應信托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后信托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類信托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或類信托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后,其繼受的信托受益權按照本信托計劃項下類信托合同規定的信托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類信托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優先受讓權

  除前述第二十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的情形外,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應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征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復的,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規定,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二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托計劃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由受托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委托人認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本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托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簽署信托合同后,即視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托計劃項下各類信托合同(包括類、類以及類信托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并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托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受托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13

  委托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于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托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

  本信托計劃在信托推介期間,為受托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計劃即構成該信托合同的一部分。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托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_________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

  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托資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信托計劃資金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托財產”:指在本信托計劃中,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計劃資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計劃對信托計劃資金進行占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余額。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托計劃的各個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別簽訂的類信托合同、類信托合同或類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類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

  各類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計算并確定。

  “總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托利益,減去信托計劃資金后的余額。

  “信托受益權”: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各類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計劃和相應各類信托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托權益的總稱。

  “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

  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信托合同享有優先信托收益權等信托權益。

  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托收益權”:僅指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

  本信托計劃項下總信托收益,將優先用于支付優先信托收益權項下的信托收益。

  “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類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類)》。

  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

  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權”:僅指類信托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按照本信托計劃和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

  “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

  “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

  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

  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權”:僅指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對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資金的投資人。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托人的信托資金的信托投資公司。

  在本信托計劃中,指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托人與受托人所簽訂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托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托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托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

  該規則作為本信托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托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托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各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于專項受讓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信托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

  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計劃,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并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受讓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信托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托為自益信托。

  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托資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托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資金。

  委托人如為機構的,應至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并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托資金的,受托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

  但自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托計劃所確定的信托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

  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的,信托計劃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全部的信托資金,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

  2.本信托計劃的成立:本信托計劃于信托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托計劃成立日”)成立。

  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時與信托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2.本信托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

  受托人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托財產的范圍,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托計劃資金;

  (2)受托人以信托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托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托人提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托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

  類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范圍內,享有表決權。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向特別委員會成員,并接受該規則規定的約束;

  (6)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相應資金信托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托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普通信托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受益人在類信托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先于特定受益人對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

  在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在普通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優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

  在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受益人有權將信托受益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轉讓,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托報酬;

  (8)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

  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托報酬

  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提取。

  其中第一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二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托人分別于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計劃項下的總信托收益,為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計劃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后的余額。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總信托收益減去全部優先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類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

  超過上述信托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托收益,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全部歸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為8%。

  實際年信托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

  超過上述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全部歸全體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托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之第(1)小項所述之信托投資收益率,僅為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承諾。

  信托資金的實際信托投資收益率取決于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3.信托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托投資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數額為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受托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托資金額占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分配。

  本信托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在信托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后十五日內,在滿足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優先收益權后,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

  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托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計劃推介期間,本信托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于受托人營業場所,委托人可以查閱。

  (2)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托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在受托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托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受托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托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托財產的分配: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歸屬于受益人。

  本信托計劃終止,受托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托計劃的規定,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期間:受托人應于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托財產分配日”),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分配。

  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由受托人根據信托終止時_________經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值折價,提取與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等額的_________股份,依據受益人信托資金占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受益人進行分配。

  在受托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凈資產值折價,少于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時,按照受益人信托資金占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對信托財產進行等比例分配。

  4.受托人以_________股份進行分配,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在信托終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作為信托財產的_________股份從受托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托終止后,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托人應當于本信托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并可以在滿足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合同不超過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轉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應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征詢特定受益人意見。

  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的權利。

  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復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規定,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 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

  1.在信托期間,特定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

  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時,本合同之受益人有義務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

  2.轉讓價格的確定和轉讓手續費:上述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受益人轉讓的類信托合同的信托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之和。

  上述信托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的0.1%向受托人支付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托受益權轉讓后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條的規定,受讓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后信托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信托受益權后,其繼受的信托受益權按照本信托計劃項下類信托合同規定的信托受益權確定和執行。

  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托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托受益權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托計劃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由受托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委托人認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托人。

  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

  由此給本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托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簽署信托合同后,即視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托計劃項下各類信托合同(包括類、類以及類信托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并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托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14

  資金信托借款合同樣本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托人: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住所、電話、郵政編碼、身份證號碼)鑒于

  甲、乙、丙三方為有效利用和管理資金,明確三方法律地位,經協商一致,達成此協議。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協議辦理其信托貸款,保證按甲方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丙方發放貸款,丙方能否按時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的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合同正文

