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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發布時間:2024-02-29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通用16篇)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1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愿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置為東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西至_______,北至_________。

  第四條 土地轉讓費總額為,

  大寫 ,甲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土地交付給乙方。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六條 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應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七條 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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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議,甲方自愿將建于的房屋轉讓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轉讓。

  1、甲方將原建于的房屋,占地面積約___________平方米轉讓給乙方,轉讓金額為___________元。

  2、甲方負責協助辦理生產隊的土地使用手續給乙方,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3、轉讓費的支付方式為:本協議雙方簽字后乙方支付轉讓定金給甲方。待甲方辦理好生產隊的土地使用手續給乙方后,并在兩個月內把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乙方將余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4、此房屋轉讓之前所產生的法律責任與經濟糾紛一律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5、如果甲乙雙方中任一方違反此房屋轉讓的協議,違約方應該付予對方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為房屋轉讓金額的兩倍。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自簽字后即發生法律約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3

  范本  土地買賣合同標準范本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本著平等互利、協 商一致的原 則,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轉讓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地址: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地址:  

  第一條  甲方將位于 的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為:   國用   字第   號),總面積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中的    平方米轉讓給乙方(轉讓地塊位置詳見紅線圖或宗地圖)。  

  第二條  轉讓地塊的`土地用途為            ,原 土地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建設年限為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第三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隨之轉讓給乙方(房屋轉讓契約另訂),并向     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四條  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甲方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即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地塊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每平方米為     元(幣種:     )。  總金額(大寫)  元(幣種:     )。  

  第六條  乙方受讓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時,愿意承擔甲方原 出讓合同(合同號:    號)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本合同自批準之日起    天內,甲乙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市國土局和稅務部門及財政部門繳納有關稅費,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由甲乙雙方各半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后,乙方須嚴格按照原 出讓合同中所規定的土地使用規則進行開發利用,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如需改變須經     市國土局____市規劃部門的批準。  

  第九條  甲乙雙方須在本合同批準之日起    天內向    市國土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付清全部稅費后,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條  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另一方支付轉讓總額     %的違約金,并承擔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土地買賣合同標準范本二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標準廠房和使用配套場地達成如下協議。    

  一、 基本情況:  

  1、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 ________號廠房______層,廠房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場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產證為準。    

  2、 土地使用權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實際年限按產權證。    

  二、 廠房價格及其它費用:  

  1、 廠房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總價(含人民幣土地價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2、 土地使用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給有關部門。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廠房總價分二次付清,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廠房通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時乙方在收到甲方廠房后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2)其余房款應在甲方辦妥相關產權交易后(以產權交易中心核發產權證之日為準)――日內一次性付清,在辦理中產生的契稅由乙方負責。    

  2、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過一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廠房和土地總價的10%計;若甲方不能辦理土地、房產二證,或將土地、廠房抵押給任何

  第三方,則售房合同無效,甲方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所有的購房款,并按廠房和土地總價10%支付給乙方作為違約金。    

  四、 其他規定:  

  1、 甲方在辦理好產權證后再給乙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辦理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契稅、工本費等由乙方負責支付。    

  2、 乙方所購產權房可以自由轉讓或出租給其他方辦業,但必須通知管理方,受讓或承租方企業可以以本廠房地址進行工商注冊。    

  3、 廠房內土地屬批租,廠區內按現有的設施配套使用給乙方,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簡易棚及房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搭建秘備的簡易棚手續。    

  4、 乙方所購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舉辦高污染的項目。    

  5、 乙方在所購房屋內組織生產、經營或生活必須遵紀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納稅,按其交付各項規定費用。    

  6、 乙方使用的用電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予以協助辦理,增容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7、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過程后,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廠房,甲方無權干涉。    

  9、 本廠房的質量保修期為交付后________年內有效。    

  五、 本合同主體及責任:  

  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連帶及擔保責任)  

  六、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執一份,房產管理局和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簽名蓋章): 代表( 簽名蓋章):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址: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4

  轉讓方:

  受讓方: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就甲方所有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轉讓給乙方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___,面積為___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全部轉讓給乙方,土地轉讓范圍和面積以測量為準,并繪有測量平面圖,其土地上附著物及固定資產轉移以清點為準,并附盤點清單。測量平面圖、測量面積和地上附著物等固定資產盤點清單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轉讓期限:本土地轉讓期限為永久,土地一經轉讓,此塊土地的所有權益全部轉至乙方名下,甲方對此塊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權益,甲方無權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

