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書(精選3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書 篇1
委托人(受益人):
證件名稱:□身份證 □軍人證 □護照 □其他
證件號碼: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常通知送達方式:□掛號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托資金:人民幣(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元整
(小寫):¥:
信托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受益人在信托期間應避免注銷本賬戶,個人賬戶不得為定期存折或可以無息透支的貸記卡,建議預留活期或定活兩便存折、儲蓄卡、借記卡等。)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受托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客服電話: 客服傳真:
網址:
保管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郵編:
投資顧問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郵編:
投資顧問管理費及信托利益分配賬戶: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一部分 商務條款
序號標題內容
1信托計劃名稱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本信托計劃)
2信托目的通過實施本信托計劃,受托人將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并按照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專業化管理,謀求信托計劃財產的增值。
3合同簽署日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_____市簽署。
4信托資金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金額:¥ 元)。
5信托期限本信托計劃為長期信托,信托設立時不限定信托存續期限。僅當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款出現時,本信托才予以終止。
6推介期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遲推介期)
7信托計劃
成立日本信托計劃預計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可提前或推遲成立,并在成立通知書中告知委托人)。
8開放日本信托計劃開放日指計算委托人申購或贖回信托單位的基準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為該日之后的最近一個工作日)。
9信托資金賬戶
1、信托資金賬戶
開戶行:
戶 名:
賬 號:
2、委托人應于簽署本合同同時將信托資金劃付至信托資金賬戶。
10信托計劃
投資范圍本信托計劃投資于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購)、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含ETF,不含LOF)、貨幣市場基金、金融衍生產品、銀行存款以及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發行的基金可以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上述交易品種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投資顧問可按如下程序變更投資范圍:在受托人網站上將擬變更的投資范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權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遞方式送達受托人處表示反對,則本信托計劃投資范圍不得變更,否則即視為全體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資范圍。
11投資顧問 ,投資顧問由全體委托人指定。
12中介機構
1、 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與投資顧問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信托財產保管人。
2、 為本信托指定的證券交易經紀機構, 擁有創新類券商資格。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變更證券經紀機構。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為充分發揮信托機構“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職能,明確在資金信托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信托關系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釋義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3、信托計劃文件: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說明書》、《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分紅確認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4、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全體委托人一致指定的投資顧問。
5、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為依本合同約定認購/申購本信托計劃信托單位,并繳付信托資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受益人為依本合同約定享有受益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
6、授權代表:由全體委托人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投資顧問指定授權代表對信托計劃財產的投資管理運作發出委托人指令。
投資顧問須對授權代表出具授權委托書,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權限、時間、授權期限、有效指令應包含的印鑒等。授權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必須在信托計劃成立前于受托人處備案。投資顧問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后可更換授權代表。
7、信托執行經理:由受托人指定,代表受托人按本合同約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管理,實施風險控制和處理信托計劃運作中的各類行為,接受并執行授權代表所發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8、委托人指令:由授權代表發出的,按信托計劃文件規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指令。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計劃編號、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代碼、買入或賣出方向、委托數量或區間、委托價格或區間、委托日期和時間。
9、信托資金:指本信托計劃成立時及開放日委托人實際交付的資金扣除認購/申購費后剩余的金額。
10、信托計劃財產: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等構成。
11、信托計劃財產總額:指本信托計劃持有的銀行存款、證券資產以及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資產的庫存數量乘以該資產的單位價值之和。
12、信托計劃財產凈值:T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是T日信托計劃財產總額減去T日實際發生的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信托費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額。
13、信托單位、信托單位凈值、累計信托單位凈值:信托單位是計算、衡量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以及委托人認購或贖回份數的計量單位。T日信托單位凈值是T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與信托單位總數之比。T日累計信托單位凈值是T日信托單位凈值與每信托單位的累計普通信托利益分紅之和。單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后萬分位(即精確到)。
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計劃文件規定享有受益權而獲得的利益,主要為信托資金及信托收益扣除了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后的余額。
15、工作日:工作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托計劃成立的一般約定
1、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2、信托計劃成立后,委托人自資金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活期利息將按照每元認購一個信托單位的方式轉增該委托人的信托單位,該轉增過程不收取認購費。信托單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精確到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托計劃財產。
3、信托計劃未能成立的,受托人將在推介期結束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資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間以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一并返還委托人;
4、受托人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實施信托計劃的推介,但受托人未對推介成功與否做出任何陳述或承諾。
三、委托人資格和資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托人資格
1、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合格投資者:
(1)認購本信托計劃的信托資金不低于人民幣萬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本信托計劃時超過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萬元,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2、信托存續期間,除非相關監管法律、法規允許,全體委托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數最高不超過人(含)。
(二)信托資金合法性
1、委托人保證其信托資金是其合法擁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權的財產,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委托人根據其自己獨立的審核及其認為適當的專業意見,已經確定:
(1)信托資金完全符合其財務需求、目標和條件;
(2)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資政策、指引和限制;
(3)對其而言是合理、恰當而且適宜的投資,盡管投資本身存在明顯切實的風險。
3、委托人有關其進行資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關其他事項的決定是在其獨立判斷的基礎上做出的。
四、信托單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見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托計劃的受益人分為特定受益人與普通受益人兩類,特定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的規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普通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的規定享有普通受益權。
2、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為普通受益人,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同時指定投資顧問為本信托計劃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權
本信托受益權分為特定受益權和普通受益權。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或普通受益權。特定受益權與普通受益權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對該權利可能獲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諾、保證、保障、擔保等任何形式的義務或責任。
(一)特定受益權
特定受益權是指特定受益人從信托利益中獲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權利。
(二)普通受益權
普通受益權是指普通受益人從信托利益中獲取普通信托利益的權利。
七、受益權的轉讓、質押與繼承
1、本信托計劃受益人不得轉讓、質押、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信托受益權。
