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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借貸合同

發布時間:2024-02-11

信用借貸合同(通用3篇)

信用借貸合同 篇1

  款。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對違約部分,按規定加收_________%利息。

  第四條借款方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須在貸款到期前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簽訂延期還款協議。借款方不申請延期或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的,從逾期之日起,貸款方按規定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可隨時從借款方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

  第五條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對借款方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貸款方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信貸制裁。貸款方按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借款方存款賬戶中扣收。

  第六條在借款方發生財產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務的情況下,借款方愿以其財產(包括應收款項)優先償還所欠貸款方的貸款本息。

  第七條借貸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訴訟須向本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請仲裁的,按有關仲裁規定辦理。

  第八條其他_________。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及銀行有關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合同從借、貸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貸雙方各執一份。

  借款方:

  貸款方:

  簽訂日期:

  借款合同范本(二)

  借款人因生意需現金周轉,共同向出借人申請借款。出借人同意出借,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金額與借款期限

  1、本合同借款金額為:人民幣貳仟萬元整(¥:XX0000。00元)。

  2、本合同借款期限為:六個月,自20年5月日至20年11月日。

  3、借款支付方式:現金。

  第二條:借款利率與利息

  1、本合同的借款是以商業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本利率的四倍確定利息。

  2、本合同借款以出借人出借款項之日起計息。

  第三條:借款人的擔保方式

  本合同兩借款人以個人信用及信譽作為借款擔保,互相負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條:出借人的權利義務

  1、出借人有權掌握了解借款人借款金額的使用用途,走向、經營狀況和債權債務情況。

  2、出借人如發現掌握借款人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金額。

  第五條: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1、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到期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人對所借款項應合法使用,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的約定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應按月承擔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

  3、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應再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計罰息。

  4、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應自愿以個人名下的存款、股票、動產和不動產等財產償還借款。

  5、出借人因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差旅費、律師費)均由借款人承擔。

  第七條:爭議解決

  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出借人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訴訟。

  第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出借人、借款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清償時終止。

  第九條: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借款人各執一份,效力同等。

  出借人:

  借款人:

  簽訂日期:

信用借貸合同 篇2

  ____農信社貸字( )第 號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牽頭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向以上由牽頭社和成員社組成的社團申請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由保證人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貸款通則》和《河南省農村信用社社團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貸款合同。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規定和本合同條文另有約定,合同中的詞語按照下列含義進行解釋:

  1.1 “社團貸款”指由牽頭社和成員社組成的貸款社團,采用同一貸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貸款。

  1.2 “社團會議”指由牽頭社組織召開或者牽頭社應成員社提議召開,全體成員社參加,共同商議社團貸款相關事宜的組織。

  1.3 “牽頭社”指負責籌組貸款社團和受成員社委托負責貸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員社”指接受牽頭社邀請,自愿參加貸款社團,共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信用社。

  1.4 “承諾金額”指牽頭社和成員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金額。

  1.5 “貸款承擔比例”指牽頭社和成員社的承諾金額占貸款總額的比例。

  1.6 “貸款人”包括牽頭社和成員社。

  第二條 借款人陳述和保證

  2.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為本合同項下貸款而向牽頭社和其他貸款人提供的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3 本合同簽訂之前無重大經濟糾紛訴訟發生。

  2.4 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牽頭社開立專門賬戶。

  2.5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前在牽頭社開立的賬戶上備足當期應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權牽頭社于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從賬戶主動劃收。

  第三條 貸款的金額、用途和期限

  3.1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的貸款。根據“自愿認貸,協商確定”的原則,各貸款人的承諾金額如下:

  貸款人 承諾金額

  _______縣_______a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b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c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d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e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3.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中確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共_______個月,自 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據為準。

  3.5 借據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記載事項如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四條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月息_______‰。

  4.2 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借款利率并應適用于本合同項下借款時,貸款人無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權依規定按調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計算利息。