  第三條本協議簽訂后___日內甲方將土地轉讓、交付給乙方;本土地轉讓費用總共為人民幣___元,土地交付后,乙方將土地轉讓費用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四條土地轉讓乙方前,甲方享有對本土地全部權益,保證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權利瑕疵和各種費用的拖欠。轉讓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張本土地權利和有關費用的,甲方直接與第三方妥善協商處理,如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應雙倍賠償。

  第五條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須對原有老宅進行拆除運走,對老宅基地進行平整,老宅周邊樹木及植被保留原狀。同時甲方有義務將原有的房屋證書、土地資料全部交給乙方,不得私自保留。

  第六條土地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對本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處置權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條征地補償:土地交付乙方后,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征收該土地時,土地、地上物等拆遷、安置、補償費全部歸乙方所有。需要甲方提供各類資料、文件的,甲方應無條件提供到位。

  第八條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協議或者反悔,如有違反或反悔,違反或反悔一方必須承擔對方投入、以及日后發展及可預期收益等一切責任及全部經濟損失。

  第九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反復協商,甲方自愿將本社土地 現達成買賣合同如下:

  一、甲方將本社土地 畝賣給乙方億有,每畝價額為 元(大寫: 萬元正)。

  二、付款辦法:

  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60%的土地款,付丙方一次性40%的`土地款。

  三、甲、丙方出賣土地四至界限: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四、甲、丙方將土地出賣給乙方后,乙方在所買的土地上有 自主經營權,甲丙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經營權。

  如甲、丙方阻止、干擾乙方自主經營,造成后果由甲、丙方 承擔全部責任。

  五、違約責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的兩倍賠償對方。

  六、本合同經甲、乙、丙三雙自愿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捺印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6

  出賣方:____________

  購買方:____________

  見證方:____________

  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反復協商,甲方自愿將本社土地 現達成買賣合同如下:

  一、甲方將本社土地 畝賣給乙方億有,每畝價額為 元(大寫: )。

  二、付款辦法:

  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60%的土地款,付丙方一次性40%的土地款。

  三、甲、丙方出賣土地四至界限: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四、甲、丙方將土地出賣給乙方后,乙方在所買的土地上有 自主經營權,甲丙方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經營權。如甲、丙方阻止、干擾乙方自主經營,造成后果由甲、丙方 承擔全部責任。

  五、違約責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違約,則按賣價總金額的兩倍賠償對方。

  六、本合同經甲、乙、丙三雙自愿達成,無任何欺哄行為。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捺印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7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就甲方所有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轉讓給乙方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將位于______(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邊有植被、樹木的土地),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全部轉讓給乙方,土地轉讓范圍和面積以測量為準,并繪有測量平面圖,其土地上附著物及固定資產轉移以清點為準,并附盤點清單。測量平面圖、測量面積和地上附著物等固定資產盤點清單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詳見附件)。

  第二條轉讓期限:_________________本土地轉讓期限為永久,土地一經轉讓,此塊土地的所有權益全部轉至乙方名下,甲方對此塊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權益,甲方無權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

  第三條本協議簽訂后______日內甲方將土地轉讓、交付給乙方;本土地轉讓費用總共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元),土地交付后,乙方將土地轉讓費用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四條土地轉讓乙方前,甲方享有對本土地全部權益,保證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權利瑕疵和各種費用的拖欠。轉讓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張本土地權利和有關費用的,甲方直接與第三方妥善協商處理,如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應雙倍賠償。

  第五條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須對原有老宅進行拆除運走,對老宅基地進行平整,老宅周邊樹木及植被保留原狀。同時甲方有義務將原有的房屋證書、土地資料全部交給乙方,不得私自保留。

  第六條土地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對本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處置權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條征地補償:_________________土地交付乙方后,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征收該土地時,土地、地上物等拆遷、安置、補償費全部歸乙方所有。需要甲方提供各類資料、文件的,甲方應無條件提供到位。

  第八條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協議或者反悔,如有違反或反悔,違反或反悔一方必須承擔對方投入、以及日后發展及可預期收益等一切責任及全部經濟損失。

