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高低壓配電工程施工合同(精選3篇)
室外高低壓配電工程施工合同 篇1
發包方:
承包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電力法》等相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供配電工程 建設施工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施工圖范圍內供配電工程的敷設、安裝、調試及驗收。
二、承包范圍和內容
1、承包范圍:詳見雙方確認的施工圖、工程量清單報價(工程費用匯總表和工程預算表)。
2、承包內容:4臺箱變、外部高壓電纜、內部低壓電纜及相應的管溝開挖及回填;電纜穿越地下室的開孔及修復;高壓駁接設備的安裝調試;低壓電纜的路徑從箱變到始端箱的上端接線點(含進線端的電纜頭);高低壓系統調試;本工程施工范圍內一切技術資料;辦理供電工程報建報審及驗收過程中所有手續、電力部門報驗及相關送電手續。
三、工期
1、開工日期:
2、竣工日期:
四、質量要求
質量要求達到國標《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32-82)、《建筑電氣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0-88)為合格。
五、合同價款
1、本工程合同總價為人民幣:叁佰玖拾玖萬貳仟陸佰元整(¥:3992600.00元整)。合同總價簽訂后,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本合同價格為工程施工完畢驗收合格,送電后的價格。包括:材料及設備的采購、運輸、保管(合同約定的全部材料設備)、施工安裝、垃圾清運、與其他單位的配合費用、工程驗收及各項相關手續辦理費用、施工用水用電費、社保費用、利潤、稅金等。本工程價款為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總價一次性包干。
2、本合同約定的工程總價款包含承包方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量內容。如有變更簽證項目,本工程竣工結算時,只計算變更、簽證部分,不再對原工程量清單報價進行重新核對。
3、本工程采用總價包干的方式承包,即: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材料價格上漲和政府性調整、包稅金、包保修、包報建驗收、通電等所有內容。如遇下列情形,合同價款可作相應調整:
⑴、承包范圍以內的技術核定、洽商記錄、設計變更等;
⑵、經雙方指定代表簽證認可的工程費用調整;
上述費用的確定執行發包方《施工現場簽證變更程序》。未按時辦理簽證變更手續視為承包方放棄追加變更簽證造價的權利,在竣工決算時只根據發包方資料調整變更減少部分。
變更增減費用計算方法:按照本合同審定的報價為依據進行計算變更增減費用,即發承包雙方核定的工程量計價后優惠7%計算,且該合同審定報價中材料價格不因市場價格因素而調整。
⑶、合同價款調整時,僅對變更部分進行核算,對未變更部分不再重新核對。
六、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承包方施工人員正式進場后,支付合同總價的10%。
2、所有高壓設備及電纜等主要材料進場并經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總價的40%。
3、調試完畢經甲方初驗合格并經新鄭供電局驗收合格送電后,支付合同總價的45%。
4、技術資料移交齊全后支付《室外高壓供電系統(內外管網系統及箱式變壓器)》部分總造價的5%。
5、專配部分(商鋪、電梯、公共照明、泵房設備)的保修由承包方履行保修義務。預留此部分保修金54500元,待保修期(壹年)滿且乙方履行保修義務完畢后一次性無息支付給乙方。
6、每期付款前,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提供書面付款申請,并開具當期同等金額的符合國家稅務規定的發票,否則,發包方可拒絕付款。
七、材料、設備供應
承包方負責采購、供應工程所需的所有設備、主要材料以及輔助材料且應是合格產品,符合設計及國家規范要求,并附出廠合格證或材質證明且能滿足新鄭市供電局相關要求。工程所需的所有設備、主要材料以及輔助材料均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送樣,報發包方確認方可進場,未經發包方確認的設備、材料視為不合格材料。如因所供設備、材料驗收不合格或新鄭市供電局不予接受而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八、設計變更及工程結算
1、施工中發包方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或增補設計,發包方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發出變更通知書,與設計院溝通、辦理出圖手續,承包方予以配合。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方的直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監理工程師及發包方書面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4、承包方提出變更設計,必須經得發包方書面同意后,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書。
5、承包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后7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及發包方書面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⑴、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⑵、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⑶、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監理工程師及發包方書面確認后執行。
6、發生增加工程時,發包方需作書面通知,承包方報價經發包方確認后,承包方必須在所工程量完工后7天內如實、嚴謹地向發包方報送工程簽證,否則發包方有權拒收并視此增加工程不涉及到合同價款的增加。
7、發包方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竣工結算時支付。
8、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方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9、本工程如有發生簽證,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⑴、承包方應在7日內書面提出;
⑵、經承包方項目經理簽字蓋章;
⑶、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
⑷、經發包方現場負責人、成控部經理、工程副總、總經理、董事長助理簽字且公司蓋章備案。
10、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書面認可后28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九、工程驗收
1、工程安裝完成后,應負責及時辦理驗收、正式通電等一切相關手續,由此產生的測試及相關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完成供電后即被視為工程全部竣工。
2、工程經驗收合格、正式送電后,承包方填寫工程移交證明書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各執一份,即為工程移交。
3、工程驗收后14日內,承包方需向發包方提供裝訂成冊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三套(含工程竣工圖及電子文檔)。
十、施工安全
1、承包方負責施工承包區域內的防火、防盜和產品保護等安保工作。遵守發包方對工地現場的安保制度。
2、施工中由于承包方違反規程、違章作業所造成的事故或損失,由承包方負全部責任,且發包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雙方責任與義務
1、發包方責任及義務
⑴、指派為發包方的項目負責人,負責合同履行。
⑵、開工前發包方對低壓供電系統的電纜走向、出線接口位置進行書面確認。
⑶、發包方負責提供現場施工所需的場地及材料儲存位置。
⑷、發包方負責協調施工臨時用水、用電接入口,由承包方自行裝表計量,裝好表后通知發包方抄底數,施工中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⑸、提供施工圖紙叁套。
⑹、負責組織發包方、承包方、設計、監理等幾方單位組織圖紙會審。
⑺、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發包方將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監理嚴格按照國家相關監理標準嚴格進行監理。
⑻、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隱蔽工程和合同執行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設計圖紙的處理及設計變更簽證,負責工程中間驗收,工程進度撥款簽證和其它必須的簽證。
⑼、協助承包方協調與工程總承包方的關系。
⑽、發包方發現承包方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有權要求承包方限期重新采購,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⑾、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限期更換不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員,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由承包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⑿、在承包方完成工作,及時辦理并通過電力部門專項驗收、通電后,按時支付工程款。
