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參賽合同(通用3篇)
運動員參賽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比賽的正常進行,加強賽事組織方與參賽運動員的交流與合作,甲乙雙方簽訂運動員參賽合同。本協議中,甲方是組織實施賽事工作的組委會,乙方是參賽運動員。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比賽時間與比賽地點
本次比賽的時間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具體比賽日程、比賽地點和運動員報到的日期按照競賽規程的規定,如有臨時變動,則按照變動的時間進行。
第二條 甲方權利
2.1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競賽規程的要求積極完成比賽全過程的各項內容。如有變更,乙方應該積極地予以配合;
2.2 甲方可利用乙方的肖像等作為賽事策劃推廣宣傳,具體事項另行補充協議;
2.3 甲方可根據賽事商業開發計劃,要求乙方提供合作,合作事項另行補充協議;
2.4 甲方要求乙方參加比賽期間甲方組織的新聞發布會;
2.5 要求乙方參與球迷簽名會;
2.6 要求乙方參與贊助商舉行的活動;
2.7 比賽期間乙方不得參加賽事活動以外的商業活動,如果與已經簽訂的合同相抵觸,則不受本合同的制約。
第三條 甲方義務
3.1 甲方協調有關單位辦理乙方參賽所需的正式邀請函件,以及乙方需要的其他參賽手續;
3.2 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符合標準的飲食,并承擔相關費用;
3.3 甲方提供符合標準的住宿、交通、訓練場地(具體費用雙方協商另定);
3.4 甲方支付乙方參賽津貼與旅行補助金,以及獲得比賽成績所應給予的獎勵;
3.5 甲方給運動員提供符合競賽慣例要求的險種;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運動員參賽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比賽的正常進行,加強賽事組織方與參賽運動員的交流與合作,甲乙雙方簽訂運動員參賽合同。本協議中,甲方是組織實施賽事工作的組委會,乙方是參賽運動員。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比賽時間與比賽地點
本次比賽的時間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具體比賽日程、比賽地點和運動員報到的日期按照競賽規程的規定,如有臨時變動,則按照變動的時間進行。
第二條 甲方權利
2.1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競賽規程的要求積極完成比賽全過程的各項內容。如有變更,乙方應該積極地予以配合;
2.2 甲方可利用乙方的肖像等作為賽事策劃推廣宣傳,具體事項另行補充協議;
2.3 甲方可根據賽事商業開發計劃,要求乙方提供合作,合作事項另行補充協議;
2.4 甲方要求乙方參加比賽期間甲方組織的新聞發布會;
2.5 要求乙方參與球迷簽名會;
2.6 要求乙方參與贊助商舉行的活動;
2.7 比賽期間乙方不得參加賽事活動以外的商業活動,如果與已經簽訂的合同相抵觸,則不受本合同的制約。
第三條 甲方義務
3.1 甲方協調有關單位辦理乙方參賽所需的正式邀請函件,以及乙方需要的其他參賽手續;
3.2 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符合標準的飲食,并承擔相關費用;
3.3 甲方提供符合標準的住宿、交通、訓練場地(具體費用雙方協商另定);
3.4 甲方支付乙方參賽津貼與旅行補助金,以及獲得比賽成績所應給予的獎勵;
3.5 甲方給運動員提供符合競賽慣例要求的險種;
3.6 甲方的賽事推廣活動計劃、商業開發計劃以及其他與賽事相關活動中可能需要乙方配合的活動安排,應提前告知乙方活動的內容,協商相關內容。
第四條 乙方權利
4.1 乙方有權獲得參賽津貼與旅行補助金,有權獲得比賽成績所應給予的獎金;
4.2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合乎比賽慣例的險種;
4.3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合乎要求的餐飲、住宿接待;
4.4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合乎項目標準要求的訓練比賽場地;
4.5 乙方參與商業開發的賽事,乙方有權按照合同的規定獲取相應的商業開發收益;
4.6 對于甲方安排乙方參與的賽事推廣活動、商業開發活動,乙方有權事先獲得相關信息,有權決定自己的選擇。對于乙方出場的各種活動,甲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付給乙方報酬。
第五條 乙方義務
5.1 按照甲乙雙方協商的活動安排,乙方須準時參加各種活動;
5.2 乙方應在比賽中表現出應有的水平;
5.3 乙方應遵守比賽的各項規章制度;
5.4 乙方應維護賽事的品牌形象,乙方自身的形象;
5.5 乙方應保守雙方的秘密;
5.6 乙方應尊重對手、裁判、賽事主辦方和組織方的合同安排與比賽方案。如果事前變動,甲方沒有告訴乙方,乙方可以不履行合同。
第六條 商業開發
6.1 甲方的商業開發、賽事推廣活動應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活動的方式、時間、地點、內容、報酬等內容都以附件的約定為準,甲乙雙方有權協商補充相關事項;
6.2 甲方的所有賽事推廣和商業開發活動,不得與乙方已經簽訂的合同相沖突;
6.3 甲乙雙方在商業開發和賽事推廣中,都要維護賽事的品牌形象,維護雙方各自的利益,活動的內容和方式都應當與賽事的風格保持一致;
6.4 在商業開發活動中,要嚴格遵守本項目的職業道德要求。
第七條 合作期限
從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至____年該項賽事結束止。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甲乙雙方同意,未經對方書面允許,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外透露本協議和其他往來文件的內容,但為履行本協議或主張協議權利所需要的正當披露除外;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8.2 甲乙雙方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共同遵守本協議,認真履行各自應盡義務。任何一方知果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義務時,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8.3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本協議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乙方標準的餐飲、食宿、訓練、比賽條件,雙方協商采取補救措施,如無法補救,甲方應向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8.4 甲方在賽事推廣活動、商業開發活動以及其他與賽事相關的活動中,違反本合同的規定,乙方有權通知甲方停止該類活動,并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8.5 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協議規定如期舉辦比賽,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8.6 如果乙方沒有參與甲方按照合同規定安排的各項活動,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甲方賠償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8.7 因遇諸如自然災害、傷病瘟疫、政府干預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雙方以書面形式友好協商解決,協議延期或自動終止,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各自承擔損失。
第九條 保證陳述
雙方互相陳述、保證和承諾如下:
9.1 雙方均具有完全的權利和法律權限或有效的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9.2 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即依其中條款構成對雙方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責任,因為破產、清盤或其他影響債權人權利的法律對履行造成的影響除外。
第十條 有效期和終止
10.1 本合同自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終止或者雙方權利義務均履行完畢之日(以較晚發生者為準);
10.2 除了本合同中或根據法律規定的補救方法以外,在不影響提出終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權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權在出現下列情況時終止本合同,自另一方收到終止通知時生效:
10.2.1 另一方在執行本合同條款時發生重大違約,而且在違約方收到違約通知的____天內未能糾正;或
10.2.2 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陳述或保證被證明有重大的不正確或不準確。
10.3 本合同因為在此所述的任何原因而終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終止日前的責任,或者是履行終止后仍然有效的條款的責任。