  第五條 貸款發放

  5.1 貸款人應當按照各自承諾的貸款金額和第5.4條約定的時間發放貸款。

  5.2 成員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別與借款人開立借款借據發放貸款。

  5.3 貸款發放時,各成員社應根據本合同約定,將款項劃到借款人在牽頭社開立的專門賬戶。

  5.4 牽頭社和各成員社發放的款項,均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營業終了前將款項劃撥到帳。

  第六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提前歸還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覺接受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了解及監督;

  6.5 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其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的調查、了解及監督,并有義務向貸款人提供相關各期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報表資料;

  6.6 對貸款審查過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6.7 發生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時,應于事件發生后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保證立即歸還借款本息。

  6.8 對貸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簽收后應在3日內將回執寄出;

  6.9 如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兼并、合資、分立、減資、股權變動、重大資產轉讓以及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權益實現的行動時,應至少提前30日通知貸款人,并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否則在清償全部債務之前不得進行上述行為;

  6.10 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營業范圍、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后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6.11 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與本借款相關的全部資料;

  7.2 依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依本合同約定借款人應償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3 對借款人逃避監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有權實行信貸制裁,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現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7.5 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其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約定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還款:

  8.1 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牽頭社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及擔保人同意繼續擔保的書面意見,經過社團會議決定同意,由社團所有貸款人與借款人共同簽訂展期協議后,本合同項下借款才相應展期;在雙方簽訂展期協議前,本借款合同繼續執行。

  8.3 貸款本息收回時,由牽頭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承擔比例劃付到各成員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額歸還社團貸款時,對歸還的部分,牽頭社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承擔比例分別劃歸各成員社。

  8.5 貸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計收的罰息,由牽頭社按照規定統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條 提前還款:

  9.1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于擬定提前還款日前 日向牽頭社提交申請,經過社團會議決定同意后,可以提前還款。對于提前償還的款項,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 借款人經過社團會議決定同意提前還款的,按實際用款天數計算利息,與本金一并歸還。

  9.3 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的,貸款人有權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計收利息。

  第十條 擔保:

  10.1 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的清償和可能發生的借款人違約金、賠償金、銀團實現債權的費用的承擔,由 保證人 和向貸款社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與各貸款人共同簽訂編號為____農信社貸保字( )第___號社團貸款擔保合同。

  10.2 牽頭社認為發生了社團貸款擔保合同中約定的足以影響擔保人的擔保能力的有關事項、提交社團會議討論決定后,借款人應重新提供令貸款人滿意的擔保;但在新的擔保合同生效前,銀團貸款擔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貸款人和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并提取借款的,貸款人有權按合同利率按日計收遲延違約金。

  11.3 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遲延違約金。

  11.4 貸款人到期不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貸款人有權限期清償,有權對借款人在貸款人開立的所有賬戶資金行使抵銷權,同時對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條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對借款人違約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條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11.7 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時出現11.5、11.6所列情形的,貸款人應擇其重而處罰,不能并處。

  11.8 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在收到貸款人通知后3日內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貸款人滿意的補救措施,否則貸款人有權取消尚未發放的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

  11.8.1 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其他財務資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借款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監督的;

  11.8.3 未經貸款人同意轉讓或處分、或者威脅轉讓或處分其資產重要部分的;

  11.8.4 其財產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類似人員接管,或者其財產被扣押或凍結,可能使貸款人遭受嚴重損失的;

  11.8.5 未經貸款人同意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兼并、合資、分立、減資、股權變動、轉讓以及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權益實現的行動而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

  11.8.6 發生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營業范圍、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或對外發生重大投資等情況使貸款人債權實現受到嚴重影響或威脅的;

  11.8.7 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財務狀況惡化等,使貸款人債權實現受到嚴重影響或威脅的;

  11.8.8 其它任何可能導致貸款人借款合同項下債權實現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11.9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利息,拖欠利息達到2個月(含)的,貸款人有權宣布全部貸款提前到期,自第2個月21日起起,對全部貸款按照逾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第十二條 費用:

  12.1 除利息外,社團貸款牽頭社和成員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12.2 社團貸款所發生的費用支出,由牽頭社先行墊付,由成員社按照貸款承擔比例分擔。

  第十三條 牽頭社的權利和義務:

  13.1 根據貸款管理規章制度的規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約定貸款項目的評估審查;

  13.2 組織辦理社團貸款的擔保手續;

  13.3 對審定同意發放的社團貸款總額及各成員社分擔的貸款金額,逐筆進行登記,記錄發放和收回情況;

  13.4 設立借款人貸款專戶,將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歸還的本金,按貸款承擔比例及時歸還成員社;

  13.5 組織召開或者應成員社提議召開社團會議;

  13.6 收集有關社團貸款的實施情況,并定期向社團貸款成員社通報社團貸款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13.7 指定專人負責社團貸款的具體事務;

  13.8 監督、檢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況;

  13.9 必要時向貸款人通報貸款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有緊急情況的,隨時通報;

  13.10 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社團會議決定采取相應的行動;

  13.11 辦理成員社委托辦理的有關社團貸款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成員社的權利和義務:

  14.1 各成員社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應按照貸款承擔比例各自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

  14.2 各成員社均是在對借款人的項目、業務、財務狀況的獨立調查和分析的基礎上,自主決定訂立本合同。

  14.3 各成員社授權牽頭社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行使貸款人的權利,其行為對各成員社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成員社應通過牽頭社行使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

  14.4 成員社有權向牽頭社了解借款人的貸款使用、項目建設等情況。

  第十五條 社團會議:

  15.1 社團會議由牽頭社組織召開,任何一個成員社均可以提議召開社團會議;

  15.2 牽頭社和全體成員社參加時,社團會議才能召開;

  15.3 社團會議根據需要召開,不受時間和地點限制;

  15.4 社團會議有權對社團貸款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并由牽頭社負責采取措施;

  15.5 社團會議通過決議,應當由牽頭社和成員社全體一致通過。

  第十六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與轉讓:

  16.1 本合同自貸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屬于本合同的保證合同獲得上級有權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償清之日終止。

  16.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約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執行。

  16.4 合同變更、解除的,不影響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不影響本合同中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

  16.5 借款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必須經貸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確認擔保。在全體貸款人與受讓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 貸款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應及時通過牽頭社書面通知其他貸款人、借款人及擔保人。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

  17.1 借款人和貸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7.2 各貸款人之間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召開社團會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級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第十八條 其他事項:

  18.1 對本合同未盡事宜,合同雙方可以另行協商約定其他事項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簽訂后,牽頭社按照管理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并通過上級主管機關報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備案。

  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貸款人和借款人各執一份,報上級主管機關和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備案一份。

  借款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貸款人(牽頭社)(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信用借貸合同 篇3

  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        

  HEILONGJIA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20__版

  個人擔保借款合同

  編號:                 

  特別提示:借款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特別是對黑體部分予以重點關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及時向貸款人及專業人士咨詢。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合同特別條款所列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條款和特別條款兩部分組成,通用條款和特別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借  款

  第一條  借款

  1.1借款金額:見本合同第15.1條。

  1.2借款用途:見本合同第15.2條。

  1.3借款期限:見本合同第15.3條。

  1.4借款利率:見本合同第15.4條。

  1.4.1 借款利率以貸款發放時適用的貸款人掛牌公告的同期限同檔次利率確定,據此確定的利率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并按下列公式換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4.2 貸款發放后遇貸款人利率調整,并適用于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按15.4.2條處理。

  1.5 貸款人有權決定在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基礎上為借款人執行優惠利率,亦有權根據情況調整上述優惠利率的執行期間,有權調減或取消利率優惠幅度。

  1.6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等與借款憑證記載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先決條件

  未滿足下列任何一個條件,貸款人有權不提供本合同項下借款:

  2.1 擔保人具有為本合同擔保所需的資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權。

  2.2 借款人、擔保人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單據并辦妥相關手續。

  2.3 借款人按照貸款人關于支付管理的規定,如實聲明貸款用途、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2.4本合同項下借款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有關登記、交付、保險等法律手續已按貸款人要求辦妥且該擔保物權、保險持續有效。

  2.5 借款人、擔保人、擔保物未出現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條  借款提取方式

  3.1受托支付

  3.1.1 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提出不可撤銷的申請并委托貸款人將借款通過借款人賬戶直接劃入借款人交易對象的賬戶。

  3.1.2 如本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已明確交易對象,雙方應在本合同第16.1條中約定相關支付信息,同時借款人向貸款人遞交交易證明材料,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后發放借款。

  3.1.3 如本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尚未明確交易對象,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第16.1條約定的期限內,待支付對象確定后填寫《個人貸款資金支付授權委托書》,并向貸款人遞交相關交易證明,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后發放借款。

  3.1.4 借款人對支付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請存在與本合同約定不符、交易資料不完備或者不真實等情形的,貸款人可以不發放、不支付相應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對交易對象違約或者形成其他損失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導致貸款資金支付失敗或支付延誤,由此造成借款人對交易對手違約或者形成其他損失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

  3.1.5 借款人承諾:貸款人將借款資金按本條約定進行劃款,即視同貸款人已依據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資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擔與本條約定相關的所有風險。

  3.2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將借款劃入第16.2條約定的結算賬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3.3 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調整個人貸款資金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將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3.4 提款回轉

  3.4.1 因本合同項下借款依據的、與用款相應的商務合同不能全部實際履行、被解除、被撤銷或無效等非貸款人原因,導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為相關交易實際支付款項的或者發生交易款項回轉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歸還相應的貸款資金。

  3.4.2 借款人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貸款人有權收回未按約定支付的貸款資金。

  3.4.3 貸款資金按照本條約定歸還至貸款人前,按第1.4條約定計息、結息。

  第四條  還款

  4.1 還款方式、結息周期、結息日、還款周期、還款賬戶等見本合同第十七條。

  4.2 借款人應于每期還款日前在第17.2條所述借款人賬戶內存入足以償還當期借款本息的款項,貸款人可直接從該賬戶中劃收借款本息。該賬戶內資金不足以清償當期借款本息,貸款人有權決定是否劃收。貸款人不劃收的,該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處理;貸款人劃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處理。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要求變更指定還款賬戶,須經貸款人同意。

  4.3 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抵銷權的,借款人的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貸款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計算。

  4.4 借款人的還款,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按以下順序清償:

  4.4.1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數筆到期債務,且借款人的還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借款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4.4.2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對借款人行使抵銷權的,所抵銷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貸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向貸款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4.5借款人的還款不足以清償應付債務數額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還款用于清償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五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借款人在還款時對提前還款部分按照實際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還款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補償金,比例見本合同第十八條。

  第六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將貸款用于投資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權益性投資。本合同第16.2條約定的自主支付賬戶若為借款人簽約借記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賬戶或購買基金及其他股本權益性投資使用的卡。

  6.2 按貸款人要求如實提供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單據。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應保留用途證明材料。

  6.3 借款人有義務配合貸款人進行貸后檢查及貸款支付核查。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所貸款項的用途證明。借款人未按約定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貸款用途不符合約定的,貸款人有權隨時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約定向借款人計收相應罰息。

  6.4 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6.5 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動時,應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

  6.6 出現本合同第12.2條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時,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并落實貸款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6.7 借款人同意接收貸款人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渠道發送的與貸款相關的信息服務及相關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機、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等變更、暫停、遺失、被盜等情況,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以免貸款信息泄露。若未來貸款人決定對信息服務收取費用,雙方將另行商定。

  第七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 有權了解并檢查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使用情況、擔保人及擔保物情況。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7.2 借款人出現本合同第12.2條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3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擔保權的費用時,貸款人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中劃收。

