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實習協議書(通用3篇)
用人單位實習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乙方:學生姓名:____班級:____學生手機:_______
家長姓名:____家長手機:_______家庭固定電話: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根據學校教學計劃的要求,為今后學生實習就業做好準備,現經學校推薦和用人單位選拔,該同學被________面試合格,即將開始頂崗實習,實習期限為__年___月___日——__年___月___日。為確保學校與用人單位的協作和學生的實習質量,并加強對學生在實習期間的管理,現擬定本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根據用人單位需要,配合用人單位做好實習前期選拔工作,安排學生實習前準備工作。
2.就學生有關實習待遇與用人單位商談,并在實習前通報乙方。
3.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做好學生實習期間思想工作和定期對學生的實習考核工作。
4.負責實習期間學生與用人單位間的協調工作。
二.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學生的實習選拔工作本著本人自愿、學校推薦、用人單位選拔的原則,具體實習崗位由用人單位統一安排、統一管理,乙方在實習期間享受實習生待遇。
2.學生在實習期間必須遵守各項紀律,嚴格按要求完成實習任務。服從學校對實習單位的安排,服從實習班主任和實習指導教師的管理與調度;對安排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實習班主任反映,不得自行向實習單位提出,違者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3.嚴格遵守實習單位的一切規章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不做與實習無關的事;病假、事假必須按實習單位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并向實習班主任報告;用人單位有權隨時對違紀學生進行辭退,取消其實習資格,被辭退學生應在第一時間到學校報到,否則按曠課論處,并參照曠課的有關處理規定予以處理。
4.對實習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問題和矛盾,可向實習班主任反映,通過正常途徑、合理方式予以解決,不得自行處理,否則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擔。
5.在實習期內,學生必須聽從用人單位的安排與指揮。若私自違規違章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后果由自己承擔,并由用人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6.學生在實習期間若遇到人身侵害等原則問題應第一時間告知甲方以便處理。
7.家長要積極配合學校做好學生實習工作,掌握好子女實習狀況和工作時間,協助學校開展德育教育工作,并履行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全過程負責子女的實習期間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8.對學生在實習期間未經學校批準、擅自脫離實習單位等違紀行為的,學校將根據《南京市中等職業學校實習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視情節進行處理。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四.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實習班主任簽字:____乙方簽章::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用人單位實習協議書 篇2
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對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合同法》中,幾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實行了限制性規定。
兩條限制性規定: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后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單位動輒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阻礙勞動者自由擇業、自由流動的權利,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才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服務期和商業秘密進行違約金的約定。除這兩個內容外,不得進行其他違約金的約定。當然,如果約定的違約金只是對用人單位進行約束的,應該還是可以進行約定的。
用人單位實習協議書 篇3
甲 方:
乙 方: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相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甲方(用人單位)名 稱
住 所
勞 動 用 工 登 記 證 編 號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