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一日游合同(通用3篇)
重慶市一日游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甲方
(旅游者)姓 名 乙方
(旅行社)名 稱
身份證號 許可證號
約定事項景點
1、 2、 3、
4、 5、 6、
交通旅游客車
餐飲自 理 □ 午 餐 □標準:------________________晚 餐 □標準:________________
費用成人 人× 元/人+兒童 人× 元/人= 元
含:景點門票□ 午(晚)餐□ 車□ 導游服務□
不含: 。
集散地點雙方于 年 月 日 時 分,在 (地點)集合出發,提前 分
鐘到達通知地點,逾期不到視為放棄(違約)。行程結束后,在 (地點)散團。
其他乙方工作人員以電話(或短信)方式通知甲方集合地點。
乙方不得在約定事項外安排購物、用餐、娛樂、醫療保健、參觀等項目。
同意轉團□ 不同意轉團□
特別提示:
甲方簽約前請仔細閱讀背書《違約責任》,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章)生效。
甲方(旅游者)簽字: 乙方(旅行社)簽章:
電話: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重慶市一日游合同 篇2
旅游者姓名
共人
團號
出發時間
出發地點
返回地點
行程
安排
空調車安排
座位號
行程景點及線路
午(晚)餐標準
其他
無指定購物安排、無自費項目、
無醫療咨詢
旅游
費用
成人 人× 元/人+兒童 人× 元/人= 元。含:景點第一道門票、午(晚)餐費、往返車費、導游服務費、 ;不含: .
保險
自愿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金額: 人× 元/人= 元。
補充約定
請在簽字前充分了解本次旅游有關事宜,認真填寫表格內容,仔細閱讀并認可背書合同條款。
旅游者(簽約代表)簽章: 旅行社簽章:
身份證號: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經辦人:
簽約時間: 電話: 傳真: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條款
1、旅行社義務:
(1)應當在簽約前向旅游者出示《營業執照》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如實告知有關旅游行程、餐飲、車輛、購物等方面安排的真實情況。
(2)應當按照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保證服務不低于《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并不得指定購物、安排自費項目或醫療咨詢;除約定費用或為滿足旅游者特殊需要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不得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
(3)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積極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旅游者義務:
(1)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全額支付旅游費用。
(2)應當與旅行社互相協助共同完成旅游活動,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約定的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并應當遵守國家和北京的法律及有關規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3、旅游者退團:旅游者在出發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全額返還旅游費用;旅游者在上述時間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或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地點集合出發又未能中途加入的,旅行社可以在扣除20%的違約金后返還剩余旅游費用。
4、旅行社取消:旅行社可以在出發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應當全額返還旅游費用。旅行社在上述時間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全額返還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照2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5、旅行社責任:
(1)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或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2)擅自指定購物、安排自費項目或醫療咨詢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的5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3)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或接受醫療咨詢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在行程中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滯留期間食宿費、返回出發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并按照旅游費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6、旅游者責任:
(1)因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可以不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未按照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
7、意外事件及第三方過錯:對由于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解決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8、爭議解決:本合同項下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重慶市一日游合同 篇3
第一條 旅行社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解除合同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之內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3.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資質的旅游車輛、駕駛員或導游員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行社在行程中棄置旅游者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并承擔棄置期間給旅游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費、餐飲費、返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旅行社違反合同包車游約定安排合車游的,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出發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
6.旅行社及導游員、駕駛員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購物場所購物或以參觀等形式變相安排購物(合同中明示景點含購物場所的除外)的、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安排或強迫一次,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旅游者要求退貨的,旅行社應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貨物之日起三日內承擔退貨責任。
7.旅行社及導游員、駕駛員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另行付費項目價款。
8.旅行社及導游員、駕駛員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應退還旅游者相應旅游費用(約定旅游服務項目未完成時間÷總游覽時間×旅游費用總額),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9.旅行社出現其他《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規定的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依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旅游者
1.旅游者不按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旅游者應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最高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2.旅游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實際發生的費用與違約金總計最高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
3.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脫離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經濟損失的,旅游者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游者違反合同約定妨礙旅游行程,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旅游者采取拖延行程等不正當方式解決爭議,妨礙旅游行程、造成損失擴大的,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旅游者其他過錯行為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況處理:
1.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權解除合同。未實際發生費用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已實際發生費用的,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協商合理分擔,剩余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協商合理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回出發地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協商合理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