2、受益權繼承的,繼承人應提交:法定繼承文件、資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復印件,前往受托人處辦理登記確認。未到受托人處進行登記的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定繼承文件包括: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經公證的遺囑、經公證的遺產分配協議、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合法繼承人的公證或工商證明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包括:個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機構則需持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或介紹信)、被授權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八、信托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2、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的信托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3、受托人為本信托計劃設立信托計劃專戶,主要包括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和信托計劃專用證券賬戶。
4、信托計劃財產單獨記賬,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九、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
見附件
十、信托計劃的費用與估值
見附件
十一、信托利益分配與服務費
見附件
十二、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在信托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交付資金,并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計劃文件的權利,并已就簽署行為履行必要的批準授權手續;
(3)保證其加入本信托計劃未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托計劃采取的由投資顧問發出委托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5)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計劃和信托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托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6)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按信托計劃文件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
(2)在信托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資金的運作收益情況,了解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情況;
(3)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不得以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2)接受本信托采取的投資顧問發出委托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3)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計劃和信托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托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4)信托計劃文件及信托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投資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信托期間按本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有權獲得本信托計劃文件之復印件;
(3)按照本合同約定獲得投資顧問管理費和特定信托利益;
(4)按照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指定授權代表,并通過授權代表就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向受托人發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簽署授權代表授權委托書,并在信托計劃成立前提交受托人;
(2)按本合同規定,向受托人提交證券組合及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托人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宏觀經濟分析、匯率及利率分析、投資組合的構建及分析、風險分析、資產配置管理、投資組合業績及風險評價等服務;
(4)在擔任投資顧問期間,未經受托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托人的名義在社會上作本信托計劃或其他業務的公眾性宣傳,否則要承擔由此給信托計劃財產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
(5)授權代表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發生變動時,應在不晚于變動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受托人;
(6)以書面方式向受托人提交的證券組合及委托人指令需由投資顧問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親筆簽名并加蓋公章,且只能由投資顧問指定的人員送達或以傳真送達受托人并與信托執行經理電話確認;
(7)發生以下重大事項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受托人進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減資、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可能對信托計劃財產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受托人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計劃財產;
(2)信托計劃成立后,以受托人名義開立專用的銀行賬戶、證券(基金)賬戶和交易賬戶,并享有包括根據信托計劃文件處置賬戶內證券資產、資金劃撥、銷戶等一切賬戶名義所有人的權利;
(3)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足額收取受托人信托報酬;
(4)按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指定信托執行經理,并發出受托人指令;
(5)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受托人有根據本合同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根據授權代表發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進行交易;
(3)嚴格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項約定,管理信托計劃財產;
(4)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以信托計劃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準確、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8)信托計劃文件及信托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三、信托計劃的終止、清算與財產歸屬
(一)信托計劃的終止
如果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托計劃終止:
1、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2、本信托計劃被撤銷。
3、信托計劃財產凈值連續年低于人民幣萬元,受托人有權終止本信托計劃。
4、受托人職責終止,未能按有關規定產生新受托人。
5、受托人認為必要時,但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在受托人網站上公告。
6、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投資顧問書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終止信托計劃,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受托人。
7、全體受益人申請贖回全部信托份額。
8、在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會決定更換受托人時本信托終止。
9、在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
10、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要求信托計劃終止的其他情況。
(二)信托計劃終止時的處理程序
1、授權代表應在上述終止情形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變現全部信托財產,如授權代表未在上述時限內完成變現,則受托人將在超出上述期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將信托財產全部變現。本信托期限自動延期至全部信托財產變現之日,延期期間的信托報酬等信托費用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為基數按信托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并提取,信托利益也按信托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并提取。
2、全體受益人僅在信托財產全部變現后方可獲得分配。
(三)信托計劃終止后的清算
1、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應負責信托計劃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計劃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計劃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全體受益人在此約定,由于保管人已經履行了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上述報告不再另行審計,除非法律、法規和規章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3、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十四、受益人大會
1、受益人大會由全體受益人組成,當出現下列事項而信托文件未有規定時,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1)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長信托期限;
(2)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
(3)更換受托人或投資顧問;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標準;
(5)信托計劃文件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2、受益人大會由受托人負責召集,受托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托單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3、受益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每一信托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的,需攜帶受益人的書面委托證明及雙方的有效證件。
4、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信托單位的受益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但更換受托人、更換投資顧問、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信托計劃文件沒有約定的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5、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五、信托計劃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關信息披露事項的報告、報表或通知制作完畢后,可以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報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網站( )上公告;
2、電子郵件;
3、電話;
4、信函;
5、全體受益人以書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二)信息披露內容
1、信托計劃成立后5個工作日內,受托人應當就信托合同數與信托計劃資金總額向委托人(受益人)進行披露;
2、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周向受益人披露經保管人復核后的上周最后一個工作日的信托單位凈值;
3、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約定,本信托計劃財產無需年度審計,除非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4、信托計劃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受托人編制信托計劃財產清算報告(無需審計),并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
