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規章制度(精選3篇)
統計規章制度 篇1
一、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我國歷來十分重視旅游安全工作。國家旅游局、公安部曾于xx年6月14日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旅游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來華旅游者的安全。xx年10月,國家旅游局召開了全國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座談會,要求所有旅游安全工作人員齊心協力、忠于職守,認真抓好旅游安全工作,為重振我國的旅游業做出貢獻。1990年2月20日,在總結多年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發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并于1994年1月23日頒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使我國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初步納入了規范化和制度化的軌道,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二、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
《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是由國家旅游局局長簽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的形式發布的法規,它普遍適用于全國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該《辦法》分5章17條,對旅游安全工作的方針、原則、安全管理、事故處理、獎罰等作了明確規定。
1.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
根據《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了切實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旅游安全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所謂“安全第一”,就是說,在旅游活動中,無論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還是旅游經營單位或旅游從業人員,都必須自始至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絲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旅游活動中,安全第一的方針,是對以往實踐的總結與認識。對旅游業來說,安全問題,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不僅影響到旅游業的形象和信譽,也關系到旅游業的生存和發展。沒有安全,就沒有旅游的`發展,也就沒有對外開放、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
2.旅游安全管理機關
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睘榱嗽诼糜伟踩芾砉ぷ髦胸瀼剡@一原則,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機構,使這一工作有專門的機構負責。
根據《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旅游安全管理機構負有下列職責。
(1)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游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2)組織、實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傳;
(3)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4)督促、檢查旅游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5)受理旅游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并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6)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7)參與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3.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過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
旅游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個等級: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根據《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下列程序處理:
(1)陪同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
(2)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3)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
(4)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5)對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xx年3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對于特別重大事故的處理,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進行。首先,要做好特大事故的現場保護和報告工作。即:
(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2)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以上各部門。
如果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者最高軍事機關,并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按照《規定》的規定,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其次,特大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得知發生特大事故后,應當立即源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和收集證據的工作。
對于特大事故現場的勘查工作,由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
第三,要做好特大事故的調查工作。根據《規定》,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特大事故的調查工作。此外,對于某些特大事故,國務院認為應當由國務院調查,則可以決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
特大事故調查組具有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外國旅游者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
對于涉及外國旅游者傷亡的事故,應當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和組團單位;
(2)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和組團單位及傷亡者家屬提供方便;
(3)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游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4)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游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后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外國人在華死亡之后的處理程序》的主要內容為:
(1)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年邁或其他疾病而自然死亡的,為正常死亡;因意外突發事故死亡的,為非正常死亡。
(2)通知外國使、領館及死者家屬。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或雙邊領事條約的規定以及國際慣例,外國人在華死亡后應盡速通知死者家屬及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
(3)尸體解剖。
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確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體解剖。若死者家屬或其所屬駐華使、領館要求解剖,我方可同意,但必須有死者家屬或使、領館有關官員簽字的書面請求。
非正常死亡者,為查明死因,需要進行解剖時由公安、司法機關按其有關規定辦。
(4)出具證明。
正常死亡,由縣級及縣級以上醫院出具“死亡鑒定書”。
(5)對尸體的處理。
對在華死亡的外國人尸體的處理,可在當地火化,亦可將尸體運回其國內。但究竟如何處理,龐尊重死者家屬或所屬使、領館的意愿。
(6)骨灰和尸體運輸出境。
尸體、棺樞出境須具備以下證明:⑦由醫院或法醫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死亡鑒定書,在特殊情況下,亦可由有關涉外公證處出具死亡公證書代替上述證明書;②由醫院出具的防腐證明書;③由防疫部門檢疫后出具的棺樞出境許可證明書。
(7)死者遺物的清點和處理。
(8)寫出《死亡善后處理情況報告》。
5.對外國旅游者的賠償問題
《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于外國旅游者的踏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
國家有關保險規定主要是指:《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飛機保險條款》、《航空公司承運貨物責任保險條款》、《飛機戰爭、劫持保險條款》、《銀行和旅客責任保險條款》等等。這些保險規定的內容,由于本書篇幅所限,在此就不贅述。
統計規章制度 篇2
XX公司統計報表報送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生產經營中的數據信息統計管理工作,保證各類統計、核算工作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避免信息過時或統計失真給決策造成誤導,特建立本制度。
二、范圍
各類統計報表、跟蹤單等以20xx年XX月本廠實施的《各類上交報表清單》為準,各部門臨時要求的報表以正式書面形式提供統計內容、格式等信息資料,經統計、生產部門確認后以確定格式填報。
三、報表填制及報送要求
1、各報表項目填寫齊全,不遺漏統計內容。
2、數據真實,不故意瞞報或虛報數據。
3、數據符合部門間的進出平衡關系。
4、對分管的物資嚴格按實物狀態和統計要求填報。
5、報表報送及時。生產日報表每天上午9點前報統計科,月度報表每月1日上午下班前報送統計科,以接受簽注時間為準。統計日報表每天上午下班前以電子版形式發送財務科,月度統計報表每月2日下班前報財務科。財務科每月4日下班前完成月度結賬、報表編制及生產經營情況分析。
6、報表簽批、審核手續齊全。
四、考核規定
1、報表及時性:每延遲1小時考核責任人10元,延遲1天考核
責任人100元。
2、數據錯、漏報一次考核責任人10元。
3、故意瞞報或虛報致使數據不真實:一次考核責任人100元。
4、報表簽批、審核手續不全的,接受部門可拒收,按報表延遲考核至收到合格報表為止;接受部門也可簽收,但按報表數據錯、漏報一次考核。
5、各車間、科室每出現3次錯誤并經考核的,考核車間、科室負責人50元。
5、考核結果由統計科每月5日定時提供。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統計規章制度 篇3
總則
1、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與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3、企業實行廠部、車間、班組三級統計管理體制和按業務部門歸口負責的原則。計劃管理科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廠統計工作。
