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管理制度(精選11篇)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1
石油銷售公司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在勞動防護用品采用標準、采購、保管、發放流程中的職責,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并定期發放,根據國家有關勞保保護和職業衛生健康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在采用標準、采購、保管、發放流程中的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條公司根據國家勞動保護條例、結合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執行國家及公司勞動防護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擬定公司勞動防護管理的相關制度,核批公司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歸口管理,負責編制歸口勞防用品的采購計劃,采購部門負責按采購計劃采購符合國家標準的勞防用品,財務部保管員負責保管勞防用品,生產運營部門負責勞防用品領取、發放。
第六條公司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結合各自實際擬訂勞防用品發放標準,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財并建立各類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臺賬;
第七條綜合辦公室負責按制訂的'采購計劃及時采購勞防用品,負責所采購的勞防用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負責供貨商具有勞防用品生產資格;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第八條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驗收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九條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臺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第十條員工脫離生產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1.1為了控制、預防和消滅我礦職業病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本礦各單位。
2 術語和定義
2.1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規定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2.2 職業禁忌癥:是從事特定職業或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3 職責
3.1 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3.2 安全管理科負責對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措施。
3.3 人力資源科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并負責職業病患者統計、報告、檔案管理工作。
3.4 教育培訓科負責全礦員工的'職業病防治宣傳、培訓工作。
3.5 各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設備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放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3.6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康復的權利。
4 一般規定
4.1 人力資源科、工會、安全管理科、教育培訓科、各基層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訓。
4.2 人力資源科認真組織,各單位積極協助,每位員工必須參加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
4.3 各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病禁忌癥的人員從事于禁忌相關的工作。
4.4 通風區定期對礦井粉塵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上報安全管理科。
5 職業病管理
5.1 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或項目合同醫院初步診斷,報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科報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由集團公司指定醫院組織診斷鑒定。
5.2 安全管理科接到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鑒定結論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3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未規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其他有關事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并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職業危害申報,按照職責分工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五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1號《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9號《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xx.7.27):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屬于審核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屬于備案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五、你所講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是已經完成了檢測和評價,有兩種情況:
(1)向安監部門申報,并取得申報回執。
(2)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要向衛生部門申報,并取得備案回執。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4
一、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二、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明確在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職業危害因素整改;
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三、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
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3、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落實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及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四、職業危害崗位員工防治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五、安全生產管理中心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制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規定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建立、修訂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3、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4、落實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人的診斷、救治、康復和安置工作。
六、人力資源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七、物資供應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根據各部門的需要,采購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并向采購廠家索取相應的資質。
八、財務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負責職業危害宣傳教育費用的落實工作、提供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及夏季防暑降溫所需資金。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5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國家20xx年5月1日起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職業病的種類:
1、目前我國公布的職業病共9類:職業中毒、塵肺、物理因素職業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疾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
二、與紡織業有關的主要職業病:
1、塵肺:粉塵作業人員,如石工、電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個人防護,輕者可導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或支氣管哮喘,長期在粉塵的作業環境下工作,嚴重時可導致塵肺。
2、職業性耳病:車間工現場的機械設備高分貝的'噪聲,長期在這種環境因素下作業,可使人聽力減退,嚴重時可造成耳聾。
3、心血管疾病:由于紡織工人長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緊張,可導致高血壓、冠心病的發生。長期在不良環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長期接觸噪聲、振動等,也會導致高血壓及冠心病的發病率提高。
4、高溫中暑:由于夏天作業溫度高,不科學安排工作時間。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員中暑。或者通風設備不良,沒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也可導致工人中暑。
三、預防措施
1、公司及項目部應把職業病防護費用列安全費用,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發揮防護作用。
(l)安全生產部為職業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配備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分管,開展職業病預防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檔案。
(5)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及應急救援預案。
2、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檢查發現不適宜原工作的,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必要時進行醫學觀察。
3、生產現場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生產現場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5、公司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的真實情況。
6、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
8、生產現場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生產現場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損傷的有毒、有害現場,勞動者必須配置一定的防護用品,配置急救藥品、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0、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工人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提高職業衛生的知識。督促、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12、發現施工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方可重新施工作業。
13、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施工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6
一、總則
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規定,按照公司的“分級管理、分片負責”原則,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保護員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內容
1、安全生產科負責公司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2、按法規、標準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職業衛生各項管理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3、對公司的有害作業現場要建立周期性檢測點。每年對公司的塵、毒及物理因素有害作業場所的檢測點進行重新審定,并按公司的管理制度執行。