2、承包方責任及義務
⑴、負責辦理向新鄭供電局申請用電協議等一切相關手續。
指派 為承包方駐工地代表,代表承包方全面履行合同,負責安排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作和辦理本工程中一切涉及政府有關部門及設計等相關單位的對接、報建、報批、試驗、驗收、交接以及培訓等事宜。
⑵、接到發包方對低壓供電系統的電纜走向、出線接口位置書面確認通知后,承包方按照確認意見進行電纜路徑測算并進行采購施工,結算時僅對電纜數量進行調整。
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施工任務且施工質量必須符合設計及國家現行電力工程規范的要求。
⑷、在接到發包方開工通知后次日組織施工人員和材料、機械設備進場。施工所用材料、設備需經發包方及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⑸、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設備、材料、成品、半成品的進場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核后送交發包方。
⑹、承包方人員進入工地時,應進行安全教育并佩戴相關安全防護用品,遵守工地的安全規章制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因承包方發生的一切事故、責任、損失均應由承包方承擔。
⑺、承包方負責施工期間設備、材料、施工工具的保管工作,并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
⑻、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隱蔽工程覆蓋前三天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監理及相關電力驗收職能部門進行中間檢查。如有不符合規定的,承包方須按照發包方、監理和電力驗收職能部門提出的意見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重新申請辦理隱蔽工程復驗手續,驗收合格后方可覆蓋隱蔽工程。
⑼、按圖紙和施工總說明、設計修改(變更或通知單)、國家現行施工及技術驗收規范組織施工,并按發包方或現場監理工程師的檢查、監督,做好施工記錄、報驗、隱蔽工程記錄,及施工技術資料。
⑽、工程施工中應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垃圾及時清運,承包方施工人員辦公和材料堆放應在發包方認定之區域。
⑾、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需避免存在事故隱患,一旦發生由于承包方原因所造成的任何事故,承包方須承擔相關事故責任和損失費用。
⑿、承包方采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須提供原廠證明合格證及質量保證書,進場時報監理工程師及發包方現場工程師檢驗。
⒀、承包方負責向發包方、監理及相關職能部門提供詳細的設備清單及使用說明書。
⒁、承包方應按施工計劃進行施工,全部工程施工完成、試驗完畢后,應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監理及相關電力驗收職能部門提出檢驗申請及竣工報告,并辦理竣工驗收及通電手續。
⒂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通電后,承包方負責對小區物業部門相關人員進行設備日常的維護、操作進行培訓及移交工作。
⒃、承包方在施工現場必須任命一名駐工地的項目經理,一名專業的工程師及一名技術員負責(須持有有效上崗證),并向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提供上述人員職務名單及資質證、上崗證復印件,及其現場施工人員的聯系電話。
⒄、辦好竣工驗收后14日內交三套完整的竣工資料給發包方,并負責發包方使用人員的培訓工作。
⒅、承包方應及時、足額支付從事本工程和施工及管理人員的工資及購買工程期內有效工傷保險等,并保證不因上述事由影響工程施工,否則,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承包方承擔;如因承包方未能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導致停工或引起群體性事件的,發包方可從應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撥出應付工資,向施工及管理人員支付;同時,發包方可要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⒆、承包方應按本合同約定辦理報批、報建手續,或無條件配合發包方辦理施工、驗收、備案等手續。承包方違反本條約定的,應承擔發包方由此產生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發包方并有權解除本合同。
⒇、在施工期間,應服從總承包方及發包方的管理。
十二、工程保修
承包方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1、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質量保修范圍包括華福國際生態城·華福綠洲項目供配電工程所有線路、設備的損壞和使用功能的維修。
2、工程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⑴、供配電工程質保期為壹年,質保期內承包方免費并提供技術支持和維修服務。
⑵、工程質量保修金自免費保修期滿后15日內,雙方辦理完后期保修驗收結算手續后一次性支付(無息)。
⑶、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正式通電之日起計算。
3、質量保修責任
⑴、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方保修期內對發包方有關質量問題的意見、要求承包方在接到發包方通知24小時內到達現場維修處理,承擔維修責任。承包方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產生的責任及一切損失由承包方負責。
⑵、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⑶、建立工程用戶檔案,承包方定期回訪聽取意見,并及時予以反饋。
⑷、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方組織驗收。
4、保修費用
⑴、免費保修期內,由于承包方施工質量造成的后期維修或承包方不在約定期限內進行保修的,發包方委托他人進行維修的費用保修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⑵、如承包方違反其保修承諾或質量問題而造成發包方損失的,發包方有權將承包方的工程尾款部分或全部抵償發包方損失,該尾款不足以賠償發包方損失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追償。
十三、違約責任
1、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解除合同,需返還發包方已支付的款項,并需支付發包方工程總價的20%作賠償金。
2、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損失均由承包方承擔。若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逾期竣工,從逾期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總造價3 ‰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發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承包方就此應當按照合同總價款的20%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
3、工程竣工后,若經新鄭市供電局驗收不合格,承包方負責自費返工并向發包方承擔工期逾期等違約責任。因承包方原因導致本工程不能按時正常供電,承包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并賠償發包方合同總價款30%的違約金。
4、承包方須嚴格按照圖紙及清單報價表中規定的材料施工,若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更換材料,承包方應無條件予以更換成符合合同約定的材料,發包方同時還可處以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5、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將工程轉包、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或個人,否則發包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拒付工程款,且承包方需按合同價的20%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
十四、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抵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面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且在被允許的推遲的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由于合同當事人的一方違反合同,以至嚴重影響訂立項目合同時所期望實現的目的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
十五、爭議處理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協商解決。當事人雙方協商不成時,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附則
