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改制轉讓合同書(通用3篇)
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改制轉讓合同書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加快省屬高校校辦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關于印發《浙江工業大學校辦企業改制實施意見》的通知》、《關于對浙江工業大學校辦企業改制方案的批復》[浙教供(20__)182號]等文件精神,甲乙雙方就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改制轉讓問題,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改制范圍
改制范圍為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農藥產品)整體資產,但不包括該廠目前使用的廠房、土地資產。
二、甲方改制企業資產狀況
根據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資產評估報告書》,截止年月日,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農藥產品)經評估后凈資產總額為2,437,081.94元。
三、資產出售
1、乙方以2,437,081.94元的資產評估值(不包括無形資產)一次性整體收購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農藥產品)。
2、乙方認可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的無形資產折算成現金計人民幣65萬元,并在整體收購該廠資產的同時,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3、根據評估報告,乙方承擔原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歷年欠應繳甲方利潤計1,677,095.10元。但考慮到原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應收帳款的構成實際情況,經友好協商,雙方同意將寧波永德盛化工廠貸款利息138,612.00元及陳柏康醫療費13.00萬元債權轉給甲方收取;并同意乙方以28.5萬元一次性清繳原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欠繳學校的利潤,該款與資產購買金一并匯入學校的指定銀行帳號。
四、債權債務問題
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農藥產品)改制后,原企業農藥產品的所有債權和債務全部由改制后的新企業承繼和承擔。
五、關于改制后的企業
1、甲、乙雙方同意在原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的基礎上共同發起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約定注冊資金為500萬元。其中甲方出資額為50萬元,占新企業注冊資本的10%;乙方出資450萬元,占新企業注冊資本的90%,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鼓勵和吸納原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的職工自愿參股。甲、乙雙方在簽訂該協議日內,將各自的投資資金匯入雙方認可的指定銀行賬戶,按法定程序進行注冊登記。
2、新公司的冠名不得出現“浙江工業大學”字樣及其相關簡稱(如:“浙工大”、“工大”等)。
3、原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農藥產品)的各類許可證歸改制后的新企業所有。
六、原廠房的使用
甲方同意在過渡期內(簽訂轉讓協議之日至年月日),原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農藥產品使用的廠房和辦公用房租賃給新的企業使用,由新企業與甲方簽訂租賃合同。
七、勞動人事
1、原化工廠事業編制職工的公費醫療(含子女統籌醫療)、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基金仍按甲方事業編制人員相應政策執行,委托甲方統一辦理相關手續,所需費用由新的企業承擔。
2、原化工廠的所有人員的工資等福利由新的企業負責解決。
3、原化工廠事業編制人員的檔案工資由甲方負責管理。
4、原化工廠的黨組織、工會組織暫掛靠甲方產業集團公司。
5、原化工廠職工的職稱、職級評定待甲方明確產業集團的政策后再確定。
6、原化工廠事業編制的職工退休后,回到甲方辦理退休手續。
八、違約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處理。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外協商。
十、協議有效期自簽約之日起至原化工廠事業編制人員全部退休。
十一、協議生效本協議一式8份,甲乙雙方各執4份,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
十二、簽約地點杭州市浙江工業大學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授權人)(簽章)法人代表(授權人)(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改制轉讓合同書 篇2
甲方:浙江工業大學
乙方:上海遠*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根據《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加快省屬高校校辦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__)105號]、《關于印發《浙江工業大學校辦企業改制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工大(20__)3號]、《關于對浙江工業大學校辦企業改制方案的批復》[浙教供(20__)182號]等文件精神,甲乙雙方就浙江工業大學*工廠改制轉讓問題,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改制范圍
改制范圍為浙江工業大學*工廠(農藥產品)整體資產,但不包括該廠目前使用的廠房、土地資產。
二、 甲方改制企業資產狀況
根據浙江工業大學*工廠《資產評估報告書》[杭*評一字(20__)第39號],截止20__年7月31日,浙江工業大學*工廠(農藥產品)經評估后凈資產總額為2,437,081.94元。
三、 資產出售
1、乙方以2,437,081.94元的資產評估值(不包括無形資產)一次性整體收購浙江工業大學*工廠(農藥產品)。
2、乙方認可浙江工業大學*工廠的無形資產折算成現金計人民幣65萬元,并在整體收購該廠資產的同時,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3、根據評估報告,乙方承擔原浙江工業大學*工廠歷年欠應繳甲方利潤計1,677,095.10元。但考慮到原浙江工業大學*工廠應收帳款的構成實際情況,經友好協商,雙方同意將寧波*德盛化*廠貸款利息138,612.00元及陳*康醫療費13.00萬元債權轉給甲方收取;并同意乙方以28.5萬元一次性清繳原浙江工業大學*工廠欠繳學校的利潤,該款與資產購買金一并匯入學校的指定銀行帳號。
四、債權債務問題
浙江工業大學*工廠(農藥產品)改制后,原企業農藥產品的所有債權和債務全部由改制后的新企業承繼和承擔。
五、關于改制后的企業
