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監理信息系統工程合同(精選3篇)
委托監理信息系統工程合同 篇1
委托人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
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
工程實施地點:______
工程總投資: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標準條件;
2.本合同專用條件;
3.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簽章)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監理信息系統工程合同 篇2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業主:
監理單位:
年月日
委托監理信息系統工程合同 篇3
甲 方: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雙方友好協商,在原 年 月 日簽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的基礎上,結合工程建設的具體情況,達成本補充協議條款,以便雙方遵照執行。
1監理內容:乙方承擔施工階段的全過程監理工作。從項目開工到竣工驗收項目交付期間本項目建筑主體及售樓中心的所有土建、安裝、裝飾、總平景觀、道路等施工內容以及管網、電力通訊通道、路燈照明、景觀、綠化等及其施工階段全過程的質量、進度、成本控制管理。
2監理期限:
2。1監理期限從本工程開工之日起至本工程項目竣工并辦理完成相關的備案手續,完成所有與本工程項目相關的監理工作內容后終止。
2。2監理包干費用的計算期限(即現場監理期):各部分監理起始時間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3監理人員:監理人員名單及具體要求詳見本協議附件3。
4監理工作的相關要求:
4。1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要求的工作標準進行本工程項目的監理工作,具體的工作內容、標準及時限詳見附件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工作標準》。
4。2乙方必須按照本協議附件3所列的監理人員名單組建本項目監理班子。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是具有簽字權力、經建設主管部門注冊批準的人員,監理員及其它監理工作人員不在其列,必須單獨配置。人員配置同時應滿足各階段各專業監理工作需要,滿足現場工程進度需要。乙方監理人員進場時須向甲方代表提交以下在本工程項目任職的監理人員的證明文件(職稱證書、監理資格證書、身份證等A4幅面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具體要求如下:
4。2。1總監理工程師(工程師職稱、全國監理工程師、八年以上工作經歷)。
4。2。1。1總監理工程師在本項目重要驗收、重要監理例會及甲方通知的重要會議時必須到場參與。
4。2。2專業監理工程師(工程師以上職稱,有監理資格證書,六年以上工作經歷)。
4。2。3監理員(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有監理資格證書,三年以上工作經歷)。
4。2。4乙方須對監理人員的資質及經歷的真實性負責,如弄虛作假,乙方須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責任。
4。3本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確定為,未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更換。
4。4對不合格的監理人員,甲方有權要求更換,更換的監理人員須經甲方認可。
4。5乙方須按附件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工作標準》的時限及時回復、確認相關文件(含記錄、材質證明、合格證明、請款報告等),承擔由于檢查、批準不及時而造成工期進度的延誤而造成的損失。乙方應及時書面告知甲方須回復的有關內容,及向甲方通告有關工程進度、質量的信息。
4。6如每周工程進度計劃的關鍵工序及形象進度延誤可能會導致影響總控計劃執行時,乙方須將檢查情況及采取的措施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4。7工程施工中如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的事故,須在事故發生的2小時內書面通知甲方,并進行現場取證。
4。8乙方編制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包括安全監理內容,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監理細則)必須報甲方確認批準。乙方監理人員須按甲方確認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以及按甲方要求的工作標準嚴格進行本工程項目的監理工作,具體的工作內容、標準及時限詳見附件 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工作標準》的工作時限要求。
4。9本補充協議
第4。8條的要求作為甲方對乙方的考核依據。
5監理費用:
5。1本工程監理包干總價為:¥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該包干總價包括但不限于從事本工程監理項目工作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含節假日),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費、管理費、利潤、稅金、加班費、現場監理設備費、現場監理設備使用費、分戶驗收費、交通費、辦公費等涉及本項目監理的全部費用。
5。2甲方有權根據現場情況調整具體施工范圍,調整后的范圍及對應的監理費用、付款方式、監理期限等以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為準,如協商不成,甲方有權另行選擇本項目監理單位,且不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5。3若本工程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7 個月內未開工,則監理工程的監理費總價失效,監理費用甲方雙方另行協商;如協商不成,甲方有權另行選擇監理單位,且3不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5。4超過本協議
第2。2條約定的現場監理期限的監理費用按以下方式收取:超期一月以內(含一個月)的,免收超期期間的監理費及相關費用,減期一月以內(含一個月)的,不扣減期間的監理費及相關費用,超期/減期一月以上的,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相應增加/扣減的監理服務費。