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7日內,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提交《工程保修單》作為保修憑證,逾期提供的,發包方有權順延結算期限。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即生效,在雙方履行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后失效。
3、如雙方經協商中途解除合同的,有關清算、賠償、結算的合同條款仍然有效,直至相應的清算、賠償、結算完成后失效。
4、承包方作為成熟的施工承包商,對本合同及其涵蓋的任何風險已作充分、綜合的考慮,承包方將按專業精神要求履行合同的約定及其涵蓋內容。
5、雙方因工程質量問題雙方發生爭執的,由×市當地政府指定的技術單位進行質量鑒定。
6、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時,雙方應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以利于本合同的順利履行。
7、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但當附件與本合同相沖突時以本合同條款為準。
8、甲、乙雙方約定按合同載明的地址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向對方發送各類通知函件及文件,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應在變更后7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七、合同附件
1、施工圖紙
2、經發承包雙方審定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工程費用匯總表和工程預算表)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開戶行: 開戶行:
帳號: 帳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室外高低壓配電工程施工合同 篇2
發包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承包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電力法》等相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供配電工程 建設施工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供配電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
3、工程內容:施工圖范圍內供配電工程的敷設、安裝、調試及驗收。
二、承包范圍和內容
1、承包范圍:詳見雙方確認的施工圖、工程量清單報價(工程費用匯總表和工程預算表)。
2、承包內容:4臺箱變、外部高壓電纜、內部低壓電纜及相應的管溝開挖及回填;電纜穿越地下室的開孔及修復;高壓駁接設備的安裝調試;低壓電纜的路徑從箱變到始端箱的上端接線點(含進線端的電纜頭);高低壓系統調試;本工程施工范圍內一切技術資料;辦理供電工程報建報審及驗收過程中所有手續、電力部門報驗及相關送電手續。
三、工期
1、開工日期:發包方簽署開工通知單次日開始計算。
2、竣工日期:1#、3#號樓于 年 月 日完成臨時供電條件,1#、2#、3#、4#、5#號樓和所有商鋪于 年 月 日竣工并正式通電。
四、質量要求
質量要求達到國標《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32-82)、《建筑電氣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0-88)為合格。
五、合同價款
1、本工程合同總價為人民幣:叁佰玖拾玖萬貳仟陸佰元整(¥:3992600.00元整)。合同總價簽訂后,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本合同價格為工程施工完畢驗收合格,送電后的價格。包括:材料及設備的采購、運輸、保管(合同約定的全部材料設備)、施工安裝、垃圾清運、與其他單位的配合費用、工程驗收及各項相關手續辦理費用、施工用水用電費、社保費用、利潤、稅金等。本工程價款為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總價一次性包干。
2、本合同約定的工程總價款包含承包方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量內容。如有變更簽證項目,本工程竣工結算時,只計算變更、簽證部分,不再對原工程量清單報價進行重新核對。
3、本工程采用總價包干的方式承包,即: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材料價格上漲和政府性調整、包稅金、包保修、包報建驗收、通電等所有內容。如遇下列情形,合同價款可作相應調整:
⑴、承包范圍以內的技術核定、洽商記錄、設計變更等;
⑵、經雙方指定代表簽證認可的工程費用調整;
上述費用的確定執行發包方《施工現場簽證變更程序》。未按時辦理簽證變更手續視為承包方放棄追加變更簽證造價的權利,在竣工決算時只根據發包方資料調整變更減少部分。
變更增減費用計算方法:按照本合同審定的報價為依據進行計算變更增減費用,即發承包雙方核定的工程量計價后優惠7%計算,且該合同審定報價中材料價格不因市場價格因素而調整。
⑶、合同價款調整時,僅對變更部分進行核算,對未變更部分不再重新核對。
六、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1、承包方施工人員正式進場后,支付合同總價的10%。
2、所有高壓設備及電纜等主要材料進場并經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總價的40%。
3、調試完畢經甲方初驗合格并經新鄭供電局驗收合格送電后,支付合同總價的45%。
4、技術資料移交齊全后支付《室外高壓供電系統(內外管網系統及箱式變壓器)》部分總造價的5%。
5、專配部分(商鋪、電梯、公共照明、泵房設備)的保修由承包方履行保修義務。預留此部分保修金54500元,待保修期(壹年)滿且乙方履行保修義務完畢后一次性無息支付給乙方。
6、每期付款前,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提供書面付款申請,并開具當期同等金額的符合國家稅務規定的發票,否則,發包方可拒絕付款。
七、材料、設備供應
承包方負責采購、供應工程所需的所有設備、主要材料以及輔助材料且應是合格產品,符合設計及國家規范要求,并附出廠合格證或材質證明且能滿足新鄭市供電局相關要求。工程所需的所有設備、主要材料以及輔助材料均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送樣,報發包方確認方可進場,未經發包方確認的設備、材料視為不合格材料。如因所供設備、材料驗收不合格或新鄭市供電局不予接受而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八、設計變更及工程結算
1、施工中發包方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或增補設計,發包方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發出變更通知書,與設計院溝通、辦理出圖手續,承包方予以配合。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方的直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監理工程師及發包方書面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4、承包方提出變更設計,必須經得發包方書面同意后,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書。
5、承包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后7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及發包方書面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⑴、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⑵、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⑶、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監理工程師及發包方書面確認后執行。
6、發生增加工程時,發包方需作書面通知,承包方報價經發包方確認后,承包方必須在所工程量完工后7天內如實、嚴謹地向發包方報送工程簽證,否則發包方有權拒收并視此增加工程不涉及到合同價款的增加。
7、發包方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竣工結算時支付。
8、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方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9、本工程如有發生簽證,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⑴、承包方應在7日內書面提出;
⑵、經承包方項目經理簽字蓋章;
⑶、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
⑷、經發包方現場負責人、成控部經理、工程副總、總經理、董事長助理簽字且公司蓋章備案。
10、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書面認可后28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九、工程驗收
1、工程安裝完成后,應負責及時辦理驗收、正式通電等一切相關手續,由此產生的測試及相關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完成供電后即被視為工程全部竣工。
2、工程經驗收合格、正式送電后,承包方填寫工程移交證明書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各執一份,即為工程移交。