  7.4 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擔保人未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擔保人的違約行為進行公開披露。

  7.5 貸款人在辦理本合同項下相關業務及履行風險管理程序時,可根據需要向全國個人征信系統或其他數據信息系統查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個人信息和信用報告;可按照有關規定向全國個人征信系統或其他數據信息系統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銀行業務信息。

  7.6 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擔  保

  第八條  借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見本合同第19.1條。

  擔保的共性條款

  8.1 適用于本合同項下保證、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共性條款。

  8.1.1 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

  8.1.2 擔保人承諾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授權。

  8.1.3本合同項下借款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項下借款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物的擔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擔保),貸款人有權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貸款人已經選擇某一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債權的,也可同時主張通過其他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

  8.1.4本合同項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其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當貸款人放棄借款人的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該擔保物權時,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8.1.5擔保人、擔保物出現本合同第12.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擔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等發生變動的,擔保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8.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與擔保人協議以擔保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擔保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保證人支付的款項或者處分擔保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于歸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者費用等:

  A.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貸款人未受清償;

  B.擔保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C.擔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D.借款人、擔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E.擔保期間,擔保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F.擔保期間,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G.借款人、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H.其他嚴重危害貸款人權利的情形。

  8.1.7 擔保人為債務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數筆債務提供保證,且擔保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對擔保人行使抵銷權的,所抵銷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貸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向貸款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8.1.8擔保人以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物為一個或數個債務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與貸款人之間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數筆債務提供擔保,且擔保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8.1.9 擔保人已充分認識和理解利率風險,并承諾承擔因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變動而增加的擔保責任。

  8.1.10 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擔保條款的效力,擔保人仍應按照擔保條款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8.2 適用于本合同項下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共性條款

  8.2.1擔保物詳細情況見本合同第19.2條。

  8.2.2擔保物暫作價見本合同第19.3條。

  8.2.3 擔保物權的效力及于擔保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合物、混合物、分離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或權利。

  8.2.4擔保物為共有的,擔保人承諾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8.2.5 擔保物保險

  A.如果貸款人要求,擔保人應對擔保物辦理保險,保險期限不應短于借款期限,保險金額應不得低于貸款金額,并指定貸款人為該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據原件交貸款人保管。

  B.擔保期間,擔保人應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并履行保險合同(含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下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擔保人未按時足額繳付保險費或者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的,貸款人有權代繳保險費或者代辦保險(續保)手續。相關費用由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貸款人直接從擔保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中劃收。

  C.擔保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得單方或者與保險人協商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的請求權或者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D.擔保物發生保險事故,擔保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及貸款人,并負責索賠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賠,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8.2.6 擔保期間,擔保物價值減少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恢復擔保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8.2.7擔保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得對擔保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許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處分擔保物的,所得價款應用于提前清償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8.2.8 擔保期間,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貸款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8.2.9 貸款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不轉讓相應的擔保物權。貸款人轉讓擔保物權的,擔保人應當協助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擔保的個性條款

  8.3 保證

  8.3.1 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8.3.2 一次性還款的,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償還的,保證期間為每期還款日起二年。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期限變更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期限變更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本合同債務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貸款人確定的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8.3.3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貸款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中劃收相應款項用以清償,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全部清償完畢止。劃收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所有債務的,貸款人有權決定清償順序。

  8.3.4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抵銷權的,保證人的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貸款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證人之日起計算。

  8.4 抵押

  8.4.1 抵押人應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價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已設定抵押、已出租等情況。

  8.4.2 抵押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申辦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或其他權利證書由貸款人持有,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8.4.3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義務。貸款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抵押人應當予以配合。

  8.4.4 關于抵押房屋拆遷的特別約定

  A.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房屋發生拆遷、征收或類似情形(以下統稱“拆遷”),借款人、抵押人應在知悉拆遷消息后的10日內通知貸款人。

