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開發合同開發人義務與委托人違約責任(精選3篇)
委托開發合同開發人義務與委托人違約責任 篇1
依《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三條規定,委托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主要有以下義務:
1、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認證,并根據合同的要求,選擇適當的研究開發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并積極組織實施。
2、合理使用研究開發。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委托開發合同的約定,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根據開發項目的實際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3、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39;條件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及時組織驗收并將工作成果交付委托人。
4、研究開發人的后續義務。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是指委托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托開發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項:
1、委托人遲延支付研究開發經費,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研究開發人不承擔責任。委托人逾期兩個月不支付研究開發經費或者報酬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解除合同,委托人應當返還技術資料、補交應付的報酬,賠償因此給研究開發人造成的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完成協作事項,或者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委托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委托人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解除合同,委托人應當賠償因此經研究開發人所造成的損失。
3、逾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責任。委托人逾期6個月不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處分研究開發成果,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約定的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后,退還委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償有關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有權請求委托人賠償損失
委托開發合同開發人義務與委托人違約責任 篇2
開發人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是指研究開發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托開發合同,依本條規定委托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研究開發人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研究開發人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并賠償因此給委托人所造成的損失。
2、研究開發人將研究開發經費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權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開發人退還相應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經委托人催告后,研究開發人逾期2個月仍未退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并賠償因此給委托人所造成的損失。
3、由于研究開發人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由于研究開發人 的過錯,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委托人違約責任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是指委托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托開發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項:
1、委托人遲延支付研究開發經費,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研究開發人不承擔責任。委托人逾期兩個月不支付研究開發經費或者報酬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解除合同,委托人應當返還技術資料、補交應付的報酬,賠償因此給研究開發人造成的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完成協作事項,或者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委托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委托人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解除合同,委托人應當賠償因此經研究開發人所造成的損失。
3、逾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責任。委托人逾期6個月不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研究開發人有權處分研究開發成果,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約定的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后,退還委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償有關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有權請求委托人賠償損失。 委托開發合同條款內容
(一)項目名稱 本條款應該用簡潔、規范的語言準確地表述委托開發合同中研究開發課題的名稱,從名稱反映合同性質。如生測室專用生物光照培養箱的開發或球玻面干涉儀的研制開發,既明確了開發內容,也明確了合同的性質。
(二)技術成果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本條款是合同的中心條款,必須用規范、標準的語言闡述研究開發課題所屬技術領域和項目內容、技術構成、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的目標及提交研究開發成果的方式。技術范圍和對技術的具體要求要具體寫明,所提交研究開發成果的形式,可以是產品設計、材料配方等技術文件,或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或樣品、樣機等設備。
(三)研究開發計劃 研究開發計劃是技術開發合同中的指導性文件,是順利完成技術開發工作的關鍵。按照合同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是研究開發方的核心義務。一般情況下,研究開發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研究開發目標、現有的技術基礎、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開發的方法、攻關目標和內容、研究開發實驗的方法、研究開發應達到的技術水平、經費預算及技術人員安排、研究開發進度安排等事項。
(四)研究開發經費或者項目投資的數額及其支付、結算方式 委托開發合同中委托方應當按約定支付全部研究開發經費。研究開發經費有兩種計算方式,一是按實支付。當研究開發經費不足時,委托人應當補充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剩余時,研究開發人應當如數返還;二是包干使用。結余的經費歸研究開發人所有,不足的經費由研究開發人自行解決。如合同沒有約定經費結算方式,一般應按包干使用處理。
(五)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為履行合同購置的貴重設備和儀器的產權。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凡研究開發經費實行按實支付的,所購置的設備、儀器等產權應當返還委托人;研究開發經費實行包干使用的,所購置的設備、儀器等產權歸研究開發人。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該條款應包括委托開發合同的有效期限、完成開發研究工作的期限、提供開發研究成果的地點,以及以何種方式完成開發研究工作、交付開發研究成果等。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條規定,若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技術開發合同特有的合同解除事項,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應將其與一般的合同解除加以區分。
(八)風險責任的承擔 技術開發合同中的風險責任是指研究開發方在研究開發過程中,雖然經過主觀努力,但是由于現有認識水平、技術水平和科學知識及其他現有條件的限制,無法實現技術開發合同目標,而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全部或部分失敗而引起的財產責任。在風險處理上,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風險責任的承擔。如果事先無約定的,當事人可達成補充協議。如果當事人無補充協議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所謂合理分擔并不是平均分擔,而應充分考慮到技術開發合同履行中的具體情況,如合同標的、價款、風險程度等,并斟酌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使合同雙方對由于技術風險造成的.財產損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在委托開發中,履行合同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而導致研究開發失敗的,研究開發方仍負有義務向委托方交付有關研究開發數據、報告及實際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同時在合理分擔損失時,這部分也應考慮進去。
(九)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委托開發合同中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所完成開發成果的歸屬和分享的原則、方法,當事人既可以約定委托開發的成果屬于委托人,也可以約定屬于雙方共有。
(十)驗收的標準和方式
委托開發合同開發人義務與委托人違約責任 篇3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
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②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
③完成協作事項;
④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是:
①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
②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
③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委托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按民法典規定精神,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歸研究開發方所有。這樣規定的原因是:
第一,技術秘密是研究開發方創造的,是其倉造陛勞動的成果。
第二,當事人有不同的生產經營性質、目的。有的委托方只是為了解決自身生產中的問題,只要解決了,并不關心技術是否推廣應用;而技術開發方往往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推廣能力,可從技術秘密的轉讓許可中獲得收益。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