4、根據各職能科室和車間統計工作的需要以及統計業務的繁簡程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員,班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選出兼職統計員。企業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的穩定,科室、車間統計人員(包括兼職)調(變)工作時,事前必須征求計劃管理科的意見,并要有適合的人員接替其工作。
統計報表的管理與分工
1、凡國家統計局、地方統計局和企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一切報表,由根據廠內各職能科室的職責分工,確定編制責任部門。如報表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而又無適當部門負責時,則由召集有關部門協商編制。
2、廠內各部門因工作需要,要求有關科室填報的定期統計報表,須經審查同意,并經主管廠長批準后,方能定為正式報表。廠內正式定期統計報表,由制訂"報表目錄",頒發全廠執行。未經廠部批準的報表,各單位可拒絕填報。
3、廠內統計報表有如有個別項目需要修改時,由原制表業務部門直接通知填報單位,并將修改后的式樣送備案,不必再辦審批手續。
4、各種定期統計報表,由行政福利科根據業務部門的實際需要統一印刷、保管、發放。
5、各科室對外報送的各種專業統計報表,必須先經會簽。上報時,應抄送。
6、凡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向所屬業務部門直接頒發的有關統計文件和報表,各業務部門應轉送傳閱。
7、為確保統計報表數字的正確可靠,各科室、車間主管領導應對上報報表進行認真審查,簽字后方能報出。
統計資料的提供、積累和保管
1、各科室、車間向外提供統計資料,公布統計數字,一律以本單位的統計人員所掌握的統計資料為準。
2、各級黨政領導所需要的統計數字,應由同級統計部門或統計人員負責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統計數字的混亂現象。
3、凡廠外單位根據上級規定,并持有上級主管部門或統計局介紹信件來廠索取統計資料時,統由接洽提供,或由指定有關部門提供。
4、企業各項主要統計資料,由綜合統計員掌管,科室、車間的各項主要統計資料,由本單位統計人員掌管。
5、各科室、車間應將本單位的統計資料,采用卡片或臺帳形式,按月、季、年進行整理分類,以便使用。
6、各科室、車間編制的統計臺帳和加工整理后的統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和遺失。對已經過時的統計資料,如認為確無保管價值,應呈請本單位主管領導核準,并經綜合統計員會簽后,方可銷毀。
統計數字差錯的訂正
1、統計資料發出后,如發出錯誤,必須立即訂正。受表單位發現數字錯誤時,應立即通知填報單位訂正,填報單位不得推諉或拖延。
2、企業內部報表如發生數字錯誤時,可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辦法訂正:
①日報表當日發現差錯時,應及時用電話或口頭查詢訂正,隔日發現差錯時,應當在當日報表上說明。
、谥卮蟛铄e必須以書面形式訂正,并填報《統計數字訂正單》(附后)。各受表單位應將《統計數字訂正單》貼在原報表上,并將原報表數字加以訂正,以防誤用。
統計工作的交接
1、統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認真辦妥交接手續,在未辦妥以前,原任統計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更不得因工作調動而影響統計工作的正常進行。
2、統計人員調離工作時,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賹⒔涋k工作情況全面地向接替人員交待清楚;
②培訓接替人員的業務,使其能獨立工作;
③所有統計資料(包括原始憑證、統計手冊、臺帳、報表、文件、歷史資料等)與統計用具(如計算機、繪圖儀、書刊等)應一一造出清單移交。
文字說明與分析報告
1、文字說明與分析報告是統計報表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統計報表要做到:月報有文字說明,季報、年報有分析報告。
2、文字說明是統計分析的基礎形式,必須根據統計報表中各項主要指標反映的問題,說明產生的原因、影響及其后果。
3、分析報告應以報表為基礎,以檢查計劃為重心,測定計劃完成程度,分析計劃完成與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進意見。
統計紀律
1、各車間、科室和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
2、屬于保密性質的統計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嚴防丟失,提供時應按廠保密制度的規定執行。
統計工作細則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郵電部門實施辦法》等統計法規,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統計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它是企業編制建設規劃和經營計劃以及進行經濟分析的依據,是經濟核算的基礎、企業經濟信息反饋的主要渠道,是領導掌握情況的重要手段。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統計信息的重要性將日益明顯。
第三條全面貫徹國家、郵電部及省郵電管理局統計法規,運用各種統計調查方法,系統、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公司各項工作基本情況,開展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搞好統計服務,發揮統計監督作用。
第四條本公司建立統計信息網,該網由
(1)公司綜合統計;
(2)公司專業統計;
(3)分公司專業統計;
(4)基層統計;
(5)班組原始記錄五個層次組成。各分公司配置綜合統計人員,管理分公司統計業務,其職能可參照公司綜合統計人員工作內容。
第五條班組記錄員,負責將統計資料逐日登記,報告基層統計人員,基層統計人員負責匯總、審核并按上述層次逐級上報。同時,分公司綜合統計人員向公司綜合統計人員報送綜合報表。
第六條統計人員享有所轄范圍內的統計調查權、統計報告權及統計監督權。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積極協助統計人員的工作,及時提供真實資料和情況。