3、工程驗收后14日內,承包方需向發包方提供裝訂成冊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三套(含工程竣工圖及電子文檔)。
十、施工安全
1、承包方負責施工承包區域內的防火、防盜和產品保護等安保工作。遵守發包方對工地現場的安保制度。
2、施工中由于承包方違反規程、違章作業所造成的事故或損失,由承包方負全部責任,且發包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雙方責任與義務
1、發包方責任及義務
⑴、指派為發包方的項目負責人,負責合同履行。
⑵、開工前發包方對低壓供電系統的電纜走向、出線接口位置進行書面確認。
⑶、發包方負責提供現場施工所需的場地及材料儲存位置。
⑷、發包方負責協調施工臨時用水、用電接入口,由承包方自行裝表計量,裝好表后通知發包方抄底數,施工中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⑸、提供施工圖紙叁套。
⑹、負責組織發包方、承包方、設計、監理等幾方單位組織圖紙會審。
⑺、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發包方將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監理嚴格按照國家相關監理標準嚴格進行監理。
⑻、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隱蔽工程和合同執行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設計圖紙的處理及設計變更簽證,負責工程中間驗收,工程進度撥款簽證和其它必須的簽證。
⑼、協助承包方協調與工程總承包方的關系。
⑽、發包方發現承包方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有權要求承包方限期重新采購,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⑾、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限期更換不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員,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由承包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⑿、在承包方完成工作,及時辦理并通過電力部門專項驗收、通電后,按時支付工程款。
2、承包方責任及義務
⑴、負責辦理向新鄭供電局申請用電協議等一切相關手續。
指派 為承包方駐工地代表,代表承包方全面履行合同,負責安排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作和辦理本工程中一切涉及政府有關部門及設計等相關單位的對接、報建、報批、試驗、驗收、交接以及培訓等事宜。
⑵、接到發包方對低壓供電系統的電纜走向、出線接口位置書面確認通知后,承包方按照確認意見進行電纜路徑測算并進行采購施工,結算時僅對電纜數量進行調整。
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施工任務且施工質量必須符合設計及國家現行電力工程規范的要求。
⑷、在接到發包方開工通知后次日組織施工人員和材料、機械設備進場。施工所用材料、設備需經發包方及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⑸、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設備、材料、成品、半成品的進場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核后送交發包方。
⑹、承包方人員進入工地時,應進行安全教育并佩戴相關安全防護用品,遵守工地的安全規章制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因承包方發生的一切事故、責任、損失均應由承包方承擔。
⑺、承包方負責施工期間設備、材料、施工工具的保管工作,并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
⑻、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隱蔽工程覆蓋前三天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監理及相關電力驗收職能部門進行中間檢查。如有不符合規定的,承包方須按照發包方、監理和電力驗收職能部門提出的意見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重新申請辦理隱蔽工程復驗手續,驗收合格后方可覆蓋隱蔽工程。
⑼、按圖紙和施工總說明、設計修改(變更或通知單)、國家現行施工及技術驗收規范組織施工,并按發包方或現場監理工程師的檢查、監督,做好施工記錄、報驗、隱蔽工程記錄,及施工技術資料。
⑽、工程施工中應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垃圾及時清運,承包方施工人員辦公和材料堆放應在發包方認定之區域。
⑾、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需避免存在事故隱患,一旦發生由于承包方原因所造成的任何事故,承包方須承擔相關事故責任和損失費用。
⑿、承包方采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須提供原廠證明合格證及質量保證書,進場時報監理工程師及發包方現場工程師檢驗。
⒀、承包方負責向發包方、監理及相關職能部門提供詳細的設備清單及使用說明書。
⒁、承包方應按施工計劃進行施工,全部工程施工完成、試驗完畢后,應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監理及相關電力驗收職能部門提出檢驗申請及竣工報告,并辦理竣工驗收及通電手續。
⒂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通電后,承包方負責對小區物業部門相關人員進行設備日常的維護、操作進行培訓及移交工作。
⒃、承包方在施工現場必須任命一名駐工地的項目經理,一名專業的工程師及一名技術員負責(須持有有效上崗證),并向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提供上述人員職務名單及資質證、上崗證復印件,及其現場施工人員的聯系電話。
⒄、辦好竣工驗收后14日內交三套完整的竣工資料給發包方,并負責發包方使用人員的培訓工作。
⒅、承包方應及時、足額支付從事本工程和施工及管理人員的工資及購買工程期內有效工傷保險等,并保證不因上述事由影響工程施工,否則,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承包方承擔;如因承包方未能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導致停工或引起群體性事件的,發包方可從應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撥出應付工資,向施工及管理人員支付;同時,發包方可要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⒆、承包方應按本合同約定辦理報批、報建手續,或無條件配合發包方辦理施工、驗收、備案等手續。承包方違反本條約定的,應承擔發包方由此產生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發包方并有權解除本合同。
⒇、在施工期間,應服從總承包方及發包方的管理。
十二、工程保修
承包方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1、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質量保修范圍包括華福國際生態城·華福綠洲項目供配電工程所有線路、設備的損壞和使用功能的維修。
2、工程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⑴、供配電工程質保期為壹年,質保期內承包方免費并提供技術支持和維修服務。
⑵、工程質量保修金自免費保修期滿后15日內,雙方辦理完后期保修驗收結算手續后一次性支付(無息)。
⑶、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正式通電之日起計算。
3、質量保修責任
⑴、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方保修期內對發包方有關質量問題的意見、要求承包方在接到發包方通知24小時內到達現場維修處理,承擔維修責任。承包方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產生的責任及一切損失由承包方負責。
⑵、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⑶、建立工程用戶檔案,承包方定期回訪聽取意見,并及時予以反饋。
⑷、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方組織驗收。
4、保修費用
⑴、免費保修期內,由于承包方施工質量造成的后期維修或承包方不在約定期限內進行保修的,發包方委托他人進行維修的費用保修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⑵、如承包方違反其保修承諾或質量問題而造成發包方損失的,發包方有權將承包方的工程尾款部分或全部抵償發包方損失,該尾款不足以賠償發包方損失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追償。
十三、違約責任
1、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解除合同,需返還發包方已支付的款項,并需支付發包方工程總價的20%作賠償金。
2、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損失均由承包方承擔。若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逾期竣工,從逾期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總造價3 ‰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發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承包方就此應當按照合同總價款的20%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
