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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發布時間:2024-04-19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通用15篇)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篇1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相互信任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現就委托投資事宜,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秉誠履行。

  (一)委托事項

  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____ )委托甲方投資理財,以求獲得收益。甲方對乙方的投資基金使用只能作為甲乙雙方協定的項目不得將資金挪作他用或從事違法活動,以求資金使用安全。現乙方將該投資款全部委托給甲方管理,以甲方名義持有其該股份并代為行使相應投資權利。

  (二)委托事項交付

  乙方投資款全部到位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據。該收據是雙方對本協議項下委托事項交付的確認依據。

  (三)委托期限

  (四)投資權益

  乙方享有本協議項下委托事項的收益權、剩余財產分配權、增資優先認購權等全部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紅所得及其他收益,以及公司解散或者清算完畢后剩余財產分配所得等投資權益。甲方代為收取投資收益后,需及時向乙方進行移交。

  (五)投資風險

  甲方基于本協議之委托而行使相應股份權利所產生的經營風險、股權損失和其他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六)委托事項告知

  甲方需對本協議項下委托事項的處理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對該股權的運作和保值增值情況、股東會決議情況、重大訴訟仲裁情況、公司擔保事項及公司財務狀況,向甲方通告并針求甲方意見。

  (七)轉委托

  甲方將本協議項下委托事項轉委托他人處理或者行使權利的,需事先經過乙方書面同意。

  (八)擔保事項

  甲方就公司對外擔保事項代為行使表決權時,需事先經過乙方書面同意。 甲方不得將委托事項所涉股權進行質押或者對外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九)甲方責任

  甲方不對乙方的委托財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但是甲方在處理委托事項過程中,對因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

  (十)委托報酬

  甲、乙雙方此項委托關系為免費委托,即甲方不就此委托事項向乙方收取任何報酬或者勞務費用。

  (十一)爭議解決

  雙方因本協議所產生的任何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提起訴訟。

  (十二)生效及其他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投資股權協議書【3】

  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總則

  鑒于甲方欲在中國國內外尋找投資項目,進行投資,甲方與乙方協商同意,由甲方指定乙方為全權代表,授權乙方可根據本協議所列的條款和條件,尋找投資項目,與項目融資方洽談投資事宜。

  第二條 代理

  2.1 甲方與乙方協商后,乙方作為甲方的全權代理并代表甲方與項目融資方洽談項目投資的相關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2.2 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單位為其代理人洽談該項目投資的一切相關事宜。

  2.3 根據協議乙方作為甲方委托的全權代理,代表甲方引進開發項目。經乙方聯系,項目方與甲方簽定項目合作協議,甲方應予以承認乙方的代理行為并支付傭金。

  第三條 甲方的職責

  3.1 甲方應及時滿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信息,便于乙方與項目方洽商有關事宜。

  3.2 甲方投資意向有所變動,或有其它變更時,應及時通知乙方并提供詳細資料。

  3.3 甲方必須保證所提供的一切有關資金的信息都是真實的、確切的。

  第四條 乙方的職責

  4.1 本協議期內乙方必須努力與項目方洽談,向項目方取得最好的開發項目及最優惠的條款和條件,便于甲方及時準備投資工作。

  (1)應采取確實有效的辦法為甲方引進開發項目并促成甲方與項目方簽訂投資合作協議。

  (2)盡全力為甲方的投資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4.2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

  (1)除甲方指定的全權代理人有關事項外,不得自命為甲方代理任何事項;

  (2)以甲方的名義允諾或解決任何事宜,或以甲方的信用作擔保,或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證或陳述,或使甲方承擔任何責任或業務;

  (3)不論以任何方式從甲方處所獲得的信息資料,皆屬秘密,僅能為引進項目,服務于甲方所用,不得泄漏。

  第五條 傭金

  5.1 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引進項目投資總額的_______%的傭金。傭金在投資協議簽署之日_______日內以_________支付。

  5.2 甲乙雙方同意項目方與甲方簽署項目投資協議條款時,甲方應根據約定的傭金比例支付傭金,同時乙方必須按照約定收取傭金,屆時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遲,應及時支付。

  第六條 協議期間

  甲乙雙方約定本協議期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七條 終止協議

  7.1 按照本協議規定期滿或終止對乙方的委托不論出于何種原因,均不妨礙協議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7.2 按協議規定,乙方促成了項目方與甲方的投資談判,如果甲方擅自私下與項目方簽署投資合作協議,將視乙方代理責任完成。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8.1 在執行本協議所發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條款的爭執,首先應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8.2 若協商不能解決,可提起訴訟或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第九條 附則

  凡有關協議的通知,請求或其他通訊往來,須以文字為準,可采用電子郵件、書信、電傳、電報等方式傳遞。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鑒于:

  1、甲方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________萬元,經營范圍為:______ ;

  2、 乙方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________萬元,經營范圍為:______ ;

  3、 乙方擬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投資購買甲方部分股權,同時甲方愿意向乙方出讓部分股份。

  4、 乙方對甲方的股權投資行為需分為不同的環節,雙方具體實施環節之時間與細節另行確定。

  據此,甲X雙方就股權投資相關事宜,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如下初步意向 :

  一、 交易概述

  1.1 甲方同意將其 %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1.2 乙方同意以甲方股票市盈率 倍受讓甲方上述股權,最終轉讓價款將根據上述約定之市盈率條件協商確定。轉讓價款支付方式由雙方在正式的交易協議中另行約定。

  1.3 證券形式:______

  1.4 預計交割日為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以下將實際完成時間簡稱為"交割日")

  1.5 在完成上述乙方股權投資行為后,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之總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甲方系其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為"總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后,以股權置換方式進入其總公司,具體方式及細節雙方另行約定。

  1.6 為了實現股權投資的順利進行與最終完成,雙方一致同意依照以下時間表逐步推進各環節事項。

  二、 交易安排

  2.1 盡職調查

  在本協議簽署后 工作日內,乙方有權自行或聘請中介機構對甲方的財務狀況、法律事務及業務潛力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甲方應配合乙方的盡職調查,并提供乙方要求為完成盡職調查所需的資料與文件,但乙方保證對于甲方提供的資料與文件予以保密。

  在上述約定期限內,如果需要甲方同時享有對乙方進行盡職調查的權利,乙方同時應履行配合之義務。

  2.2 交易細節磋商

  在本協議簽署后,各方應當立即就本協議項下的交易具體細節進行磋商,并爭取在排他期(定義見下文)內達成正式的交易協議。交易細節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入股的具體時間;

  對乙方投資安全的保障措施;

  乙方入股后甲方的公司治理、利潤分配等事宜;

  甲方在完成乙方入股后、總公司掛牌前的后續增資擴股事宜;

  各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相關事宜。

  2.3 正式交易文件

  在甲方完成盡職調查并滿意調查結果,且雙方已經就交易細節達成一致的基礎上,各方簽訂正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交易文件,以約定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的各項具體事宜。

  三、 雙方承諾

  3.1 資金用途

  甲方承諾融資所獲資金將被用于:______

  3.2 新三板掛牌

  甲方承諾其總公司在交割日之后的 ________年內盡全部努力實現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

  3.3 債權債務

  甲方承諾并保證,除已向乙方披露之外,甲方未簽署任何對外擔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之債務。

  3.4 公司治理

  甲方承諾投資完成后,乙方有權提名人員在甲方之董事會、監事會任職或者擔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體提名人數由雙方另行約定。

  3.5 網絡平臺維護

  乙方承諾投資完成后每年至少投入 元對其銷售甲方產品之網絡平臺系統進行更新維護以及升級,同時承諾如果乙方喪失網絡平臺銷售資格,甲方有權回購乙方占有甲方的全部股權,具體回購價格及細節由雙方另行約定。

  3.6 業績要求

  乙方承諾投資完成后,雙方重新簽訂網絡銷售合作合同,就產品年銷售額及年銷售增長率等相關條款重新進行約定,如到時未能按新的合作協議履行,甲方有權回購其占有甲方之股權,具體細節雙方另行約定。

  3.7 投資退出

  甲方承諾如約定的退出條件成就,乙方有權按照約定退出投資,具體投資退出條件及退出之具體方式與細節由雙方另行約定。

  四、 其他事宜

  4.1 排他性(根據需要設定該條款)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之前("排他期"),乙方享有與甲方就本協議項下交易協商和談判的獨家排他權利。在排他期內,甲方不得與除乙方之外的任何投資者洽談與本協議項下交易相同或相類似的任何事宜,除非在此期間內乙方通知甲方終止交易,或者甲方對盡職調查結果不滿意的。

  4.2 保密

  雙方方均應當對本協議予以保密,并不應當向任何無關第三方披露本協議的內容,但各方為進行本協議項下的交易而向其聘請的中介機構進行的披露,或者一方為履行審批手續而向主管部門進行的披露除外(此時披露方應當確保接受信息披露一方履行保密義務)。

  4.3 交易費用

  除非另有約定,雙方各自承擔其因履行本協議項下交易而支付的各項費用。

  4.4 協議有效期

  若在排他期屆滿之日,各方仍未就本協議項下的交易達成一致并簽訂正式的交易文件,除非屆時另有約定,否則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4.5 未盡事宜

  若有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解決,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加以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6 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后,雙方應按照本協議及補充協議的規定全面、適當、及時地履行其義務及約定。如發生違約行為,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4.7 指定聯系人

  甲方指定聯系人: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聯系人: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

  甲X雙方通過上述聯系方式所做的意思表示均具備法律效力,如有變更須及時通知對方。

  4.8 爭議解決

  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任何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裁決。

  4.9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從雙方代表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頁至此結束,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字頁,以上無正文)

  各方同意并接受上述條款:

  甲方:______ (公章)

  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 (公章)

  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簽署地點: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篇3

  本協議在以下當事人之間簽署:

  甲方:   ,身份證號: 手機號碼:

  通信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 手機號碼:

  通信地址:

  甲乙雙方就投資合作經營 達成如下投資合作協議:

  一、投資合作背景

  1.1、 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其中 實際投入資本金 萬元,占公司的股權比例 %。   實際投入資本金 萬元,占公司的股權比例 %。

  二、合作與投資

  2.1、合作方式

  甲乙共同投資,共負風險,共享利潤.

