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郵品開發項目合同(通用3篇)
特許經營郵品開發項目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定義
1.1“郵品”:指使用徽記制作發行的____系列郵品,具體包括____、____、____等郵票;
1.2“徽記”:指由_組成的標志,詳見附件1;
1.3“協議期限”:指本協議第條約定的期限;
1.4“區域”:指中國內地境內。
第二條甲方權利義務
甲方以無形資產投入本協議所涉及的郵品開發項目,承擔由于郵品開發不利造成的市場機會喪失的風險。甲方應當:
2.1負責郵品的報批工作;
2.2向丙方提供徽記在郵品上的使用權;
2.3向丙方提供名稱在郵品上的使用權;
2.4向丙方提供委托印制協議;
2.5向乙方及丙方提供郵品委托銷售授權書;
2.6負責郵品宣傳廣告的把關并為廣告的發布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條乙方權利義務
乙方以甲方特許郵品的獨家開發權投入本協議所涉及的郵品開發項目,承擔由于郵品開發不利造成的市場機會喪失的風險。乙方應當:
3.1向丙方提供徽記在郵品上的使用權及郵品開發權,不得單獨或與其他人合作開發本協議所涉及的郵品;
3.2負責郵品的設計,并負責解決設計素材的版權問題,保證時限;
3.3負責郵品的銷售并保證銷售額達到郵品總價值的____%以上;
3.4向丙方提供委托印制協議。
第四條丙方權利義務
丙方以資金投入的方式投入本協議所涉及的郵品開發項目,并自愿承擔由于郵品銷售不利造成的經濟損失。丙方應當:
4.1協助甲方辦理郵品的報批及協調工作并支付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
4.2按照郵品設計、發行方案及郵品設計樣稿(見附件二、三)的要求制作郵品,保證時限及郵品質量;
4.3負責郵品的銷售并保證銷售額達到郵品總價值的____%以上;
4.4負責郵品制作費、無形資產使用費等資金的投入,具體資金投入項目詳見附件四。
第五條郵品的設計、發行和制作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制定并認可了“郵品設計、發行方案”(見附件二)和“郵品設計樣稿”(見附件三),并將以此兩份文件作為郵品設計、發行、制作的原則,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任何與之不符的情況,三方須共同協商決定,并將修改內容以補充協議的形式予以約定。
第六條郵品的銷售
6.1乙、丙雙方共同銷售郵品,原則上各自承擔____%的銷售任務,若遇某方超額銷售或達不到銷售目標的情況,雙方將共同協商解決。甲方不負責郵品的梢售,但作為合作一方,有權利隨時了解乙、丙雙方的銷售情況、查看銷售報表,乙、丙雙方應給予配合;
6.2乙、丙雙方在共同銷售郵品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關于郵品經梢價格的規定”(見附件五)執行,不得擅自調價。若有必要調整郵品價格來適應市場,應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并以補充協議的形式予以約定;
6.3乙方將建立并負責管理郵品開發專用帳戶,用于本協議所涉及郵品開發項目的財務核算;
6.4自首批郵品上市后,乙、丙雙方應每周出具銷售報表,并在累計銷售收入達到____時,將銷售收入劃轉到郵品開發專用帳戶。
第七條徽記使用費的支付
三方理解并同意,由丙方分三次以資金和實物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徽記的使用費:
7.1第一次支付,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稅后額人民幣____萬元;
7.2第二次支付,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稅后額人民幣_____萬元;
7.3第三次支付,____年____月____日前,____郵冊____本,____郵冊____本,____郵冊____本。
第八條利潤分配
8.1三方理解并認可,將以扣除郵品制作、銷售、宣傳成本及金牌運動員肖像使用費后的凈銷售利潤為依據(凈利潤的具體計算方式詳見附件六),計算各方的利潤分配額;
8.2鑒于甲、乙、丙三方的投入方式和各自所承擔的風險,三方協商確定利潤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配凈利潤的____%;乙方分配凈利潤的____%;丙方分配凈利潤的____%。
第九條保密條款
甲、乙、丙三方鄭重承諾,對本協議中的所有不宜公布的材料予以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與他方(聘請的律師、會計師除外)討論或向他方披露。本協議終止后,各方在本協議本條項下的保密義務并不隨之終止。
第十條知識產權
甲、乙、丙三方承認并確認,徽記和名稱及相關的知識產權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相關法律的保護。所有本協議項下郵品的資料均由乙方依照甲方的要求設計,且丙方答應按時制作。作品應于完成時,視同自動成為甲方獨家的、排他的、永久的資產。甲方擁有這些產品資料的全部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其他知識產權。甲方應被視為產品資料的唯一作者;產品應被認定為適用于法律意義上的、為甲方提供的“委托創作作品”。
第十一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協議(含附件)包含了甲、乙、丙三方對本協議的全部理解,并取代以前所有的有關口頭、書面的意向、安排和約定。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應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進行。補充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須經三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并與本協議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第十二條協議期限
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署后生效,效力持續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三條保證陳述
三方互相陳述、保證和承諾如下:
13.1三方均具有完全的權利和法律權限或有效的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13.2本合同經三方簽署,即依其中條款構成對三方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責任,因為破產、清盤或其他影響債權人權利的法律對履行造成的影響除外。
第十四條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違反了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三方須及時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喪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將認同三方同意終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條而終止,款項應支付至終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為將來而已支付的款項應按比例退還,除了明確規定在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的條款以外,任何一方將不就本合同而負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5.1如果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實質違背本協議而致使本協議終止,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15.2如果因丙方原因,導致交貨日期推延或供貨數量少于約定的數量,丙方應按日向甲方和乙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的部分逾期交貨違約金。如因不可抗力導致交貨日期推延或供貨數量少于合同的約定數量,丙方應于供貨截止日期前書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并協商具體解決方式;
15.3如果因乙方原因,導致交貨日期的延誤,乙方應按日向甲方和丙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的部分逾期交貨違約金。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16.1由于水災、火災、地震、罷工、勞工運動、疾病或本屆賽事比賽日程正式公布后政府部門頒布的命令等不可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不是由于一方的過失而引起的情況(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應被視為違約和應時另一方就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負責,而且履行時間應相應延長;
16.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須及時將不可抗力的性質、影響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證據。如果不可抗力持續或累計超過一個月,三方在所有合理情況允許下為減輕影響或制定替代安排而進行真誠的協商。
第十七條協議的變更、解除
17.1本協議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三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除本協議已約定外,須經三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新的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協議依然有效;
17.2本協議的修改、變更、解除、終止,均應以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的書面文件為準;
17.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協議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經三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17.4一方不履行協議使本協議目標不能實現,其他方可解除本協議;
17.5一方因解散、破產等因素喪失履約能力,其他方可解除本協議;
17.6本協議任一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全部或者部分無效或者不具有執行力或者違反所適用的法律,則甲、乙、丙三方同意該條款全部
或者部分被視為刪除,但并不影響本協議的整體效力。
第十八條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三方均可選擇以下爭端解決機制:
18.1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8.2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其他
19.1所有根據本合同要求和許可發出的通知都必須是書面的,在親手送達或在以特快專遞(需要有回執)發出三天后視為正式生效;
19.2本合同構成三方之間就本合同所述內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關所述內容的協議;