5、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市場制度變革等嚴重影響信托計劃運行的事項時,應在知道該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以臨時報告書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6、其他與信托計劃相關且應當披露的信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監管部門的通知或決定的要求進行披露。
十六、風險揭示與承擔
(一)風險揭示
1、市場風險
證券投資市場受宏觀經濟政策、經濟周期、利率變化、通貨膨脹以及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導致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產生波動。
2、保管銀行及證券經紀人經營及操作風險
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當中涉及信托資金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等金融服務機構,如果保管銀行或證券經紀人不能遵守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的影響。
3、流動性風險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新興轉軌市場,市場整體流動性風險較高。例如封閉式基金市場參與者以保險公司為主,容易產生一致性的投資行為;A股股票的戰略配售和定向增發有鎖定期的交易限制;開放式基金也會面臨巨額贖回或暫停贖回等極端情況,這都將加大變現難度,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4、管理風險
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過程中,投資顧問的專業知識、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由此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5、受托人操作風險
受托人遵循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管理信托事務,但是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
6、投資顧問操作風險
投資顧問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其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
7、合規性風險
指信托計劃財產的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信托合同的有關規定的風險。
8、特別提示風險
受托人網上交易系統已經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強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風險:
(1)因特網是全球性公共網絡,并不由任何一個機構所控制。數據在因特網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因特網本身并不是一個完全安全可靠的網絡環境;
(2)在因特網上傳輸的數據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并不一定能夠了解該數據的真實內容;
(3)在因特網上的數據傳輸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數據不完全,從而使得網上交易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4)因特網上發布的證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滯后,與真實情況不完全同步;
(5)因特網上發布的各種證券信息,可能出現錯誤或被惡意誤導;
(6)因特網上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可能會被仿冒。
采用受托人的網上交易系統直接發出委托人指令,表明全體委托人已經完全了解網上交易的風險,并愿意承擔由此帶來的可能損失。
9、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二)風險承擔
投資風險完全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擔。受托人會恪盡職守,遵守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則,通過風險防范措施來控制上述風險對信托計劃財產的影響,但并不意味著受托人承諾信托計劃財產的運用管理沒有風險。
受托人依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受益人自擔。
十七、合同整體性
信托計劃說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以及分紅確認書等與本合同一起構成完整的信托法律文件。本合同沒有規定的,信托計劃說明書作為補充。本合同與相關文件出現沖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構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訂本合同,應通過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進行。
十八、通知與受益人賬戶
1、各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持有效證明文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人,通知最遲不晚于信托終止前兩日送達受托人。
3、信托終止后,受托人將信托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賬戶。如果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注銷其信托利益銀行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托人其開立的新的信托利益劃付賬戶,并持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到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信托利益銀行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否則由受益人自行承擔受托人無法劃付信托利益的責任和風險。
4、受托人可以在公司網站或按照本合同中注明的各委托人的地址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的一種或幾種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托相關事宜。
5、因各委托人、各受益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變化或銀行賬戶變化信息而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十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信托計劃文件規定的義務,或一方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受托人不承擔責任,由此給信托計劃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全體受益人承擔。
3、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十、新受托人的選任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由于公司終止、解散、處理信托事務不當等原因依法終止其職責,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受益人大會認可后,由受托人在終止履行受托人職責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二十一、其他事項
(一)合同生效及文本
1、委托人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或受托人指定場所辦理信托合同簽署手續。
2、本合同經委托人或其經公證的代理人簽字(委托人為自然人時)、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委托人為機構時)并交付信托資金;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簽署方各執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順延
如本合同約定的信托資金收付日、信托計劃財產清算與分配日等為非工作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稅收
各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納稅。
(本頁無正文,為本合同之簽署頁)
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 簽字/章: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
投資顧問
名稱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受托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戶經理:
年 月 日于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書 篇2
委托人(受益人):
證件名稱:□身份證 □軍人證 □護照 □其他
證件號碼: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常通知送達方式:□掛號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托資金:人民幣(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元整 (小寫):¥:
信托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受益人在信托期間應避免注銷本賬戶,個人賬戶不得為定期存折或可以無息透支的貸記卡,建議預留活期或定活兩便存折、儲蓄卡、借記卡等。)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受托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客服電話: 客服傳真:
網址:
保管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郵編:
投資顧問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郵編:
投資顧問管理費及信托利益分配賬戶: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一部分 商務條款
序號標題內容
1信托計劃名稱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本信托計劃)
2信托目的通過實施本信托計劃,受托人將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并按照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專業化管理,謀求信托計劃財產的增值。
3合同簽署日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_____市簽署。
4信托資金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金額:¥ 元)。
5信托期限本信托計劃為長期信托,信托設立時不限定信托存續期限。僅當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款出現時,本信托才予以終止。
6推介期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遲推介期)
7信托計劃
成立日本信托計劃預計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可提前或推遲成立,并在成立通知書中告知委托人)。
8開放日本信托計劃開放日指計算委托人申購或贖回信托單位的基準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為該日之后的最近一個工作日)。
9信托資金賬戶:、信托資金賬戶
開戶行:
戶 名:
賬 號:
2、委托人應于簽署本合同同時將信托資金劃付至信托資金賬戶。
10信托計劃
投資范圍本信托計劃投資于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購)、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含ETF,不含LOF)、貨幣市場基金、金融衍生產品、銀行存款以及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發行的基金可以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上述交易品種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投資顧問可按如下程序變更投資范圍:在受托人網站上將擬變更的投資范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權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遞方式送達受托人處表示反對,則本信托計劃投資范圍不得變更,否則即視為全體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資范圍。
11投資顧問 ,投資顧問由全體委托人指定。
12中介機構1、 。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與投資顧問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信托財產保管人。