  第九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8

  郵政編碼:_____

  聯系電話: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國籍:_____

  電話: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

  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

  商品房,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用地依據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編號為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為_____。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地塊規劃用途為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主體建筑物的性質為_____,屬_____結構,建筑層數為_____層。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

  第二條乙方所購商品房的面積。

  乙方向甲方購買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建筑面積共_____平方米(其中實得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 分攤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共_____(套)(間)。(該商品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屋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該商品房分別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幢)(座)_____層_____號房,

  第_____(幢)(座)_____層_____號房,

  第_____(幢)(座)_____層_____號房,

  第_____(幢)(座)_____層_____號房。

  上述面積為(甲方暫測)(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根據法律規定的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致的原則,該商品房相應占有的土地使用權,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時由政府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條該商品房銷售特征。

  該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

  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

  該商品房為(內銷)(外銷)商品房。

  外銷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外銷商品房許可證號為_____。

  第四條價格與費用。

  該商品房(屬于)(不屬于)政府定價的商品房。按實得建筑面積計算,該商

  品房單位(售價)(暫定價)為(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元,總金額

  為(_____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

  百___拾___元整。

  除上述房價款,甲方依據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稅費:

  1.代收___,計(___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2.代收___,計(___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3.代收___,計(___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4.代收___,計(___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 百___拾___元整;

  5.代收___,計(___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6.代收___,計(___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異的處理。

  該商品房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不包括±_____%)時,上述房價款保持不變。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

  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

  該商品房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房價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稅費可作相應調整:

  1.由于該商品房屬于政府定價的預售商品房,有權批準單位最后核定的價格與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價格不一致,按政府有關部門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價格調整。

  2.預售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稅費標準調整時,按實際發生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優惠。

  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付清全部房價款_____%的,甲方給予乙方占付款金額_____%的優惠,即實際付款額為(___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八條付款時間約定。

  乙方應當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的_____銀行(帳戶名稱:_____,帳號:_____):

  1.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幣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 _百___拾

  ___元;

  2.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幣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

  ___元;

  3.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幣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4.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幣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5.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幣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第九條交接商品房時的付款額約定。

  在雙方交換該商品房時,乙方累計支付的款額應當占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幣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其余房價款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完權屬登記手續之日起_____天內付清。

  第十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交付期限。

  甲方須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將經竣工驗收(包括建筑工程質量驗收和按規定必須的綜合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 件二所規定的裝飾和設備標準的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甲方可據實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甲方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的約定。

  預售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中,甲方對原設計方案作重大調整時,必須在設計方案批準后_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當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_____天內提出退房要求或與甲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

  第十四條交接通知與乙方責任。

  預售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交付該商品房手續。乙方應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_____天內,到甲方指定地點付清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應付款項。若在規定期限內,乙方仍未付清全部應付清,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條規定向乙方追究違約責任。

  第 十五條交接與甲方責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應付款之日起_____天內,雙方對該商品房進行驗收交接、交接鑰匙、簽署房屋交接單。若因甲方責任在乙方付清全部應付

  款之日起_____后仍未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甲方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的裝飾、設備標準達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標準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第十七條質量爭議的處理。

  乙方對該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質量問題,甲、乙雙方產生爭議時,以_____出具的書面工程質量評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十八條甲方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甲方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用配套建筑按以下

  日期投入正常運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

  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

  付款的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二十條關于物業管理的約定。

  該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諾遵守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在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甲方指定_____公司負責物業管理,乙方遵守負責物業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

  規定。

  第二十一條保修責任。 自乙方實際接收該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對該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設施承擔建筑施工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的保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1.墻面保修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月;

  3.頂棚保修_____月;

  4.門窗保修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月;

  7.暖氣保修_____月;

  8.煤氣保修_____月;

  9.電路保修_____月;

  10._____保修_____月;

  11._____保修_____月;

  12._____保修_____月;

  13._____保修_____月;

  14._____保修_____月。

  保修期內,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壞,甲方無須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乙方購買的房屋僅作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之房屋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甲方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有關聯的公共設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質。

  第二十三條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保證在交接時已消除該商品房原由甲方設定的抵押權。如交接后發生該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四條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號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甲方與_____簽訂的_____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甲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隨之轉移給乙方。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商品房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 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經_____公證(指外銷商品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合同的,除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外,責任方須按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有關條款之規定承擔違約

  責任,并按實際已付款(已收款)的_____%賠償對方損失。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天,由甲方向_____申請登記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代理人:___