4、負責組織委托具有國家資質的衛生機構對公司從事有害作業人員(含計劃外用工)進行上崗前、在崗和離崗的定期職業健康體檢、復查、診斷、治療。對體檢發現的職業禁忌癥和職業病患者與行政部對接,進行妥善調離。
5、生產部負責督促、檢查、考核公司各部門有害作業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調離和健康療養。
6、生產部負責公司的新、改、擴、新技術、新設備引進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評審和報件工作。
7、行政部負責對外聯系和組織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分析,并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8、若發生重大職業中毒或死亡事故,公司應在24小時內上報地方衛生行政有關部門。
9、對本公司審定的塵、毒及物理因素作業場所進行定期檢測,并建立和完善有害作業場所的檢測檔案。
10、行政部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有害作業職工健康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管理(有害作業健康檔案納入公司檔案館統一管理。
11、生產部參與新、改、擴建建設項目的評審和竣工驗收工作。
12、生產部及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標準及職業衛生知識的宣傳、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職業衛生素質。
13、應對生產現場,實行有毒有害作業與無毒無害作業嚴格分開,避免有害因素污染無害環境,擴大危害范圍。
14、在有害作業現場必須張掛職業衛生警示標識,對嚴重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必須公示職業危害告知內容、監測數據以及所配備的個人勞保用品。
15、有毒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置可靠有效的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16、對于有毒有害作業監測點的周期性檢測,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對檢測資料要建檔、要保存、要作定期分析。
17、對于物理因素(高溫、噪聲、射線、高頻、振動)的作業場所定期檢測。
18、對于有毒有害作業監測點的達標合格率必須大于80%。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7
1、職業病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證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須配備的,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
2、接觸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員都應按時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3、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4、由辦公室負責,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根據發放標準給員工配備合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1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2不得擴大發放范圍和提高標準。嚴格控制計劃外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4.3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發放新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4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發給相同的職業防護用品。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5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視其經常或主要參加勞動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6新增加工種或個別需變動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標準時,由辦公室報請分管領導審批,另行發放。
4.7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規定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使用的,應視為違章作業。
5、辦公室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與發放工作。
5.1辦公室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驗收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臺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5.3員工脫離生產﹙工作﹚崗位三個月及以上者停發或順延勞動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時間。屬按月發放的小型防護用品,員工脫離工作崗位一個月及以上者停發當月防護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從調動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保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計算,新工種沒有的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應予收回。
5.5故意損壞職業病防護用品者,由個人原價賠償。
5.6計劃外職業病防護用品由使用部門申請,報主管領導審批后,采購發放。
5.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公司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價處理。
6、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維修等記錄要建檔保存。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障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生產性粉塵、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高溫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二章、職責和預防
第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各單位應明確職業病防治主管部門。
職業病防治主管部門主要職責:依據法律法規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病管理檔案;開展有關職業危害的宣傳和培訓教育;開展職業危害檢查、統計等工作。
第六條、職業病管理責任部門應建立員工和接觸職業傷害的分包商人員的健康檔案,工作內容包括:崗前健康檢查、培訓教育、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離崗健康檢查。
第七條、各級工程技術部門負責編制預防職業病工程技術措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每年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必須調離有毒有害作業崗位,妥善安排治療和療養,并組織定期復查。對新招收或新調入的員工,應根據有毒有害作業的性質進行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癥的,不得從事有毒有害作業。
第九條、各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各單位應定期對具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環境監測。
第三章、職業危害申報
第十一條、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程項目,必須制定職業病預防措施,全面進行職業病預防培訓教育;沒有預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職業危害項目時,應執行國家安監總局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并將填報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上報。
第十三條、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各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每年安排一次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單位工作場所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衛生設施。要確保防護設備、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規定、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警報裝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施、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作業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警示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帶個人劑量計。
第二十條、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對承擔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分包協作隊伍,要嚴格檢查其作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嬰兒有害的作業。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每年應對本單位的職業病情況分析報告,內容包括:體檢人數、新發現疑似職業病人名單、職業病晉級名單、發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保證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體檢、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用人單位負責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進行罰款或組織處理:
(一)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職工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的。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四)未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未定期進行維護、檢測或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示和警示說明的。
(六)發生或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治理:
(一)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及其設備、材料的運輸貯存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
(二)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的。
(三)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
(四)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有職業禁忌的職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第六章、管理資料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培訓教育、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個人防護用品配備、崗前崗中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情況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各項目部應建立和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職業危害因素的工序目錄。
(二)參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職業危害因素施工作業人員統計表。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
(四)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職業衛生培訓記錄。
(七)員工體檢記錄表。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9
為了加強對職工衛生和職業病的管理,加強對塵毒危害點的控制,保護員工自身體健康與安全,特制定的本規定。
一、基本原則
1、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堅持、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結合文明生產,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少有害因素,為職工創造良好作業環境。
2、單位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堅持管生產必須管職業衛生的原則。
二、管理與監督
1、在主管領導的領導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改善有毒有害勞動條件的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有毒有害作業職工的保健津沾發放工作。
2、建立專門機構或設置專人負責對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其職責是:
(1)貫切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職業衛生方面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標準。
(2)制定單位職業衛生工作長遠計劃和年度計劃。
(3)掌握單位有害作業點的工分布情況,并按規定進行監測。
(4)由人事部門進行配合,對新從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員進行體檢。發現有職業禁忌者,不得從事有害有毒作業。
(5)對長期進行有害有毒的工作人員,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建設健全接觸有害因素員工的健康檔案。
(6)參加新、改、擴建生產性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3、單位應根據職業病的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有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醫療或療養。
4、在醫治和療養后被確認為不能從事有害作業的,應在被確認之日起兩個月內調離崗位,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調離原工作崗位后仍享受原工種保健待遇。
5、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應按規定接受職業病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認為需要住院的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后診斷為職業病否,在此期間享受職業病待遇。
三、防護措施
1、新、改、擴建生產性工程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必須執行“三同時”規定,使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的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2、開展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從根本上改善勞動條件。在原材料選用時應首先采用無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有害或高毒,改進操作技術和生產設備及工藝,減少環境污染。
3、生產單位要加強通風排塵,改善生產環境。控制“二次塵毒源”,杜絕散落毒物再次散發。
4、設備部門應加強對防塵防毒設備的管理,使用單位要加強維護保養,提高設備完好率。
5、加強個人防護措施,注意個人衛生。對接觸毒物的生產工作,要根椐工作性質和需要,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具。
6、不得安排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參加有職業危害的生產勞動。
7、貫砌執行國家有關女工保健的規定,做好職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能力的有毒作業。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總局47號令相關制定本制度。為規范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監測工作,全面地評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程度,并通過改善勞動作業環境和加強個體防護以實現保護員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三條定義
(一)職業危害因素:在生產中使用和產生的,并在作業時以較少的量經呼吸道、皮膚、口進入人體并與人體發生化學作用,而對健康產生危害的各種物質的總稱;
(二)有害作業場所監測:指對生產過程中從業人員易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進行定點、定時監測;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的歸口部門,負責組織監督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分布、監測、分級管理,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條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必須具有科學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過監測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變化趨勢及其危害性做出評定,進而通過改善勞動環境和加強個體防護以實現控制接觸來保護員工的健康;
第六條監測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有害作業場所的定期定點監測;現有裝置、生產設施更新、改造、檢修的檢測;事故性監測;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等項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驗收的監測;衛生防護技術措施效果評價的監測等;
第七條監測點的確定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的設定和檢測周期的確定應符合gbz、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等規范要求,由公司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人員和被檢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共同確定,所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檢測一次,高毒物質至少每季度檢測三次。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具體監測項目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實施;對已確認的監測點,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按規定監測頻次進行監測;
第九條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有毒氣體、粉塵、噪聲等危害因素。
第十條檢測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的檢測,應根據檢測結果,比對國家有關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標準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評價并出具《監測報告》,并根據檢測周期向公司報告,填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并由受檢測的單位將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公司接到《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后,應立即組織對檢測結果異常的作業場所進行整改。對跑、冒、滴、漏引起的現場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采取有力的防護措施,責成專人處理,及時消除,杜絕事故的發生。對暫時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達標的作業場所,公司應專題報告產品經銷公司立項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在公司生產裝置檢修期間的密閉空間、受限空間、粉塵、焊接等作業場所,相關檢測機構要按照作業證的要求及時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對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給有關單位,督促其采取相關的治理措施,如仍不達標的應通知立刻停產,治理達標后方能生產。
第十四條公司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檢測經費預算,財務部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第十五條公司應根據監測結果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第十六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為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并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后有效控制和處理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將事故對人員造成的損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本著“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各部門負責人,確定總負責人;
二、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形成書面文件予以公布,應明確事故發生后的疏通線路、緊急集合點、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醫療救護方案等內容。
三、明確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布,根據使用物品的種類、危險性質以及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四、確保應急救援設施完好。
應急救援設施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處,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在、10、秒內能夠獲取。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識,確保勞動者知曉和正確使用方法。現場應急救援設施應是經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合格的產品,安全有效,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或更新,保證現場應急救援設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練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公司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做出相關規定,對演練的周期、內容、項目、時間、地點、目標、效果評價、組織實施以及負責人等予以明確。如實記錄實際演練的全程并存檔。
六、公司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
(一)機構職責
1、由指揮部發布和解除職業病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2、組織指揮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3、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情況,并向友鄰單位通報危害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4、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
(二)人員分工:
1、總指揮:組織指揮全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副總指揮:協調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3、指揮部成員:
(1)部長(站長):負責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及受傷人員分類搶救和護送轉院工作;
(2)安全環境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人:負責指揮滅火、警戒、治安、保衛、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通訊聯絡和對外聯系,必要時代表指揮部發布有關信息;負責車輛調配及搶救物資的運輸、供應工作;負責搶險物資及防護用品的日常儲備和應急供應;
七、制定應急設備管理檔案,包括:
(1)應急設備管理制度書面文件;
(2)應急設備臺賬;
(3)應急設備中文說明書;
(4)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臺賬;
(5)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日常運轉記錄;
(6)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7)職業病危害防護應急設施維修記錄;
(8)應急救援設施配備檔案;
(9)應急救援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10)應急救援設施維修記錄。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11
為做好公司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并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車間等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并按照職業衛生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三、公司設置設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四、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聯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價
五、公司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六、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布,并上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七、檢測或者評價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等相關防護用品。
八、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九、檢測結果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十、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十一、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