2、 為本信托指定的證券交易經紀機構, 擁有創新類券商資格。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變更證券經紀機構。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為充分發揮信托機構“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職能,明確在資金信托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信托關系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釋義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3、信托計劃文件: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說明書》、《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分紅確認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4、信托當事人:指受本信托關系約束,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全體委托人一致指定的投資顧問。
5、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為依本合同約定認購/申購本信托計劃信托單位,并繳付信托資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受益人為依本合同約定享有受益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
6、授權代表:由全體委托人一致同意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投資顧問指定授權代表對信托計劃財產的投資管理運作發出委托人指令。
投資顧問須對授權代表出具授權委托書,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權限、時間、授權期限、有效指令應包含的印鑒等。授權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必須在信托計劃成立前于受托人處備案。投資顧問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后可更換授權代表。
7、信托執行經理:由受托人指定,代表受托人按本合同約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管理,實施風險控制和處理信托計劃運作中的各類行為,接受并執行授權代表所發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8、委托人指令:由授權代表發出的,按信托計劃文件規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指令。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計劃編號、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代碼、買入或賣出方向、委托數量或區間、委托價格或區間、委托日期和時間。
9、信托資金:指本信托計劃成立時及開放日委托人實際交付的資金扣除認購/申購費后剩余的金額。
10、信托計劃財產: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等構成。
11、信托計劃財產總額:指本信托計劃持有的銀行存款、證券資產以及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資產的庫存數量乘以該資產的單位價值之和。
12、信托計劃財產凈值:T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是T日信托計劃財產總額減去T日實際發生的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信托費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額。
13、信托單位、信托單位凈值、累計信托單位凈值:信托單位是計算、衡量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以及委托人認購或贖回份數的計量單位。T日信托單位凈值是T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與信托單位總數之比。T日累計信托單位凈值是T日信托單位凈值與每信托單位的累計普通信托利益分紅之和。單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后萬分位(即精確到0.0001)。
14、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計劃文件規定享有受益權而獲得的利益,主要為信托資金及信托收益扣除了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后的余額。
15、工作日:工作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托計劃成立的一般約定
1、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2、信托計劃成立后,委托人自資金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活期利息將按照每1元認購一個信托單位的方式轉增該委托人的信托單位,該轉增過程不收取認購費。信托單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精確到0.01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托計劃財產。
3、信托計劃未能成立的,受托人將在推介期結束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資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間以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一并返還委托人;
4、受托人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實施信托計劃的推介,但受托人未對推介成功與否做出任何陳述或承諾。
三、委托人資格和資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托人資格
1、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合格投資者:
(1)認購本信托計劃的信托資金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本信托計劃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20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2、信托存續期間,除非相關監管法律、法規允許,全體委托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數最高不超過50人(含)。
(二)信托資金合法性
1、委托人保證其信托資金是其合法擁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權的財產,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委托人根據其自己獨立的審核及其認為適當的專業意見,已經確定:
(1)信托資金完全符合其財務需求、目標和條件;
(2)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資政策、指引和限制;
(3)對其而言是合理、恰當而且適宜的投資,盡管投資本身存在明顯切實的風險。
3、委托人有關其進行資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關其他事項的決定是在其獨立判斷的基礎上做出的。
四、信托單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見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托計劃的受益人分為特定受益人與普通受益人兩類,特定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的規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普通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的規定享有普通受益權。
2、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為普通受益人,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同時指定投資顧問為本信托計劃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權
本信托受益權分為特定受益權和普通受益權。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或普通受益權。特定受益權與普通受益權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對該權利可能獲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諾、保證、保障、擔保等任何形式的義務或責任。
(一)特定受益權
特定受益權是指特定受益人從信托利益中獲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權利。
(二)普通受益權
普通受益權是指普通受益人從信托利益中獲取普通信托利益的權利。
七、受益權的轉讓、質押與繼承
1、本信托計劃受益人不得轉讓、質押、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信托受益權。
2、受益權繼承的,繼承人應提交:法定繼承文件、資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復印件,前往受托人處辦理登記確認。未到受托人處進行登記的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定繼承文件包括: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經公證的遺囑、經公證的遺產分配協議、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合法繼承人的公證或工商證明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包括:個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機構則需持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或介紹信)、被授權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八、信托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2、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的信托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3、受托人為本信托計劃設立信托計劃專戶,主要包括信托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和信托計劃專用證券賬戶。
4、信托計劃財產單獨記賬,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托計劃財產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九、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
見附件
十、信托計劃的費用與估值
見附件
十一、信托利益分配與服務費
見附件
十二、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在信托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交付資金,并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計劃文件的權利,并已就簽署行為履行必要的批準授權手續;
(3)保證其加入本信托計劃未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托計劃采取的由投資顧問發出委托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5)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計劃和信托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托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6)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按信托計劃文件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
(2)在信托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資金的運作收益情況,了解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情況;
(3)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不得以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2)接受本信托采取的投資顧問發出委托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3)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托計劃和信托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托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4)信托計劃文件及信托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投資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信托期間按本合同約定查詢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有權獲得本信托計劃文件之復印件;
(3)按照本合同約定獲得投資顧問管理費和特定信托利益;
(4)按照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指定授權代表,并通過授權代表就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向受托人發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簽署授權代表授權委托書,并在信托計劃成立前提交受托人;