3、工程竣工后,若經新鄭市供電局驗收不合格,承包方負責自費返工并向發包方承擔工期逾期等違約責任。因承包方原因導致本工程不能按時正常供電,承包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并賠償發包方合同總價款30%的違約金。
4、承包方須嚴格按照圖紙及清單報價表中規定的材料施工,若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更換材料,承包方應無條件予以更換成符合合同約定的材料,發包方同時還可處以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5、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將工程轉包、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或個人,否則發包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拒付工程款,且承包方需按合同價的20%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
十四、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抵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面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且在被允許的推遲的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由于合同當事人的一方違反合同,以至嚴重影響訂立項目合同時所期望實現的目的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
十五、爭議處理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協商解決。當事人雙方協商不成時,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附則
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7日內,承包方應向發包方提交《工程保修單》作為保修憑證,逾期提供的,發包方有權順延結算期限。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即生效,在雙方履行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后失效。
3、如雙方經協商中途解除合同的,有關清算、賠償、結算的合同條款仍然有效,直至相應的清算、賠償、結算完成后失效。
4、承包方作為成熟的施工承包商,對本合同及其涵蓋的任何風險已作充分、綜合的考慮,承包方將按專業精神要求履行合同的約定及其涵蓋內容。
5、雙方因工程質量問題雙方發生爭執的,由×市當地政府指定的技術單位進行質量鑒定。
6、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時,雙方應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以利于本合同的順利履行。
7、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但當附件與本合同相沖突時以本合同條款為準。
8、甲、乙雙方約定按合同載明的地址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向對方發送各類通知函件及文件,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應在變更后7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七、合同附件
1、施工圖紙
2、經發承包雙方審定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工程費用匯總表和工程預算表)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開戶行: 開戶行:
帳號: 帳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室外高低壓配電工程施工合同 篇3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項 目 編 號: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__X一戶一表變配電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資金來源:
4、工程內容:__
5、工程承包范圍:詳見南寧供電局審核、備案通過的施工圖及工程量清單。
1承包人嚴格按照南寧供電局審核、備案通過的施工圖及供電方案協議進行施工,并辦理相關的供電審批手續。按照國家、省市及工程所在地有關電力施工規范、工程質量標準和本合同約定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安裝配置配電房內的照明、插座、防鼠(小動物)、防蟲、消防、防潮、通(排)風、接地系統等裝置及附件;全部電氣設備的調試、驗收;操作工具及告示牌、結線系統牌的配置;配電工程相應的全部土建工程(包括設備基礎);供電系統的設計、報批、審核、采購、施工、檢測、試驗、調試、驗收、開通正式電等一切費用);
2根據承包方與工程所在地供電局所簽訂的《供用電方案協議》及雙方確認的施工進度,進行永久用電工程的施工并經電力部門和發包方、監理單位驗收合格開通永久用電交付發包方使用;
3高低壓電纜采購、敷設、所有電氣設備(變壓器,母線,高、低壓柜等)的采購、安裝、調試及其相應電氣連接等工作;
4(包括但不限于電房砌體、電纜通道、設備基礎、內裝、門窗、排風、照明、接地等機電工程)。電房建設需滿足當地供電部門驗收規范并通驗收;
5戶表工程:低壓配電柜出線至各樓棟表柜,含分接箱、表柜、電纜、豎井橋架、接地、集中抄系統等設備材料采購安裝;
6所有住宅區電纜分接箱及計量表箱的設備基礎制作工程;
7所有橋架、管網接口處的封堵工程;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年月日。(具體以發包人書面通知為準)
計劃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 日歷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南寧供電局及相關行業驗收的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 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大寫) (¥ 元)含稅,增值稅率為10%;
2. 合同價格形式: 固定總價包干(含稅)。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7)圖紙;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 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 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 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南寧市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廣西立諾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社會信用代碼 社會信用代碼:Q
地 址: 地 址:南寧市良慶區榮光南路2-D1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530219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工行良慶支行
賬 號: 賬 號: 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__—0201)。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2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一戶一表規模說明:危舊房改造項目1棟32層樓,共180戶住宅用電戶,現新裝干式變壓器(1*800)kVA一戶一表配變,本項目的用電負荷按三級考慮,低壓出線采用電纜敷設,沿每個單元豎井敷設至表箱,居民采用一戶一表計量方式,并通過低壓遠程集中抄表系統上傳到南寧供電局,電氣節能措施:采用低損耗變壓器,采用節能燈具,變壓器中性點采用直接接地方式,低壓系統采用“TN-S”接地方式,要求所有設備外殼應與地網可靠連接,接地網電阻要求不大于4歐。
變壓器工程規模說明:(1)變壓器:本期安裝1臺干式變壓器(SCB11型,d,yn11連接),容量為1X800kVA,電壓變比為10.5±2X2.5%/0.4kv;(2)10kV配電裝置:新建1號戶外開閉所(5單元)1座,新建1號戶內開閉所(5單元)1座;高壓進線柜1面,高壓出線柜1面;(3)0.4kv配電裝置:低壓進線柜1面,低壓補償柜1面,低壓出線柜1面;(4)無功補償裝置:采用混合補償方式,并接在0.4kv母線上進行集中補償,補償后的功率因數達到0.9以上。
1.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為: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件;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南寧供電局審核、備案通過的施工圖及圖紙會審記錄 ;
(8) 相關的工程洽商、變更書面補充協議等 ;
(9)工程報告單及預算書。
(10)《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及《關于建筑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的通知》(桂建標〔20__〕17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范(GB5854~50862-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修訂本)。