第十一條 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違反了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那么雙方須及時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喪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將認同雙方同意終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條而終止,款項應支付至終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為將來而已支付的款項應按比例退還,除了明確規定在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的條款以外,任何一方將不就本合同而負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12.1 由于水災、火災、地震、暴亂、罷工、勞工運動、疾病[包括傳染性疾病(SARS)]或本屆賽事比賽日程正式公布后政府部門頒布的命令等不可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不是由于一方的過失而引起的情況(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鳳,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應被視為違約和應對另一方就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負責,而且履行時間應相應延長;
12.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須及時將不可抗力的性質、影響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證據。如果不可抗力持續或累計超過一個月,雙方在所有合理情況允許下為減輕影響或制定替代安排而進行真誠的協商。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選擇以下爭端解決機制:
13.1 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或
13.2 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四條 其他
14.1 所有根據本合同要求和許可發出的通知都必須是書面的,在親手送達或在以特快專遞(需要有回執)發出三天后視為正式生效;
14.2 本合同構成雙方之間就本合同所述內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關所述內容的協議;
14.3 乙方和甲方確認,在合作期間,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資料。雙方同意除非為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資料,雙方將保護保密資料,只在履行本合同時對同樣知道該等資料是保密資料并同意保密的人等披露保密資料。披露以所需知道的范圍為限。保密責任不包括非經一方違反保密責任而已為公眾所知或根據法律要求披露的資料,本合同終止之后保密責任繼續有效;
14.4 本合同未經雙方同意并特別指明是對本合同的修改,以書面形式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不得修改;
14.5 一方未對另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行為或之后的違約行為作出反對或采取行動不得視為棄權。本合同中的權利和補救方式是累積性的,任一方行使一項權利或補救不排除或放棄其對其他權利和補救方式的行使;
14.6 本合同中標題只為方便查閱,不構成本合同的實質內容;
14.7 任何一方沒有另一方的事先書面許可不得轉讓或授權本合同下的權利和/或責任。本合同和其中所有條款對雙方有效,也對雙方各自的繼承和批準的轉讓人有效。在任何情況下,允許的轉讓都不能免除出讓人的責任;
14.8 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合同條款同樣有效,對合同雙方構成約束力;
14.9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14.10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
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動員參賽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本縣住址: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住址: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工作任務約定為_______________ 。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為由甲方安排。以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作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
第五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每月人民幣________元。
第七條 乙方試用期滿后,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________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每月人民幣________元。
(二)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實行計件定額、多勞多得。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可在本合同第三十七條中明確。
第八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甲方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經乙方本人同意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可延期支付,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5日。
第九條 因乙方本人原因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可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或經濟處罰,可從乙方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其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安吉縣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乙方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于安吉縣最低工資80%的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十二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方應在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轉移等手續。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工作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
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十九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五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或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乙方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一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試用期內乙方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條 甲方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期滿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簽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簽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①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②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③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如雙方對乙方賠償計算有異議,可按乙方未履行的合同年限,每滿一年向甲方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賠償半個月工資。
十、其他
第三十七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①保險費用繳納;
②乙方提供體檢證明,并如實告知甲方曾經從事行業和身體異常情況;
③特殊工作崗位的乙方需與甲方另行簽字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實,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吉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