(2)按本合同規定,向受托人提交證券組合及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托人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宏觀經濟分析、匯率及利率分析、投資組合的構建及分析、風險分析、資產配置管理、投資組合業績及風險評價等服務;
(4)在擔任投資顧問期間,未經受托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托人的名義在社會上作本信托計劃或其他業務的公眾性宣傳,否則要承擔由此給信托計劃財產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承擔法律責任;
(5)授權代表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發生變動時,應在不晚于變動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受托人;
(6)以書面方式向受托人提交的證券組合及委托人指令需由投資顧問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親筆簽名并加蓋公章,且只能由投資顧問指定的人員送達或以傳真送達受托人并與信托執行經理電話確認;
(7)發生以下重大事項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受托人進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減資、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可能對信托計劃財產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受托人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計劃財產;
(2)信托計劃成立后,以受托人名義開立專用的銀行賬戶、證券(基金)賬戶和交易賬戶,并享有包括根據信托計劃文件處置賬戶內證券資產、資金劃撥、銷戶等一切賬戶名義所有人的權利;
(3)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足額收取受托人信托報酬;
(4)按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指定信托執行經理,并發出受托人指令;
(5)信托計劃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受托人有根據本合同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根據授權代表發出的有效的委托人指令進行交易;
(3)嚴格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項約定,管理信托計劃財產;
(4)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以信托計劃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準確、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8)信托計劃文件及信托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三、信托計劃的終止、清算與財產歸屬
(一)信托計劃的終止
如果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托計劃終止:
1、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2、本信托計劃被撤銷。
3、信托計劃財產凈值連續1年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受托人有權終止本信托計劃。
4、受托人職責終止,未能按有關規定產生新受托人。
5、受托人認為必要時,但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在受托人網站上公告。
6、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投資顧問書面通知受托人要求終止信托計劃,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受托人。
7、全體受益人申請贖回全部信托份額。
8、在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會決定更換受托人時本信托終止。
9、在信托計劃成立一年后,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
10、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要求信托計劃終止的其他情況。
(二)信托計劃終止時的處理程序
1、授權代表應在上述終止情形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變現全部信托財產,如授權代表未在上述時限內完成變現,則受托人將在超出上述期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將信托財產全部變現。本信托期限自動延期至全部信托財產變現之日,延期期間的信托報酬等信托費用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為基數按信托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并提取,信托利益也按信托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并提取。
2、全體受益人僅在信托財產全部變現后方可獲得分配。
(三)信托計劃終止后的清算
1、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應負責信托計劃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計劃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計劃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全體受益人在此約定,由于保管人已經履行了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上述報告不再另行審計,除非法律、法規和規章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3、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十四、受益人大會
1、受益人大會由全體受益人組成,當出現下列事項而信托文件未有規定時,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1)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長信托期限;
(2)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
(3)更換受托人或投資顧問;
(4)提高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標準;
(5)信托計劃文件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2、受益人大會由受托人負責召集,受托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托單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3、受益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每一信托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的,需攜帶受益人的書面委托證明及雙方的有效證件。
4、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信托單位的受益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但更換受托人、更換投資顧問、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信托計劃文件沒有約定的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5、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五、信托計劃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關信息披露事項的報告、報表或通知制作完畢后,可以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報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網站( )上公告;
2、電子郵件;
3、電話;
4、信函;
5、全體受益人以書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二)信息披露內容
1、信托計劃成立后5個工作日內,受托人應當就信托合同數與信托計劃資金總額向委托人(受益人)進行披露;
2、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周向受益人披露經保管人復核后的上周最后一個工作日的信托單位凈值;
3、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約定,本信托計劃財產無需年度審計,除非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4、信托計劃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受托人編制信托計劃財產清算報告(無需審計),并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
5、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市場制度變革等嚴重影響信托計劃運行的事項時,應在知道該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以臨時報告書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6、其他與信托計劃相關且應當披露的信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監管部門的通知或決定的要求進行披露。
十六、風險揭示與承擔
(一)風險揭示
1、市場風險
證券投資市場受宏觀經濟政策、經濟周期、利率變化、通貨膨脹以及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導致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產生波動。
2、保管銀行及證券經紀人經營及操作風險
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當中涉及信托資金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等金融服務機構,如果保管銀行或證券經紀人不能遵守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的影響。
3、流動性風險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新興轉軌市場,市場整體流動性風險較高。例如封閉式基金市場參與者以保險公司為主,容易產生一致性的投資行為;A股股票的戰略配售和定向增發有鎖定期的交易限制;開放式基金也會面臨巨額贖回或暫停贖回等極端情況,這都將加大變現難度,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4、管理風險
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過程中,投資顧問的專業知識、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由此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5、受托人操作風險
受托人遵循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管理信托事務,但是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
6、投資顧問操作風險
投資顧問在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其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托計劃的收益水平。
7、合規性風險
指信托計劃財產的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信托合同的有關規定的風險。
8、特別提示風險
受托人網上交易系統已經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強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風險:
(1)因特網是全球性公共網絡,并不由任何一個機構所控制。數據在因特網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因特網本身并不是一個完全安全可靠的網絡環境;
(2)在因特網上傳輸的數據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并不一定能夠了解該數據的真實內容;
(3)在因特網上的數據傳輸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數據不完全,從而使得網上交易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4)因特網上發布的證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滯后,與真實情況不完全同步;
(5)因特網上發布的各種證券信息,可能出現錯誤或被惡意誤導;
(6)因特網上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可能會被仿冒。
采用受托人的網上交易系統直接發出委托人指令,表明全體委托人已經完全了解網上交易的風險,并愿意承擔由此帶來的可能損失。
9、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托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對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二)風險承擔