  第一條標的

  1、根據本合同約定,甲方向丙方提供本金數額萬元(大寫:)的貸款。貸款項目、種類、金額、用途、利率、期限如下表:項目種類(1)固定資產(2)流動資金金額(大寫)元(小寫)元用途利率每年%手續費率每年%期限年月(從年月日至年月日)上述事項已經甲方與丙方共同商定。

  2、甲方保證該貸款資金來源和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

  第二條委托關系的確立

  1、借款手續

  在本合同簽字蓋章生效后30日內甲方在乙方開立“信托存款專戶”,并將于年月日將貸款資金萬元(大寫:)一次存入專戶。在甲方貸款資金到賬后3個工作日內,乙方將把信托貸款發放給丙方。甲丙雙方另有約定的,按雙方約定執行。甲方委托乙方發放的貸款,不得超過信托存款資金總額。

  2、還款來源

  丙方承諾用其合法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3、還款義務

  丙方應在合同第一條第1款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三方明確同意,經甲方同意,丙方有權提前還款。乙方應在收到甲方同意丙方提前還款的書面通知后,及時辦理提前還款手續。此外,三方同意甲方有權以向乙方和丙方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丙方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應按甲方通知要求提前還款。

  第三條收益分配

  1、利息

  乙方對甲方“信托存款專戶”余額,按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計息以實際資金到賬日為準。信托貸款利息由乙方代甲方向丙方收取,按每年%計,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0日結息。乙方在收到利息后當日將貸款利息劃入甲方賬戶,并通知甲方。如遇國家調整利率,甲方要求作相應調整時,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辦理利率調整手續,由乙方填制《委托貸款利率調整通知單》通知丙方。從調整之日起,按新的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2、手續費

  乙方發放信托貸款,按規定收取手續費。三方同意,乙方收取的手續費為信托貸款總額每年%,按季向丙方收取。如丙方不能支付,則由甲方支付。

  第四條擔保條款

  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貸款,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丙方提供擔保。擔保方式、擔保人資格和抵押財產等由甲方審定,由甲方與丙方另簽《保證合同》或《抵押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五條信托貸款的管理

  1、乙方按合同規定,定期向丙方寄發利息單、催收利息;在信托貸款到期前,乙方向丙方寄發催收貸款通知書;收到還款后,乙方應于當日將還款劃入甲方賬戶,并通知甲方。

  2、信托貸款到期不能歸還時,經甲方要求,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催收,如需訴訟,乙方不承擔相關費用。貸款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丙方應按乙方要求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六條信托資產歸屬

  信托貸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存款,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貸款項目。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時,應征得另外兩方當事人同意,經三方協商一致后達成書面協議。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條第1款的約定,如期將約定的資金存入“信托存款專戶”,或超出“信托存款專戶”總額要求發放信托貸款,乙方可拒絕發放信托貸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中確定的貸款對象和貸款項目發放信托貸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貸款總額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并有權提取部分或全部信托存款。

  3、信托貸款的延期必須由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審查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書面委托,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辦理信托貸款展期手續。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同意丙方延期,應向甲方支付延期貸款余額金額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信托貸款,由此造成的貸款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4、本合同存續期內,如丙方出現無力償還貸款的重大情形,乙方可根據甲方的要求提前收回貸款。

  5、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歸還借款本息,應甲方要求,乙方有權催收貸款。逾期貸款是否加、罰利息由甲方決定,并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按通知要求辦理。

  第九條爭議解決

  對與甲、乙、丙三方因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時,本合同自動失效。

  2、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簽署。

  甲方:(蓋章)代表人:(簽字)

  乙方:(蓋章)代表人:(簽字)

  丙方:(簽字)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15

  資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鑒于:

  1.委托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托_________(以下簡稱“信托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托”);

  2.委托人根據股權收購信托相關信托文件的規定,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并提供信托資金_________元,并成為該項目的特定受益人;

  第一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為本合同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托項下信托文件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為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項目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信托資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托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

  3.信托資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四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托計劃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第六條?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股權收購信托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設立信托資金專戶以區別于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財產,進行相對_____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托人應當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用于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托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項目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用于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第十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如下: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妥善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未經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規定之外的方式,擅自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2)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資金管理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享有根據本信托合同規定,取得信托財產項下信托受益的權利;

  2.在本信托終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財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_____、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托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托報酬

  受托人根據其運用信托資金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的投資行為獲取信托收益情況,按照以下規定收取信托報酬: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_________0%;