19.3甲、乙、丙三方確認,在合作期間,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資料。三方同意除非為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資料,三方將保護保密資料,只在履行本合同時對同樣知道該等資料是保密資料并同意保密的人等披露保密資料。披露以所需知道的范圍為限。保密責任不包括非經一方違反保密責任而已為公眾所知或根據法律要求披露的資料,本合同終止之后保密責任繼續有效;
19.4本合同未經三方同意并特別指明是對本合同的修改,以書面形式經三方授權代表簽署,不得修改;
19.5一方未對另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行為或之后的違約行為作出反對或采取行動不得視為棄權。本合同中的權利和補救方式是累積性的,任一方行使一項權利或補救不排除或放棄其對其他權利和補救方式的行使;
19.6本合同中標題只為方便查閱,不構成本合同的實質內容;
19.7任何一方沒有另一方的事先書面許可不得轉讓或授權本合同下的權利和/或責任;
19.8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合同條款同樣有效,對合同三方構成約束力;
19.9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三方各執____份;
19.10本合同未盡事宜,由三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公章) 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
特許經營郵品開發項目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___
一、甲方為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采用BOT方式建設煤炭運輸專用高速公路的批復》(內政發[26]113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關于印發內蒙古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會議紀要的通知》(內交發[25]77號)等文件的精神,經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授權與乙方簽署本協議;
二、乙方為依法設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經營管理和維護;
三、為了確保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轄部門給予乙方的權利,保證項目投資主體及乙方全體股東的權益,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協議所規定的特許權。
因此,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決定以"BOT"模式建設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項目,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本特許權合同書:____________
第一章 特許權的內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條 特許權的內容
1.1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該公路項目的批復,甲方特許乙方獨占排他享有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以下簡稱"托縣至興和")特許權,該權利在整個授權期內有效。
甲方鄭X保證:____________至本協議簽訂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協議中乙方享有之托縣至興和特許權。并將確保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其他權利和優先權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損害和妨礙。
特許權主要包括以下權利:____________
建設管理權;
運營管理權和車輛通行收費權;
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權、經營管理權。
1.2甲方特許乙方享有獨立、排他的托縣至興和特許權,甲方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在授權期間內是專屬于乙方的。甲方確保特許權的任何部分在授權期間內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許乙方享有托縣至興和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區的開發建設經營權。含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所有權同期。
1.4特許權的補充規定
1.4.1托縣至興和收費站地址應當根據自治區政府的批準設立。
1.4.2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內政字[2]45號),特許經營新建公路經竣工驗收后,達到收費的必要條件方可收費,收費標準按自治區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執行。
1.4.3公路建設和經營期限內,乙方享有國家、自治區有關公路建設和開發優惠政策和西部開發相關優惠政策,享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沿線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公路建設和沿線開發的一切優惠政策。
1.4.4乙方有權根據同期國家及內蒙古消費物價指數變化情況或項目合理的經營成本等因素的變動情況,擬定公路收費價格調整方案,經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后執行。乙方應當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二條特許權的方式
2.1該特許權以BOT(建設、運營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條特許權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許權期限(以下簡稱"特許期")始于本協議締結之日,于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收費經營期限屆滿終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費經營期限為3年(不含建設期)。
3.2上述收費經營期限指托縣至興和,從托克托經和林縣、涼城縣、察哈爾右翼前旗,至興和縣公路項目(以下稱該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的收費經營期限。
3.3鑒于重載高速公路維護任務重、費用高,為保證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給予乙方投資建設的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3年收費經營權。
3.4服務區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所有權期限相同。
3.5經雙方書面同意,并符合國家現行和日后頒布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自治區交通廳批準,特許期限可以延長。
3.6在特許期內,如因本協議規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實施或繼續實施項目建設、運營、移交的,特許期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當與不可抗力持續的時間相同。
第四條乙方享有特許權的先決條件
4.1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參照BOT模式投資建設托縣至興和文件。
4.2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和交通廳對托縣至興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4.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縣至興和建設用地取得內蒙古國土資源廳關于內蒙古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的意見。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關于托縣至興和工程投融資計劃以及銀行貸款承諾書。
第五條特許權的轉讓、擔保、出租
5.1轉讓
5.1.1乙方依據本協議享有的投資建設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乙方股東或投資聯合體調整和變化需報甲方備案,但新的股東或投資聯合體必須承認本協議并按本協議承擔相應的義務。具體項目由乙方依據本協議專門成立的項目公司實施投資建設。
5.1.2乙方根據本協議享有的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開發經營權可以轉讓,但是必須具有以下先決條件:____________
5.1.2.1乙方事先將轉讓的內容、方式及受讓人的概況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時向甲方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并同時在此期間出具同意與否的書面意見。
5.1.2.2乙方已經獲得受讓方的同意,取得受讓方承諾嚴格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的書面文件,并將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給甲方。
5.1.3乙方與受讓方簽署的轉讓合同中,受讓方對乙方承擔的義務,不得少于本協議中所規定的乙方義務。
5.2擔保
5.2.1乙方有權將其依據本協議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費權以及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開發經營權進行擔保。
5.2.2乙方用上述權利進行擔保的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特許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權將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權進行出租。
5.3.2上述設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特許期。
5.3.4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轉讓、擔保、出租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特許權,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章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第六條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礎設施和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認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依照我國法律得到體現。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甲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在整個特許期內,對乙方享有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設施及其他資產不進行征用、充公、收歸國有。