投資風險完全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擔。受托人會恪盡職守,遵守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則,通過風險防范措施來控制上述風險對信托計劃財產的影響,但并不意味著受托人承諾信托計劃財產的運用管理沒有風險。
受托人依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受益人自擔。
十七、合同整體性
信托計劃說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以及分紅確認書等與本合同一起構成完整的信托法律文件。本合同沒有規定的,信托計劃說明書作為補充。本合同與相關文件出現沖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構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訂本合同,應通過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進行。
十八、通知與受益人賬戶
1、各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持有效證明文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人,通知最遲不晚于信托終止前兩日送達受托人。
3、信托終止后,受托人將信托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賬戶。如果受益人在信托存續期內注銷其信托利益銀行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托人其開立的新的信托利益劃付賬戶,并持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到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信托利益銀行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否則由受益人自行承擔受托人無法劃付信托利益的責任和風險。
4、受托人可以在公司網站或按照本合同中注明的各委托人的地址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的一種或幾種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托相關事宜。
5、因各委托人、各受益人未及時通知受托人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變化或銀行賬戶變化信息而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十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信托計劃文件規定的義務,或一方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受托人不承擔責任,由此給信托計劃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全體受益人承擔。
3、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十、新受托人的選任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由于公司終止、解散、處理信托事務不當等原因依法終止其職責,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受益人大會認可后,由受托人在終止履行受托人職責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二十一、其他事項
(一)合同生效及文本
1、委托人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或受托人指定場所辦理信托合同簽署手續。
2、本合同經委托人或其經公證的代理人簽字(委托人為自然人時)、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委托人為機構時)并交付信托資金;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簽署方各執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順延
如本合同約定的信托資金收付日、信托計劃財產清算與分配日等為非工作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稅收
各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納稅。
(本頁無正文,為本合同之簽署頁)
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 簽字/章: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
投資顧問
名稱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受托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戶經理:
年 月 日于
附件:信托單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一、信托單位的認購/申購
(一)認購/申購時點
1、委托人可以在推介期內認購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單位;
2、在本信托存續期內,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計劃成立后的開放日內申購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單位;
3、在本信托存續期內,委托人申購信托單位的時間為開放日的上午9:00-下午15:30。受托人在征得投資顧問的同意后,可決定某開放日不允許申購,受托人至少應于該開放日前5個工作日在受托人網站披露不接受申購的信息;
(二)認購/申購資金金額
1、委托人首次加入本信托時購買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應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超過部分按人民幣10萬元的整數倍增加,經受托人和投資顧問一致同意可調整信托資金下限。
2、本信托存續期內,委托人追加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不低于人民幣20萬元,并可按1萬元的整數倍增加;
受托人在征得投資顧問的同意后,可調整委托人追加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的下限并在調整前5個工作日在受托人網站上公告;
(三)認購/申購費率
1、委托人認購/申購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單位時需另行向受托人交納認購/申購費,認購/申購費率為認購/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的1%。
認購/申購費=委托人有效認購/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1%
(四)認購/申購份數的計算
1、推介期認購
委托人認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每1元認購一個信托單位,即:
委托人認購的信托單位=委托人有效認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1.00
2、開放日申購
委托人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根據開放日的信托單位凈值計算所購的信托單位份數。即:
委托人申購的信托單位=委托人有效申購信托單位的信托資金÷該開放日信托單位凈值
3、信托單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精確到0.01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托計劃財產。
(五)信托單位份數的確認
1、委托人在開放日申購的信托資金劃至保管專戶后,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簽署的本合同或《申購與贖回申請書》計算委托人申購的信托單位份數,并提交保管銀行。
2、保管銀行復核無誤后,在委托人提出申購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由受托人向委托人郵寄《申購確認書》,列明開放日申購的信托單位份數,郵寄時間以寄出的郵戳為準。
(六)認購/申購程序
1、推介期內認購本信托計劃信托單位的委托人需簽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認購申請書一式兩份;
(2)《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兩份;
(3)信托合同一式兩份;
(4)信托資金交付至認購賬戶的入賬證明復印件一份;
(5) 委托人身份證及信托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復印件一份;
2、未持有本信托計劃信托單位的委托人在開放日申購信托單位需簽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申購申請書一式兩份;
(2)《申購風險申明書》一式兩份;
(3)信托合同一式兩份;
(4)信托資金交付至認購賬戶的入賬證明復印件一份;
(5)委托人身份證及信托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復印件一份;
3、已持有本信托計劃信托單位的委托人在開放日追加申購信托單位需簽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申購與贖回申請書》一式兩份;
(2)信托資金交付至認購賬戶的入賬證明復印件一份;
4、委托人為自然人時,應在上述文件中簽字;委托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上述文件需加蓋公章并經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簽字(或簽章),若授權他人簽字,須提供授權委托書。
二、信托單位的贖回
(一)贖回期限
推介期內認購的信托單位在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的一年為該信托單位的封閉期。在信托成立后申購的信托單位在申購該信托單位的開放日起的一年為該信托單位的封閉期。信托分紅直接轉化的信托單位不設封閉期。
信托存續期間受益人部分贖回信托單位的,受托人將按照如下順序依次認定其贖回的信托單位:(1)信托分紅轉化的信托單位;(2)受益人有效認購/申購時間靠前的信托單位,依次類推。
(二)持有份數要求
受益人有權部分或全部贖回信托單位。受益人贖回其全部信托單位后,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該份信托合同終止;受益人申請部分贖回的,每次申請贖回的信托單位份數乘以贖回日前一個開放日(無論該日是否開放)的信托單位凈值的乘積不得低于20萬元,且扣除申請的贖回信托單位后,受益人持有的剩余信托單位與前一開放日(無論該日是否開放)的單位凈值之乘積不得低于300萬元,否則,受益人應全部贖回。受益人不愿意全部贖回的,受托人不接受贖回申請。
(三)贖回費用
1、若受益人在封閉期內贖回信托單位的,須經受托人同意后方可辦理,受益人須繳納贖回金額的5%作為贖回費用,其中2%由受托人享有,在向受益人劃出贖回資金時自行扣除,剩余3%計入信托財產。即:
贖回費用=有效贖回份額×開放日單位凈值×5%
贖回費用四舍五入計算,并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
2、若受益人在封閉期外贖回信托單位的,無須對該贖回資金繳納贖回費用。
(四)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有效贖回份額×開放日單位凈值
贖回金額采用截尾法計算并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托計劃財產。贖回金額單位為元。
上述計算為扣除贖回費用前的計算,若該筆贖回需支付贖回費用,則委托人實際獲得的資金為:
贖回資金=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五)贖回程序
1、若某開放日為T日,則擬在該開放日贖回信托單位的受益人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書面贖回申請,最遲于T-6日的17:00前將填寫完整的《申購與贖回申請書》傳真或特快專遞送達受托人,時間以受托人傳真記錄或簽收時間為準;T日當天及T日前5個工作日內受益人的任何贖回申請為無效贖回申請。
受益人可以撤銷贖回申請,但應最遲于T-6日的17:00前將撤銷通知以傳真或特快專遞送達受托人,T日前5個工作日內不可以撤銷贖回申請,時間以受托人傳真記錄或簽收時間為準。
全體委托人認可受托人傳真記錄是贖回或撤銷贖回指令真實有效的證據,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對該記錄提出任何形式的質疑。
2、提交贖回信托單位申請的受益人,應在每個開放日到受托人處辦理贖回手續(授權他人前來辦理贖回事宜的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否則其傳真或特快專遞的贖回申請無效,且受托人有權按其贖回申請信托單位份數的1%(上述計算按四舍五入法計算,保留至整數位)減少其持有的信托單位份數作為違約金,違約金計入信托財產。受托人辦理贖回時間為上午9:00-下午15:30。
受益人為自然人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受益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證明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以及授權委托書,并加蓋公章。
3、受托人根據《申購與贖回申請書》計算受益人有效贖回份額,并最遲在T-2日將計算結果提交授權代表。
4、授權代表應根據受托人提交的有效贖回份額估算贖回金額。如果信托計劃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支付贖回金額的,授權代表應調整信托財產的投資組合,并最遲于T+2日前確保信托財產中有足夠的現金支付贖回金額,否則受托人有權根據本合同約定變現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財產以滿足贖回要求。
5、經保管銀行對受益人贖回單位及金額復核無誤后,受托人在開放日后的5 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受益人)預留銀行賬戶劃出贖回金額,并郵寄《贖回確認書》,郵寄時間以郵戳為準。