說明:(7)、(8)、(9)填空內容分別限于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優先順序可根據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雙方約定。
1.4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4.1 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貳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內容:本合同發包內容中的全部圖紙。
1.4.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照國家及地方的標準、規范及行業管理規定要求執行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為:竣工驗收正式通過后15天內;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數量為:提供竣工圖的數量為4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為:書面及電子版;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4個工作日 。
1.4.3 現場圖紙準備
關于現場圖紙準備的約定:按通用條款,無另外約定 。
1.5 聯絡
1.5.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7 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1.5.2 發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項目業主代表辦公室 ;
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項目負責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項目所在地承包人的項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承包人的項目管理人員 。
監理人接收文件的地點:項目所在地監理人的辦公室;
監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
1.6 知識產權
1.6.1 關于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發包人關于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歸發包人所有。
2. 發包人
2.1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姓 名: ;
聯系電話: ;
通信地址: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范圍如下:執行通用條款及授權委托書。
2.2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現場
關于發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的期限要求:開工前7日 。
2.2.2 提供施工條件
關于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發包方負責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承包人承擔相關費用。
2.3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期限要求:招標前資金已落實到位。
發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 無 。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 無 。
發包人提供的支付擔保格式見合同附件2。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內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資料套數: 4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費用承擔: 由承包人承擔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移交時間:竣工驗收正式通過后15天內。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形式要求: 按南寧供電局及南寧市檔案管理要求。
3.1.2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①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承包人施工時應探明并負責保護且承包費用,施工時如損壞地下管線、鄰近建筑物、構筑物,所發生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②配合發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傳、領導檢查宣傳等工作,相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③承包人生活設施及施工場地,應自費配備消防設備,防止火災發生。
4經過城市道路的施工車輛,必須按交警、城管、運輸等部門相關規定執行。由于施工車輛造成的道路、環境等污染,其責任和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5承包人負責合同實施期間其合同段內臨時交通道路(含場內外連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設施的修建、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6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監理工程師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
7甲方僅接受乙方書面授權的唯一代理人,辦理相關支付手續。
8承包人對項目經理的授權范圍如下:全面履行南寧市邕武路18號小區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一戶一表配電工程的施工承包管理職責,為工程參與各方做好協調和服務,在資金、質量、安全、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合約目標范圍向發包人直接負責。
9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因施工需要,經發包人批準,由承包人負責辦理和承擔費用。
10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承包人施工范圍內需要照明、圍欄、看守、警衛、清潔衛生等均由承包人負責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故發生,所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因危險障礙物影響施工和安全,承包人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并承擔相應費用。
11負責已完工程成品保護及承擔相關費用:在竣工驗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承包人負責采取保護措施,并承擔相關費用。
12承包人必須遵守國家[《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實施意見]、地方(《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實施細則》)和合同約定的其他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和規定做好施工現場和工人生活區內的衛生清潔及安全文明施工, 由于施工造成的環境污染,其責任和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13承包人在施工期間需要夜間施工或采取趕工措施的,由承包人自行組織,報監理單位備案,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14承包人應全面、仔細閱讀圖紙,并按發包人要求參加圖紙會審。當承包人在施工過程當中發現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工程量清單等有錯誤、不一致或設計未能達到施工深度要求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否則由此發生的返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15承包人應做好施工方案并嚴格按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如在施工過程中因實際情況需改變施工方案,須在施工前通知監理及發包人,經監理、發包人同意后才能調整施工方案。如承包人未按審定方案施工,單方面調整施工方案,發包人不承擔因此增加的工程施工費用,承包人需承擔因此產生安全質量事故及工期延誤帶給發包人的損失。
16應每月向監理和發包人提供工作計劃、報表: 每月25日向監理、發包人提供當月工程進度報表以及下月進度計劃各一式兩份。
17現場臨時水、電由總包單位負責統一管理,承包人負責從總包單位提供的水電源接駁點駁接,駁接產生的人工、材料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負責施工期間用水、用電費用, 水電費的計取標準以發包人指定現場裝設的水電表的實際度數計量(另計收取公攤),并按當地水電部門實際收費標準計算。承包人每月30日前結算本月用量及費用,并向發包人(或總包單位)支付。