  2.2、投資及比例

  2.2.1 甲乙雙方各自投資額及比例如下:

  甲方 % 股,乙方 %股。

  三、收益分配

  3.1 利潤分配比例

  3.1.1 雙方經營 期間的收益分配以雙方實際投資的比例予以分配。

  3.1.2 利潤分配計算及時間

  3.1.3核算公司的可分配利潤時,雙方均同意把 公司前期負債支付完畢之后再分配收益。

  3.3 前期負債的償還

  四、轉讓投資或股權份額

  1、不論雙方是否作為股東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一年內,雙方均不得轉讓投資或轉讓股權份額。

  2 、本協議生效之后,一方要轉讓投資或轉讓股權份額,需提前15日通知其它合作方且取得其它合作方的書面同意,其它合作方有優先認購權。在其它合作方既不同意轉讓投資或轉讓股權、也不認購所轉讓的投資或股權份額時,轉讓方可以向雙方之外的他方轉讓投資或轉讓股權份額。

  五、合作經營管理

  1、 合作經營期間,股東不產于管理以及業務的處理,由公司聘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管理

  2 、合作經營期間的公司管理、業務拓展、財務管理、人力資源配備及薪資等事項及其它重大問題由雙方共同決定。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商討規定。

  七、未盡事宜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并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在參照適用公司章程的規定時,雙方均享有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東的權利和承擔關于股東的義務。

  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至郴州市人民法院管轄裁決。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協議簽署地: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篇4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鑒于:

  甲乙雙方正在就投資入股事項進行商務談判或合作履約,雙方在洽談或合作履約期間,均因工作需要可能接觸或掌握對方有價值的保密資料(不論這些資料是以口頭、書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現的),且任何一方均承認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該等保密資料將會損害對方經營相關業務的能力或公司商業及其他利益,因此,甲、乙雙方同意簽署本保密協議以共同遵守。

  1、定義

  本協議所稱“保密資料”,是指: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注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書面、電子文檔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價格資料、價格和報價方法信息、財務狀況及預測信息、交易信息,投資項目信息,商業策略、程序、市場策略、營銷方法、培訓資料,以及涉及任何一方客戶或關聯企業的信息。

  2、雙方責任

  2.2雙方均須把對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議規定目的而必須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范圍內。

  2.3如果談判或投資不再繼續進行,應在五(5)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對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

  3、保密資料的保存和使用

  3.1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權在雙方合作期間保存必要的保密資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項目工作中所承擔的法定義務與合同義務時使用該等保密資料。

  3.2對任何針對與本協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索賠、訴訟、司法程序及指控進行抗辯時,或者對與本協議項目及其事務相關的法律程序做出答復時,使用保密資料。

  4、違約責任

  4、2損失賠償的范圍包括:

  (1)受害方為處理此事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代理費、訴訟費、差旅費、材料費、調查費、評估費、鑒定費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業利益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潤的損失、技術轉讓費用的損失等。

  4、3任何一方對本協議任何一項的違約,都會給對方帶來不能彌補的損害,并且這種損害具有持續性,難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錢計算出損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執行任何有關損害賠償責任外,雙方確認受害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來減輕損失,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請限制令和禁令。

  5、爭議解決和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6、其他

  6、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6、2本協議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篇5

  甲方: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和雙贏共榮的原則,充分發揮雙方優勢,在創業投資領域共同達成以下合作條款。

  一、合作目的

  1、甲、乙雙方建立長期戰略合作關系。

  2、整合雙方資源,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甲方在本地及區域經濟具有主導地位,為貫徹落實“保增長,促就業”的國家經濟發展目標,促進本地主導產業升級,優化投資環境,引導創業投資發展方向,需要大力發展創投事業;乙方是一家專業創業投資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為企業提供上市前融資、改制服務,其團隊擁有豐富的項目分析和判斷經驗,擁有豐富的項目來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運行良好,已涉足國內多個產業領域的投資活動。乙方能夠發揮自身優勢,為目標企業提供必要的投資服務,包括彌補擬投資或已投資的中小企業在戰略規劃、規范管理、人力資源、財務管理、產品營銷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為充分調動乙方的團隊管理優勢和在基金管理上的業務專長,甲乙雙方精誠合作,共同設立創投基金,促進本地或本區域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

  二、合作方式

  1、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參與并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下稱“合伙企業”)。除本協議約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權利義務關系應遵從《合伙企業法》之規定。

  2、甲方作為政府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出資,作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優勢社會資源,協助合伙企業尋找優質的投資項目,并確保相關合法手續及事項經行政部門審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積極爭取稅收等優惠政策。

  3、乙方出資作為普通合伙人,負責投資項目的尋找、篩選及評估,投資談判與交易設計,投資后的增值服務與監管,投資后管理與退出策劃。并幫助投資企業制定發展戰略,充任企業管理顧問。

  4、除甲方和乙方出資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資,作為有限合伙人承諾出資本協議目標籌資金額中的剩余款項。

  5、合伙企業名稱:NJ高新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下稱“合伙企業”],

  英文名稱為:NJ CDF- SND Venture Capital L.P..

  注冊地 :中國〃 〃NJ高新區。

  三、合作具體內容

  1、雙方約定目標籌資金額為60000萬元人民幣,第一期基金規模為20xx0萬元人民幣,雙方到位資金5000萬元后(即甲方4800元,乙方200萬元)即可注冊本合伙企業。其后,以增資方式募集LP的資金。本合伙企業在營業執照登記之日起半年內需另募集至少10000萬元。第一期基金規模首期到位總額不少于10000萬元,否則將按照本條第3、4款約定的出資比例退還給各合伙人或建立補充協議約定其它處理方式。 若達到10000萬元時,該合伙企業可以進行投資運營并按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書》相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等費用;若募集金額不足或超出規模,即合伙企業在六個月內實際到位資金不足或超出10000萬元時,則按照本條第3、4款約定的出資比例調整出資金額,甲乙雙方則按出資比例同比例增資或減持,并進行工商變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規模分別為20xx0萬元人民幣,操作方式同第一期基金。

  2、合伙人構成: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組成。

  3、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資金額: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深圳市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金額為200萬元人民幣,占目標合伙金額的1%;最終出資金額根據合伙企業募集期滿實際到位資金及出資比例進行調增或調減,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資金額: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包括兩部分,甲方出資金額為4800萬元人民幣,占目標合伙金額的24%;最終出資金額根據合伙企業募集期滿實際到位資金及出資比例進行調增或調減。其余有限合伙人(自然人或法人)出資總額為目標籌資金額的75%;每位有限合伙人最低承諾出資金額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并以其實際繳納的出資金額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5、資金募集及到位期限:除甲乙雙方已承諾的按目標籌資比例出資外,其余目標籌集資金由甲乙雙方共同完成募資;各出資人于6個月內,完成第一期基金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資。

  6、合作區域: 甲乙雙方同意投資對象優先考慮NJ本地區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且最終投資于NJ高新區的資金比例不少于30%,其他投資區域、方向不限。

  7、甲乙雙方同意建立如下機制保證合作的順利進行。

  1)建立信息交流機制。對擬投融資的各大項目,相關政策法規和金融市場信息及時交流通報,并為合作方的信息采集,發布和跟蹤提供服務。

  2)建立日常工作聯系機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對長期合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的溝通協調和研究解決,保證業務合作的順利開展。 四、投資項目管理

  1、合伙企業的投資策略是以資本運作為核心,以創業投資和企業股權投資(主要為pre-IPO股權投資)為手段,調動甲方的行政資源優勢,發揮乙方業務優勢,幫助目標中小型企業快速成長,助力于本地區及相關地區的產業升級發展。

  2、合伙企業的投資方向具有以下條件,并在不久的將來(一般是2年內)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業:產品(或服務)具有核心競爭力,產品市場有足夠擴張力,管理團隊有很強戰斗力,具備高科技、高成長特征。

  3、投資領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務、新IT(含通信網絡)、新環保、新農業、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營銷創新)、新體智(醫療醫藥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伙企業的投資形式包括:

  1)認購未上市企業的新增股份;

  2)受讓未上市企業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業的可轉債等;

  4)合伙企業應以自身名義對外實施投資。但在特殊情況下,經合伙人大會多數同意,合伙企業可以委托能夠取得并持有符合本合伙企業投資要求的目標企業股權的機構代購代持股權。

  5、合伙企業適度分散投資。單個項目投資不超過合伙企業財產總額的25 %,特別有利情況下可以增加投資額,但需經過合伙人大會多數同意。

  6、合伙企業不得投資于: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級市場股票);

  2)發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創企業(新技術創業型處于孵化期的企業)。

  7、合伙企業不應謀求在所投企業中的控股地位,不謀求在所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但應該向所投資企業提供盡可能的投資服務,包括及時督促和支持所投資企業的業務發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項:除非獲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伙資金從事本協議約定以外的、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的投資活動;不得挪用合伙資金或把合伙資金出借給他人;不得以合伙企業的投資股權質押融資;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擔保;不得利用合伙企業簽訂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業需要的中介服務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伙企業對外舉債;不得從事其它有損合伙企業利益的事項。

  9、乙方及其代表應當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當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事務的執行及執行權限

  1、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擔任本合伙企業的執行合伙人,指定為代表,代表合伙企業對外簽訂投資合同,開展投資經營活動,同時負責合伙企業經營和日常事務管理。

  2、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團隊協助執行合伙企業的投資事務。

  3、執行合伙人執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務在內的合伙企業事務:

  1)委派代表,代表合伙企業簽署文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管理和處分合伙企業的財產;聘用代理人、雇員、經紀人、律師及會計師對合伙企業業務的管理提供中介服務;

  2)為合伙企業的利益決定提起訴訟或應訴;與爭議對方進行妥協、和解、仲裁等,以解決與合伙企業有關的爭議;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動以保障合伙企業的財產安全,減少因合伙企業的業務活動而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4、執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請的投資顧問與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組成合伙企業投資決策委員會,構成合伙企業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執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負責召集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成員以全票通過的原則參與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和決定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項目經理參與乙方投資銀行部相關工作,所委派項目經理的基本工資及各項福利均由甲方承擔。該項目經理與乙方投行人員共同為合伙企業發掘優秀項目、募集合伙資金、參與項目管理,并享有合伙企業相關的激勵機制所約定的權益。

  6、合伙企業的執行合伙人及其率領的投資團隊負責投資項目的發掘、甄選、立項和盡

  7、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六、合伙期限

  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伙期6年和續存合伙期2年。

  七、股權退出

  1、合伙企業投資的股權通過上市流通變現、被戰略投資人購并、股權轉讓等渠道退出。

  2、所有從投資項目變現的資金(變現資金),用于分配。

  八、合伙企業的資金保管

  1、合伙企業應在保管銀行指定的機構設立保管賬戶,所有合伙資金和從轉讓投資項目股權所收回的投資收益一律匯付至保管賬戶上,并委托保管銀行對合伙企業的資金依照保管協議的約定進行監管。

  2、合伙企業應與保管銀行簽署《財產保管協議書》,約定合伙企業財產的監管方式、監管要求。

  九、創立費、管理費用及業績報酬

  1、創立費:合伙企業設立后,合伙企業將從到帳的資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標合伙金額的0.5%,作為合伙企業的創立費,用于合伙企業的工商注冊、合伙驗資、辦公室租賃、辦公設備、辦公費用、資金募集推廣等。