第七條各單位應當安排素質好、責任心強的員工擔任(專或兼職)統計人員。統計人員應當認真負責地搞好統計工作,加強學習,參加培訓,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
第八條統計人員如因病、事假等原因不能工作時,各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指定臨時統計人員代理其工作,以保證統計工作正常進行。
第九條各單位應支持統計人員的學術活動、培訓及晉升,注意保持統計人員隊伍的穩定性。統計員的工作調動,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統計報表與統計臺帳。
第十條統計報表是各單位通過統計數字向上級機構報告本單位在生產、業務、經濟等方面活動情況的主要形式。各級領導及統計人員都應重視統計報表的填制與報送。各單位領導對上報報表均應簽名,以示負責。
第十一條上級布置本公司填報的統計調查表,由公司綜合統計人員及時、準確地填制,送呈總經理簽發。個別上由級專業管理部門直接布置給本公司有關專業部門的調查表,由專業部門按上級要求填寫,同時抄送公司綜合統計人員一份備案,以保證本公司統計資料的統一性與完整性。
第十二條本公司內部的全面性統計調查表,其內容包括上級要求的項目、本公司領導所需的系統性資料及有關部門所需的重要數據,由公司綜合統計人員統一制訂表格、統一編號,經總經理審批后統一下達。其他任何單位均不得向各自以外的單位制發統計調查表。
第十三條本公司的統計報表分年報、半年報、季報、月報,及不定期一次性報表五種。
第十四條各部門制發的內部統計調查表經各該部門經理審批后下達,并送交公司綜合統計人員一份備案。
第十五條各單位務必按規定認真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遲報,也不準隨意修改。各級統計人員收到下級統計人員的統計資料后,應及時進行審核,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責成有關統計人員予以核實、訂正。
第十六條原始記錄是統計報表的基礎,統計臺帳是系統整理和積累統計資料的重要工具。統計人員必須認真做好這兩項工作。統計資料管理
第十七條所有統計資料均為內部文件性質,某些屬于機密甚至絕密性質,均應按國家關于保密工作規定辦理;未經批準,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
第十八條公司統計資料采取分級管理辦法。公司綜合統計人員負責管理上級報表底稿,各部門上報的報表資料、各項文件、資料原稿等文件;各專業統計人員保管本專業的統計資料。基層不保管統計資料,年終一次整理上交所屬部門統計人員集中保管。
第十九條對外公開發表統計數字,在總經理批準后由綜合統計人員統一辦理;公司各部門向上級機關匯報情況,在重要會議作報告,或公開發表文章中所引用的統計數據,均須由提供資料人員同綜合統計人員進行核對,以保證統計數字的一致性。
第二十條關于統計資料的裝訂、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統計工作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綜合統計人員主要職責
(一)全面組織公司統計信息網,貫徹執行各項統計制度、細則及有關規定,安排統計工作任務;
(二)及時、準確、全面地報送上級布置的統計表及其他統計資料;
(三)組織落實統計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制度,檢查指導基層統計工作;
(四)開展統計分析和調查研究,適時地提出統計綜合分析和調查研究報告;
(五)統一管理各項基本統計資料,系統地完整地整理各個時期的統計資料,定期公布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和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六)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使全公司的統計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自動化。
第二十二條公司專業統計人員主要職責(分公司專業統計人員,仿此)
(一)全面組織本專業系統內的統計工作;
(二)及時、準確地向綜合統計人員或上級專業主管部門報送有關報表或其他統計資料;
(三)深入基層單位檢查原始記錄及統計臺帳的登記質量,采取措施,不斷改進本專業的登記、統計工作;
(四)認真分析本專業統計資料,總結成績,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向主管領導提出分析報告,向綜合統計人員提供專業分析資料。
第二十三條基層統計員主要職責
(一)審核匯總統計原始記錄資料,及時報送各種統計報表及完成各項調查任務;
(二)認真分析各項統計資料,及時向生產(施工)單位負責人提出生產(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為指揮生產和開好生產(施工)分析會議提供資料。
(三)檢查原始記錄及統計臺帳的真實情況,具體幫助、輔導班組記錄員做好原始記錄與統計臺帳登記工作。
第二十四條班組記錄員職責
(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做好本崗位逐班逐日的統計資料登記工作。
(二)對他人代替記錄的資料,檢查有無錯記、漏記之處,如發現差錯或遺漏應及時予以糾正或補充。統計工作的考核與評比
第二十五條為了調動各級統計人員的.積極性,提高統計質量,公司每月對統計人員進行考核,并在每月提成獎中體現。此外,每年開展兩次統計工作評比檢查。第一次在七月份進行,第二次在次年年報完成之后進行。
第二十六條考核與評分標準
(一)統計數據:滿分為100分,按數據量的多少,每錯或漏報1/10數據量扣10分,遲報一天扣15分;專業統計人員及綜合統計人員提供的數據、資料,若未附簡明分析,扣5分。扣完為止。 (二)根據統計分析報告的質量加分,每篇最高為15分;
(三)統計人員每月提成獎按考核得分比例發獎(最高分可得115分,合獎金系數為1.15×原崗位獎金系數)。
第二十七條每年兩次的評比活動,主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五章條款,根據統計人員的工作實績,由公司綜合統計人員負責組織進行。
第二十八條每年兩次評比獎勵,獎金額度由公司綜合統計人員按年編制統計工作獎金預算,經總經理審定。
第二十九條各級領導應當充分重視并支持統計工作,各部門統計工作出現差錯問題,相關行政領導應負領導責任,并按其直轄下統計人員被扣減了的獎金數目的30%比例扣罰領導人員的提成獎。附則
第三十條本工作細則由總經理室企管負責修訂和解釋。第三十一條本工作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