(五)拒絕或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除下列情形外,受托人不得拒絕或暫停接受受益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信托計劃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所投資的證券品種處于停牌或鎖定期,導致可供贖回的現金資產不足;
(4)暫停估值;
(5)法律法規的規定、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它情形。
2、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至少應于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內披露有關信息。若上述任一情形發生日距開放日3日以內的,受托人應當在獲知該情形的當日披露有關信息。
(六)巨額贖回
1、本信托計劃某開放日申請贖回的信托單位份數超過上一開放日結束后信托單位總份數的2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2、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受托人可以根據信托計劃財產的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受托人認為信托計劃財產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贖回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受托人認為支付受益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受益人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信托計劃財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受托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信托單位總份數2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予以延期辦理。受益人未能贖回部分,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順延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順延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的部分申請將被撤消。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該開放日的信托單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如受益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受益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順延贖回處理。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金額的限制。
附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
一、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原則
1.投資限制
信托計劃財產的運用遵循如下規定:
(1)不得投資于ST、*ST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證券(包括持有期間被ST處理的證券);
(2)按成本計算的運用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信托資金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20%;
(3)除非相關法律法規、銀監會規定允許,不得運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也不得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
(4)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允許,本信托計劃按成本計算的單只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額不得超過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的10%;
(5)ETF基金投資僅在證券交易所場內進行,不得進行申購、贖回操作;
(6)本信托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7)本信托計劃不得投資于受托人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品種;
(8)遵守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
2.證券組合的構建
本信托計劃成立后,投資顧問應當在第一次發送委托人指令前向受托人出具本信托計劃擬投資的證券組合。納入證券組合的投資品種應當符合信托計劃約定的投資范圍,受托人有權否決不符合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品種。證券組合內的證券產品不超過300 只,投資顧問在信托存續期間僅可以每月更新一次證券組合,經受托人同意的除外。
二、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托計劃財產的運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結合的方式。委托人就本信托計劃財產的投資運用保留權限,即:全體委托人授權投資顧問代表全體委托人就本信托計劃的投資運用行使委托人指令權并承擔相應責任與義務。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該委托人認可本信托計劃采取此類投資管理方式。
三、交易指令
投資顧問為本信托計劃提供研究報告、構建證券組合以及發送委托人指令等服務。投資顧問期限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始。如果信托存續期間受益人大會未更改投資顧問,則投資顧問的期限至信托終止日止。
1、委托人指令是由授權代表發出的,按信托計劃規定對信托計劃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指令。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計劃編號、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代碼、買入或賣出方向、委托數量或區間、委托價格或區間、委托日期和時間。
2、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須:
(1)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的要求、并符合信托計劃文件的規定,且是可執行的;
(2)不得超出已提交給受托人的證券組合的范圍;
(3)不存在操縱市場、與投資顧問存在明顯不公正交易條件的關聯交易或其他損害信托計劃財產利益的交易行為;
(4)以書面方式發出的委托人指令有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預留印鑒。
3、授權代表通過受托人網上委托系統發出委托人指令,當網上委托系統出現無法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時,授權代表可以通過錄音電話發出委托人指令。對場外交易的證券品種,授權代表通過傳真或錄音電話發出委托人指令:
(1)對場內交易的證券品種,授權代表以錄音電話或傳真方式發出的委托人指令需在工作日14:30之前發出。對場外交易的證券品種,授權代表需在交易前一工作日向受托人進行預約,以便受托人安排資金,并在交易日14:00之前通過傳真方式并電話予以確認發出委托人指令。沒有進行上述預約程序的,授權代表需在交易日11:30前通過傳真并電話確認的方式發送委托人指令。
對上述時間以后以錄音電話或傳真發出的委托人指令,受托人積極地加以執行,但委托人明白上述時間以后發出的指令能否成交存在風險,也愿意接受相應的結果;
上述時間以受托人電話錄音或傳真系統記載時間為準。全體委托人認可電話或傳真記錄是交易指令真實有效的證據,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對該記錄提出任何形式的質疑。
(2)受托人對于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將自主采用以下兩種模式之一進行操作:1)直銷模式:即受托人接到委托人指令后,由受托人直接與基金公司接洽,向基金公司傳真交易,并與基金公司直銷電話確認的方式進行交易;2)通過券商代銷模式:由受托人將指令輸入交易系統并與券商營業部電話確認,由券商營業部通過其與各基金公司之間的基金代銷系統進行開放式基金的相關交易。
4、本信托計劃當天對同一證券品種進行相反交易時,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規則,且僅在該證券的委托人指令全部成交或撤單后,方可在相反方向就該證券進行操作。受托人有權拒絕執行可能產生對倒行為的委托人指令。
5、為避免本信托計劃、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計劃出現當天就同一證券品種相反方向的同價位或可成交的價位委托掛單的情形,如果受托人委托系統已經出現對某一證券品種的有效委托人指令,則本信托計劃就同一證券的相同價位或可以成交價位的相反方向的委托人指令將被拒絕執行。
6、當受托人T日發現本信托計劃財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受托人固有財產投資對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達到或接近監管部門要求的必須舉牌、披露信息或限制交易時,受托人有權拒絕執行進一步買進該股票的委托人指令,并在當日通知投資顧問降低投資比例。投資顧問同意按受托人要求在T+1日內使投資比例降至合理范圍內。
7、授權代表可以于每月最后3個工作日至受托人處核對該月投資交易記錄,如果有不符之處應于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如授權代表當月不做核對,視為對該月投資交易情況無異議。
8、受托人根據有效的委托人指令進行交易,并有權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拒絕執行無效的委托人指令或否決委托人指令。
如由于市場流動性、波動性、交易所閉市以及其他受托人之外的原因,導致有效委托人指令未能部分或全部執行,則受托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9、受托人執行委托人指令的行為并不代表受托人對委托人指令可能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受托人也不對投資顧問的行為而產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擔責任。
10、當受托人在T日發現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違反本條第(一)款的約定時:
(1)信托執行經理應在當日通知授權代表,并有權拒絕執行繼續購買該投資品種的委托人指令;
(2)對于已發生的投資,授權代表應從T+1日起發出賣出指令,在T日之后的3個工作日內使投資符合約定。授權代表未能及時處理的,信托執行經理有權直接賣出。
全體受益人/委托人對受托人按本項規定處理的行為及結果表示認可,受托人按上述程序處理即視為受托人已經完全履行了監督職責,受托人就投資顧問的上述違反行為不對受益人/委托人承擔任何責任。
11、當信托單位凈值跌破0.80元(含)時,受托人應當以書面方式詢問投資顧問是否需要對原投資策略進行調整,投資顧問應在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答復受托人的詢問。投資顧問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的,視為其不同意調整原投資策略。如果投資顧問不同意調整的,則不需要執行下述操作。
如果投資顧問同意調整原投資策略,則投資顧問必須自同意答復發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計劃財產完全變現,并提出新的投資策略。新的投資策略將在受托人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權50%以上受益人以書面方式送達受托人處表示反對,則投資顧問需制定新的投資策略并再次公示,否則即視為全體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資策略,投資顧問可根據新的投資策略重新構建證券組合及發出買入的委托人指令。
全體受益人/委托人認可受托人當信托單位凈值跌破0.80元(含)時進行詢問的行為即視為受托人已經完全履行了監督職責,受托人就投資顧問的調整策略、變現、提出新的投資策略和證券組合等行為不對受益人/委托人承擔任何責任。
12、當出現以下信托合同約定的情況時,如果信托計劃財產中現金資產總量不足,受托人有權自行變現部分或全部信托財產。全體委托人/受益人對受托人的變現指令及其結果表示認可。
(1)支付各項信托費用;
(2)投資顧問同意調整原投資策略但未在10個工作日內變現信托財產;
(3)受益人贖回信托單位時授權代表未及時變現信托財產;
(4)信托終止時授權代表未及時變現信托財產。
四、信托計劃的獨立外部審計
全體受益人在此約定,由于保管人已經履行了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信托管理、運用及清算報告書等無需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除外。
附件:信托計劃的費用與估值
一、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計劃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
1、受托人信托報酬(含固定與浮動信托報酬);
2、保管人保管費;
3、投資顧問管理費;
4、信托計劃財產管理運用、處分而發生的稅費和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證券賬戶轉托管費、證券開戶費、專項差旅費、公司年審銀行專戶余額詢證費、銀行專戶管理費、銀行劃款手續費、證券交易手續費、股票交易印花稅、信托財產印花稅、營業稅金及附加等);
5、信托計劃文件、賬冊印刷費;
6、信息披露費;
7、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8、銀行代收代付費用(如有);
9、因受托本信托計劃財產而增加的業務規費;
10、按有關規定,其他應支付的稅費和費用。
(二)信托費用的計算和提取
1、受托人信托報酬、保管人保管費、投資顧問管理費
2、除信托報酬、保管費以及投資顧問管理費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信托費用于實際發生日從信托計劃財產中支付,并在凈值計算中體現。