6.3在特許期內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構筑、設置構筑物、管線,增設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線公路兩側經營性網點、房屋開發,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設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各種宣傳、廣告設施,必須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辦理路政審批許可證手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與賠償。
6.4特許權期限屆滿后,甲方無償收回托縣至興和及其配套的服務設施所有權。公路設施所有權移交給甲方的日期為特許權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
第七條 設施的轉讓、抵押、出租
7.1在特許期內,公路基礎設施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擔保,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7.2乙方有權對公路沿線區域內的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進行轉讓、抵押,但是必須事先告知受讓人或抵押權人,甲方在特許權期限屆滿后有權無償收回上述設施。
7.3乙方對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的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有權進行出租。
7.4乙方違反本協議進行轉讓、抵押、出租公路基礎設施的,甲方有權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設施所有權,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條 工程的建設施工
8.1建設施工的一般性規定
8.1.1本協議項下工程的正式名稱為:____________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項目工程。該工程的組成詳見本協議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及其附件。該項目沿線屬平原微丘地貌,地勢起伏不大,根據現有公路技術狀況、發展環境、預測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議推薦方案:____________近期按高速公路,路基寬度26米的標準投資建設。
8.1.2乙方對《施工圖設計》中列舉的項目,執行項目自建總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設方式。乙方應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方進行設計、施工。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設計、施工規范。經甲乙雙方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認為確需更改原設計,必須經過原設計單位的同意,并修訂出圖紙及說明,由此發生的工程費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負擔。
8.1.3乙方同時負有托縣至興和XX項目的建設前期工作,包括設計、施工、質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設期間的相應義務。
8.2工程交、竣工驗收
工程的交、竣工驗收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規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甲方收到報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4年3號)組織驗收。工程驗收后甲方必須提交驗收結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組織進行驗收,又不能提出書面意見的,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擔。
8.2.2驗收中如工程質量達不到國家工程質量管理部門所規定的要求,或有需要進行局部修補的項目,乙方應當負責返工,費用由乙方負責。返工修補完工再提請驗收,直至達到要求。
8.3工程的質量控制
8.3.1乙方應自覺接受政府質量監督部門對托縣至興和施工進行監督和檢測。并對檢測出的不合格工程進行返工,負責全部返工經費。但這種監督和檢測應盡量地避免對施工進度造成干擾。
8.3.2乙方有權派代表參加托縣至興和檢測和驗收。
8.3.3監督和檢測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8.3.4對甲方開展相應的對項目施工的監督和檢測,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為甲方代表提供協助和提供必要臨時需用的設備。
8.4工程的建設期限
建設期限為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6個月。因不可抗力導致工程工期延長的除外。
第九條 建設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
9.1乙方的權利義務
9.1.1組織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詳測與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在合同簽訂后6日內負責將施工圖設計全套文件及其他技術材料提供給甲方,費用由乙方支付。
9.1.2乙方負責項目全部建設資金的籌集落實,并按照工程進度注入資金。應按照設計規范、所有適用的其他規范、施工設計完成工程建設,并承擔費用和風險。乙方有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為完成施工任務自主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并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安全操作規程,協議書格式。預防安全事故。在工程建設中發生任何事故,責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單位承擔。
9.1.3乙方在工程設計施工圖文件被批準后3工作日天內向甲方提交托縣至興和施工計劃方案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報送對施工計劃方案的修改建議。甲方必須及時回復,自乙方報送方案之日起超過七日甲方未回復,視為甲方同意。
9.1.4按照《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要求對項目工程建設具備法人資格的所有施工單位的資質和資信進行全面審查,并在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將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審查資料提供給甲方。
9.1.5負責支付項目工程建設所發生的征地、拆遷、施工臨時占地、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社會費用,工程監理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費。負責支付施工所需的采砂場、采石場、取土場的開采稅費。
9.1.6在竣工日前,乙方應每月向甲方就托縣至興和設計和施工進度進行報告。該報告應根據項目計劃,詳細說明已經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項。施工結束后,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所有完工工程的圖紙、其它技術和設計資料、完工記錄以及其它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資料的復本。
9.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2.1向乙方提供建設、運營托縣至興和所需的投資建設批準文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批復文件、公路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批復文件,協助乙方辦理征用土地使用權文件、公路通行收費批準文件以及原有公路的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并協助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組織編制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設計文件,經甲方初審后提交審批機關審查批準。
9.2.2甲方應協助乙方取得托縣至興和及有關附屬設施連接道路和支線公路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協助乙方取得托縣至興和境段及有關附屬設施(包括岱海超大服務區)連接道路和支線公路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及土地使用權證書。
9.2.3成立工程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辦理工程建設區域內的土地征用及臨時占用手續,以及公路沿線經過地電力、通訊線路,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及附著物的拆遷工作。所涉及的費用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取下限收取。
9.2.4在特許期內,確保乙方享受國家、自治區及沿線各地方有關招商引資進行公路建設和開發的優惠政策和西部開發的優惠政策,享受各級政府關于公路建設和沿線開發的一切優惠政策和稅費減免政策。
9.2.5公路沿線兩側用地范圍內的土地(指征用土地),全部由乙方作為植樹造林及公路、橋梁保護和建設配套服務設施用地。
9.2.6負責協調解決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采砂場、采石場、取土場等工作,并在開工前完成。所涉及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能減免的減免,不能減免的按照最低標準收取。同時,給于乙方在公路兩側進行商業、旅游、廣告、服務業開發的權力。
9.2.7協調辦理公路收費申請報告的呈報,沿線文物保護的手續。協助處理和排除建設、運營中出現的各類社會問題及人為干涉,協助做好工程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工程建設人員及設施的安全。
9.2.8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質量監督程序,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能,會同審定施工設計文件,負責組織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章 公路運營
第十條 公路養護
1.1乙方應當在特許期內負責托縣至興和管理、運營、維修、維護和大修。在項目預計竣工日期之前9天,乙方應準備并向甲方提交其用于托縣至興和運營、養護和維修,并符合交通部和其他相關機構的技術標準的管理辦法。乙方應按照上述管理辦法及全部適用的法律法規運營、養護并維修托縣至興和;
