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對公外匯賬戶管理協議(精選3篇)
中國銀行對公外匯賬戶管理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第一條根據《中國銀行對公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乙方自愿在甲方開立對公外匯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甲方向乙方提供賬戶項下相關服務,及時、準確地辦理乙方委托的相關業務。
第三條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對公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乙方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法律法規制度使用賬戶及辦理相關業務,不得利用賬戶從事偷逃稅款、逃廢債務、逃匯套匯、套取現金、違規收付匯及結匯、洗錢等違法行為,不得出借、串用、轉讓賬戶,不得利用賬戶代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付、保存或者轉讓外匯,不得將單位外匯以個人名義私存。
第五條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開戶材料真實、完整、合規,同意甲方視情況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核實。
第六條乙方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收支范圍、期限和限額,管理和使用賬戶。
第七條開戶材料發生變更時,乙方應主動于有關事項變動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有關證明申請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內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雙方的約定日期為準。
第八條乙方同意甲方從其賬戶直接扣劃有關款項、稅款和費用(如銀行借款、利息、利息稅、手續費、賬戶管理費等),收費標準按照甲方公布或雙方協議執行。
第九條乙方應及時(至少每月一次)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賬務,如有不符應及時向甲方查詢,若自收到甲方發送對賬單之日起10天內未回復甲方,視同乙方核對賬務無誤。
第十條乙方關閉賬戶時,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申請,主動與甲方核對賬戶余額,乙方尚未清償其與甲方任何已有或或有的債務時,甲方有權拒絕乙方關閉賬戶的申請。
第十一條乙方開立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申請開戶提供的證明材料的名稱一致。
第十二條如乙方簽發的支付憑證的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甲方有權拒絕執行該支付指令,對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甲方在辦理乙方委托的賬戶項下的業務過程中,如發生甲方原因造成的差錯,甲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
第十四條對于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任何第三者導致的任何延誤、中斷或暫時中止而使乙方所遭受的任何遲延、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甲方應依法保障乙方的資金安全,在受理乙方委托的相關業務時,應認真審核支付憑證上的簽章與乙方預留銀行簽章相符后才能受理。
預留銀行簽章由乙方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及被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或蓋章組成。預留銀行簽章應與開戶名稱一致。被授權簽字人應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預留銀行簽章如有支付條件限制時,乙方應向甲方書面聲明。
第十六條除非甲乙雙方另有協議,乙方在甲方開立的賬戶任何情況下不得透支。
第十七條甲方應依法為乙方的賬戶信息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另有規定或經乙方授權外,甲方應拒絕任何機構或個人查詢乙方的賬戶信息及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甲方應定期將賬戶對賬單按與乙方約定的方式送達乙方,約定方式包括乙方來甲方處領取、甲方郵寄給乙方等。
第十九條甲方保留修改賬戶條件的權力。如修改賬戶條件(包括收費標準等),甲方應提前七天對外公布或通知乙方。第二十條甲方有權在其認為必要時主動關閉或撤銷賬戶,但應在關閉或撤銷賬戶后書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條甲方保留對規定賬戶關系的條文進行修改的權力。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于乙方在甲方開立的賬戶存續期間有效,如賬戶關閉或撤銷,自正式關閉或撤銷之日起,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二十四條若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約束。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中國銀行對公外匯賬戶管理協議 篇2
本勞動合同(下稱“本合同”)由以下雙方簽訂:
甲方:[銀行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住所:
乙方:[ 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性別:
戶籍所在地及郵編:
經常居住地及郵編: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項執行:
1.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日期]起至[ 日期]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日期]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日期]起至工作任務完成之日止。為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務是指[ ]。工作任務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書面通知為準。
第二章試用期
第二條 試用期為[ ]個月,自[ 日期]起至[ 日期]止。[或本合同不設試用期。]
第三條 在試用期內,甲方將對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其他方面進行評估,以決定乙方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條 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任職要求;
2.乙方的身體健康情況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要求;3.乙方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用于辦理用工手續的相關材料的。
第三章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應按照附件一工作崗位描述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除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外,乙方還應當聽從甲方不時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條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身體狀況等因素,依法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也可以依據甲方的規章制度,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包括調整工作崗位或調整工作職責)。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調整決定。
第八條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不時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點以外的地區出差。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的工資構成及工資標準應按照附件二工資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甲方應在每月[ ]日前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或當]月的工資,并通過轉賬方式付至乙方的工資賬戶。如發薪日恰逢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對特定類型的工資組成部分的支付時間有其他規定的,則應按照該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有權根據甲方的經營情況、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者乙方的工作內容的變化(包括工作崗位變化或工作職責變化)等因素相應地依法調整乙方的工資構成、工資標準、支付方式或支付時間。
第十二條 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將依法按月從乙方的工資里代扣個人所得稅,并以乙方的名義向稅務機關繳納。
第五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條 甲方實行以下三種工時制度。乙方應執行其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具體的上下班時間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如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甲方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崗位應適用相應的特殊工時制度。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甲方將根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制定具體的計算周期及上下班時間,并另行告知乙方。
3.不定時工作制,即因經營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而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除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甲方不會向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的工作崗位發生變更,則乙方應執行變更后的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第十五條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加班審批和確認手續。對于已辦理前述手續的加班乙方,甲方將根據其適用的工時制度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六條 乙方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社會保險與其他福利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及參保地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乙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有關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甲方將按月從乙方的工資里做出相應的扣除,并以乙方的名義向有關主管機構繳納。
第十八條 甲方還將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1.[福利名稱];
2.[福利名稱]。
第七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勞動保護用品,以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下工作。
