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差旅費用報銷管理制度(通用3篇)
學校差旅費用報銷管理制度 篇1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財務管理,保障教師完成學校安排的各項學習培訓、外差等工作任務,現對教職工差旅費報銷標準作出如下規定:
一、差旅原則
1.全體教職員工必須服從學校外差工作安排,學校安排后方為因公
出差。
2.因公出差享受學校差旅費用報銷。
3.凡因公務、學習、培訓、會務等出差必須報校長批準。
4.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按交通費限額憑票據報銷,住宿費限額憑票
據報銷。
5.因公出差,學習,培訓等公務活動必須完成相關工作,否則不予報
銷。
二、差旅報銷標準
1.所有差旅報銷必須使用規范票據,否則不予報銷。
2.交通費一律據實限額報銷,目的地為宜城市,交通費按乘坐公共
汽車票價據實報銷,市內交通費(的士費用)包干10元;鄉鎮內,鄉鎮間交通費以乘坐公共汽車票價據實報銷,無的士費用;目的地為襄陽市及以上城市,交通以乘坐公共汽車票價據實報銷,市
內交通主要以乘坐公交車為主,若需要乘坐的士需以直線距離打表計程計時票據為準。
3.本校教職工多人同去同一目的地,市內交通費據實報銷,不按人頭重復計算。
4.出差人員未按審批出差路線繞道出差的,其繞道期間多開支的交通費和住宿費一切由個人自理。
5.出差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參觀、走親訪友而開支的,一切由個人自理。
6.所有外出學習憑上級文件通知,并報校長審批后方可外出。學校只報銷文件通知的金額,一切自費項目不予報銷。
7.到襄陽市以外參加長期會議或被學校委派長期學習培訓的人員與會或培訓期間按教體局有關文件執行。
8.因職務評聘、學歷培訓、個人考證等為目的的各類學習培訓外出,學校原則上不報銷任何費用。
9.出差回校后一周內報銷,每次填一張差旅單。出差前需預借現金要填好借條,經校長簽字后領取。
10.自帶交通工具的按公共汽車標準報銷交通費,沒有經過校長同意的,安全自己負責。
11.因特殊情況租用交通工具的參照教體局租用車輛規定執行。
12.教職工乘坐學校租用車輛進城的,不再單獨報銷個人任何交通費。
三、住宿費報銷標準
1、宜城市內出差、學習、培訓、會務一天內能來回的不報銷住宿費,因連續多天確需住宿的按最高限額每天50元,依據票據限額報銷,超過最高限額標準部分費用自理。
2.襄陽市內確因時間原因需提前或推遲一天到或回而住宿的,應提前向校長申請。按最高限額每天80元,依據票據限額報銷,超過最高限額標準部分費用自理。
3.國培、省培、襄陽市培訓、大學生頂崗教師培訓以教體局文件為標準。國家包吃包住包交通,學校只報銷培訓人員從學校到集中點的交通費。對于培訓時間超過一月的補助交通費,補助標準為一月100元包干(包括開學報道以及培訓結束回校)。
4.教師因參加教研室組織大比武,大講賽,說課等活動,若是學校集體活動已組織包車就餐等,不報銷單獨個人交通費住宿費。一人單獨參與活動的交通費參照以上標準執行,住宿費參照以上標準執行,制作課件、購買相關材料費用必須事先匯報校長批準后方可執行,無批準者費用自理。
四.報銷程序:由出差人填好差旅報銷單,粘貼好票據及文件通知,由年級負責人簽字證明,再由校長審批簽字后到財務處報銷。
五.說明:
1、出差均無伙食補助通訊費補助,此制度從討論制定后執行。
2、制定本制度是為以后有制度可依,公正、公開、公平。
3、本校差旅費住宿費只為本校教職工服務。
4、此制度從____________年執行。
學校差旅費用報銷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一、為加強銷售合同的管理,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凡屬于不能即時結清的對外銷售活動,都要依法簽訂銷售合同。
三、簽訂銷售合同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
關法律及政策。
2 、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3 、 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的耐火材料銷售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評審、簽訂、履行
一、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實行委托代理制度,代理人必須具有《法人授權委托書》,方可在授權的'范圍內簽訂銷售合同,否則一律視為無效合同。
二、持有《法人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因公或其他原因調離本職崗位,必須將《法人授權委托書》交回單位,否則,一切責任均由部門領導和責任人負責。
三、對外簽訂銷售合同一律以本公司名義,部室不得獨立對外簽訂銷售合同。
四、對外簽訂銷售合同,一律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須有專人保管。
五、 本公司對銷售合同實行評審制度(一般常規性合同除外),由營銷部組織,其他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1 、一般常規性合同:合同金額在50 萬元以下及交貨期在2 個生產周期(粘土磚50 天、硅磚90 天)以上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常規性合同:
a. 連續2 年及2 年以上有業務來往,且是相同或相類似品種;
2 、合同金額在50 萬元到200 萬元之間的,有營銷部部長主持評審。
3 、如需預砌組裝、技術條件有變化但現有生產工藝能滿足、合同金額超過200 萬元的銷售合同由經營經理主持評審。
4 、如交貨期過緊,技術條件過高現有生產工藝不能滿足、合同金額超過500 萬元的銷售合同由經理主持評審。
5 、 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約束和保護,必須全面履行。
6 、生產部須根據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作好如下工作:
A 、 圖紙的審核
B 、生產工藝、技術標準的制訂和發放
C 、生產計劃的安排及組織
7 、營銷部根據合同要求進行包裝、交付及與顧客溝通。
8 、財務部及時準確辦理結算事宜。
9 、各有關部室應加強聯系,發現問題及時協商解決,力求避免后期被動。