1.2運營期間,如果達不到《內蒙古自治區公路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簽約時約定的養護技術標準,應當立即停止收費進行養護維修,達到標準后并經驗收合格后,重新開始收費,但是其收費天數只相應減少并不后延。
1.3公路養護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對公路養護所需要的挖砂、取土、采石以及取水,應當給與支持和協助。
第十一條 公路的運營
11.1乙方有權獨立行使公路通行收費權,合法經營不受干涉。公路投入運營后,公安、煤炭、林業、畜牧等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公務時,如需設卡的必須經過甲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進行。
11.2出于安全考慮,或為了預定的或緊急的養護及清潔等目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請關閉托縣至興和全部或部分。甲方應在會商政府有關部門后給予及時答復。
11.3車輛通行收費
乙方有權在特許期內向該公路的使用者(國家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免征的除外)收取通行費。
11.3.1在收取通行費期間,根據同期國家及內蒙古消費物價指數變化情況或在合理的項目經營成本等因素變動達到一定幅度的特殊情況下,乙方也可通過甲方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省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相應調整收費標準和期限的申請。
11.3.2乙方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及規定,經批準后在托縣至興和上設置收費站點,甲方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對乙方收費站的設置進行監督。
11.3.3托縣至興和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由乙方提出方案,經甲方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員會及省交通廳批準后實施。為防止車輛嚴重超載,公路遭到破壞,保證行車安全,該公路收費方案原則為:____________按車載計重收費,以收費價格調控運輸者自覺合理裝載運輸。
11.4在特許期內,甲方承諾不得在允許第三方在公路兩側各3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任何與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或者與本項目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當規模和技術標準的公路(含一級公路)。如托縣至興和由于交通流量增加而滿足不了車輛運行,經可研論證確需重新修建另一條公路橋或改擴建公路時,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由乙方以適當的模式負責該公路橋和公路的新建和擴建任務。
第十二條 路政管理
12.1甲方擁有并行使對托縣至興和縣公路境段的路政管理權。
12.2乙方應按照內蒙交通廳、內蒙發展改革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規定,承擔甲方路政管理所需的房屋、設施及人員、裝備等全部經費。
第十三條 沿線設施的經營
13.1乙方擁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指公路基礎設施和公路沿線兩側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下同)內的廣告經營權,乙方經營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五章 公路的移交
第十四條 移交
14.1本章所稱的移交是指:____________在特許期屆滿后,乙方將托縣至興和XX項目全部固定資產包括后期項目工程中的建設設施,按照正常運行的技術狀態無條件的移交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移交時資產狀況不得附加于資產有關的擔保、租賃等債權債務關系。
14.2在特許期滿后,托縣至興和(征地范圍內)兩側的非公路建筑設施,如乙方修建的加油站、汽修廠等,雙方在移交之前聘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其進行評估,將評估后的資產或有償轉讓給甲方、或保留、或作其他處置。
第十五條 移交的程序
15.1公路移交程序
15.1.1乙方必須于特許權屆滿前六個月開始至移交時候對公路進行正常維修、養護,以保證所移交的公路保持良好的運營和技術狀況。
15.1.2甲方在移交前六個月,組織成立托縣至興和接收機構。甲方授權接受機構與乙方辦理接收的有關具體事宜,并在公路移交后全權負責該公路的運營、養護的管理事務。
15.1.3托縣至興和接收機構應當于特許期屆滿前六個月通知乙方準備進行移交,并與乙方討論確定移交的必要程序、清單和具體方案。
15.1.4如果甲方在移交時認為托縣至興和設施狀況不符合雙方事先認可的有關技術標準,則乙方需自負費用開展必要的維修和更新。如果乙方不同意,則需要按照本協議有關爭端解決程序來決定這種工作的必要性。
15.1.5甲方應當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關人員接收公路,在甲方認可乙方所移交公路符合標準,辦理有關手續后,公路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正式移交給甲方,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則按照本協議14.2款執行。
第六章 雙方的一般性義務
第十六條甲方的一般義務
16.1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時,應遵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保證乙方依法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承諾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損害或妨礙。
16.2甲方應按照法律法規,在其權力和管轄范圍內通過努力給予乙方進行項目施工、運營、養護及管理所必須的批準;并協助乙方獲得本協議項下所需的其它批準。
16.3根據本協議,甲方不干預乙方的施工、運營、養護及管理,除非此種干預是為保護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規所要求的。
16.4甲方應保證連接托縣至興和道路和其它基礎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與運行狀況,以保證通往托縣至興和交通的高效和安全。
16.5甲方承諾,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政府明文規定乙方應繳納的稅費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甲方確保沿線各級政府及部門頒布之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不與本協議條款相沖突和對本協議之執行產生嚴重不利影響。
第十七條乙方的一般義務
17.1乙方應遵守適用于項目的全部法律和法規,根據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17.2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實施本項目,自擔風險,在特許期限內按照本協議對托縣至興和縣XX段進行投資、開發、融資、施工、驗收、運營、管理和維修。
17.3乙方應根據交通部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其經營管理的公路項目及其有關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保證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17.4乙方應接受甲方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其的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違約及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違約及賠償
18.1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18.2合同簽訂后,甲方在開工前單方終止合同,除承擔乙方前期實際支出的費用外,還需向乙方支付項目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在項目工程建設期內甲方終止合同,要向乙方賠償實際發生的工程費用,并承擔項目工程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運營期間,甲方終止合同,要向乙方賠償工程總投資額及合同期內的的總利潤。
18.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在具備征收車輛通行費的情況下,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開征的,每推遲一天,原定乙方運營收費期限順延一日,并且由甲方承擔每日1萬元賠償。
18.4乙方未保證資金到位,導致工程延誤的,總工期不后延,只相應減少收費天數。若乙方在竣工前單方面終止合同,除承擔項目工程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外,尚需承擔停工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18.5乙方未能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因補修返工造成延誤通車的,對于離婚協議書的格式。相應的減少收費天數。
第八章 協議的終止
第十九條除按照本協議所進行的特許期展期或提前終止,本協議授予的特許權應在特許期滿時結束。
第二十條甲方因乙方違約事件而單方終止協議
2.1如果下面所列事項或條件中的一項或幾項發生,甲方可以通過對乙方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隨時終止本協議:____________
2.1.1乙方發生清算、破產;
2.1.2建設期和經營期內,乙方發生嚴重的建設質量或養護質量問題,且不能在甲方指出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2.1.3乙方因為主觀因素造成建設速度嚴重滯后,且無望在規定的工期內完成施工任務的;
2.1.4乙方不能承諾建設資金按期到位,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的;
2.1.5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主要義務,并且不能在自甲方發出指明及要求乙方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起3日內糾正此行為。
第二十一條乙方因甲方的違約事件而單方終止協議
21.1如果甲方違反了其在本協議中承擔的主要義務,并且不能在自乙方發出要求甲方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起3日內糾正,乙方可以根據本協議的規定,通過發出對甲方書面通知的方式隨時終止協議。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條不可抗力
22.1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履行中止情況
22.1.1雙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如因不可控制的情況阻礙,即遇有不可抗力,有權中止這種義務的履行。這種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自然災害、戰爭和法律改變。