  2、在合伙期限內,作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業提供投資服務、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履行職責的報酬,執行合伙人按實際到位合伙金額R的比例提取管理費(注:基本合伙期R=2.0%/年,續存合伙期R=1.0%/年) 。

  3、在合伙期限內,每個股權投資項目變現退出并支付合伙企業的費用成本后,合伙企業優先按出資比例向各合伙人退還實際到位合伙資金,當出現投資盈余(即退付完所有出資本金后尚有結余)后,乙方按投資盈余的20%比例收取業績報酬和額外業績獎勵:

  業績報酬分配與業績獎勵方式:

  1)合伙企業平均年收益率未達到8%,投資人按權益比例分配收益;

  2)合伙企業平均年收益率達到并超過8%時,執行合伙人即乙方按以下現金分配順序確定的標準計提業績報酬:

  所有投資人按照權益比例分配。

  3)業績獎勵:當年收益率超過80%時,超出年收益率80%部分另按10%計取業績獎勵,由所有投資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具體分配方式以《合伙協議》為準。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資金低于5000萬人民幣時,則該筆到位資金可用于認購商業銀行的短期(三個月內)穩健型理財產品,該短期理財所產生的投資收益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實際出資額所占比例進行分配。

  十、附則

  1、本協議因募資需要時方可向相關方開放。

  2、甲方充分發揮自身資源優勢,乙方充分發揮自身投資管理優勢,在有利于甲乙雙方基金合作的基礎上,利用資本市場的杠桿,推動甲乙雙方的合作朝更加緊密的方向發展,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實現共贏。

  十一、協議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中涉及的具體合作事宜,需經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本協議與補充協議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作為雙方合作的法律依據。因本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在NJ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協議生效

  本協議在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后即刻生效。

  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負責人) (或授權負責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篇6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信托合同

  本合同的雙方為:

  1、委托人:;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2、受托人:

  法人代表:

  地址:

  聯系電話:

  為投資于北京中建森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景龍國際公寓項目,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在充分友好協商基礎上,就設立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景龍國際公寓項目》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項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記注冊的北京中建森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5、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6、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8、總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

  財產時產生的收益,減去信托財產應承擔費用后的余額。

  9、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計劃、③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

  書。

  11、股權轉讓:指信托期滿重慶國信將以信托資金形成的股權轉讓給北京中

  建嵐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二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條所列信托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景龍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以下簡稱景龍信托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主要投資于項目公司的股權,通過景龍國際公寓項目的開發、經營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景龍信托計劃,以及“風險申明書”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第四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在本合同項下信托有效期間,如果發生受托人終止情形,委托人將另行選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無能力指定的,將按《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

  4、委托人保證已就信托資金設立信托的相關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5、委托人保證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或謀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六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為:

  名稱: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第七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時的規定期限內,按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的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財產。

  3、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管理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4、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行:

  帳號:

  5、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6、委托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景龍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7、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第八條信托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應由信托財產承擔:

  (1)、受托人報酬;

  (2)、文件或帳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8)、信托發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景龍信托計劃資金)某信托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4、費用計提

  (1)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按本條第5款的規定提取;

  (2)除受托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3)受托人按照信托資金數額的3%計提信托費用。

  5、受托人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項目公司信托費用后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信托報酬。

  6、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計算。

  第九條信托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存續期為一年,自景龍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景龍信托計劃的規定進行集合運用。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景龍信托計劃。

  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分別核算,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資金信托中的資金投資于自己或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得將資金信托中的資金貸給自己或關系人。

  第十一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權溢價轉讓收益、銀行存款利息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條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景龍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某(信托資金÷景龍信托計劃資金)某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景龍信托計劃資金某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景龍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信托計劃期滿的10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利益劃付賬戶)。

  第十二條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

  1、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信托財產經營產生的收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繳納的稅費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支付;

  2、所有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詳見本合同第八條;

  3、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三條風險揭示和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貸款風險、利率風險、管理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景龍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景龍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確認,在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負有采取合理措施規避信托財產出現重大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義務,但受托人不負有預見并隨時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類似風險的義務。

  受托人如有因違反信托目的或者違背受托人管理職責、管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致使信托財產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甲乙雙方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四條委托人其他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2)按照《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清算情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資金的基本運作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情況;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醛⒒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托人享有依據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景龍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3)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承繼。

  第十七條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1‰的費率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景龍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景龍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3、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的相關規定,導致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中止。確屬特殊情況,信托合同的當事人應協商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5、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以上所涉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賠償的各項費用。

  第十九條信托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破產、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信托不終止,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發生,本信托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3)信托被解除;

  (4)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5)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利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并報經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同意。

  第二十條通知的送達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由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

  (2)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復碼或成功發送確認條的情況下的第一個工作日。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按本合同記錄為準,如有變更,需書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條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景龍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計劃有規定的,以景龍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景龍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事項:

  第二十三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信托合同須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及委托人將全部信托資金正式劃至受托人指定信托賬戶時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對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景龍信托計劃的規定已經閱悉,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托投資有限公司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篇7

  本有限合伙協議(下稱“本協議”)由______(“普通合伙人”)與本協議附件一所列明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訂立并簽署。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稱為“各方”。

  鑒于各方均有意根據《合伙企業法》(如下文所定義)、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協議所約定之條款和條件,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從事投資業務,各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定義: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下述列明的含義:

  被投資公司:指有限合伙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其進行了投資并持有其股權或債權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變更登記:指有限合伙企業發生變更應辦理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及任何前置審批、備案、會商程序(如有)。

  關聯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該人控制,(ii)控制該人,或(iii)與該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業企業、合伙企業、聯合企業或其它商業實體。為避免歧義,控制是指對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權或通過其他方式能實質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經營決策。

  管理費:指作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提供合伙事務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而由有限合伙企業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報酬。

  《合伙企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__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動性投資:指存放銀行、購買國債、購買貨幣市場基金或其他購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

  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指在本協議訂立時有限合伙企業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即______。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業、公司等法律或經濟實體。

  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現金出資金額。

  實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實際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現金出資金額。 實繳出資總額:指全體合伙人實際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現金出資總金額。 守約合伙人:指不存在違反本協議約定之記錄的合伙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業委托,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全部資產進行托管的商業銀行。

  托管賬戶:指有限合伙企業在托管人處開立的賬戶。

  違約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及/或其他義務的合伙人。

  項目投資:指有限合伙企業對被投資公司進行的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

  項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業退出對某個被投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資。

  有限合伙企業:指本協議全體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共同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登記冊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登記冊:定義見第2.5.3 條。

  有限合伙費用:指根據本協議第六條應由有限合伙企業自身承擔的開支。 財產份額: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享有的財產份額。

  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現金出資總金額。

  原始投資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業對特定被投資公司的實際投資金額,即相關投資協議及其修正案(如有)載明的金額。

  第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2.1設立依據:全體合伙人同意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

  2.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文簡稱為有限合伙企業。

  2.3主要經營場所

  2.3.1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為______市。

  2.3.2普通合伙人可視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自行決定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但應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2.4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

  2.4.1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的目的為從事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為全體合伙人獲取良好的投資回報。

  2.4.2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如下: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及相關咨詢服務。

  2.5合伙人

  2.5.1本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____人。

  2.5.2有限合伙企業之普通合伙人為______公司,其經營場所為____市。

  2.5.3有限合伙企業之有限合伙人的名稱及住所見附件一所示。普通合伙人應在其經營場所置備合伙人登記冊(“合伙人登記冊”),登記各合伙人名稱、住所、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及普通合伙人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

  如在有限合伙企業合伙期限內,合伙人登記冊中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普通合伙人應根據上述信息的變化隨時更新合伙人登記冊。如有限合伙人發生變化,附件一應作相應修改,并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全體合伙人確認,當普通合伙人依據本協議的規定變更合伙人登記冊并通知全體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權益、責任等均以合伙人登記冊為準,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進程對抗合伙人登記冊的效力。

  2.5.4 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最多為四十九名。

  2.6 合伙期限

  2.6.1 有限合伙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為____年。

  2.6.2 各合伙人確認,有限合伙企業的存續期為____年,成立之日起一年內為投資期。

  第三條 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3.1 出資方式

  3.1.1 所有合伙人之出資方式均為人民幣現金出資。

  3.2 認繳出資額

  3.2.1 全體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3.2.2 各有限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及占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3.3 出資繳付

  3.3.1 各合伙人的出資在正式簽署本合伙協議后,根據普通合伙人簽發的繳付出資通知書按照其認繳出資額的比例一次性繳付。

  3.3.2 出資

  (1) 本協議簽訂后,普通合伙人應向全體合伙人發出繳付出資通知書,該繳付出資通知書應至少提前三日發出,列明該合伙人應繳付的出資應繳付金額和出資付款日。各合伙人應于出資付款日或之前,將繳付出資通知書上載明其應繳付的出資全額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賬戶。

  (2) 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并同意,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在出資付款日或之前繳清全部出資,應就逾期繳付的金額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逾期出資利息,直至其將應繳金額繳齊。若任何有限合伙人逾期達十日仍未繳清全部出資及逾期出資利息的,該有限合伙人即被強制退伙,強制退伙生效日為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協議約定向其簽發強制退伙決定書之日。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當發生前述情形時,由普通合伙人向該違約有限合伙人簽發強制退伙決定書并通知全體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強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應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一。該等逾期出資利息和違約金計入有限合伙企業的收入。

  (3) 在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強制退伙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決定由其他守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自行選擇一位或多位守約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該違約合伙人的出資承諾,或者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普通合伙人應相應變更合伙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并通知全體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 4 ) 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單、各合伙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為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情況不影響合伙人登記冊的效力,尤其是不影響強制退伙的效力,被強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強制退伙生效日(即首期出資付款日之次日)即喪失合伙人的一切權利,并承擔本協議項下的違約責任,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張強制退伙無效。

  第四條 合伙人

  4.1 有限合伙人

  4.1.1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1.2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具體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業務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進行的活動、交易和業務,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簽署文件,亦不得從事其他對有限合伙企業形成約束的行為。

  4.1.3 有限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行使有限合伙人權利不應被視為有限合伙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業務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認定為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伙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為避免歧義,前述行使權利的行為包括:

  (1) 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 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 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 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 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 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有限合伙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 依法為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擔保。

  4.1.4 對于合伙人會議根據本協議通過決議的事項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自行作出決議的事項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獲得授權自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事項,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人拒絕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普通合伙人應向其發出催告通知。有限合伙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仍拒絕簽署的,普通合伙人依本條款獲得授權代表全體合伙人強制該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被強制退伙的相關事宜按本協議第13.1條之規定處理。全體合伙人確認合伙人會議根據本協議通過決議的事項自合伙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日生效、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自行作出決定的事項自普通合伙人作出決定之日起生效,并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效力,不受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進程的影響。

  4.2 普通合伙人

  4.2.1 普通合伙人對于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3 身份轉換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全體合伙人達成一致同意的書面決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轉變為有限合伙人。