10 、銷售合同簽訂后,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對合同進行修訂、解除,由營銷部與顧客進行協商,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的修訂、解除手續。并及時通知各有關部門。
11 、如合同發生糾紛,由營銷部提出意見,經經理同意后,及時與顧客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將全面情況匯報經理。如需仲裁或訴訟,須經經理批準,由營銷部清欠辦統一對外辦理。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一、正常銷售合同的簽訂由營銷部全權負責,營銷部部長為銷售合同簽訂的負責人。
二、合同的傳遞
1 、營銷部訂貨室負責及時將合同發放給有關部門或班組。
2 、合同傳遞的部門
1 )生產部
2 )技術部
3 )財務部
3 、銷售部訂貨室應及時登記《訂貨臺帳》,每月累計一次。
4 、銷售合同不得轉借他人,有關部門需查閱合同時,須經營銷部負責人批準。
5 、銷售合同由營銷部訂貨室每年裝訂一次,并長期妥善保存。
第三章附則
一、本規定遇有和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抵觸時,以國家規定為準。
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管理規定自行廢止。
學校差旅費用報銷管理制度 篇3
鎳業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不斷提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促進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訂立及管理。
三、管理原則:
公司員工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所有員工均需依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四、管理職責
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負責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及統一管理。
五、程序及時間
1.新入職員工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辦理錄用手續時簽訂。
2.合同期滿愿意繼續為公司服務的員工,在原合同終止的時間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六、合同種類
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臨時性用工合同、勞務合同五種形式。我公司員工勞動合同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符合條件者,經批準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需要時,簽訂其它類型勞動合同。其中:勞務合同適用于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需要購買社會保險的員工。
七、合同簽署權限
1.董事長負責與副總級以上(含)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總經理負責與部門負責人及相同職級以上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其它人員勞動合同由公司授權綜合管理部部長簽訂。
4.勞動合同統一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簽訂及存檔。
八、合同的形式
公司《勞動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等。
九、訂時間及期限
1.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首次簽訂合同時間規定如下(含試用期),普通員工:1~3年;
一般管理技術人員(11級以下):2~4年;
中層管理技術人員(7~10級):3~5年;
高級管理技術人員(六級以上,含六級):5年以上。
特殊崗位或特聘人員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其約定簽訂時間
第二次簽訂合同時間按第五條規定執行,時限與第一次相同;兩次簽訂合同后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3.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十、相關規定
1.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2.公司按時付給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的勞動報酬嚴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崗取酬,崗變薪變的原則,基本工資嚴格按照同工同級的原則,績效獎金嚴格按照個人貢獻大小和企業經營狀況確定。
3.公司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為員工繳納養老、生育、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
4.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適當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5.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制度等規定執行。
6.《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十一、附則
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制定、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