22.1.2聲明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只有在本協議簽訂時不能預見這種情況,或盡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無法避免或克服這種情況或其后果時,才可根據前款中規定的情況中止其義務的履行。
22.2乙方不得將下列情況視為不可抗力:____________
22.2.1承包商、運營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義務履行中的延誤;
22.2.2材料、設備、機械或項目組成部分的故障或正常損壞;
22.2.3在建設和運營期間內,由乙方、承包商、運營商和任何其它參與托縣至興和縣XX段的施工、運營或養護單位的雇員開展的罷工。
22.3相關程序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其發生后或意識到發生不可抗力的24小時之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該通知應詳細說明不可抗力的影響,包括開始的日期,以及對受影響方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履行所造成的影響。在意識到不可抗力即將停止的時候,也應盡快向對方通知。
22.4費用及相應對合同履行時間的修改
22.4.1如果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各自承擔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費用,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
22.4.2如果聲明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已經按照前條規定的程序進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條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履行期限就要進行適當的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當同不可抗力對這義務所造成的影響的期限相同。
第十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23.1本協議雙方保證履行其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對于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引起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或索賠(以下簡稱"爭議"),應由雙方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3.2如上述爭議通過協商途徑不能解決,本協議雙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生效
24.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其他
25.1本協議正本一式捌份,甲、乙雙方各執叁份。報內蒙古交通廳、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員會各壹份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附件
25.2.1《關于采用BOT方式建設煤炭運輸專用高速公路的批復》(內政發[26]113號)
25.2.2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關于印發內蒙古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會議紀要的通知》(內交發[25]77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特許經營郵品開發項目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市場,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管理,保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 和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實施城市垃圾處理,維護垃圾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 和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授權,由第二條所述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協議一方: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 局(委)(下稱“特許 經營權授予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協議另一方: 公司(下稱“項目公司”),注冊地點: ,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第三條 本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是 ,主要處理 的垃圾,日處理規模 噸/日(或 噸/年),主要工藝為 。
第四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委托 于 年 月至 年 月對 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經過 ,確定 為本項目的中標人,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組成為 ,和 。
第五條 (中標人)符合資格預審要求,具有要求的技術實力,提供的技術方案成熟、可靠,技術路線正確、合理,經營方案切實可行。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由項目公司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實施項目,并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特許經營協議》,并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作為本協議附件1的《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七條 名詞解釋:(對協議中涉及的技術的和商務的特定含義的詞匯和語句進行定義或限定,明確協議中使用的字母縮寫和單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機構按照《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的規定提供給垃圾處理廠(場)處理的垃圾。
項目:指第三條規定的垃圾處理項目。
項目建設:指項目的垃圾處理廠(場)及其相關的設施和設備的設計、采購、施工、安裝、完工、測試和調試。
公用設施: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為了項目施工和運營,連接至場區邊界并在特許期內負責維護和正常服務的輸變電、供水、供氣和通訊等設施。
日處理量:指根據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確定的以噸(t)為單位的垃圾日處理量,包括額定日處理量、月核定日處理量、預計核定日處理量、最高日處理量和最低日處理量。
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協議,包括附件1至附件 ,每一部分都應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批準:指需從政府部門依法獲得的為項目公司或為垃圾處理廠(場)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核準或批準,包括附件 所列舉的批準。
仲裁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項目公司和貸款代理人在本協議簽訂之日簽訂的仲裁協議,并作為本協議附件15附后。
投標保函:指發起人按照投資競爭人須知要求與本項目建議書同時提交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履約保函:指根據第八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建設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維護保函:指根據第八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運營和維護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法律變更:指
(a)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門對任何法令、法律、條例、法規、通知、通告的實施、頒布、修改或廢除;
(b)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門對有關任何批準的發出、續延或修改實施、修改或廢除了任何實質性的條件,
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情況,
(a)導致適用于項目公司的稅收、稅收優惠或關稅發生任何變化;
(b)實施、修改或取消了對垃圾處理廠(場)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或移交的要求。
商業運營開始日:指完工證書簽發日的同一日,即垃圾處理廠(場)的商業運營開始日。
建設工程開始:指建設承包商按照項目計劃在場地進行的工程建設的開始。
項目公司:指以實施本協議為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在中國成立和登記注冊的項目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國籍:
及其繼承人及經許可的受讓人。
特許經營權:指本協議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投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垃圾處理項目并收取費用的權利。
建設合同:指由項目公司和建設承包商之間達成的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有關垃圾處理廠(場)設計、建筑安裝、工程監理和材料與設備采購的一個或多個協議。
建設承包商:指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所聘用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根據建設合同和本協議履行建設工程的一個或多個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許可受讓人。
建設期:指自項目公司進場開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處理廠(場)的建設期間。
協調機構:指根據第十條規定成立的機構。
違約: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協議條款中雙方約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臺風、龍卷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國家政策的變更,如對垃圾處理設施的國有化等;
(6)國家政府部門實行的任何進口限制或配額限制;