6合同價款支付:
6。1付款方式:以轉賬支票方式支付。
6。2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與付款金額相等的合法、有效的其他服務業專用發票。
6。3付款比例:〔參考條款〕
6。3。1每部分的監理人員進場后十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該部分監理費總價的 %作為預付款;
6。3。2每部分施工至±0。00,且基礎驗收合格后十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該部分監理費總價的 %,此時該部分的預付款轉為該部分合同價款的一部分;
6。3。3每部分施工至主體封頂,經甲方及政府質監部門主體驗收通過后十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該部分監理費總價的 %;
6。3。4每部分設備安裝、總平工程完工后十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該部分監理費總價的 %;
6。3。5每部分工程竣工并經政府部門綜合驗收通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完竣工資料、完成竣工備案,雙方辦理完本合同財務決算后十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工程結算造價的85%,同時扣除《財務決算書》中乙方應繳納(含甲方代扣部分)的款項;
6。3。6每部分內部驗收一次合格(移交客戶部分合格率為 90%)經甲方確認后十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付至該部分結算總價的95%;
6。3。7每部分工程交房后6個月內,監理范圍內無質量投訴,經甲方確認后十個工作日內,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該部分余款。
6。4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或辦理結算過程或結算辦理完畢中,根據審計初審結果或甲方初審結果確認實際付款比例超過合同約定的付款比例的,乙方同意在甲方發出書面通知后的 10 個日歷天內退還超付款項,乙方逾期退還的,應向甲方支付該筆款項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7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7。1甲方按本協議相關條款實施甲方權利,對乙方的監理工作進行監督及管理。
7。2甲方應及時確認乙方報送的方案及文件。
7。3甲方應協助乙方處理事關本項目監理工作的配合。
7。4甲方有權享有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履行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8乙方的權利義務
8。1乙方依據國家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工程技術規范、技術標準、檢驗評定標準對本工程進行全過程、全天候、全方位的監理。
8。2乙方須全程參與配合驗收(含分戶驗收)相關事宜。
8。3嚴格按《監理規劃》和甲方批準的本項目《監理實施細則》及附件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工作標準》對本協議約定的工程項目進行監理工作。
8。4對本工程項目按甲方批準的工程項目進度總控制計劃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監理。
8。5按“熱情服務、嚴格監理”的監理宗旨對項目進行監理。
8。6及時對承包商提交的相關資料(記錄、材質證明、合格證明等)進行確認。具體的確認時限詳見相關附件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工作標準》。
8。7監理工程師須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如甲方發現其監理不具備協議約定的資質將視為違約。
8。8項目常駐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的工作時間不得少于48小時/周(總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現場的工作時間不得少于 40 小時/周),且不得隨意遲到、早退、曠工。駐地監理工程師如因特殊情況離開施工現場,應提前告知甲方代表,并由總監根據實際情況對人員進行適當的臨時調配,以滿足現場監理工作的需要。
8。9組織召開現場例會,編寫和發布例會紀要。
8。10按協議附件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工作標準》開展工作,并接受甲方每月一次的考核。
8。11乙方應在施工單位請款報告上簽字確認,確認時限詳見附件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工作標準》。
8。12乙方在本工程的保修期間有義務和責任會同甲方處理施工質量問題及其他遺留問題。
8。13乙方保證每月對現場監理工作進行一次檢查、指導。
8。14乙方監理部所有人員與甲方一起統一打卡上班。
8。15乙方有權享有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履行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9違約責任:
9。1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協議款,每延遲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本次應付未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9。2乙方未全部完成附件1規定的監理工作,應減收相關部分的監理費。造成損失或工程延期的,還應賠償甲方實際損失,但賠償總額不超過本項目監理包干總價。
9。3乙方工作人員與承包方、分包方、材料設備生產(供應)方串通,惡意損害甲方利益的,按實際損失的貳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本項目監理包干總價,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9。4乙方必須按照附件3的監理人員名單組建本項目監理班子,并對監理人員的資質及經歷的真實性負責;如名單中的監理人員未到崗或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名單中的監理人員或名單中監理人員的資質、經歷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每發現一次按監理包干總價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9。5乙方監理人員不得隨意遲到、早退、曠工。無故曠工按¥500元/天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9。6乙方未執行每周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檢查,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次。