 。2)若信托資金收益率在5%以上,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_________(當年信托資金收益率-5%)。

  受托人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之外的信托資金運用,不得收取信托報酬。

  第十五條?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項目項下信托終止后,受托人應當于信托終止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受益人。

  第十六條?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

  2.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第十七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二十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申明條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并沒有異議。

  第二十三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16

  職工持股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委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為明確資金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職能,規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_____》、《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1.2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托。

  1.4信托計劃:指《_________》。

  1.5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1.6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

  1.7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注冊的_________公司。

  1.9信托財產:指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對信托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信托本金:指委托人為設立本信托于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托人的資金。

  1.11信托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托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信托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委托人_____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第二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授權受托人以委托人_____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為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委托人_____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條信托本金及交付

  4.1信托本金幣種為:人民幣(元),金額為: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委托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托計劃成立后歸入信托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信托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

  6.1本信托受益人為本合同附件二《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見《多個受益人一覽表》。

  6.2本信托終止后,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為:《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信托財產的構成

  7.1信托本金;

  7.2信托本金受讓項目公司股權后取得的股權;

  7.3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托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委托人授權受托人將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計劃,與加入信托計劃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來,以受托人名義運用于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的股權。

  8.2委托人授權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第九條信托財產的核算

  9.1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賬戶,按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財產價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擔信托財產損失。

  9.2本信托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托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托計劃規定支付。

  9.3本信托損益的計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計劃規定執行。

  第十條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托本金;

  (3)保證信托本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托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托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計劃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4)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1.1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受益人大會通過的《信托受益權轉讓辦法》規定的受益權轉讓條件;

  (2)持本合同、《受益權證明書》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換發《轉(受)讓受益權證明書》。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3)按照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1.3因繼承發生的信托受益權轉讓,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參照11.2款(2)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信托的終止、清算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2.1本信托生效后,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本信托。

  12.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信托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

  (2)信托期限期滿;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按信托計劃規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財產,按以下方式分配轉移給本信托的信托財產歸屬人。

  (1)現金形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以現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采用劃付至信托利益劃付帳戶的方式轉移給信托財產歸屬人。

  (2)股權形態的信托財產,本信托終止時目標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托財產歸屬人名下,但信托財產歸屬人應當提前支付過戶費用,否則,受托人有權留置股權。信托終止時目標公司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托財產歸屬人名下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受托人無需與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另行協商,本信托及信托計劃視為終止條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動延長至股權過戶法定條件具備之日止,延長信托期限內的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與受益人另行協商。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3.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視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3.2因委托人原因導致本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受托人、信托計劃項下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和與本合同相關聯的事務產生爭議,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訴訟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通知、送達

  15.1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聯系地址和方式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他方。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變更信托利益劃付帳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證件到受托人住所地辦理信托利益劃付帳戶變更確認手續,未通知受托人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5.2本合同規定的送達為:

  (1)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掛號信、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存放受托人營業場所備查;

  (2)送達地址:本合同載明的地址;

  (3)收到時間:專人送達的,受送達人書面簽收日;掛號信送達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送達的,收到回復日或成功發送確認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16.1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節假日,相應順延。

  16.2本合同自以下條件滿足之日起生效:

  (1)委托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16.3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蓋受托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復印件。

  16.4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多個受益人一覽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本合同與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內容沖突的,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十七條特別申明

  17.1委托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托人免責條款,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并與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當事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信托計劃,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并與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__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17

  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

  委托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于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托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在信托推介期間,為受托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計劃即構成該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托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托資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信托計劃資金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托財產”:指在本信托計劃中,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計劃資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計劃對信托計劃資金進行占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余額。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托計劃的各個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托合同、b類信托合同或c類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類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計算并確定。

  “總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托利益,減去信托計劃資金后的余額。

  “信托受益權”: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各類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計劃和相應各類信托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托權益的總稱。

  “a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信托合同享有優先信托收益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托收益權”:僅指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a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本信托計劃項下總信托收益,將優先用于支付優先信托收益權項下的信托收益。

  “b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b類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按照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

  “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

  “c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對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c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托人的信托資金的信托投資公司。在本信托計劃中,指XX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托人與受托人所簽訂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托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_____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托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托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托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托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托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各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于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信托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計劃,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并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第六條?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托計劃所確定的信托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的,信托計劃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全部的信托資金,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

