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房屋拆遷評估合同(通用3篇)
委托房屋拆遷評估合同 篇1
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典》、《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 項目的拆遷補償價格進行評估事宜簽訂本合同。
一、 估價工程范圍、評估工作量及完成期限:
1、甲方因 的需要,委托乙方對下列范圍內被拆遷房屋及附屬物的拆遷補償價格進行評估,其評估四至范圍如下: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2、評估工作量: 以現場實際勘查數量為準。
3、按照相關主管部門下發的建設拆遷評估作價的通知的要求,估價時間定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雙方責任及協作事宜:
1、甲方負責提供項目有關的立項文件、規劃文件及附圖;配合乙方向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提供審閱所必需的資料。
2、甲方組織乙方在估價期間到現場勘察,并提供方便和配合。
3、在乙方按照合同約定保質、保量完成評估工作的前提下,甲方應按時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4、乙方在甲方規定的估價時間內,負責調查了解拆遷范圍內被拆遷房屋及土地有關情況,根據甲方的需要,依照國家有關拆遷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評估市場情況及本工程拆遷評估的具體情況,對委托評估的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向甲方出具房屋估價匯總報告,并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動遷之日起,出具分戶評估報告交付甲方。
5、乙方未能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評估報告的,每延遲一天按評估標的總價款的0.2%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6、乙方有義務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就估價報告的有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
7、乙方對甲方委托評估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應妥善保管,并盡保密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開或泄露給他人。如有類似情況,甲方保留理賠權利,本條款所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在本合同終止后持續有效。
8、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乙方幫助甲方了解被拆遷人搬遷意向。
三、 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1、本項目評估費為:評估標的總價款的 % 。
2、具體支付方式如下:
(1)本合同簽訂的5個工作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萬元作為啟動資金。
(2)在乙方出具全部分戶房屋評估報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評估標的總價款的50%。
(3)在拆遷獎勵期結束后二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評估標的總價款的20%。
(4)拆遷工作全部結束后10日內,在確認拆遷工作中確無乙方之責任后,甲方將剩余評估費尾款一次結清。在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情況下,同時退還履約保證金。
四、 違約責任:
乙方無故中途單方中斷合同,應雙倍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定金,并沒收履約保證金;甲方無故中途單方中斷委托估價請求,乙方工作已經過半,甲方應支付乙方全部預計評估費用,乙方工作尚未過半,甲方應支付乙方預計評估費的50%。
五、 甲方對評估報告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本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我公司書面申請復核或另行委托評估機構重新評估。若拆遷當事人向我公司申請復核的,我公司將在書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答復。甲方對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評估的結果與我公司評估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受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可向房屋拆遷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六、 對評估報告初始估價結果做出調整的,乙方負責重新具調整后的評估報告并注明調整原因。
七、 如乙方違背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出具虛假評估報告造成本工程工期延誤及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八、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經同意不得隨意更改。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另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此頁無正文)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房屋拆遷評估合同 篇2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申請復議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名稱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爭議另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爭議另一方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名稱,請注明文件的名稱及文號),現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的請求:_________________(如撤消原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行政復議的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委托房屋拆遷評估合同 篇3
【案例分析】張某與李某、吳某于20xx年5月簽訂《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某、吳某自愿將坐落上海市浦東新區某路某弄某號某室拆遷安置房屋轉讓給原告,建筑面積90平方米,價格為100萬元;張某按約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李某、吳某房款,李某、吳某出具收條并捺印,同時將《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物業管理費發票、維修基金、有線電視初裝費、燃氣設施安裝費等材料交給原告。同時,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張某入住系爭房屋。后20xx年年底張某聯系辦理房地產權證時,李某、吳某卻稱當初是向張某借款100萬元,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也是被逼簽的,只是作為擔保,因為房屋尚未辦理房產證,便向他們提供動拆遷協議、電費、燃氣費、水費等各種交費證明原件。而其他被安置的三個人表示拆遷分得多套房屋,該套只是同小區其中一套,又稱拆遷事宜一直系李某、吳某辦理,出售的事情沒有經過他們的同意。現張某主張協助辦理過戶義務,而李某等人起訴張某要求法院確認購房合同無效,返回房屋。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有效,支持張某訴求,判決協助辦理過戶手續,駁回了李某等人的訴求。
【律師分析】拆遷安置房屋買賣時,因為尚未領取房產證,無法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這就為日后糾紛產生留下隱患,而加上房價飛漲,不斷出現賣房人變卦,買房人起訴的情況。對此,上海資深房地產律師楊東表示,本案也是比較典型的拆遷安置房屋買賣糾紛。就本案而言,爭議焦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張某與李某、吳某簽訂的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認定合同效力應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而上海動遷安置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被允許上市交易之前的3年內不得轉讓、抵押的政策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另外,即使未辦理登記手續,但這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因借款被逼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作為擔保是否有效?
本案中借款事宜沒有證據證明,且也沒有被脅迫的證據。對其主張的事實,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應承擔不利的后果。而與之相反張某卻有簽訂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支付房款銀行轉賬記錄,又有出具收據,并實際交付占有使用,持有拆遷安置房的原始材料,這一系列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說明拆遷安置房買賣的事實。
三、未經其他安置對象同意出售是否有效?
如果明知拆遷安置房出售后二年內不提起異議,那么應該視為已經默認同意。況且作為拆遷安置的重大事項,作為家庭成員應該有商有量,應該對自己的切身利益盡心對待義務。其他安置對象長時間的不實地查看,不聞不問,放任不管分得的拆遷安置房屋,另外其他安置對象分得同小區房屋已經實際入住,不可能不關注到系爭房屋已經出售的事情。而直到張某主張過戶義務時,才主張不知情,顯然也不符合常理。由此推斷其是知情且同意出售的。
【律師提醒】最后,楊東律師提醒廣大購房者,拆遷安置房比起其他房屋雖然有價格優勢,但買賣過程中存在諸多風險,一天不過戶就是一天的隱患。所以涉及房產買賣系重大財產的處分行為,尤其是動遷房買賣,涉及法律方面的問題及各種限制更多,還是建議委托專業房產律師為提供陪購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