  第五條 合伙事務執行

  5.1 合伙事務執行

  5.1.1 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事務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

  5.2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5.2.1 有限合伙企業之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1) 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機構;

  (2) 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5.2.2 全體合伙人以簽署本協議的方式一致同意選擇普通合伙人____ 任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同時,同意______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可撤銷地行使并承擔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部權力義務。

  5.3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

  5.3.1 執行事務合伙人擁有《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對于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獨占及排他的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 決策、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及其他業務;

  (2) 管理、維持和處分有限合伙企業資產;

  (3)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為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服務;

  (4) 采取有限合伙企業維持合法存續和開展經營活動所必需的一切行動;

  (5) 開立、維持和撤銷有限合伙企業的銀行賬戶,開具支票和其他付款憑證;

  (6) 聘用專業人士、中介及顧問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服務;

  (7) 訂立和修改管理協議;

  (8) 訂立和修改托管協議;

  (9) 批準有限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

  (10) 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利益決定提起訴訟或應訴,進行仲裁;與爭議對方進行協商、和解等,以解決有限合伙企業與第三方的爭議;

  (11) 根據法律規定處理有限合伙企業的涉稅事項;

  (12) 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對外簽署文件;

  (13) 變更有限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14) 變更其委派至有限合伙企業的代表;

  (15) 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

  (16) 采取為實現合伙目的、維護或爭取有限合伙企業合法權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動;

  (17) 法律及本協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5.4 執行事務合伙人之行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約束力

  執行事務合伙人為執行合伙事務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采取的全部行為,均對有限合伙企業具有約束力。

  5.5 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5.5.1 執行事務合伙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可撤銷地執行合伙事務,并指定______為代表。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約定。

  5.6 免責保證

  各合伙人同意,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執行事務合伙人之關鍵人士、管理團隊、雇員及執行事務合伙人聘請的代理人、顧問等人士為履行其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各項職責、處理有限合伙企業委托事項而產生的責任及義務均歸屬于有限合伙企業。如執行事務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協議約定職責或辦理本協議約定受托事項遭致索賠、訴訟、仲裁、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限合伙企業應補償各該人士因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除非有證據證明該等損失、費用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該人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

  5.7 授權和工商變更登記

  全體有限合伙人通過在此簽署本協議向執行事務合伙人進行一項不可撤銷的特別授權,授權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全體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簽字:

  (1) 本協議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本協議。當修改內容為本協議第5.3.1(13)-(15)項規定的相關內容時,或依據本協議規定執行事務合伙人可自行決定并可能導致本協議進行修改的其他事項時,執行事務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當修改內容為本協議規定的合伙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相關內容時,執行事務合伙人憑合伙人會議決議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

  (2) 有限合伙企業所有的工商設立登記/工商變更登記文件。

  (3) 當執行事務合伙人擔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時,為執行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相關事務而需簽署的文件。

  如按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發生變更并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被強制退伙、自動退伙、合伙人的財產份額發生轉讓、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等),該等變更事項自本協議規定的條件成就日或本協議規定的程序完成之日即對全體合伙人生效。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相應更新合伙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并盡快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且全體合伙人應配合執行事務合伙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單、各合伙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為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情況不影響上述變更的效力。全體合伙人進一步確認,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退伙生效日即喪失合伙人的一切權利,并承擔本協議項下的違約責任,不得以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張退伙無效;新入伙的合伙人入伙生效日即享有有限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有限合伙企業費用

  6.1 有限合伙企業費用

  6.1.1 有限合伙企業應承擔與有限合伙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 開辦和募集費;

  (2) 有限合伙企業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費(包括提供審計服務發生的差旅費);

  (3) 有限合伙企業之財務報表及報告費用,包括制作、印刷和發送成本;

  (4) 合伙人會議之會務費用;

  (5) 政府部門對有限合伙企業,或對有限合伙企業的收益或資產,或對有限合伙企業的交易或運作收取的稅、費及其它費用;

  (6) 管理費;

  (7) 托管費;

  (8) 有限合伙企業法律顧問為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發生的律師費及相關差旅費;

  (9) 有限合伙企業訴訟費和仲裁費;以及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一般而言不應被歸入普通合伙人日常運營費用之內的費用。

  對于所有因對擬投資目標公司的投資、持有、運營、出售而發生的法律、審計、評估、財務顧問費用,普通合伙人應盡可能促使擬投資目標公司承擔,不能由擬投資目標公司承擔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

  6.2 開辦募集費

  指有限合伙企業之組建、設立相關的合理費用,包括募集顧問費用、籌建費用、法律、財務等專業顧問咨詢費用等。有限合伙企業成立后,應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相當于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1%的開辦募集費用。

  6.3 管理費

  6.3.1 有限合伙企業在其存續期間應按下列規定支付管理費:

  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內,有限合伙企業按管理費計算基數的2%/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費;管理費計算基數為總認繳出資額,但當有限合伙企業有項目退出后,自下一個收費期間起,管理費計算基數調整為總認繳出資額扣減該收費期間起算之前已退出的項目投資的原始投資成本。為避免歧義,清算期間內不支付管理費。

  管理費每年分一期支付,每一年為一個收費期間。首個收費期間以有限合伙企業注冊成立日為起點至當年12月31日所余實際天數計收(全年按365天計算),之后收費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個收費期間的應收管理費金額為管理費計算基數*2.0%。首個收費期間的管理費在有限合伙企業開立基本賬戶后三個工作日內收取,之后各收費期間的管理費于每年1月的第1個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企業收取。

  6.3.2 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管理費承擔:

  (1) 管理團隊的人事開支,包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費用;

  (2) 與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相關的辦公場所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設施費用;

  (3) 普通合伙人在持有、運營、出售項目投資期間發生的差旅費;

  (4) 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日常運營經費。

  普通合伙人可在應收管理費的額度內指示有限合伙企業直接支出該等費用,并以之抵扣應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費。

  6.4 托管費

  6.4.1 有限合伙企業應委托一家信譽卓著的商業銀行(“托管人”)對有限合伙企業賬戶內的全部現金實施托管。有限合伙企業成立之時,各方同意托管人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協商確定。

  6.4.2 有限合伙企業發生任何資金支出時,均應遵守與托管人之間的托管協議的規定。

  6.4.3 托管費以有限合伙企業與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協議》為準。

  第七條 投資業務

  7.1 投資目標

  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目標為對企業進行股權/債權投資和/或符合法律規定及本協議約定的其它投資,從資本收益中為合伙人獲取良好回報。

  7.2 投資限制

  7.2.1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主動投資于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動產、二級市場公開交易股票、開放或封閉式基金等。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 被投資公司上市后,有限合伙企業所持被投資公司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的;

  (2) 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

  (3) 經合伙人會議同意。

  7.2.2 經合伙人會議通過,有限合伙企業同意對______進行超過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50%的投資。

  7.2.3 有限合伙企業的全部現金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資、待分配及費用備付的現金,除用于項目投資外,只能以流動性投資方式進行管理。

  7.2.4 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有限合伙企業合伙期限內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對外舉債。

  7.2.5 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期結束后,不應再投資于新的被投資企業,但是可以繼續對已有的被投資企業進行后續投資及跟進投資。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

  8.1 合伙人會議

  8.1.1 合伙人會議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如下事項:

  (1) 聽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報告;

  (2) 審批批準普通合伙人提出的關于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企業名稱的議案;

  (3) 批準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第2.6.3條提出的延長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的議案;

  (4) 批準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第9.2條提出的向合伙人進行非現金分配的議案;

  (5) 更換有限合伙企業托管銀行;

  (6) 批準超過有限合伙總認繳出資額50%以上的投資事項;

  (7) 批準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企業的關聯交易事項;

  (8) 除明確授權普通合伙人獨立決定事項之相關內容外,本協議其他內容的修訂;

  (9) 有限合伙企業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10)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應當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合伙人會議不應就有限合伙企業潛在的項目投資或其他與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有關的事項進行決議,并且有限合伙人不應通過合伙人會議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及其他活動施加控制。

  8.1.2 首次合伙人會議應當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召開;普通合伙人應于每年度開始后三個月內組織召開一次年度合伙人會議,年度合伙人會議的主要內容是根據第8.1.1條第(1)項聽取普通合伙人所作的年度的年度報告。首次合伙人會議及年度合伙人會議召開前普通合伙人應提前十日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但全體合伙人可以書面方式放棄提前通知的權利,盡管有前述規定,合伙人參加會議即可視為其放棄任何關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8.1.3 普通合伙人在經提前五日書面通知后,可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合計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權提議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提議人應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包括會議通知在內的完整提議。普通合伙人應在收到提議人提交的包括會議通知在內的完整提議后五日內發出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的會議通知。

  8.1.4 合伙人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合計持有實繳出資總額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合伙人參與會議方為有效會議。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本人親自參加會議,合伙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其授權代表持加蓋合伙人公章的授權委托書親自參加會議。合伙人會議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的,以合伙人到達會議現場為參加會議;以電話會議方式召開的,以合伙人撥入會議電話系統為參加會議;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參加會議。

  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會議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應現場簽署表決票或決議;以電話會議方式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合伙人會議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應簽署書面表決票或決議,所有合伙人的投票意見以表決票或決議上簽署的意見為準;但對于以電話會議方式或通訊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的,如果普通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要求參加表決的合伙人對其簽署的書面表決票進行公證或認證(如在境內由公證處公證,如在境外則由使館或領館認證,下同)。采取現場會議與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合伙人會議的,對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和未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分別適用前述規定。未到現場參加會議的合伙人的表決票最晚應當在合伙人會議召開的通知上載明的會議表決日后的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如郵寄則以發出的郵戳日期為準),上述五日內合伙人未以書面形式進行提交或提交的表決票未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進行公證或認證的,視為棄權,但如召開合伙人會議時合伙人在境外的,上述五日延長至十日。

  8.1.5 合伙人會議之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會議的時間、地點;

  (2) 會議的召開方式;

  (3) 會議議題;

  (4) 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5) 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8.1.6 合伙人會議討論第8.1.1條所列各事項時,由合計持有有限合伙企業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可作出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分配與虧損分擔

  9.1 分配

  9.1.1 項目投資的現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紅利、被投資公司預分配現金、項目退出所得(包括轉讓對被投資公司投資的轉讓所得、被投資公司清算所得)或其他基于項目投資取得的收入,但需扣除有限合伙企業就該等收入應繳納的稅費(如有)。為避免歧義,在進行現金收入的分配時,應扣除預計費用。