9。7乙方對施工單位放縱,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措施未跟上工程進度而冒險施工,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0—500元/次;由此引發上級主管部門或媒體通報,給甲方聲譽造成影響,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3000元/次。
9。8乙方未在附件1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監理工作,每發現一次按下列方式處置:
9。8。1未造成經濟損失或工期延誤的,按監理包干總價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9。8。2造成經濟損失但未延誤工期的,除按監理包干總價的2%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實際損失,但總額不超過本項目監理包干總價;
9。8。3造成經濟損失并延誤工期的,除按監理包干總價的3%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實際損失,但總額不超過本項目監理包干總價。
9。9甲方組織內部驗收時發現的滲漏(由于施工質量問題造成的防水滲漏),每出現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整。有旁站要求的重要關鍵部位的施工,甲方發現乙方未進行旁站監理的,每發現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整。
9。10甲方組織的內部驗收中戶內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低于 85%時,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整。
9。11乙方未按附件1規定實施監理工作,未發現或及時發現工程中的安全、質量隱患6或發現后未及時報告,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本工程出現安全、質量問題,每發現一次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置:
9。11。1出現的安全、質量問題較小,經發現后能及時得以糾正的,按監理包干總價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9。11。2出現安全、質量問題,經發現后需進行局部返工、修復,未造成總工期延誤的,除按監理包干總價的3%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實際損失,但總額不超過本項目監理包干總價;
9。11。3承包方未按圖紙、規范要求實施工程的,一經查定,或出現重大安全、質量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并延誤工期的,除按監理包干總價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實際損失,但總額不超過本項目監理包干總價。
9。12凡在本協議約定的乙方應承擔的違約金,甲方有權直接從乙方存于甲方的履約保證金,或監理包干總價,或其他任何利益中直接扣除,且甲方對未能扣除的部分有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10履約保證:
10。1本協議簽訂時,乙方繳納的投標保證金¥ 元(大寫:人民幣 整)轉為本協議履約保證金。
10。2本協議的履約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監理工作全部完成并提交監理歸檔資料后28天內一次性退還給乙方,履約保證金不計息。
11獎勵:
11。1乙方及時發現了圖紙中的問題,避免工程重大損失的,甲方予以適當獎勵。
11。2乙方嚴格按本附件1實施監理工作,工作成績顯著,所監理的本工程質量優良,獲得“天府杯”以上獎項的,甲方予以適當獎勵。
11。3在監理過程中,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為甲方接受,降低了工程成本,產生明顯經濟效益的,按實際產生經濟效益的3%進行獎勵。
12關于送達
12。1乙方的通郵地址為 ,乙方必須保證該通郵地址為有效通郵地址,能接收一切郵件,且不得隨意變更(如有變更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凡甲方有相關事項需要以郵件形式通知乙方的,以上述地址為準。
12。2凡甲方有相關事項需要以郵件形式通知乙方的,均以特快專遞送達。乙方的通郵地址在四川省內的,甲方向郵局或其他經營郵遞業務的機構投遞后經過三日的
7(以郵戳為準),視為送達;乙方在四川省外中國境內的,甲方向郵局或其他經營郵遞業務的機構投遞后經過五日的(以郵戳為準),視為送達。
12。3乙方的聯系電話號碼為 ;聯系傳真號碼為 ;乙方應保證上述話機,傳真機有專人值守,不得隨意銷號,停機。
12。4甲方以上述電話號碼聯系乙方的通話當時即產生通知效力;甲方以上述傳真號碼聯系乙方的,甲方傳真發出后30分鐘即視為甲方已將相關事宜通知了乙方。
13其他約定事項
13。1本補充協議是原合同的補充,如原合同與本協議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協議為準。
本協議未提及的條款均按原合同執行。
13。2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達成的補充協議以及本協議所有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均具法律效力。
13。3本協議經雙方簽章后生效,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協議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工作標準
附件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實施細則
附件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人員名單
附件4:建設工程委托監理人員配置要求
附件5: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現場抽檢和聯合取樣清單
附件6:監理工作考評表
附件7:反商業賄賂協議
甲 方: (蓋章)
代 表:
乙 方: (蓋章)
代 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