1、甲、乙雙方同意在原浙江工業大學*工廠的基礎上共同發起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約定注冊資金為500萬元。其中甲方出資額為50萬元,占新企業注冊資本的10%;乙方出資450萬元,占新企業注冊資本的90%,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鼓勵和吸納原浙江工業大學*工廠的職工自愿參股。甲、乙雙方在簽訂該協議5日內,將各自的投資資金匯入雙方認可的指定銀行賬戶,按法定程序進行注冊登記。
2、新公司的冠名不得出現“浙江工業大學”字樣及其相關簡稱(如:“浙工大”、“工大”等)。
3、原浙江工業大學*工廠(農藥產品)的各類許可證歸改制后的新企業所有。
六、原廠房的使用
甲方同意在過渡期內(簽訂轉讓協議之日至20__年12月31日),原浙江工業大學*工廠農藥產品使用的廠房和辦公用房租賃給新的企業使用,由新企業與甲方簽訂租賃合同。
七、勞動人事
1、原化*廠事業編制職工的公費醫療(含子女統籌醫療)、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基金仍按甲方事業編制人員相應政策執行,委托甲方統一辦理相關手續,所需費用由新的企業承擔。
2、原化*廠的所有人員的工資等福利由新的企業負責解決。
3、原化*廠事業編制人員的檔案工資由甲方負責管理。
4、原化*廠的黨組織、工會組織暫掛靠甲方產業集團公司。
5、原化*廠職工的職稱、職級評定待甲方明確產業集團的政策后再確定。
6、原化*廠事業編制的職工退休后,回到甲方辦理退休手續。
八、違約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處理。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外協商。
十、協議有效期 自簽約之日起至原化*廠事業編制人員全部退休。
十一、協議生效本協議一式8份,甲乙雙方各執4份,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
十二、簽約地點杭州市浙江工業大學
甲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人代表(授權人)(簽章)法人代表(授權人)(簽章)
年月 日 年月 日
浙江工業大學化工廠改制轉讓合同書 篇3
供方:
簽訂地點:
需方:
簽訂時間:
經雙方協商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簽署本合同,具體細節如下:
一、為固定價格,無論市場價格如何變化,國家政策如何調整,本單價均不做調整。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所提供的產品必須滿足各種產品現行國
三、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供方必須滿足需方對產品質量的要求。
材料質量保證期為:按各種產品質量保證期執行(自材料最終驗收之日起計算)。
四、交(提)貨地點、方式:供方負責運至需方工地所指定地點(空港環河東路),供方負責及時卸貨。
五、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供方提供1、汽車2、火車3、船舶運輸至(1),運雜費用由需方承擔。運輸過程中要按國家標準包裝、覆蓋,做到無拋灑、無遺漏,不污染環境。
六、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無
七、計量方式(結算依據):以運至需方工地,需方實際驗收合格的數量為準,需方提供1、檢斤(過磅)2、檢尺計量方式。
八、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供方提供的包裝標準為:包裝標準要符合國家標準。
費用由供方承擔。供方對包裝物不進行回收。
九、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貨到需方工地后,需方按行業標準進行驗收,供方須隨貨提供產品出廠材質單等技術資料原件加蓋紅章);需方在貨到工地后1日內驗收完畢,如有質量異議須在貨到3日內向供方提出。
十、安全防護:供方應對送貨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品,產品應是有生產許可證的廠家、并且符合國家安全防護標準要求。
十一、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無
十二、結算方式:先款后貨,銀行轉賬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結算。
十三、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無十四、雙方責任:
(一)、需方責任
1、按需方指定時間交貨的,需方提前3天通知供方具體的供貨時間、規格、數量(或施工計劃安排)等信息,以便供方提前作好供貨準備。
2、需方負責提供材料存放場地,派專人指揮供方送貨車輛。
供方駕駛員須服從供方收料人員的指揮,把貨物卸到指定地點;
3、如果需要需方可到供方廠內進行實地考查,供方應提供方便條件并給予配合。
(二)、供方責任
1、供方負責供應滿足業主、監理和需方試驗室檢驗合格的材料,需方對材料質量有監督權。
2、供方所供應材料如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且已經卸料的,供方要及時負責清理出場,所發生的費用由供方自行承擔。
3、供方供應量不能滿足需方或材料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標準時,需方有權終止合同執行并另選合格供貨商。
十五、違約責任:
1、供方如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提供需方所訂購的產品(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根據影響施工的程度,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全部由供方承擔。
2、經證實因供方產品質量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供方承擔。
3、因需方計劃不及時而影響供方的供貨,所造成的損失由需方自行承擔。
十六、不可抗力:供需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十七、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向工程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是最終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十八、其他約定事宜:
1、需方若因業主原因發生設計變更,需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時,則供方應無條件服從;雙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合同變更或解除,需雙方同意且以書面形式確定,若一方不同意,原合同繼續有效;
2、監理、業主對供方提供材料同樣有權檢驗,提出的合理要求,供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3、供需雙方均為獨立核算單位,雙方與第三方的單位、集體、個人發生的任何經濟往來均不牽扯另一方。
4、由于供方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的安全事故,供方負全部責任,需方不承擔任何連帶影響。
4、
十九、本合同一式貳份,供方執壹份,需方執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結清帳款后自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