  9.1.2 有限合伙企業經營期間取得的項目投資現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資。

  9.1.3 合伙企業出資全部繳納后,在各合伙人均收回實繳出資額的前提下,如有限合伙企業的累計收益大于或等于有限合伙企業實繳出資總額年度回報率8%,則全部收益中低于8%的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按實繳出資額比例分配;超出8%的部分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分配,其中70%由有限合伙人按實繳出資額比例分配,30%分配給普通合伙人。如有限合伙企業的累計收益小于實繳出資總額年度回報率8%,則全部收益由全體合伙人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9.1.4 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流動性投資現金收入,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不進行分配,流動性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均可按照本協議約定繼續進行項目投資,合伙企業清算時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9.2 非現金分配

  9.2.1 在有限合伙企業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應盡其最大努力將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變現、避免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斷認為非現金分配更符合全體合伙人的利益,則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并經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9.2.2 普通合伙人按照第9.2條向合伙人進行非現金分配的,視同按照9.1條進行了現金分配。

  9.2.3 若有限合伙企業進行非現金分配,普通合伙人應負責協助各合伙人辦理所分配資產的轉讓登記手續,并協助各合伙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受讓該等資產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義務。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為該轉讓登記親自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相關轉讓登記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現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將其分配到的非現金資產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進行處分,具體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關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協商。

  9.3 所得稅

  根據《合伙企業法》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并非所得稅納稅主體,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業代扣代繳,則有限合伙企業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代扣代繳。

  9.4 虧損和債務承擔

  9.4.1 有限合伙企業的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共同分擔。

  9.4.2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 陳述和保證

  10.1 有限合伙人的陳述和保證 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諾和保證:

  (1) 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內容之確切含義;

  (2) 其繳付至有限合伙企業的出資來源合法;

  (3) 如有限合伙人為機構,其簽訂本協議已按其內部程序作出有效決議并獲得充分授權,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簽訂本協議不會導致其違反其章程、對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任何規定或其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

  (4) 其系為自己的利益持有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該等財產份額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關系,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等財產份額之上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關系的,則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要求該有限合伙人退伙或轉讓其份額;但有限合伙人事先明確披露并經普通合伙人接受的情況除外,在該等情形下,如明確披露并經普通合伙人接受的該等情況發生變化,則應事先征得普通合伙人同意。

  10.2 普通合伙人的陳述和保證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諾和保證:

  (1) 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內容之確切含義;

  (2) 其簽訂本協議已按其內部程序作出有效決議并獲得充分授權,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簽訂本協議不會導致其違反其章程、對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任何規定或其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

  (3) 其系為自己的利益持有財產份額,該等權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關系。

  第十一條 會計、報告及賬戶

  11.1 會計年度

  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年度為每年的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首個會計年度為自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至當年之12月31日止。

  11.2 審計及財務報告

  11.2.1 普通合伙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維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業交易項目的會計賬簿并編制會計報表。

  11.2.2 有限合伙企業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后,由有資質的獨立審計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11.3 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普通合伙人應:

  (1)于每年8月15日前應向全體合伙人提交半年度報告,內容為半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半年度未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2)于年度3個月內應向全體合伙人提交年度報告,內容為上一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11.4 查閱財務賬簿

  有限合伙人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合理時限內親自或委托代理人為了與其持有的財產份額相關的正當事項查閱及復印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但應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向普通合伙人遞交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條項下權利時應遵守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不時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規定。

  第十二條 財產份額轉讓

  12.1 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財產份額轉讓

  12.1.1 有限合伙人轉讓其財產份額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規定。

  12.1.2 擬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的有限合伙人(“轉讓方”)應向普通合伙人提交轉讓申請。當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該轉讓申請方為“有效申請”:

  (1) 財產份額轉讓不會導致有限合伙企業違反《合伙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由于轉讓導致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2) 受讓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關于其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及將遵守本協議約定、承繼轉讓方本協議項下全部義務的承諾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認為適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及信息;

  (3) 受讓方已書面承諾承擔因財產份額轉讓引起的有限合伙企業及普通合伙人發生的所有費用。

  12.1.3 對于一項有效申請,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且無須說明任何理由。

  12.1.4 根據本協議第十二條進行財產份額轉讓時,普通合伙人應相應變更合伙人登記冊上的相關信息并通知全體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全體合伙人和/或有限合伙企業授權,與受讓方簽署同意受讓方受讓上述財產份額的書面文件并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全體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銷的確認,發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單、各合伙人認繳出資額、總認繳出資額、出資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記冊上的記載為準,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辦理不影響合伙人登記冊的效力。

  12.2 普通合伙人持有的財產份額轉讓

  12.2.1 普通合伙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財產份額,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全體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2.2.2 盡管有前述12.2.1條之規定,普通合伙人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可向其關聯人轉讓財產份額,但前提是擬受讓財產份額當時該關聯人的總資產不少于普通合伙人的總資產。

  12.3 財產份額質押

  12.3.1 合伙人不得將其持有的財產份額進行質押。

  第十三條 退伙

  13.1 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1 有限合伙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從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實繳出資額的要求。

  13.1.2 普通合伙人可根據第3.3條約定強制未按約定繳付出資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3 普通合伙人可根據第4.1.4條強制未按普通合伙人指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或未履行本協議下其他義務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4 有限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 法律規定或者本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 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 發生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被視為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13.1.5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規定被強制退伙或當然退伙時,有限合伙企業不應因此解散。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決定由其他現有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繼該退伙人的財產份額,或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

  如普通合伙人決定由現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承繼該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由該退伙之有限合伙人(或其監護人、資產管理人)與現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自行協商承繼方應支付的對價,并由雙方自行結算。

  如普通合伙人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的,有限合伙企業應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還其享有的財產份額,具體金額由普通合伙人根據第13.1.6條確定。

  普通合伙人應在退伙生效日后三十(30)日內作出上述決定,并通知全體合伙人。

  13.1.6 如普通合伙人決定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的,應在通知發出日后三十(30)日(“退伙付款日”)內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還財產份額。有限合伙企業退還財產份額由普通合伙人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應退還的金額=退伙生效日有限合伙企業的凈值 * 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實繳出資額占有限合伙企業實繳出資總額比例注:

  有限合伙企業已投資但尚未變現的項目凈值按項目投資時的原始投資成本計算;

  13.1.7 若有限合伙企業的現金不足以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還其財產份額的,則留待有限合伙企業有足夠現金時再行退還。為此,有限合伙企業應以應退的金額為基數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另行支付退伙付款日起至財產份額實際退還日期間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13.2 普通合伙人退伙

  13.2.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有限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在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轉讓其持有的財產份額;其自身亦不會采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3.2.2 普通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 《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伙時,除非有限合伙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第十四條 繼承

  14.1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以下簡稱“死亡”)時,經普通合伙人批準,其經公證的遺囑中載明的財產份額的唯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下簡稱“繼承人”),或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確定的財產份額唯一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之日起180天內仍無法根據上述原則確定該財產份額的唯一繼承人,則該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死亡之日起第180天當然退伙,有限合伙企業并應按本協議第13條之規定計算應退還財產份額之金額。該等金額應按繼承比例支付給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繼承人(以公證的遺囑、法院或仲裁機構終審判決或裁定的繼承比例為準),如繼承比例無法確定,則該等金額存放于托管賬戶,待成為該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確定(以公證的遺囑、法院或仲裁機構終審判決或裁定為準)后再行支付,存放于托管賬戶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自該等金額中扣除。如有限合伙企業解散之日,繼承比例仍未確定,則該等金額將被提存,提存費用應自該等金額中直接扣收。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視為退伙,有限合伙企業應當向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相應之金額:

  (1) 繼承人不愿意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

  (2) 本協議約定或法律、法規、工商登記政策規定繼承人不能成為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退還的財產份額計算依據參照第13.1.6條之規定處理。

  14.3 第14.1條及14.2條情形出現時,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自行簽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為有限合伙企業辦理工商及其他變更手續。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須親自簽署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應無條件按執行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簽署工商變更登記所需法律文件。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5.1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或依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5.2 合伙人未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出資的,按照第3.3條的約定承擔責任。

  15.3 由于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多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6.1 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6.2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相關各方之間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相關各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七條 解散和清算

  17.1 解散

  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17.1.1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期限屆滿;

  17.1.2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日;

  17.1.3 執行事務合伙人提議并經全體合伙人表決通過;

  17.1.4 有限合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17.1.5 有限合伙企業的全部項目投資均已退出;

  17.1.6 出現《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7.2 清算

  17.2.1 如出現第17.1條規定的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解散事由時,有限合伙企業應當根據本條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后,有限合伙企業正式解散。

  17.2.2 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擔任,除非屆時代表實繳出資總額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另行決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擔任。

  17.2.3 在確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則普通合伙人有義務幫助清算人對未變現資產進行變現,清算期內有限合伙企業不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費。

  17.2.4 清算期應不超過一年。

  17.3 清算清償順序

  17.3.1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清算時,有限合伙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及分配:

  (1) 支付清算費用;

  (2) 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 繳納所欠稅款;

  (4) 清償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

  (5) 根據本協議第九條規定的分配原則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

  其中對第(1)至(3)項必須以現金形式進行清償,如現金部分不足則應增加其他資產的變現。第(4)項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方式。

  17.3.2 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有限合伙企業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八條 其他

  18.1 不可抗力

  18.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后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包括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流行病、民亂、罷工,以及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單純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18.1.2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日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的充分證據。

  18.1.3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后果減小到最低限度。 18.2 附件

  本協議附件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標題

  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范圍。

  18.4 全部協議

  本協議構成合伙人之間的全部協議,取代此前所達成的所有關于有限合伙企業的約定、要約、承諾或備忘錄等有關資金募集及設立的口頭及書面的協議。

  18.5 可分割性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形適用時被認定無效,其余條款或該條款對其他人或情形適用時的有效性并不受影響。

  18.6 保密

  本協議各方均應對因協商、簽署及執行本協議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業秘密嚴格保密。有限合伙人并應對其通過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查閱財務賬簿及合伙人會議中所了解到的有限合伙企業經營信息承擔嚴格保密。

  18.7 簽署文本

  本協議各方簽署正本一式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8 本協議生效日

  本協議自附件一所列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現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協議書,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資。

  二、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資。

  1、注資方式:乙方將以現金的方式向甲方公司注資,注資額為______元,占該公司______%股權。

  2、注資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額注資或者分批注資,如若分批注資則需符合下列規定:每月注入______元即______%,注資期限共______個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次月______號起算。乙方須在該規定的期限內注入所有資金。

  3、手續變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資或者股權轉讓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資金,且甲方須在乙方注入所有資金后______個工作日內完成股東變更的工商登記手續。

  4、股權的排他性和無瑕疵:甲方保證對其擬增發或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權未被查封,沒有工商、稅務問題,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5、費用承擔:在本次股權投資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6、違約責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投資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如甲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股權投資款的萬分之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三、甲方的其他責任。

