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聘請歌手合同書(通用3篇)
委托聘請歌手合同書 篇1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合同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受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鑒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從事電影(電視劇)制作資格的法人機構;
2.乙方是具有音樂作品演唱經驗的表演者;
3.甲方決定聘請乙方為電影(暫定名)演唱并錄制音樂作品,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請。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電影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特達成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1乙方工作開始的時間按下列第種方式確定:
(1)乙方應于年月日起開始音樂作品的演唱和錄制工作。
(2)甲方第一次向乙方發出工作任務指示之日。
(3)其他:
1.2乙方工作結束的時間按下列第種方式確定:
(1)音樂制片錄制完成,乙方的工作結束。
第二條酬金及支付方式
乙方收款后須向甲方出具收款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收條、收據、發票等。
第三條制作要求和標準
第四條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第五條保證與承諾
①《攝制電影許可證》、
②《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證)》、
③《攝制電影許可證(單片)》
④《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證)》(如已取得甲證,則無需另行申請乙證。
上述證照如果甲方已經取得,則甲方保證在有效期內;未取得的則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后(時間)取得。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酬金的百分之作為違約金;
(2)如果乙方不存在違約或過錯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應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3)乙方依據第10.4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對于本合同的修改、補充或其它變更,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的形式做出。
經修改、補充及變更的條款及內容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合同的解除
(1)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完成工作的,經甲方催告后日內仍未能完成工作并向甲方提交的;
(2)乙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保證和承諾,或其保證和承諾存在虛假或不真實;
(3)乙方部分或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其不能繼續履行本合同;
甲方根據本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無須返還甲方已支付的酬金,亦無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甲方無須繼續支付酬金,并有權使用乙方已提交的音樂作品;
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委托聘請歌手合同書 篇2
甲方:________(通常為用人學校)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通常為兼課教師)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師資格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合理利用校外優質師資,解決學校師資不足的困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政策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聘任兼課教師達成如下一致意見,自愿簽訂本協議書并共同遵守。
一、協議書的期限
第一條 本協議書期限為____個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有效。
二、工作崗位、工作量與工作形式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條 為不影響乙方在原學校的教學工作,甲乙雙方都必須遵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關于教師校外兼課審批程序和工作量的有關規定。
甲方對乙方實行課時工作制,工作量為每周(月)_______________課時。
第四條 甲乙雙方應在不影響乙方在原校的工作的前提下協商課時安排和工作形式。具體內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乙方應根據甲方的合理要求,按時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確保教學質量。
三、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教學用品,建立健全有關教學管理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確保乙方教學工作的正常安全進行。
第七條 甲方不負責提供往返學校的交通工具,也不負責乙方的交通費用。
四、兼課報酬
第八條 甲方應遵循多勞多得、按勞分配原則,對合同約定的課時按每課時_____元支付給乙方;因特殊情況甲方要求增加的課時,按每課時_______元支付。
五、福利待遇、保險
第九條 甲方根據學校規章制度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乙方因工負傷甲方應按本校專職教師標準進行探望;乙方的醫療待遇按照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不負責給乙方繳納職工養老、醫療保險、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六、工作紀律、獎勵與懲處
第十二條 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愛護甲方財產;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十三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核。
乙方在教育教學方面成績突出的,甲方按本校專職教師的表彰獎勵標準予以表彰、獎勵。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無故遲到、早退、缺課,甲方可依據本校的規章制度,給予批評教育,扣除誤課的課時工資;多次違紀者,解除本協議。
乙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或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甲方可給予批評教育;仍不改正者,解除本協議。
七、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四條 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協議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訂立本協議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協議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或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3)被撤銷教師資格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教學工作,學生滿意率達不到60%的。
第十九條 甲方辦學效益極差瀕臨關閉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向學校工會或者全體教職員工說明情況,并向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協議。
第二十條 乙方解除本協議,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協議: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關證件等手段強迫從事教學工作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課時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協議。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三條 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課時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乙方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課時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 乙方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兼課期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乙方上年月平均課時報酬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 甲方解除本協議后,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付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條件解除協議或由于甲方的原因訂立無效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根據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條件解除協議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勞務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蓋章) 乙方: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簽字)
委托代理人:__(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委托聘請歌手合同書 篇3
聘請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業務需要,特聘請乙方擔任常年知識產權顧問,現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乙方指派顧問
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_________擔任甲方的常年知識產權顧問,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認可乙方可能出現的臨時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條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開庭沖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經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暫時替代處理較急的事務。但乙方更換指派必須經甲方同意。
第2條 甲方的服務范圍
日常法律范圍: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問題口頭或書面解答法律咨詢、提出法律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2 審查、修改甲方因商務活動與第三方簽署的各類合同、協議書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見及法律建議;
2.3 應甲方要求,對甲方簽署的各種法律文書進行見證;
2.4 協助甲方參與較為重大商務活動的談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論證;
2.5 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者代為收領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經、面臨和/或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賠;
2.9 協助甲方完善內部管理的有關法律事務,提出法律建議;(如企業用工保密制度、知識產權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各類訴訟、仲裁及/或行政處罰案件,須另行約定;
2.11 甲方在經濟活動發生的企業改制、兼并重組、收購、破產、上市、融資、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投資、設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參股公司、股權轉讓、及其它類型的重大項目以及法律顧問工作量一次性達4小時以上的專項法律事務,不在本合同服務范圍內,須另行約定;
2.12 乙方的服務范圍中,不包括各類合同、協議書、規章制度的撰寫、草擬;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
2.14 本條所列2.10條至2.13條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辦理委托手續(另簽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經辦律師出具授權委托書,同時,甲方須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則在收費給予優惠。
商標服務范圍:
2.15 就甲方日常商標方面的問題(國內外)做口頭或書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16 審查、修改各項有關商標法律文書(國內外),代理國內外商標的申請、變更、轉讓、無效等事務;
2.17 就甲方有關商標侵權問題(國內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權或被他人指控侵權、或對市場侵權假冒行為提出進行論證、發表律師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2.18 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國內外)商標權糾紛包括申請被駁回、被他人異議、被他人提出撤銷注冊或對他人提出異議、撤銷他人商標注冊等法律行為進行法律論證,發表律師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2.19 就甲方有關商標戰略進行整體策劃提出律師意見、出具建議函;
2.20 甲方有關商標的創意、(國內外)商標的使用、商標的管理、商標的保護、商標的許可使用、商標的市場運作等提出口頭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21 本條所列2.17至2.20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辦理委托手續(另簽委托代理合同),同時,甲方須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