  代表人/代理人:____

  (簽章)

  (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簽于_____

  簽于_____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9

  山西農村房屋土地買賣合同范本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組_____________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_____________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_________________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_____________。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______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____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變更土地經營權證書,簽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方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8、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_________________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并經_____________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證)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發包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鑒證單位(簽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10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職務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并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__年。自頌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同意后,經甲方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__%共計_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11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職務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并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見附件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年。自頌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同意后,經甲方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 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12

  1.房屋出賣方:上海_____投資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2.房屋買入方: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3.房屋買賣標的:_____

  (1)甲方同意將上海“___中心”大廈內第___樓___室公寓房屋___套(包括室內裝修、設備、家具等等)賣給乙方。本買賣契約所規定的房屋面積(指建筑設計圖計算)共計_____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圖,室內用品清單各一份)。

  (2)本買賣契約所涉之“_____”大廈地址為上海市____路_____號,該地塊是經上海市土地局批準,甲方以_____萬美元中標,獲得五十年有償使用權(截止公元___年___月___日),因此乙方購入的公寓房屋連同相應的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購入。乙方擁有對本契約所規定的買賣范圍的房產權和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截止期限為公元___年___月___日。

  (3)如甲方的土地有償使用權結束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4.房屋買賣價格:

  本契約所規定的公寓房買賣價格為_____美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買賣款項。

  5.房屋的移交:

  (1)本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后,乙方必須在一個月內按照甲方銷售說明書規定的有關建筑和設備標準及室內家具用品的清單,對甲方交付的房屋與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雙方交接房屋鑰匙,房屋鑰匙交接完畢,即作為甲乙雙方房屋移交手續辦妥。

  (2)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內的所有權即歸乙方。不論乙方住進使用與否,均應從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擔該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維修責任。

  6.管理、維修和其他費用:

  (1)“_____中心”大廈管理維修等項工作,均由甲方負責管轄,并向各用戶進行分攤及收取相應費用。

  (2)甲方暫定每月向乙方收取壹佰美元的大樓管理費。大樓管理費包括公用水費、公用部位環境衛生費、公用部位綠化保養費、安全保衛費、機械保養人員及大樓房管人員費用等。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樓公共設施、設備大修、小修儲存費,收費標準另議。大樓大修小修儲存費的用途范圍如下:屬甲方管轄內的公用的室內外綠化園地、道路、給排水系統、供電供氣系統、弱電系統、空調系統、照明系列和消防設備、給排水設備、供電供水設備、空調設備的公用場所的所有的非人為損壞的建筑和裝飾的修復。

  (4)乙方所應負擔的電費、冷暖氣空調費由甲方負責計算、分攤,甲方將總費按住戶、用戶面積平均分攤,另加_____%代辦手續費。

  (5)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停汽車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車場車位,請與甲方商議,另簽訂停車場地租用合同。

  (6)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室內清潔費,若需清掃室內衛生,乙方請與甲方聯系,由甲方統一安排人員清掃,費用另議。

  (7)上述各類費用由甲方按月開出收款單,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單后_____天內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計收應繳款額的千分之_____(_____‰)滯納金。

  7.房屋維修:

  本契約簽訂經驗收后,房屋的維修即由乙方負擔。但驗收后一年內,因施工質量造成的房屋維修,由甲方責成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因設備質量造成的維修由甲方責成設備供貨單位解決。但如屬人為損壞的.房屋、設備,損壞人應承擔其修理費用及賠償損失。

  8.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再轉讓:

  (1)乙方在購入本契約所規定范圍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是整個大廈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規定:“同一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2)乙方購入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若需要再轉讓,須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和政府有關房產買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3)乙方再轉讓的合同簽約,必須將本契約中乙方應承擔的職責無條件地轉移到其買入者,并必須將本契約作為再轉讓合同的附件之一。若在再轉讓中發生經濟等糾紛,一切責任由乙方負擔。

  9.《上海“_____中心”用戶手冊》是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乙方對其中有關房屋購置戶部分的職責條件理解并同意遵守。

  10.過戶手續辦理:

  (1)甲、乙方在簽訂本房屋買賣契約后,須經有關部門公證。

  (2)乙方憑契約、公證書等有效的合法文件向上海市土地局、市房產管理局分別辦理過戶手續,繳納過戶費和領取房產權證書。未經過戶的房產買賣無效。

  11.爭議解決條款

  凡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中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12.本契約所涉各項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布的有關法規約束,若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新規定,則按新法規執行。