  1、甲方應指定專人及時、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所必須的證件和法律文件資料。

  2、甲方對其提供的一切證件和法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承擔全部責任。

  四、乙方的其他責任。

  1、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照規定從事企業信息咨詢服務工作。

  2、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證件和資料負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責任,乙方不得將證件和資料提供給與本次咨詢服務無關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寫材料,甲方確認無誤后簽名蓋章,意味著甲方認可乙方撰寫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如果因為材料不真實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或者罷工、政府強制措施、政府政策變更等原因而影響本協議的執行,雙方不負違約責任,根據事故影響的時間可將協議履行時間相應延長,并由甲乙雙方協商補救措施。

  七、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和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八、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協議中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選擇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協議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協議簽字蓋章后即時生效。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篇9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鑒于:

  1、甲方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經營范圍為: ;

  乙方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經營范圍為: ;

  乙方擬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投資購買甲方部分股權,同時甲方愿意向乙方出讓部分股份。

  乙方對甲方的股權投資行為需分為不同的環節,雙方具體實施環節之時間與細節另行確定。

  據此,甲乙雙方就股權投資相關事宜,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如下初步意向:

  交易概述

  甲方同意將其%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乙方同意以甲方股票市盈率倍受讓甲方上述股權,最終轉讓價款將根據上述約定之市盈率條件協商確定。

  轉讓價款支付方式由雙方在正式的交易協議中另行約定。

  證券形式:

  預計交割日為年月日(以下將實際完成時間簡稱為“交割日”)

  在完成上述乙方股權投資行為后,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之總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甲方系其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為“總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后,以股權置換方式進入其總公司,具體方式及細節雙方另行約定。

  為了實現股權投資的順利進行與最終完成,雙方一致同意依照以下時間表逐步推進各環節事項。

  序號

  工作環節

  時間

  ①簽署股權投資框架協議

  本協議簽署日

  ②盡職調查

  本協議簽署后工作日內

  ③具體事項協商談判

  本協議簽署后工作日內

  ④簽署正式股權投資協議

  排他期內

  ⑤資金投入

  正式協議簽署后工作日內

  ⑥變更登記

  正式協議簽署后工作日內

  交易安排

  盡職調查

  在本協議簽署后工作日內,乙方有權自行或聘請中介機構對甲方的財務狀況、法律事務及業務潛力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

  甲方應配合乙方的盡職調查,并提供乙方要求為完成盡職調查所需的資料與文件,但乙方保證對于甲方提供的資料與文件予以保密。

  在上述約定期限內,如果需要甲方同時享有對乙方進行盡職調查的權利,乙方同時應履行配合之義務。

  交易細節磋商

  在本協議簽署后,各方應當立即就本協議項下的交易具體細節進行磋商,并爭取在排他期(定義見下文)內達成正式的交易協議。

  交易細節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入股的具體時間;

  對乙方投資安全的保障措施;

  乙方入股后甲方的公司治理、利潤分配等事宜;

  甲方在完成乙方入股后、總公司掛牌前的后續增資擴股事宜;

  各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相關事宜。

  正式交易文件

  在甲方完成盡職調查并滿意調查結果,且雙方已經就交易細節達成一致的基礎上,各方簽訂正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交易文件,以約定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的各項具體事宜。

  雙方承諾

  3.1資金用途

  甲方承諾融資所獲資金將被用于:

  3.2新三板掛牌

  甲方承諾其總公司在交割日之后的年內盡全部努力實現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

  3.3債權債務

  甲方承諾并保證,除已向乙方披露之外,甲方未簽署任何對外擔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之債務。

  3.4公司治理

  甲方承諾投資完成后,乙方有權提名人員在甲方之董事會、監事會任職或者擔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體提名人數由雙方另行約定。

  3.5網絡平臺維護

  乙方承諾投資完成后每年至少投入元對其銷售甲方產品之網絡平臺系統進行更新維護以及升級,同時承諾如果乙方喪失網絡平臺銷售資格,甲方有權回購乙方占有甲方的全部股權,具體回購價格及細節由雙方另行約定。

  3.6業績要求

  乙方承諾投資完成后,雙方重新簽訂網絡銷售合作合同,就產品年銷售額及年銷售增長率等相關條款重新進行約定,如到時未能按新的合作協議履行,甲方有權回購其占有甲方之股權,具體細節雙方另行約定。

  3.7投資退出

  甲方承諾如約定的退出條件成就,乙方有權按照約定退出投資,具體投資退出條件及退出之具體方式與細節由雙方另行約定。

  其他事宜

  排他性(根據需要設定該條款)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 年月日之前(“排他期”),乙方享有與甲方就本協議項下交易協商和談判的獨家排他權利。

  在排他期內,甲方不得與除乙方之外的任何投資者洽談與本協議項下交易相同或相類似的任何事宜,除非在此期間內乙方通知甲方終止交易,或者甲方對盡職調查結果不滿意的。

  4.2保密

  雙方方均應當對本協議予以保密,并不應當向任何無關第三方披露本協議的內容,但各方為進行本協議項下的交易而向其聘請的中介機構進行的披露,或者一方為履行審批手續而向主管部門進行的披露除外(此時披露方應當確保接受信息披露一方履行保密義務)。

  4.3交易費用

  除非另有約定,雙方各自承擔其因履行本協議項下交易而支付的各項費用。

  協議有效期

  若在排他期屆滿之日,各方仍未就本協議項下的交易達成一致并簽訂正式的交易文件,除非屆時另有約定,否則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未盡事宜

  若有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解決,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加以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后,雙方應按照本協議及補充協議的規定全面、適當、及時地履行其義務及約定。

  如發生違約行為,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指定聯系人

  甲方指定聯系人: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乙方指定聯系人: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上述聯系方式所做的意思表示均具備法律效力,如有變更須及時通知對方。

  4.8爭議解決

  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任何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

  如協商解決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4.9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從雙方代表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頁至此結束,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字頁,以上無正文)

  各方同意并接受上述條款:

  甲方: (公章)

  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 (公章)

  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簽署地點: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篇10

  眾籌股權投資協議20__最新的范本

  甲方:__________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鑒于:

  1、甲方,__________公司,在____行業具有良好的運營能力(簡單介紹公司情況;比如,已經成功開辦____總店,并主導____家加盟店的設立),現擬出資____萬元并尋求投資方融資____萬元(最低融資額為____萬元)在____區域設立____連鎖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連鎖企業”);

  2、乙方,__________公司,成功運營____網站,能夠為甲方提供較為完備的技術支持,展示甲方的項目,發布融資需求,以期實現互聯網便捷融資、投資、管理的目標。

  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股權眾籌協議范本》(以下簡稱“本眾籌協議范本”)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托事項及融資費用

  1.1在本眾籌協議范本項下,甲方委托乙方通過其管理的____網站提供以下服務:展示甲方申報的項目、發布融資需求等,并根據實際情況就交易的結構、定價、盡職調查及其它相關事情做出安排,具體內容雙方協商另行簽訂相關眾籌協議范本。

  1.2甲方就本眾籌協議范本項下的合作事宜在____網站的推廣融資期為____天,推廣融資期結束后,如融資額未達到甲方事先約定的最低融資額____萬元的,視為融資失敗,否則視為融資成功。

  1.3本次融資費用為融資總額的____,計____萬元。甲方還需向第三方平臺支付融資總額的____,計____萬元,作為資金托管費用。

  第二條委托有效期

  本眾籌協議范本的委托有效期自甲方在____網站發布項目并通過____網站的審核得以公開展示之日至甲方完成融資并設立新公司(店鋪、項目等)。若委托有效期屆滿而____網站或本公司提供的融資服務仍在進行中,則委托有效期自動延長至該服務完成。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甲方應按照乙方運營的____網站的規則,將出資款如期匯至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融資成功后,甲方應按照為設立新公司(店鋪、項目等)所簽署的合伙眾籌協議范本的約定,如期將其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資款轉入合伙企業賬戶,并支付融資費用與資金托管費用。

  3.2當項目推廣投資期結束后,如融資失敗的,此時甲方有權收回出資款,但須支付融資過程中發生的中介費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托管甲方及投資人出資額的費用。甲方同意前述費用由乙方從甲方打入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資款中扣除。

  3.3甲方延遲或拒絕按照約定條件將出資款匯至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或匯款后又抽回出資的或怠于履行連鎖企業的選址、策劃等義務或有其他損害____網站聲譽的行為的,視為甲方違約,則甲方除需支付融資過程中發生的中介費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托管融資總額的費用外,還需向乙方支付融資總額5%的違約金。甲方同意前述費用、違約金等由乙方從甲方打入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資款中扣除。

  3.4甲方承諾,在項目推廣融資期開始后不得越過乙方與____網站的認證投資人就本眾籌協議范本項下的項目達成任何形式的合作,否則視為甲方違約,則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融資總額5%的違約金、融資過程中發生的中介費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托管甲乙雙方出資額的費用。甲方同意前述費用、違約金等由乙方從甲方打入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資款中扣除。

  3.5甲方承諾,為維持____網站的公信力,設立合伙企業后,應將每個月的月度營業報表、分紅詳情于下一個月的第三個工作日前上傳到____網站,并接受____網站的監督。如甲方連續兩個月未上傳前述信息,視為甲方違約,則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融資總額____的違約金。

  第四條乙方權利義務

  4.1在____網站以適當的方式對甲方進行宣傳與推廣,通過____網站為甲方尋找適合的投資者;

  4.2____網站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有償為甲方提供相關融資資金托管、支付;

  4.3____網站與專業律師事務所合作,有償為甲方提供法律咨詢、盡職調查、方案設計、交易眾籌協議范本等法律文件起草等專業法律服務;

  4.4____網站提供信息交流和分享服務;

  4.5協助甲方通過相關眾籌協議范本的條款設定,保障甲方的經營管理權限,為甲方規范化管理奠定發展基礎;乙作為____網站的運營方,有義務保證平臺的正常運行。

  4.6乙方有權就甲方的融資事宜收取服務費用。如在雙方合作中,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拒絕為甲方繼續提供融資服務。

  第五條聲明與承諾

  5.1甲方承諾,在委托有效期內遵守____網站的使用規則,維護____網站的公信力,在____網站所申報項目的所有信息真實、及時、有效,不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及誤導性陳述,并且項目信息不存在侵犯他方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的情形。

  5.2甲方承諾,向____網站提供的為完成本項委托所需要的涉及經營和財務的重要信息和數據是真實、準確、完整的。

  5.3乙方承諾,在委托有效期內,勤勉、盡責的履行職責,為甲方提供便利的融資網站,盡最大可能幫助甲方獲得融資。

  5.4乙方承諾,對于甲方明確的保密內容,沒有甲方的許可,不向任何第三方公開。

  第六條文本及生效

  6.1本眾籌協議范本是雙方關于本項委托的最新文本,將取代在此之前達成的任何書面或口頭的眾籌協議范本。除非在本眾籌協議范本生效后雙方以書面的形式簽訂補充眾籌協議范本,否則本眾籌協議范本所載條款不能更改。本眾籌協議范本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著誠信原則友好協商并以簽訂補充眾籌協議范本的方式處理。