(7)由于非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機構造成的運輸中斷。
移交日期:是指特許經營期屆滿之日(適用于本協議期滿終止)或根據本協議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定的移交日期(適用于本協議提前終止)。
環境污染:指垃圾處理項目對于地上、地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融資文件:指依適用法律批準的與項目的融資或再融資相關的貸款協議、票據、契約、擔保協議、保函、外匯套期保值協議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與股權投資者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
(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貸款人:指融資文件中的貸款人。
驗收:指第十四條所述的確保項目設施達到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及設計標準的測試和審核。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
第八條 特許經營權
本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授權范圍:
a.規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承擔一個特許經營垃圾處理建設或運營項目權利的范圍;
b.為控制項目公司的風險,限制項目公司從事未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準或同意的其他業務的權利;
c.涉及到的所處理垃圾的地域范圍和其他授權范圍等。
(2)特許期限:即業主政府許可項目公司在該項目建成后運營合同設施的期限,該條款與業主政府及其用戶、項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關系,特許經營期限應根據垃圾處理規模、技術路線、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并說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違約、重大法律變更時特許期限的調整程序。
(3)轉讓和抵押
應說明項目公司抵押或轉讓垃圾處理設施的資產、設施和設備的條件。對于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項目公司如為本項目融資目的,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絕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在其資產和權利上設置擔保權益;2、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穩定運行 年限后應可以轉讓股權,前提是不影響項目繼續穩定運行。
(4)特許期內項目公司的主要責任和特許經營權下項目公司應支付的費用,如項目的前期開發費(如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等)、各種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第九條 聲明、保證和前提條件
主要是申明雙方的法律地位、經濟情況和對于項目的許可、評審、聽證、公示、批準等情況及承擔項目資格和能力、項目成立的基本條件等。
第十條 特許經營權的監管
(1)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對于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過程的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內容和方式,并明確不合格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2)應當包括對于運行過程處理標準的監管、環境標準的監管、財務狀況的監管和安全衛生的監管。
(3)明確協調機構的組建時間、人員組成、任務和責任。
第四章 新建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獲得過程中雙方責權利,場地使用限制、使用權的改變和抵押、土地使用費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長。
第十二條 設計
包括設計要求、設計審批過程、設計變更程序等。
第十三條 建設
主要包括建設過程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各自的責任、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責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設備及材料采購和建設承包商的選擇、項目計劃及進度安排和保證措施、工期延誤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運營期的分期建設或擴建參照本章執行。
第十四條 驗收和完工
(1)規定驗收時間、依據的法規和標準。
(2)明確參加驗收的人員組成。
(3)明確項目公司驗收計劃的通知的時間和通知方式。
(4)明確工程驗收結果的認可方式,初步完工證書的頒發和試運營的進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審核和證書的頒發。
(5)明確驗收失敗后的重新驗收或審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提前完工情況下項目的實施安排。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檢驗和接收工程或設施及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完工證書并不解除項目公司承擔項目設計或建設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誤的責任。
第十五條 完工延誤和放棄
(1)明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誤情況下,雙方責任的免除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2)明確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導致的完工延誤情況下,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3)明確在不是由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
(4)明確最后完工延誤的違約金,以及這種違約金的最高限額。
(5)明確在由于項目公司違約造成建設工程已被項目公司放棄或視為放棄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或違約金。
(6)明確項目公司被視為放棄的條件。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約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項下的金額的時間或條件。
(8)如對項目建設工期要求特別高,可以考慮加入介入建設條款,即如項目建設工期或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設項目的條件。
第五章 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六條 運營與維護
(1)明確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垃圾處理設施的管理、運營、安全和維護的任務和責任。
(2)在整個特許期內運營維護期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責任和義務。
(3)明確監管機構對于運營安全和技術要求監督和檢查要求。
(4)檢驗與維護手冊:明確項目公司的垃圾處理設施的檢驗與維護手冊的要求。
(5)監督管理手冊: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權限、程序、措施和懲處手段。
(6)明確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數額、補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確項目公司違反其維護垃圾處理設施的義務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8)明確項目或其任何部分違反應適用的中國的安全標準和法規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9)明確項目公司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應達到附件2技術規范規定的處置標準、產品標準、環境標準。
(10)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響正常作業情況下進入垃圾處理設施,以監察垃圾處理
設施的運營和維護的權利和條件。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提供的定期報告:包括運營報告、財務報告、環境監測報告等。
(12)明確如項目運營和維護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運營和維護的權利。
(13)明確運營期間需要擴建等建設項目時的程序與條件。
第十七條 垃圾的供應與運輸
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條款,調配并向項目公司供應垃圾,項目公司應接收其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條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項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補充修訂協議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條 垃圾處理服務和垃圾處理費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有關條款供應垃圾,并向項目公司支付垃圾處理費,或明確收費方式和金額并辦理完整的收費文件;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項目公司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的融資和財務管理
(1)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籌集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所需的所有資金的義務。
(2)明確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投資的股本金數額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資情況下,規定項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匯進行有關本項目的結算的銀行賬戶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資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和運營維護承包商在中國境內開立、使用外匯賬戶,向境外賬戶匯出資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資情況下,應規定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將項目的人民幣收人兌換成外匯,以支付項目外匯支出、外幣貸款還本付息和支付外國股東股本金的利潤等事宜。