  附件:

  立房屋買賣契約人:_____

  甲方:上海_____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_____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日期:_____

  日期: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電話:_____

  電話:_____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甲方):___________

  住址: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乙方):___________

  住址: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愿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出讓土地編號為____________,出讓土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

  第四條土地費按每畝______________元計算,總額為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土地交付給乙方。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六條甲方保證該土地使用權沒有任何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買賣前已經存在的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如數賠償。

  第七條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另一方支付轉讓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還應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八條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甲乙雙方均應認真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如發生爭議或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在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壹份,市國土資源局執壹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14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嵇某某簽訂房產轉讓協議一份,雙方約定:原告將其位于王興中學門前的三間平房、兩間廚房、十四間豬舍、一臺飼料機等墻院內所有建筑設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轉讓給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給原告轉讓費55000元,王某某協助嵇某某辦理過戶手續,過戶費由嵇某某負擔等。時任村委會黨支部書記的李某某及村委會副主任(無正主任)張某某作為見證人在協議上簽字。協議簽訂后,被告按約支付了轉讓費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標的物。交付后,被告對上述房屋進行了維修和裝潢,并增添了院墻門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雙方簽訂的協議違反農村宅基地相關法律規定應歸于無效為由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產轉讓協議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和飼料機等。另,訟爭房屋除上述三間平房及兩間廚房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外,其他無任何手續。被告一直未獲得政府主管部門對宅基地轉讓的行政許可。被告在王興社區居民委員會1組已有宅基地一處。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產轉讓協議的效力;二、如果協議無效財產是否應予返還。

  從本案來看,協議中約定的標的物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飼料機等動產部分,由于該動產買賣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且已履行完畢,自然不存在返還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動產部分,由于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其效力爭議較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第2款規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宅基地轉讓必須報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準予,此屬行政許可,即合同生效必須有此要式,而且買受方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此理由認定無效為主,而以認定有效為輔。即在購買人購房以后,獲得了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同時,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條件,應當認定為有效。因此,本案雙方簽訂的房屋等不動產部分買賣協議應屬無效。

  第二,無效情形下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合同被認定無效以后,雙方各自返還財產應屬于常態的一種處理方式。無效以后主要審查的重點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雖然在認定合同無效過程中,更多地是考慮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但在判斷能否返還或有無必要返還時,則應更多地考慮地上房屋的現狀與合同履行的時間長短。實踐中,集體土地房屋買賣合同履行的時間長短很好判別,而房屋的現狀通常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其一,與原買賣標的一致;其二,購房人已對房屋實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區分;其三,該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該房屋已自然滅失;其五,該房屋因征用、拆遷而滅失,但購房人獲得了拆遷補償款;等等。

  司法實踐中,針對上述情況,法院一般采取的是,除了與原買賣標的完全一致且買賣合同履行時間較短情形予以適當返還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還為主,尤其是當前拆遷行為日益增多而導致的合同糾紛,當事人缺乏基本的誠信,此種風氣不能因當事人違反誠信卻因司法裁判而使其獲得不當利益。本案中,由于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被確認無效。同時,雙方合同履行時間較長,買受人也已對該房屋進行了維修和裝潢,并增添了院墻門等,如果返還將給買受人造成更大的損失,所以,此種情況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又因在買賣合同簽訂后,買受人也已經支付了一定的對價,亦不存在折價補償的問題。

  如何看待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效力

  其實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合同簽訂的是損害到國家或集體利益的,這種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土地法規定了村集體用地只作為本村民調制,非本村民或城鎮居民等局外人不得買賣,禁止買賣

  所以樓主這種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以前幾年的北京的藝術村就是個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輸呀,慎重呀.