  6.2本眾籌協議范本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其他

  本眾籌協議范本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凡因本眾籌協議范本所發生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篇11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甲方、乙方和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已于20__年 月【 】日簽訂《股權投資協議書》(以下簡稱“投資協議”)。

  2、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投資協議的基礎上就相關事宜訂立本補充協議,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補充協議中,除非根據上下文應另作解釋,提及的詞語定義如下:

  “會計年度”,指自任何一個公歷年度的1月1日起至該年12月31日止的連續期間。

  “稅后凈利潤”,指在中國會計準則下,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稅后凈利潤。

  “元”,指人民幣元 。

  第二條 業績承諾

  2.1乙方向甲方承諾保證公司20__年、20__年及20__年應實現的稅后凈利潤如下:

  20__年會計年度稅后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20__年會計年度稅后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20__年會計年度稅后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1800萬元。

  2.2如2.1條20__年、20__年和20__年會計年度實際實現的稅后凈利潤與乙方承諾保證的稅后凈利潤目標相差不超過20%,則視為完成業績承諾。

  2.3如果公司未實現2.1條中20__年、20__年及20__年的業績指標,則乙方同意對甲方進行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的計算方法如下:

  20__年貨幣補償金額 = 甲方投資金額 *(500萬元-20__年乙方實際凈利潤)/500萬元;

  20__年貨幣補償金額 = (甲方投資金額-20__年貨幣補償金額 )*(1000萬元-20__年乙方實際凈利潤)/1000萬元;

  20__年貨幣補償金額 = (甲方投資金額-20__年貨幣補償金額-20__年貨幣補償金額)*(1800萬元-20__年乙方實際凈利潤)/1800萬元。

  2.4若在業績承諾期間,公司實現了新三板或其他資本市場掛牌交易,則甲方須從股價溢價收入中扣除相關貨幣補償款項返還給乙方。

  2.5業績承諾期結束后,公司業績承諾期內實際凈利潤總額超過承諾的業績總額,則甲方須返還已支付的貨幣補償金額給乙方。

  第三條 回購條款

  3.1如果乙方未完成以下任一目標:

  (1) 2.1中的業績承諾;

  (2) 2.3中的貨幣補償;

  則甲方有權在上述條件成立之日起決定將所持公司的股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乙方。

  3.2乙方承諾,在甲方向乙方提出股權(明股實債)轉讓的書面通知之日起60天內,將股權收購價款支付給甲方。股權收購價款的計算方法如下:

  股權收購價款=甲方投資金額 *(1+8% * n)- div

  n--本次股權投資款到賬日至甲方收到全部股權轉讓款之日對應的實際年份數,剩余天數不足一年的按零散天數除以360天計算。

  div--甲方從公司獲得的累計分紅及所獲得的乙方對甲方的現金補償款。

  甲方需在收到股權(明股實債)轉讓全部款項的當日配合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或明股實債的現關財務手續。

  3.3乙方承諾自甲方投資款到賬之日起至新三板掛牌止,若乙方所持股權發生變動,包括但不限于質押、轉讓等,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第四條 特別約定

  4.1如在本次股權投資協議簽訂后,未來任一其他投資者獲得的投資條件及價格優于本次股權投資的投資條件及價格的,則甲方自動享有該等投資者投資公司的更優部分條件和價格,但下列情況除外:

  4.1.1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4.1.2公司給予管理層或者員工的股權激勵;

  4.1.3其他甲方事先知情并書面同意的情形。

  4.2乙方控股股東承諾,在公司上市或被整體并購前,不在其他公司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管理性職務(公司控股或參股的公司除外),不從公司離職,亦不以任何方式(包括設立新的企業)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否則其所得的利益歸公司所有。

  4.3乙方承諾,若公司未來出現被收購或被并購的情況,則甲方擁有優先于乙方及公司其他股東向收購方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的權利,否則乙方有義務按照收購方提出的股權收購價格購買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4.5乙方承諾,當乙方控股股東在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使其喪失公司實際控制地位時,需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且甲方具有優先受讓權。

  第五條 其他

  5.1本協議各方應對本協議的簽署及內容保密。非經國家機關通過合法途徑調取,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的簽署及內容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告知第三人。

  5.2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兩份,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后生效,各份具有相同之效力。本補充協議與股權投資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5.3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因本協議發生的任何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各方均可向協議簽訂地武漢市有管轄權之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篇12

  (1) 甲方:__________[擬上市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

  (2) 乙方:__________[投資方]

  注冊地址:__________

  (3) 丙方:__________[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注冊地址:__________

  以上三方合稱"各方"。

  鑒于:__________

  1 甲方系一家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_[ ],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 ](國家專營專控商品除外);

  2 乙方系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

  3 丙方系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丙方系甲方的控股股東,持有甲方[ ]%的股權;

  4 乙方擬以現金人民幣[ ]萬元對甲方增資("乙方的增資"),同時甲方將通過增發股份、現金收購或者兩種方式相結合等方式購買丙方的優質資產("注入資產"),上述交易完成后,各方將共同對甲方進行相關業務和資產重組,并在時機成熟時實現甲方在境內或者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IPO"或"上市")之目的;

  5 乙方的增資與丙方注入資產可能為不同的環節,各方在實施時具體再協商確定方式與時間。

  為此,經各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

  一、 交易概述

  1.1 乙方擬出資人民幣[ ]萬元,以增加注冊資本("增資")形式投入甲方。其中第一筆增資為人民幣[ ]萬元,于各方簽署正式的增資協議后的14個工作日內到位(預計時間為[ ],第一筆[ ]萬元在7個工作日內到位,第二筆[ ]萬元在余下的7個工作日內到位);其余2,500萬元增資的時間根據丙方注入資產相關的工作進度由各方另行協商確定(預計不晚于[ ])。

  1.2 丙方將選擇其優質的經營性資產注入甲方,以實現甲方的做大做強。丙方注入資產的范圍、價格及注入方式等,由各方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及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情況另行協商確定。丙方初步計劃將其持有的[ ]有限公司("GG")全部[ ]%股權注入甲方,并在日后適當時機將更多的優質資產注入甲方。

  1.3 在乙方完成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增資、丙方完成GG股權注入后,甲方的總資產規模預計將達到人民幣[ ]億元,而乙方將持有甲方約30%的股權。

  1.4 各方同意,在完成上述乙方增資、丙方注資后,將盡最大努力促使甲方在[ ]年后實現甲方在國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二、 交易安排

  2.1 乙方的盡職調查

  在本協議簽署后,乙方將(自行或聘請中介機構)對甲方及丙方注入資產的財務狀況、法律事務及業務潛力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甲方及丙方應配合乙方的盡職調查,并提供乙方要求為完成盡職調查所需的資料與文件,但乙方保證對于甲方及/或丙方提供的資料與文件予以保密。

  2.2 交易細節磋商

  在本協議簽署后,各方應當立即就本協議項下的交易具體細節進行磋商,并爭取在排他期(定義見下文)內達成正式的交易協議。交易細節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

  (1) 乙方增資的具體時間;

  (2) 丙方注入資產范圍及具體時間;

  (3) 對乙方投資安全的保障措施;

  (4) 乙方增資后甲方的公司治理、利潤分配等事宜;

  (5) 甲方在完成乙方增資后、上市前的后續增資擴股事宜;

  (6) 各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相關事宜。

  2.3 正式交易文件

  在乙方完成盡職調查并滿意調查結果,且各方已經就交易細節達成一致的基礎上,各方簽訂正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交易文件,以約定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的各項具體事宜。

  三、 其他事宜

  3.1 排他性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 ]天("排他期")內,乙方享有與甲方和丙方就本協議項下交易協商和談判的獨家排他權利。在排他期內,甲方和丙方不得與除乙方之外的任何投資者洽談與本協議項下交易相同或相類似的任何事宜,除非在此期間內乙方通知甲方與丙方終止交易,或者乙方對盡職調查結果不滿意的。

  3.2 保密

  各方均應當對本協議予以保密,并不應當向任何無關第三方披露本協議的內容,但各方為進行本協議項下的交易而向其聘請的中介機構進行的披露,或者一方為履行審批手續而向主管部門進行的披露除外(此時披露方應當確保接受信息披露一方履行保密義務)。

  3.3 交易費用

  除非另有約定,各方應當承擔其因履行本協議項下交易而支付的各項費用。

  3.4 協議有效期

  若在排他期屆滿之日,各方仍未就本協議項下的交易達成一致并簽訂正式的交易文件,除非屆時另有約定,否則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3.5 未盡事宜

  若有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解決,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加以約定。

  (本頁至此結束,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署頁,無正文)

  各方同意并接受上述條款: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 ](公章)

  授權代表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

  職務: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 ](公章)

  授權代表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

  職務:__________[ ]

  丙方:__________[ ](公章)

  授權代表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

  職務:__________[ ]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篇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

  2、乙方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

  3、乙方擬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投資購買甲方部分股權,同時甲方愿意向乙方出讓部分股份。

  4、乙方對甲方的股權投資行為需分為不同的環節,雙方具體實施環節之時間與細節另行確定。

  據此,甲X雙方就股權投資相關事宜,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如下初步意向:

  一、交易概述

  1.1甲方同意將其%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1.2乙方同意以甲方股票市盈率倍受讓甲方上述股權,最終轉讓價款將根據上述約定之市盈率條件協商確定。轉讓價款支付方式由雙方在正式的交易協議中另行約定。

  1.3證券形式:

  1.4預計交割日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下將實際完成時間簡稱為"交割日")

  1.5在完成上述乙方股權投資行為后,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之總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甲方系其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為"總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后,以股權置換方式進入其總公司,具體方式及細節雙方另行約定。

  1.6為了實現股權投資的順利進行與最終完成,雙方一致同意依照以下時間表逐步推進各環節事項。

  二、交易安排

  2.1盡職調查

  在本協議簽署后工作日內,乙方有權自行或聘請中介機構對甲方的財務狀況、法律事務及業務潛力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甲方應配合乙方的盡職調查,并提供乙方要求為完成盡職調查所需的資料與文件,但乙方保證對于甲方提供的資料與文件予以保密。

  在上述約定期限內,如果需要甲方同時享有對乙方進行盡職調查的權利,乙方同時應履行配合之義務。

  2.2交易細節磋商

  在本協議簽署后,各方應當立即就本協議項下的交易具體細節進行磋商,并爭取在排他期(定義見下文)內達成正式的交易協議。交易細節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入股的具體時間;

  (2)對乙方投資安全的保障措施;

  (3)乙方入股后甲方的公司治理、利潤分配等事宜;

  (4)甲方在完成乙方入股后、總公司掛牌前的后續增資擴股事宜;