二、信托計劃財產估值
(一)信托計劃財產的估值日
本信托計劃于存續期內的每個工作日估值。
受托人在T+1日計算T日信托計劃財產總額、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以及信托單位凈值。如T+1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處理。
(二)估值方法
1、單位價值的確定
本信托計劃持有證券品種的單位價值按公允市場價值計算,持有至到期的投資品種按攤余成本計算。具體確認原則如下(如有):
(1)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包括ETF、 LOF、封閉式基金、國債、可轉債以及企業債,不包括以持有到期為目的的投資品種)以估值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證券收盤價(全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盤價計算;
(2)未上市的屬于配股或增發的股票以估值日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盤價計算;
(3)未上市的屬于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以其成本價計算;
(4)對于首次上市日之后存在持有鎖定期約定(流通受限而不能自由轉讓)的首次公開發行新股以其成本價計算;
(5)權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未上市的權證的估值按照有關機構提供的參考價值估值,沒有參考價值的,以取得時的成本計算;
(6)在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的債券的公允價值按市價計算,無市價的以攤余成本計算;
(7)場外開放式基金以基金凈值估值,該日無凈值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凈值計算。
(8)貨幣市場基金的公允價值以實際持有份額(包括已轉收益)乘以1.000計算。
(9)銀行存款(含證券交易保證金)及回購(包含正、逆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10)其他存在并可以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產,以公允價值計算,公允價值不能確定的按取得時的成本計算;
(11)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2、費用及負債處理
由信托計劃財產承擔的固定信托報酬、保管費、投資顧問管理費按日計提,并計入信托財產的負債。其他費用于實際發生時確認,不按日計提或攤銷。
(三)暫停估值的情形
1、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證券交割清算制度變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規定估值,則根據相應政策調整。
3、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估值效用
1、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計算信托計劃財產總額、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以及信托單位凈值,保管人對估值結果進行復核,全體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且認可該估值結果。
2、日常估值結果不作為信托終止時清算與分配信托利益的依據。
附件:信托利益分配與服務費
一、信托利益與分配
聲明:受托人、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投資顧問、律師事務所均未對本信托計劃的業績表現或者任何回報做出任何保證。
(一)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分為特定信托利益和普通信托利益。
1、特定信托利益
如果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托報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計信托單位凈值高于開放日歷史最高累計信托單位凈值且高于1.0000(第一個開放日直接與1.0000比較),則以高出部份的17%作為特定信托利益。即:
某開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利益=(該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托報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計信托單位凈值-開放日歷史最高累計信托單位凈值)×17%×該開放日的信托單位總份數
如果根據上一公式計算結果為負或者為零,則該開放日提取的特定信托利益為零。
2、普通信托利益
普通信托利益為信托利益扣除特定信托利益后的差額。本信托計劃項下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單位份數占同期信托單位總份數的比例享有相應比例的普通信托利益。
(二)信托利益的分配
1、特定信托利益的分配
特定信托利益由信托財產支付。在每個開放日,若受托人有計提的浮動管理費,則在該開放日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保管銀行根據受托人的指令將開放日當期計提的特定信托利益從信托財產中扣除并支付給投資顧問。
2、普通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存續期內,投資顧問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后有權決定是否將部分或全部普通信托利益以分紅的方式分配給普通受益人。受托人應在分紅日的10個工作日前以在受托人網站公告或發送短信的方式告知分紅方案。分紅資金根據權益登記日信托單位凈值(除息后)轉換為信托單位份數,該部分信托單位不設封閉期。
受益人轉換的信托單位份數=受益人享有的分紅資金÷權益登記日的信托單位凈值
通過分紅方式轉換為信托單位的,委托人申購費用為零。
信托單位的計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精確到0.01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托計劃財產。
受托人傳真分紅方案給保管銀行,保管銀行復核無誤后,受托人在權益登記日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普通受益人寄送分紅確認書。
信托終止時向普通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每一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等于該人持有的信托單位份數與終止時的信托單位凈值之乘積。上述計算采用截尾法并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尾差歸委托人所有。
二、受托人信托報酬
受托人信托報酬于每個開放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及信托終止時,由保管人根據受托人發出的信托報酬劃付指令支付給受托人。
(1)固定信托報酬
固定信托報酬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每日計提的固定信托報酬=前一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1.0%÷365
(2)浮動信托報酬
如果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托報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計信托單位凈值高于開放日歷史最高累計信托單位凈值且高于1.0000(第一個開放日直接與1.0000比較),則以高出部份的3%作為受托人的浮動信托報酬率,計算受托人浮動信托報酬。即每個開放日提取的浮動信托報酬=(該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托報酬及特定信托利益前的累計信托單位凈值-開放日歷史最高累計信托單位凈值)×3%×該開放日信托單位總份數。
如果根據上一公式計算結果為負或者為零,則該開放日提取的浮動信托報酬為零。
三、保管人保管費
保管人保管費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并于每個開放日后的3個工作日內及信托終止清算時支付給保管人。保管費率不高于2.5‰,每日計提的保管費=前一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保管費率÷365。
四、投資顧問管理費
投資顧問管理費于每個開放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及信托終止時,由保管人根據受托人發出的投資顧問管理費劃付指令支付給投資顧問。投資顧問管理費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為基數每日計提,每日計提的投資顧問管理費=前一日信托計劃財產凈值×1.0%÷365。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合同書 篇3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見本合同第12.1款的規定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托的設立
1.1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本信托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投資于___________第一店項目。
1.2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本合同第12.2款規定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信托資金”)。
委托人應當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委托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1.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規定的人。
1.4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后,信托計劃成立日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條 信托財產與費用承擔
2.1 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全部信托財產為信托計劃財產。
2.2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受托人報酬;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手續費、銀行推介費等中介費用;
(6)營銷及推介費用;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2.2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 信托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 × 信托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2.2.3 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托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2.4 費用計提
(1)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提取;
(2)除受托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2.3 受托人報酬
2.3.1 受托人報酬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滿一年計提一次受托人報酬。
2.3.2 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若信托資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報酬;
若信托資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過6%,受托人收取差額部分作為報酬。
2.3.3 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計算。
第三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風險承擔
3.1 信托財產的管理
受托人對本信托的信托財產單獨記賬、分別核算,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3.2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法律與政策風險、管理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簽署本合同前,委托人應仔細閱讀信托計劃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計劃風險申明書》(以下簡稱“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第四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 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1.2 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所有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托計劃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2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2.1 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取得受托人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運用、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