  案情簡介

  2003年8月,原告潘某(反訴被告)與W經理部簽訂村民住宅集資代建協議書1份,雙方約定:原告潘某繳納集資建房款136547元,選定W經理部開發建造的生活小區中房號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繳納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被告張某(反訴原告)的房屋被拆遷,被告張某與拆遷單位X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份,約定拆遷單位X將自W經理部購得的本案爭議房屋403室安置給被告張某。

  2006年7月原告潘某通過經理部W取得D1-403房屋并進行了裝潢,于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時許,原告潘某回到403室,發現房門被撬,被告張某等人在該房屋內,并稱該403室系拆遷安置給他的房屋,雙方為此發生爭執,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張某停止妨礙其居住。被告張某接到訴狀后,向法院提起反訴。

  爭執意見

  對該案如何處理,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爭議房屋系集體土地上建房,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規定,故應認定原被告分別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據此,原被告雙方均未取得爭議房屋的所有權,應駁回雙方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和目前我國的有關集體土地建房的現狀,將雙方各自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視為有效,再根據誰先實際控制和占有的原則進行判決。

  分析意見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質問題,導致該房屋無產權證,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問題,長期以來爭議頗多,筆者認為,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從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來考慮,確認合同有效,并不影響該法旨在保護耕地總量、防止耕地減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農民自身居住條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更重要的是認定合同有效能夠避免由于合同無效引起的社會不穩定。認定合同有效,既體現了合同法鼓勵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現在和未來立法的發展趨勢,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個合同的相對人,均未對合同的效力進行抗辯,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進行認定和處理,將上述合同視為有效,并按有效處理。

  綜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張入住403室,且對403室進行了裝修,對該房屋進行了事實上的控制與裝修,被告張某以撬門的方式進入403室,違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喪失了對該房屋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張某排除妨礙的主張應被法院支持。

  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整體的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城鄉一體化、農村城市化、農民市民化已成為農村發展的新趨勢。農村各類產業基地和開發園區的不斷崛起,大量集體土地被征用,大批農村房屋被拆遷。由于拆遷補償款的數額往往遠高于房屋售價,為此原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出售方紛紛毀約,導致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的增加。另外,拆遷的異地集中安置,動遷戶將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區還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

  動,較為時興的說法叫作“舊村改造”等等。在這些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這些糾紛的出現從深層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二是隨著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涌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于農用地。三是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四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并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進行買賣現象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涌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三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旨意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并未把占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房屋買賣行為納入調整范圍,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

  一、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房屋依據其土地屬性可以區分為建筑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兩大類。對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已對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權屬登記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而對于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現并無類似的規定。

  在房屋與土地的關系上,現普遍采取“房地一體主義”原則,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于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戶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并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從而在立法意義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合同也就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二、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的性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

  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筆者認為,“農民集體”不是一個抽象的名詞,而是一種能按章程或規則行使權利的組織形式。在“農民集體”中每個成員的權利是平等的,如對集體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經營權。集體成員的權利是集體所有權的組成部分,全體成員大會是集體的最高權力機關。但是,集體中的成員不能以個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體所有權,對集體土地和其他財產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額。所以,集體所有既不同于個人所有基礎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礎上的法人所有。故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定社區范圍內的農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權。這一理解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第七十八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將共有的財產分出或者轉讓的規定。

  三、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分析

  內容提要:首先對無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說明。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應被認定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對無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說明。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應被認定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⑴一方依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⑵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有人認為,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屋買賣必然導致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里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于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房屋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說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狀態。基于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1、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

  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十條第四款后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里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里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范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一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二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三款規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說,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于“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依據前述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定社區范圍內的農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權。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權。對共同財產的處分,必須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承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另外,理論上認為,無權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視為其同意。根據共同共有的法理,農民對其宅基地和承包的農用土地都應當有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讓,但要保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受讓權。就農村房屋買賣糾紛而言,若賣方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在房屋買賣時和買賣以后無異議,且未對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優先購買權,距糾紛發生,房屋已出售較長時間,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異議,視為其放棄對宅基地的優先購買權,同意將宅基地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買了一間村集體土地的三層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么辦才合法有效。、?首先對買賣關系進行公證!去房產管理局詢問一下,能過戶的話盡量給過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證是不能轉到你的名下的。但是這也不是絕對的,如果你的房產屬于城市范圍內的,你也可以通過有關途徑,先將該土地的集體所有權變更為國家所以,再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等手續后才能轉變成你的完全產權。否則,只能屬于有限產權的房產。

  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首先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因此LZ是城鎮戶口的話,則該買賣行為無效;

  2、不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雖然買賣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經該村集體同意,買方擁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但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變更,也就是不能過戶。因此,買賣過程中最好村集體在買賣合同上蓋章。當然,具體還要看實際情況,比如有的房屋是拆遷安置在該村集體的情況等等;