  (5)各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相關事宜。

  2.3正式交易文件

  在甲方完成盡職調查并滿意調查結果,且雙方已經就交易細節達成一致的基礎上,各方簽訂正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交易文件,以約定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的各項具體事宜。

  三、雙方承諾

  3.1資金用途

  甲方承諾融資所獲資金將被用于:

  3.2新三板掛牌

  甲方承諾其總公司在交割日之后的年內盡全部努力實現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

  3.3債權債務

  甲方承諾并保證,除已向乙方披露之外,甲方未簽署任何對外擔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之債務。

  3.4公司治理

  甲方承諾投資完成后,乙方有權提名人員在甲方之董事會、監事會任職或者擔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體提名人數由雙方另行約定。

  3.5網絡平臺維護

  乙方承諾投資完成后每年至少投入____________元對其銷售甲方產品之網絡平臺系統進行更新維護以及升級,同時承諾如果乙方喪失網絡平臺銷售資格,甲方有權回購乙方占有甲方的全部股權,具體回購價格及細節由雙方另行約定。

  3.6業績要求

  乙方承諾投資完成后,雙方重新簽訂網絡銷售合作合同,就產品年銷售額及年銷售增長率等相關條款重新進行約定,如到時未能按新的合作協議履行,甲方有權回購其占有甲方之股權,具體細節雙方另行約定。

  3.7投資退出

  甲方承諾如約定的退出條件成就,乙方有權按照約定退出投資,具體投資退出條件及退出之具體方式與細節由雙方另行約定。

  四、其他事宜

  4.1排他性(根據需要設定該條款)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排他期"),乙方享有與甲方就本協議項下交易協商和談判的獨家排他權利。在排他期內,甲方不得與除乙方之外的任何投資者洽談與本協議項下交易相同或相類似的任何事宜,除非在此期間內乙方通知甲方終止交易,或者甲方對盡職調查結果不滿意的。

  4.2保密

  雙方方均應當對本協議予以保密,并不應當向任何無關第三方披露本協議的內容,但各方為進行本協議項下的交易而向其聘請的中介機構進行的披露,或者一方為履行審批手續而向主管部門進行的披露除外(此時披露方應當確保接受信息披露一方履行保密義務)。

  4.3交易費用

  除非另有約定,雙方各自承擔其因履行本協議項下交易而支付的各項費用。

  4.4協議有效期

  若在排他期屆滿之日,各方仍未就本協議項下的交易達成一致并簽訂正式的交易文件,除非屆時另有約定,否則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4.5未盡事宜

  若有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解決,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加以約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6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后,雙方應按照本協議及補充協議的規定全面、適當、及時地履行其義務及約定。如發生違約行為,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4.7指定聯系人

  甲方指定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

  甲X雙方通過上述聯系方式所做的意思表示均具備法律效力,如有變更須及時通知對方。

  4.8爭議解決

  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任何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4.9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從雙方代表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同意并接受上述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公章)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____

  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篇14

  甲方: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和雙贏共榮的原則,充分發揮雙方優勢,在創業投資領域共同達成以下合作條款。

  一、合作目的

  1、甲、乙雙方建立長期戰略合作關系。

  2、整合雙方資源,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甲方在本地及區域經濟具有主導地位,為貫徹落實“保增長,促就業”的國家經濟發展目標,促進本地主導產業升級,優化投資環境,引導創業投資發展方向,需要大力發展創投事業;乙方是一家專業創業投資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為企業提供上市前融資、改制服務,其團隊擁有豐富的項目分析和判斷經驗,擁有豐富的項目來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運行良好,已涉足國內多個產業領域的投資活動。乙方能夠發揮自身優勢,為目標企業提供必要的投資服務,包括彌補擬投資或已投資的中小企業在戰略規劃、規范管理、人力資源、財務管理、產品營銷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為充分調動乙方的團隊管理優勢和在基金管理上的業務專長,甲乙雙方精誠合作,共同設立創投基金,促進本地或本區域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

  二、合作方式

  1、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參與并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下稱“合伙企業”)。除本協議約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權利義務關系應遵從《合伙企業法》之規定。

  2、甲方作為政府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出資,作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優勢社會資源,協助合伙企業尋找優質的投資項目,并確保相關合法手續及事項經行政部門審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積極爭取稅收等優惠政策。

  3、乙方出資作為普通合伙人,負責投資項目的尋找、篩選及評估,投資談判與交易設計,投資后的增值服務與監管,投資后管理與退出策劃。并幫助投資企業制定發展戰略,充任企業管理顧問。

  4、除甲方和乙方出資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資,作為有限合伙人承諾出資本協議目標籌資金額中的剩余款項。

  5、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高新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下稱“合伙企業”],

  三、合作具體內容

  1、雙方約定目標籌資金額為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第一期基金規模為xx年內需另募集至少__________萬元。第一期基金規模首期到位總額不少于__________萬元,否則將按照本條第3、4款約定的出資比例退還給各合伙人或建立補充協議約定其它處理方式。 若達到__________萬元時,該合伙企業可以進行投資運營并按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書》相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等費用;若募集金額不足或超出規模,即合伙企業在六個月內實際到位資金不足或超出__________萬元時,則按照本條第3、4款約定的出資比例調整出資金額,甲乙雙方則按出資比例同比例增資或減持,并進行工商變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規模分別為__________年內)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業:產品(或服務)具有核心競爭力,產品市場有足夠擴張力,管理團隊有很強戰斗力,具備高科技、高成長特征。

  3、投資領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務、新IT(含通信網絡)、新環保、新農業、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營銷創新)、新體智(醫療醫藥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伙企業的投資形式包括:

  (1)認購未上市企業的新增股份;

  (2)受讓未上市企業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業的可轉債等;

  (4)合伙企業應以自身名義對外實施投資。但在特殊情況下,經合伙人大會多數同意,合伙企業可以委托能夠取得并持有符合本合伙企業投資要求的目標企業股權的機構代購代持股權。

  5、合伙企業適度分散投資。單個項目投資不超過合伙企業財產總額的25 %,特別有利情況下可以增加投資額,但需經過合伙人大會多數同意。

  6、合伙企業不得投資于: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級市場股票);

  (2)發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創企業(新技術創業型處于孵化期的企業)。

  7、合伙企業不應謀求在所投企業中的控股地位,不謀求在所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但應該向所投資企業提供盡可能的投資服務,包括及時督促和支持所投資企業的業務發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項:除非獲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伙資金從事本協議約定以外的、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的投資活動;不得挪用合伙資金或把合伙資金出借給他人;不得以合伙企業的投資股權質押融資;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擔保;不得利用合伙企業簽訂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業需要的中介服務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伙企業對外舉債;不得從事其它有損合伙企業利益的事項。

  9、乙方及其代表應當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當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事務的執行及執行權限

  1、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擔任本合伙企業的執行合伙人,指定_________為代表,代表合伙企業對外簽訂投資合同,開展投資經營活動,同時負責合伙企業經營和日常事務管理。

  2、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團隊協助執行合伙企業的投資事務。

  3、執行合伙人執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務在內的合伙企業事務:

  4、執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請的投資顧問與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組成合伙企業投資決策委員會,構成合伙企業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執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負責召集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成員以全票通過的原則參與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和決定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項目經理參與乙方投資銀行部相關工作,所委派項目經理的基本工資及各項福利均由甲方承擔。該項目經理與乙方投行人員共同為合伙企業發掘優秀項目、募集合伙資金、參與項目管理,并享有合伙企業相關的激勵機制所約定的權益。

  6、合伙企業的執行合伙人及其率領的投資團隊負責投資項目的發掘、甄選、立項和盡

  7、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六、合伙期限

  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伙期6年和續存合伙期2年。

  七、股權退出

  1、合伙企業投資的股權通過上市流通變現、被戰略投資人購并、股權轉讓等渠道退出。

  2、所有從投資項目變現的資金(變現資金),用于分配。

  八、合伙企業的資金保管

  1、合伙企業應在保管銀行指定的機構設立保管賬戶,所有合伙資金和從轉讓投資項目股權所收回的投資收益一律匯付至保管賬戶上,并委托保管銀行對合伙企業的資金依照保管協議的約定進行監管。

  2、合伙企業應與保管銀行簽署《財產保管協議書》,約定合伙企業財產的監管方式、監管要求。

  九、創立費、管理費用及業績報酬

  1、創立費:合伙企業設立后,合伙企業將從到帳的資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標合伙金額的0.5%,作為合伙企業的創立費,用于合伙企業的工商注冊、合伙驗資、辦公室租賃、辦公設備、辦公費用、資金募集推廣等。

  2、在合伙期限內,作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業提供投資服務、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履行職責的報酬,執行合伙人按實際到位合伙金額R的比例提取管理費(注:基本合伙期R=2.0%/年,續存合伙期R=1.0%/年) 。

  3、在合伙期限內,每個股權投資項目變現退出并支付合伙企業的費用成本后,合伙企業優先按出資比例向各合伙人退還實際到位合伙資金,當出現投資盈余(即退付完所有出資本金后尚有結余)后,乙方按投資盈余的__________年收益率未達到8%,投資人按權益比例分配收益;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資金低于__________萬人民幣時,則該筆到位資金可用于認購商業銀行的短期(三個月內)穩健型理財產品,該短期理財所產生的投資收益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實際出資額所占比例進行分配。

  十、附則

  1、本協議因募資需要時方可向相關方開放。

  2、甲方充分發揮自身資源優勢,乙方充分發揮自身投資管理優勢,在有利于甲乙雙方基金合作的基礎上,利用資本市場的杠桿,推動甲乙雙方的合作朝更加緊密的方向發展,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實現共贏。

  十一、協議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中涉及的具體合作事宜,需經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本協議與補充協議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作為雙方合作的法律依據。因本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在__________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協議生效

  本協議在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后即刻生效。

  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委托股權投資協議 篇15

  甲方:________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與________先生(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1、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業管理咨詢業務合作等問題,自愿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資源,協助甲方促成業務與業績,實現雙方與客戶方的多贏局面。

  2、乙方為甲方提供業務機會時,應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戶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戶方商業秘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

  3、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業務機會時,應根據自身實力量力而行,確實無法實施或難度較大、難以把握時應開誠布公、坦誠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諒解或協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況下輕率承諾,從而使乙方客戶關系受到損害。

  4、乙方為甲方提供企業管理咨詢業務機會并協助達成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信息資源費用。費用支付的額度視乙方在業務達成及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則上按實際收費金額的一定百分比執行,按實際到賬的階段與金額支付,具體為每次到賬后的若干個工作日內支付。

  5、違約責任:

  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戶方商業信譽或客戶關系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系外,還可提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6、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7、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一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本協議到期后,甲方應付未付的信息資源費用,應繼續按本協議支付。

  8、本協議到期后,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可不另續約,有效期延長一年。

  9、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10、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先生(或女士)

  乙方:____________先生(或女士)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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