18承包人負責購買施工人員(含臨時工在內的所有參加項目建設的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現場財產和設備的保險并自行承擔費用。否則,發生任何人身財物的損害賠償,無論事故原因如何均由承包人承擔全部責任。
19承包人需確保施工現場的施工人數能滿足節點工期的需要,現場施工人數不得少于施工組織計劃中的要求,如人數不能滿足發包人節點工期完成需要,承包人應負責增加施工人數,如承包人不增加,則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自行增加施工人數,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0承包人為履行本合同對外采購的材料、設備等,應以承包人的名義向供應商采購材料,不得以發包人(包括以本工程項目部等非承包人名義)或發包人名義采購,否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21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向發包人提供符合國家檔案部門要求且裝訂成冊的工程竣工圖及有關的技術檔案資料一式肆份,移交總包單位和監理公司審定、整合并歸檔,配合總包單位造冊。
22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須加強施工現場的人員出入安全管理,保證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工地現場,否則無論是否屬于承包人聘請人員,凡在承包人施工場地范圍內出現的傷、亡、失竊等安全事故均被視為是承包人疏于安全管理所致,承包人同意對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3農民工工資支付:如因承包人未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而導致發包人承擔相關墊付責任的,則承包人同意除向發包人償還發包人已墊付的工資款項本金外,還向發包人額外支付墊付工資款總額30%的違約金,上述款項發包人有權在應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進度款)中直接扣除。
24承包人必須服從發包人、監理人的管理,做好文明施工,且做到工完場地清,如經發包人口頭或書面通知仍不配合整改,發包人或監理人有權利對承包人進行1000—5000元不等的經濟處罰。
25承包人必須加強對工人的教育和管理,保護好場內的設備、設施,一旦發生人為的惡意損壞設備、設施的,除承擔雙倍的賠償責任之外,承包人還需接受500—20__元不等的經濟處罰。
26承包人必須加強對工人的教育和管理,如果承包人的工人存在打架、斗毆、聚眾鬧事、偷盜、沖擊發包人辦公場所等行為的,包發人除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之外承包人還需接受20__—5000元不等的經濟處罰。
4.發包人責任
4.1發包人委派 為代表,負責監督承包人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辦理工程量的核驗、工程驗收等事宜,但該代表的簽字須加蓋發包人公章后才有效。除非本合同有約定,未經發包人書面委托,發包人或發包人項目部其他人員的簽字都視為個人行為,發包人不予確認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4.2提供施工所需水、電源接駁點,配合提供現場施工水準點及坐標控制點。
4.3審核承包人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設備進場計劃等報表及相關文件。
4.3按本合同約定及時進行驗收和支付工程款。
5.工程驗收、交付及保修
5.1按照經發包人確認的施工圖紙、有關技術要求以及國家及省市的現行驗收規范進行工程驗收。
5.2隱蔽驗收及中間驗收
5.2.1承包人在隱蔽工程部位隱蔽前或進行到須中間驗收部位時,應在自檢合格后24小時內向發包人和監理公司書面申請驗收并準備驗收記錄、擬驗收工程的現場圖片,發包人須在接到承包人申請后24小時內派人隨同監理公司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監理公司和發包人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未經監理公司和發包人代表驗收簽字承包人不得進行隱蔽或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必須立即整改,直到合格為止,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誤或工程量的增加全部由承包人負責和承擔。
5.2.2無論發包人代表或監理公司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部位重新進行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及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并承擔相應責任。
5.3竣工驗收及工程移交
5.3.1竣工驗收時承包人承包范圍內的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承包工程全部完工;
(2)竣工資料收集整理完備、初驗合格。
5.3.2具備上述條件時,承包人應在七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公司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完整合格的竣工資料,發包人應在接到申請及相關資料后十天內組織相關單位及部門進行驗收。發包人驗收小組由發包人的業主代表或物業公司代表、監理公司代表組成;發包人在工程驗收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發包人驗收小組組成人員;發包人驗收小組成員全部簽字確認工程驗收合格并加蓋發包人及監理公司公章,方視為承包人承包工程驗收合格,否則視為承包人承包工程驗收不合格。
5.3.3本工程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在七天內向發包人辦理工程移交手續,雙方在移交證書上簽字蓋章之日為本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應按逾期完工計取違約金的標準處理,并承擔工程成品的保管責任。
5.4本工程質量保修期為 貳 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雙方辦理工程移交手續之日起計算。詳見雙方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協議書》,該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合同價款與支付
合同價款及增值稅合計為【¥ 】元(金額大寫: ,其中適用稅率為: 10 %。具體報價詳見《工程清單報價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國家稅收法規政策變化導致增值稅稅率發生變化,則承包人應按照新的稅率向發包人出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投標報價清單中的包干總價為承包人綜合考慮各種情況下完成本工程的固定總價,原則上不作調整,除非發包人發出造價函調整。
承包人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悉合同價中已包含合同履行期內的物價上漲等政策性因素對合同價的影響風險,承包人不得因物價上漲等因素提出對合同價款進行變更。
6.1付款方式:
支付
期數工程款支付節點支付時限支付
比例累計支付
比例
01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日歷天20%20%
02外線施工完畢,配電房主要設備進場開始安裝7個日歷天45%65%
03全部工程施工完畢并通過驗收,移交合格且裝訂成冊的技術資料,正常運行七天7個日歷天32%97%
04質保金:壹年質保期滿后7個日歷天3%100%
6.2工程款分為進度款、結算款、保修金,承包人應按支付的進度節點申報,只有具備支付條件時,發包人才支付工程款。
6.3所有工程款項都必須由承包人提出申請并報送進度報表,經發包人審核后支付。否則,由于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辦理款項支付而導致款項無法按本合同支付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且承包人仍須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7.計價與計量
7.1計價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包干合同。本合同所確定的固定總價,結算時不作任何調整。如由于設計變更引起新增工程項目,則新增工程項目價格按如下排列的優先順序進行確定:
(1)如有類似分項項目,按原來清單中的單價執行;
(2)如無類似分項項目,按工程所在地20__年省統一定額及施工期間工程所在地相關政府權力部門規定的計費表/計費公式進行計算;其中計費表中明確屬固定值的費率按固定值計算,若明確為浮動值的費率則取其平均值計算,并計算合同約定的下浮率(如有)。主材單價按工程所在地信息指導價下浮20%確定。
(3)如為工程所在地信息指導價中沒有價格的材料或設備,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設備及材料的市場價格、供應商的名稱及聯系電話供發包人審定和批準后確定。
7.2包干固定總價包含優化設計費、圖紙報審費、設備檢測費、人工費、材料費(包安裝、包設備)、機械使用費、設備調試費、水費、電費、垃圾清理費、管理費、措施項目費、總包配合費、利潤、規費、稅金、政府有關驗收收費、開通永久用電等各種審批手續及費用,包送電以及本工程的一切風險費及其它與本完成工程有關的一切費用,本包干固定總價任何情況下均不作調整。
7.3包干固定總價及根據工程量形成的整項費用,均系經甲乙雙方充分考慮和綜合市場價格的漲跌、幣值匯率的變動、國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法令的變化等情勢變更因素下,仍能在限定的工期內完成施工項目及至整個承包工程,且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而達成的合同價格。