  B.若拆遷采用產權調換補償形式,借款人、抵押人應與貸款人協商提前清償債務,或以拆遷調換的房屋繼續為借款設定抵押并簽訂相關協議,配合貸款人為調換房屋辦理預告登記和抵押登記,并承擔相關費用。在新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應當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C.若拆遷采用貨幣補償形式,貸款人有權就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優先受償;借款履行期未屆滿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要求抵押人將拆遷補償款通過開立保證金專戶或存單等形式為債務提供擔保并簽訂相關協議。

  D.借款人、抵押人違反本條承諾或約定的,應按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具體比例見本合同第20.4條,同時貸款人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擔保責任。

  8.4.5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需及時向貸款人提供有關單位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8.5 動產質押

  8.5.1出質人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將質物及貸款人要求的相關資料交由貸款人保管。需要辦理登記的,出質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相關權利登記證明材料由貸款人持有。

  8.5.2 質權存續期間,貸款人應當妥善保管質物。貸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費由出質人承擔。因貸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毀損、滅失,造成出質人損失的,貸款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5.3 借款人歸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的,貸款人應及時返還質物。出質人應及時接收質物;出質人不接收的,貸款人有權提存質物及相關單證,費用由出質人承擔;出質人因未及時接收質物所造成的損失,由出質人自行承擔。

  8.5.4質物價值發生了減損變動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人補足質物價值或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借款人或出質人應在貸款人要求的時間內履行。

  8.6 權利質押

  8.6.1需要交付權利憑證的,出質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相關的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應當妥善保管出質人交付的權利憑證。需要辦理出質登記的,出質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登記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手續,相關權利登記證明材料由貸款人持有。

  8.6.2 出質人聲明并保證:出質權利不存在被申請撤銷、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異議、查封、凍結、監管、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掛失、止付以及其他影響質權實現的情形。

  8.6.3 出質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繳納與出質權利相關的各項費用,履行各項法定義務,以保證出質權利在質權存續期間持續有效。

  8.6.4 以匯票、本票、支票、倉單、提單、債券以及其他須背書轉讓的權利憑證出質的,應當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8.6.5 用于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本合同項下債權到期的,貸款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變現,所得價款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8.6.6 用于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后于本合同項下債權到期的,出質人同意貸款人提前兌現或者提貨,所得價款用于清償債務。

  8.6.7 借款人歸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質權人應當及時返還權利憑證。出質人應及時接收權利憑證。出質人不接收的,質權人有權提存該權利憑證,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違 約 責 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在借款人、擔保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因貸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9.2 借款人未按雙方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上浮比例見本合同第20.1條。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調,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罰息利率相應上調。

  9.3 借款人未按約定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上浮比例見本合同第20.2條。借款人不配合貸款人核查貸款用途或違約使用之日無法查明的,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計收罰息。在此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調,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罰息利率相應上調。

  9.4 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應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內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含違約使用罰息)和借款逾期后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罰息和違約使用罰息)。借款期內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內按合同約定借款執行利率計算復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計算復利;逾期借款的應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計算復利。

  9.5 借款人、任一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貸款人有權要求其限期糾正違約行為、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有權宣布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9.6 擔保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應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所擔保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比例見本合同第20.3條;給貸款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同時給予全額賠償。

  A.未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權;

  B.未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款及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已經設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等情況; 

  C.未按合同約定辦理登記、變更登記、保險手續,未移交質物、權利憑證;

  D.未按貸款人要求恢復擔保物價值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E.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擅自處分擔保物;

  F.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者影響貸款人實現擔保權的行為。

  其  他 

  第十條  費用承擔

  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登記、評估、鑒定、見證、運輸、保管等費用由借款人、擔保人承擔。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11.1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可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方式解決。具體方式見本合同第二十一條。