  2.本信托計劃的成立:本信托計劃于信托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托計劃成立日”)成立。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時與信托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2.本信托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托財產的范圍,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托計劃資金;

 。2)受托人以信托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托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托人提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托計劃項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托的方式,滿足本信托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2)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特定信托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受益人對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c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在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托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_____、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托報酬;

  (8)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托報酬

  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托人分別于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托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計劃項下的總信托收益,為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計劃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后的余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總信托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托收益取決于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托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托資金額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后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托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計劃推介期間,本信托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于受托人營業場所,委托人可以查閱。

  (2)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托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在受托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托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a)受托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托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托財產的分配:本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財產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歸屬于受益人。本信托計劃終止,受托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托計劃的規定,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后的剩余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期間:受托人應于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托財產分配日"),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采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財產分配權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權,受托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并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托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托終止后,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托人應當于本信托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托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托受益權。

  第二十條?對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其所簽署的a類信托合同的信托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之和。

  第二十一條?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托計劃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由受托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委托人認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本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托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受托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1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

  第一條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資金信托。

  3.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根據本信托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5.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

  6.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7.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8.信托貸款:指受托人對_________公司的信托貸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托目的

  受托人為發揮在_________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托人經營管理的信托資金,以信托貸款的方式運用于_________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萬元)。受托人在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開立信托專戶。

  委托人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填寫說明:劃√表示選擇)

  (1)受托人營業場所□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受托人以下銀行賬號: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

  第六條信托期限

  信托計劃推介期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信托期限為______年,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托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凈收益;

  7.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資金;

  2.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的其他信托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費用計提

  本信托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與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1.信托收益的計算

  (1)信托收益指信托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托報酬)后的余額部分。

  (2)本款所稱信托貸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托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2.信托收益率的計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計劃資金×100%

  3.信托凈收益的計算

  信托凈收益=信托收益-信托報酬

  信托凈收益=信托收益-信托報酬

  第十四條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1.信托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間,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資金的當年信托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6%+(當年信托收益率-4.6%)×50%]。

  3.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信托凈收益的分配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信托凈收益的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凈收益;

  (2)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僅就信托凈收益部分進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3)信托凈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托凈收益。

  (4)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

  2.信托財產的歸屬

  (1)信托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托費用后的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

  (2)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點領取;

  (3)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托合同的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0.1%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托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托人選任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計劃終止;

  (3)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本信托終止時有權優先加入_________項目的下一個信托計劃,但應在本信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受托人。

  3.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通知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合同的組成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后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19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

  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乙方,同意并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受益信托資金(元)_______________

  受益賬號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信托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信托生效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托資金后,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信托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托資金。

  2、乙方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第七條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受托人權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托資金運用于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傭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傭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傭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托資金時,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信托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傭金后的余額作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二年期%。

  2、上述收益以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后年度內對應日期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為一年)的信托收益與信托資金在信托終止日后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管理費用及管理傭金

  1、乙方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費用,信托計劃信息披露費用,與信托相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托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由該信托財產承擔。乙方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傭金%,包括乙方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托管費用。

  第十五條信托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托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托生效三個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轉讓信托受益權。

  2、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托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托終止與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終止:

  a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信托期滿。

  c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以現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資金中所占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終止日后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托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其他

  1、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托計劃和本合同,對信托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資金信托合同范本 篇20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為明確資金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職能,規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1.2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 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托。

  1.4 信托計劃:指《_________》。

  1.5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1.6 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

  1.7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 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注冊的_________公司。

  1.9 信托財產:指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對信托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 信托本金:指委托人為設立本信托于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托人的資金。

  1.11 信托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托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 信托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 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授權受托人以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為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托。

  第四條 信托本金及交付

  4.1 信托本金幣種為:人民幣(元),金額為: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 委托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 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托計劃成立后歸入信托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 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 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 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信托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

  6.1 本信托受益人為本合同附件二《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見《多個受益人一覽表》。

  6.2 本信托終止后,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為:《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7.1 信托本金;

  7.2 信托本金受讓項目公司股權后取得的股權;

  7.3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 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托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將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計劃,與加入信托計劃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來,以受托人名義運用于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的股權。

  8.2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第九條 信托財產的核算

  9.1 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賬戶,按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財產價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擔信托財產損失。

  9.2 本信托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托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托計劃規定支付。

  9.3 本信托損益的計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計劃規定執行。

  第十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托本金;

  (3)保證信托本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托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托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 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計劃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4)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 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1.1 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 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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