  3、簽訂買賣合同時,該房屋的全部所有權人均須簽字方可有效。情況允許,可以進行合同公證,但違反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公證處不會予以公證。

  4、即使該房屋不能現辦轉戶手續,合同中最好明確今后政府征用、村集體征用為公共用地(用于村集體公益事業)等情形出現時補償問題。

  篇八: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資格轉讓合同

  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資格轉讓合同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義烏市佛堂鎮前案村舊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體土地使用權 平方米資格。現經甲、乙雙方協商,為明確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資格轉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方將享有座落在義烏市佛堂鎮前案村舊村改造的安置集體土地使用權占地面積平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積和一切附屬設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權)資格轉讓給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數按前案村委統一規劃。

  二、轉讓價款計人民幣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設施等費用共 )。該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實按村委的規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實施,其一切費用也由乙方負擔。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預付 (¥ 元),余額 。

  四、本協議生效后,安置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享有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隨之轉讓給乙方,甲方應積極并無條件及時配合乙方辦理該房的房地產的一切手續,并提供與該房、地產的憑證。

  五、甲方應在允許辦理安置房屋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辦妥兩證初始登記,甲方辦妥兩證初始登記后三日內,應將兩證交付受買人(乙方),并與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內容以本合同約定為準。若遇法律政策許可,甲方應在許可辦理兩證過戶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協助乙方辦妥兩證變更過戶在乙方名下。兩證變更過戶變更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責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為的,應當全額返還受乙方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款,同時按乙方已交轉讓價款從支付之日至實際返

  還之日止按銀行利率的4倍計付利息,并賠償受買人損失方如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繼續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關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以前或本合同簽訂后實施安置土地使用權(房屋)重復轉讓,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銀行貸款抵押或將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遲延、拒絕辦理兩證初始登記或遲延、拒絕辦理兩證變更過戶手續或拒絕與乙方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處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買人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價款不予返還,安置房屋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價款的,應按拖欠從拖欠之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銀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賣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規劃等原因導致到乙方房產的權益、享受、分攤等問題,均由乙方全權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權永屬乙方。發生糾紛索賠時,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本合同具備合同主要條款,若甲方人拒絕簽訂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為正式合同,對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出賣人(甲方): 受買人(乙方): 見證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15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范圍的限制,并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范與效力規范的區別出發,認定合同效力。基于此類問題的復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集體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涌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1].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2],并未把占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范圍,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于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分為建筑于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3]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并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于向社會銷售并移轉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于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于經濟學,其著眼點在于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系上,普遍采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著的土地歸屬于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戶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并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4]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5]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成為一種病態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

  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說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著城鄉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育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著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涌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于農用地。其三,國家征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著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并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6]可以說,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并不與國家開發小城鎮的戰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開發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并不斷發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僅源于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其實質仍擺脫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為國有后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7] 三、病態契約與無效合同[8]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說明。 何謂病態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契約即為病態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并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么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契約。[9]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于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并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后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絕對無效。[10]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于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于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

  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11]對于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12]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說認為,由于《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土地買賣合同樣本 篇16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甲乙雙方經中間人朋友馬全祿介紹,并根據《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之規定,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甲方名下擁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于乙方名下,自主經營使用達成如下內容,愿共同遵守和負法律責任。

  1、甲方自愿將自己名下位于本市城西沈家寨村原寺兒溝的自留地貳畝轉讓給乙方獨立經營使用。甲方保證該貳畝地四至界線清楚。權屬明確,無任何法律上的爭議。

  2、轉讓費為人民幣整____(以甲方收據為準)。乙方并于20xx年1月6日向甲方交納前期款項人民幣伍萬元整(5萬元整)(見甲方出具的收據),待本合同生效后該伍萬元沖抵轉讓費。

  3、轉讓期限為長期期限的不固定期限。

  4、甲方保證所轉讓的該土地使用權權利不受包括甲方家庭成員或其他任何村民及人員的非法干涉。如遇他人非法干涉一切由甲方出面協調解決。

  5、轉讓期內如遇甲方村委會或國家征用等統一規劃政征用該兩畝地時,屆時乙方在該兩畝地上所購建的一切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權所得的補償費用全部歸乙方所有,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和主張權益。

  6、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本村委會簽章確認后生效。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留檔一份。

  甲方(簽章):

  中間(簽章):

  乙方(簽章):

  村委會(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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