  A.訴訟。由雙方約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B.仲裁。提交各方約定的仲裁機構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1.2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2.1 本合同所稱“期限屆滿”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貸款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的約定宣布本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12.2 本合同所稱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喪失還款能力;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擔保能力明顯下降;擔保物價值減少、毀損、滅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擔保物所有權歸屬第三人或者出現權屬爭議等影響貸款人實現擔保權。

  12.3 本合同所稱擔保物包括抵押物、質物和出質權利。

  12.4 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借款人或擔保人的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貸款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關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12.5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涉及業務術語的,各方同意依照貸款人有關業務規定和金融慣例辦理。

  12.6 本合同項下《個人貸款資金支付授權委托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7 其他約定見本合同第二十四條。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及份數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數見本合同第二十五條。 

  第二部分 特別條款

  特別條款用于確定前述通用條款的相關內容,各方當事人承諾嚴格遵守以下約定: 

  第十四條 立約人信息

  立約人個人姓名或單位全稱  

  貸款人(債權人)  

  借款人(債務人)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第十五條  借款

  15.1 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                                    。

  15.2 借款用途:                                        。

  15.3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5.4 借款利率。

  15.4.1執行月利率為          ‰。

  15.4.2貸款發放后如遇貸款人利率調整的,并適用于本合同項下貸款按以下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A.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執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借款利率調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貸款人按調整后相應期限檔次新的借款利率執行,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

  B.在貸款期限內不調整。

  C.其他                                   。

  第十六條  借款提取方式

  16.1 受托支付信息

  收款人戶名(姓名)收款賬號開戶行金額用途  

  (表中欄目不夠填寫而增加的附表,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如本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尚未明確交易對象,借款人應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內向貸款人申請資金支付。

  16.2 自主支付賬戶信息

  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將借款劃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結算賬戶(戶  名           賬號/卡號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十七條 還款

  17.1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按以下第      種方式還本付息:

  A.實行利隨本清方式還款,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結清借款利息。

  B.按    (月/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結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

  C.分期還款的,按□季/□每    個月還款,還款日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20日。借款人與貸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還款,計算公式如下:

  (1)等額本息還款法:

  每期還款額= 

  (2)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期還款額= +(借款本金-累計已歸還本金額)×期利率

  D.其他還款方式:

  17.2借款人還款賬戶為以下第     項所列賬戶:

  A.同本合同第16.2條約定的賬戶。

  B.其他賬戶戶名          賬號/卡號:                                   。

  第十八條  提前還款

  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提前還款金額的百分之        (大寫)支付補償金。

  第十九條  借款擔保

  19.1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19.2 擔保人同意以                      提供擔保。上述擔保物詳見(清單名稱及編號)                                                              ,該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上述擔保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該擔保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擔保權構成任何限制,其最終價值以實際處理擔保物所得價款為準。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20.1 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大寫)計收罰息。

  20.2對違約使用借款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大寫)計收罰息。

  20.3對擔保人的違約行為, 按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百分之      (大寫)收取違約金。

  20.4對借款人、抵押人的違約行為, 按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百分之      

  (大寫)收取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  爭議解決

  爭議解決按以下第           種方式執行。

  A.訴訟。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仲裁。仲裁機構全稱:                                             。

  第二十二條  權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權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義務、責任,并不構成該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一方對另一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其根據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也不視為其對該權利的放棄。

  第二十三條  變更、修改與終止

  本合同經各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在其項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不得終止。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貸款人      份,擔保人各      份,

  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擔保人聲明:貸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關條款(特別是黑體字條款),應我方要求對相關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說明,我方已經知悉并理解上述條款。

  貸款人(蓋章“公章或信貸業務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件號碼:

  送達地址: 

  郵編:          

  聯系電話:                                                                                     

  擔保人(簽字、手印):                擔保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

  郵編:                               郵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件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擔保人(簽字、手印):                擔保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

  郵編:                               郵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件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擔保人(簽字、手印):                擔保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

  郵編:                               郵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財產共有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件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法人擔保人                           法人擔保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公章:                                公章:

  送達地址:                           送達地址:

  郵編:                               郵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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