第二十條 甲方應依據乙方的工作內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第二十一條如果乙方的工作內容涉及職業危害,則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該等職業危害及可能發生的后果,并且應當依法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八章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四條當乙方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5.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交辦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本合同,從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欺詐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對甲方隱瞞或謊報學歷、工作經歷、資歷、健康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的學歷學位證書、資質等級證書以及其他不實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條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試用期結束后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條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本合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甲方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撤銷的;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當甲方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本合同,從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6.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7.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的;8.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實施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完成所有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以及交還其占有的或處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財物。甲方應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九章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應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完畢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后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解除本合同的;2.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3.本合同依據第二十六條第1項終止的,但本合同終止前甲方維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與乙方續訂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除外;4.本合同依據第二十六條第4或5項終止的;5.乙方依據第二十七條解除本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經濟補償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甲方應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方相當于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的標準(即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發給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2.為計算經濟補償之目的,“月工資”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
3.如果乙方的月工資高于乙方工作地點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下稱“封頂工資”)的,甲方應按封頂工資支付經濟補償,并且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十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負責賠償對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為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費用,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以及乙方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果乙方因其個人原因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三十五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如果不愿協商、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雙方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補充條款
第三十六條雙方同意執行以下條款:
1.[補充條款內容]
2.[補充條款內容]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將取代雙方此前就本合同涉及內容所達成的全部書面或口頭協議。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對本合同的修改都必須由雙方以書面方式完成。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的任何約定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不影響本合同任何其他約定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第四十條任何一方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權利的放棄,均不應視為此后對相同權利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的放棄。
第四十一條乙方應服從甲方在生產經營方面的指揮和管理,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不時修訂地各項規章制度。如果乙方違反該等制度,則甲方有權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予以適當處理,包括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首部所記載的乙方的經常居住地將被視為用于與本合同相關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乙方在經常居住地發生變更后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即成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之約定如與國家或適用的地方法律法規存在沖突之處,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 甲方] [ 乙方姓名]
中國銀行對公外匯賬戶管理協議 篇3
中國銀行___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簡稱甲方)與長城國航卡(以下簡稱國航卡)申領單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領使用國航卡有關事宜簽訂如下合約:
一、乙方自覺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人民幣長城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約。乙方自愿支付并為其持卡人承擔使用國航卡的各種費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實提供本單位及持卡人的有關資料,同意甲方視情況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了解乙方有關資金、財產和其他方面的情況。甲方應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單位資金作質押時,應在甲方開立定期保證金存款賬戶,其存期須與國航卡有效期一致。未經甲方同意其保證金存款在國航卡有效期滿45天內,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國航卡有效期滿辦理更換新卡時其保證金存款須相應延期或辦理轉期手續。當乙方國航卡備用金賬戶透支金額超過其保證金存款的60%時,甲方有權隨時將其保證金存款一次轉入乙方國航卡備用金賬戶,以歸還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持卡人領取國航卡時,應立即在國航卡背面簽名欄內簽上與本人身份證件相同的姓名。否則,因此而造成的風險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持國航卡在國航指定的售票網點購買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機票時,可在銷售價基礎上享受國內航線2%、國際航線及國航國際聯程航線5%的優惠。
六、乙方持有效的國航卡乘坐國航班機時,不論乘坐次數,均可享受保額為20萬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險。
七、甲方將根據乙方的書面申請,增加持卡人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國航卡。甲方亦可根據乙方保證人的書面申請,停止乙方持卡人使用國航卡。乙方應將停止使用的國航卡及時交還甲方,其未了結的債務仍由乙方(或保證人)負責。乙方新增加的持卡人仍須履行本合約。
八、乙方持卡人使用國航卡所發生的各種收付款項,由甲方記入乙方的國航卡備用金賬戶,該賬戶存款不足發生透支時,甲方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透支額計收利息,乙方必須無條件地承擔償還責任。
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過甲方規定的透支限額和還款期限。否則,甲方將視同乙方涉嫌惡意透支,甲方有權停止使用和收回乙方的國航卡,并可提請司法部門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凡利用國航卡進行犯罪活動的,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十、乙方持卡人因轉借、轉讓國航卡,租借其賬戶或違反長城卡章程及單位卡使用規定而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十一、乙方持卡人與特約商戶發生的交易糾紛,應由乙方與特約商戶雙方自行解決。乙方不得以糾紛為理由拒絕償還使用國航卡而發生的債務。
十二、甲方在乙方國航卡發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對賬單,乙方對對賬單內容有疑問時,應在制單日后的15天內向甲方提出查詢,否則即視為對賬單正確無誤。
十三、乙方使用的國航卡及其附屬卡有效期滿,如乙方不再換新卡,應在國航卡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將視同乙方繼續用卡,并為乙方重制新卡,同時從乙方賬戶中收取新換卡的年費。
十四、乙方持卡人國航卡遺失或被盜竊,乙方應立即向甲方辦理書面掛失(或按銀行規定辦理電話掛失)手續,并交付掛失手續費。如掛失卡發生風險造成損失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乙方未辦妥掛失手續前所發生的交易;
(二)在辦妥掛失手續后當日和次日所發生的交易;
(三)乙方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詐行為的;
(四)有其他不誠實行為的;
(五)甲方調查情況,遭乙方拒絕的。
十五、甲方的人民幣長城信用卡章程一經修改公布,不論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長城卡章程即為有效,并對甲、乙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十六、本合約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約上和在長城國航卡申請表上申請人簽字欄內簽署,并在乙方領取國航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領用國航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約時,必須將國航卡交還甲方45天后,待全部清償使用國航卡的一切債務后,乙方的備用金和保證金方可清戶,本合約亦即解除,否則,本合約繼續有效。
十七、本合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本合約的一切爭議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未盡事宜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則依據甲方業務規定和金融慣例辦理。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