(6)在利用外資情況下,項目公司(或股東)將其利潤匯出境外的條件。
(7)對于項目公司財務報表的要求。
第六章 項目的移交
第二十條 特許期結束后的移交
(1)明確特許期結束后,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移交的有形、無形資產內容及完好程度。
(2)明確最后恢復性大修的時間、范圍和要求,以及移交驗收程序。
(3)明確移交的備品備件的內容和程序。
(4)填埋場情況下,對于項目公司進行封場及后處理的要求。
(5)明確移交日期垃圾處理設施的狀況要求、缺陷責任期內項目公司的責任和責任的限制以及對于未能修復缺陷或損害的賠償、對于移交維護保險的要求等。
(6)明確在移交時,項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應商提供的尚未期滿的擔保及保證、所有保險單、暫保單和保險單批單等轉讓給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的方式。
(7)關于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垃圾處理設施的所有文件、圖紙、技術和技術訣竅,及所有無形資產的移交和授讓方式。
(8)明確特許期結束后原項目公司雇員的處置。
(9)明確對于項目公司簽訂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運營維護合同、設備合同、供貨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處置。
(10)明確項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圍和方式。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承擔移交日期前垃圾處理設施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除非損失或損
壞是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所致。
(12)明確所進行移交和轉讓及其批準所需的費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確移交機構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確本協議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的余額解除的時間或條件。
(16)明確如果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再次授予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是否有優先權及其條件。
第七章 雙方的一般義務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一般義務
(1)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始終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政府部門頒布的所有有關
法律、法規和法令。
(2)明確在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協議的執行和補償。
(3)明確可能的稅收優惠。
(4)明確對項目公司為垃圾處理設施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審查、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或批準。
(5)明確需要獲得和保持批準,包括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協助獲得的批準和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給予 的批準的責任。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及運營維護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權代表的物品 和設備進出口所需的批準清單及責任。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運營維護承包商的外籍人員及向項目公司 提供為垃圾處理設施服務的必要人員取得就業許可的責任。
(8)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設施條件。
(9)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過程中,對項目公司的經營計劃實施 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工作不 得妨礙項目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10)在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期間,根據雙方商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聯系有關部門向項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確限制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當提取項目公司提交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1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是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首要義務人,并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利和應
承擔其各自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13)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任何違反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義務應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本協議項下的違約。
(1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不當行為時的終止協議或取消特許經營權 的情況。
(15)明確協議上報備案要求,以及受理調查公眾對項目公司擅自停業、歇業的,應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義務。
(16)項目公司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相應的補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項目公司的一般義務
(1)明確對于項目公司所有權的變更及股份轉讓的限制,及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時應提前書面告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并經其同意。
(2)明確對于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和法令的要求。
(3)明確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的要求和垃圾處理價格調整的規定。
(4)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安全、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5)按規定的時間將項目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備案。
(6)明確項目公司應遵守和執行的有關環保標準和要求,以及項目公司在建設、運營和維護垃圾處理 設施時對于避免或盡量減少對設施、建筑物和居民區的妨害的責任。
(7)明確項目公司應保證生產設施、設備運營維護和更新改造所必須的投人,并確保設施完好。未經政府批準,項目公司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8)項目公司對于考古、地質及歷史文物的保護的要求。
(9)明確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服務、貨物及優先條件,對于招標過程中對于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承包 商或中國的服務及貨物等的要求,以及本垃圾處理設施中使用中國的服務和貨物的程度對于將來其他的 特許經營權項目招商時對于本項目公司地位的影響。
(10)對于項目公司使用中國的勞動力的要求,明確應遵守的相關勞動和工會法律和尊重法規賦予的 工人的各項權利。明確應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規和標準規范。
(11)明確項目公司與本項目有關的文件、協議與本協議的一致性。
(12)明確項目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部門頒布的法律和法規繳納所有稅金、關稅及收費。
(13)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應購買和保持的保險單;明確對于項目公司應責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 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保險證明書的要求;對于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報告副本 或項目公司從任何承保人處收到的其他報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確項目公司對承包商和其雇員及代理人的責任,應明確項目公司對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責任及與承包商簽訂的任何合同應包括使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必要的本協議項下的條款。
(15)明確項目公司融資文件的條款要求。
(16)項目公司對其財產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權益進行質押、抵押、不動產抵押或其他擔保物權給貸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確項目公司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提前申請時限,及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解除協議前,項目公司履行正常經營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的共同義務和權利
(1)明確對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規定。
a.明確對于項目公司聲稱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協議或作為其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b.明確對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聲稱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作為其不履行協議項
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c.明確對于不可抗力聲稱的程序;
d.明確不可抗力造成影響情況下的費用補償條件或時間表修改要求;
e.在商業運營開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間的支付條件和方式;
I:明確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的程序要求;
g.對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響情況下,雙方減少損失和協商的責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或垃圾處理設施的實質性損壞情況下,設施修復的責任。
(2)明確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眾利益、公眾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的條件和程序。
(3)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向項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權屬和限制、由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權屬和限制以及雙方遵守對于文件的有關規定。
(4)明確特許期結束后雙方的保密規定。
(5)明確雙方相互合作以實現本協議的目的義務。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反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陳述、保證、約定、法律責任并聲明。
第八章 違約的補救
第二十四條 終止
(])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下,項目公司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3)明確終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發出終止通知的條件、程序。
(4)明確貸款人限制終止的條件、貸款人的介人權和條件、貸款人的介入承諾的內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結束條件和貸款人選擇一個替代本協議項下項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5)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經營垃圾處理設施的權利和條件以及在項目公司違約事件發生之后且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發出終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任何時候終止協議的權利。
(6)明確如果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終止、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在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出現不可抗力導致的協議終止等對于本協議的影響。
(7)明確本協議終止后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進一步的義務,或對其他條款的影響。
(8)終止后的補償。
a.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項目中止時,項目公司的賠償方式和垃圾處理設施的處置。
b.明確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項目公司因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終止本協議,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c.因法律變更導致的終止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9)明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垃圾處理設施破壞,致使本協議終止情況下,項目公司得到垃圾處理設施保險的保單項下的付款的權利,以及該保險賠款的支付順序。
(10)明確一方終止本協議的權利并不排除該方采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可用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違約的賠償
(1)明確以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為條件,每一方應有權獲得因違約方未遵守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
遭受的損失、支出和費用的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2)明確各方未能履行義務情況下的免責條件。
(3)明確由于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或受損失威脅的一方應采取合理行動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另一方違約引起的損失的責任。
(4)如果損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是由該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賠償的數額應按照這些因素對損失發生的影響程度而扣減。
(5)明確各方對于由于本協議引起的、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索賠為對方的任何間接、特殊、附帶、后果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
(6)本條中的任何規定不應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責任與保障
(1)明確每一方對于其在履行本協議中的違約所產生的死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或損失,從而產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責任、損害、損失、費用和任何形式的請求權,對另一方進行賠償、提供辯護的權利。
(2)明確項目公司是否對于保障、賠償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免于承擔由于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造成的環境污染所產生的所有債務、損害、損失、費用和索賠等的規定。
(3)明確上述規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之前發生的任何作為、不作為、行動、事情或事件產生的義務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后的繼續有效性。
(4)明確提出索賠和抗辯程序。
第九章 協議的轉讓和合同的批準
第二十七條 協議的轉讓
(1)明確對于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讓或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2)明確項目公司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批準
明確項目公司需要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準或備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確上述合同批準或備案的程序。同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合同的批準并不免除項目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解釋規則
(1)明確本協議包括的文件內容。
(2)明確本協議構成雙方對項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雙方以前所有的有關項目的書面和口頭聲明、協議或安排。
(3)明確本協議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確如果本協議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為無效,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確特許期內本協議及附件1相對于其他協議的優先順序。
(6)明確執行本協議需要的一些解釋。
第三十條 爭議的解決
(1)明確對于產生爭議時,組織協調機構友好解決的方式和程序。
(2)明確在不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情況下,通過專家組的調解時,專家組的組成、調解程序和費用等。
(3)若雙方未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或通過專家組的調解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或如果對專家組的決議提出異議時,進行仲裁解決的機構。
(4)根據仲裁協議(附件15),明確雙方將協議或附件項下的同一實質性問題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解決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確通過司法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的可能性,,
(6)明確雙方應在爭議解決期間繼續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7)明確本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后繼續有效。
(注: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中的一種)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一條 其他條款
(1)明確雙方在本協議項下各自獨立的責任、義務及債務。
(2)明確本協議項下的通知應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確一些對于協議條款不視為棄權的行為。
(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于任何司法管轄權下對其自己或其財產或收益所具有的訴訟、執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權豁免,同意不請求主權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銷地放棄上述主權豁免。
(5)明確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6)明確項目公司根據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請獲得的各種執照、許可和審批,均應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交復印件備案。
(7)規定協議文本的文字和數量。
本協議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約束的雙方經正式授權的代表在其簽字下注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 項目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宇):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