7.4工程計量規則:本合同工程量是中標單位根據招標下發圖紙和現場情況,經復核后投標報價數量,合同固定總價包干,結算時不做調整。
8.最終結算
8.1承包人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手續前,必需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內容,取得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書或發包人專項驗收合格報告,方能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手續。對檢查有質量問題的工程,工程質量沒有得到整改前不得進入結算。
8.2承包人的最終結算送審,無論是經發包人還是經發包人委托的單位審核,若審核的核減幅度超過送審價格5%(含5%)時,發包人可將該項目的結算工作順延,以便詳細調查,若發包人委托監理單位或其他咨詢單位審核的,該項目的審核費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擔。
7.3《工程結算協議書》為工程結算的唯一依據,該報告經各方審批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如各審批人未全部簽字或各審批人已全部簽字但未加蓋雙方公章,《工程結算協議書》都未生效,不能作為工程結算的合法依據。
9.違約責任
9.1合同簽訂后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中途毀約或因承包人原因致合同被解除的,除按本合同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向發包人支付合同總價款 20 %的違約金。
9.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節點工期逾期,其中非關鍵點工期雖逾期但能保證關鍵節點工期的不逾期的,承包人無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非關鍵節點工期逾期同時也導致關鍵節點工期逾期的,則非關鍵節點工期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合同總價款 1 ‰的違約金,并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和其他施工單位造成的損失;關鍵節點工期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合同總價款 2 ‰的違約金,并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和其他施工單位造成的損失;無論非關鍵節點工期還是關鍵節點工期,逾期超過五天或無故停工超過三天,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9.3因承包人原因,工程出現安全、防火、質量事故、工程形象進度延誤五天以上,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書面通知后兩天內仍未采取措施,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9.4承包人在施工中不按規范組織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發包人要求的材料,一經發現,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如不停工或返工,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9.5工程竣工后經整改驗收仍達不到合格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應向發包人支付合同總價 50 %的違約金外,還應承擔發包人聘請第三方進行返工以使工程達到合格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在工程未達到驗收合格前,發包人有權不予結算。
9.6發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應向承包人發出書面通知,合同自通知送達之日起解除。承包人應在接到發包人通知后三天內無條件完成退場,并與發包人進行現場清理,核對已完工程量,移交相關資料,否則,承包人按 100 元/㎡向發包人交納場地使用費,并視為承包人放棄證據保全等相關權利,已完工程按發包人單方提供的工程量進行結算,同時發包人有權另行委托第三方繼續完成未完成的工程,第三方的進場,不視為破壞現場之行為,且第三方完成工程前,發包人不予支付結算款給承包人。
9.7承包人不得將本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和承包人接觸到的發包人技術圖紙及信息泄露給第三方或使用,一經發現,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償付合同總價 10 %的違約金。
9.8因承包人的工程質量原因造成工程需返工的,或因承包人不作為原因導致發包人工期進度受到或將受影響的,如承包人在發包人發出整改通知后24小時內不予處理的,發包人有權委派第三方進行施工,所需費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擔,費用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實際扣除金額以發包人及第三方的結算金額為準;同時,承包人承諾另行支付發包人本返工工程結算造價 5 %作為違約金,該違約金可連同上述費用從工程款中一并扣除。
9.9發包人逾期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發包人逾期付款期間不超過60天的,承包人不得停工。
10.解決爭議的方式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平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11.合同份數、生效
11.1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一式 份,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且蓋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驗收且雙方履行完各自的職責后失效;如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12個月期滿后,發包人沒有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則本合同自動失效。
11.3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廣西立諾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社會信用代碼: 社會信用代碼: Q
地 址: 地 址:南寧市良慶區榮光南路2-D1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530219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工行良慶支行
賬 號: 賬 號:2
附件
附件1: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
附件2:工程質量保修
附件1: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
名 稱姓名職務職稱計劃進場時間
一、總部人員
項目主管 項目主管助理工程師
其他人員 現場管理
二、現場人員
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
技術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中級工程師
造價管理 預算員
質量管理 質檢員中級工程師
材料管理 材料員中級工程師
計劃管理 資料員助理工程師
安全管理 安全員助理工程師
其他人員
附件2: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廣西立諾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發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經協商一致,對 施工合同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1、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1.1.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施工合同約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1.2. 凡屬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質量問題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維修造成業主的相關損失,均屬于承包人保修責任范圍;不屬于承包人責任,但是經雙方協商由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應配合維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2、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完善整改意見并正式移交發包人,雙方在移交書上簽字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為: 貳 年
3、雙方責任
3.1發包人機構及責任
發包人負責組織協調保修期內的相關工作,建立對承包人維修小組工作的全面監控,督促及考評工作。
3.2承包人保修機構及責任
3.2.1由負責施工的項目經理總負責,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天內成立專業的維修小組,由承包人所在的公司提供書面的維修小組負責人授權書,書面提供聯系方式并保持通訊暢通,并報發包人認可。
3.2.2維修小組應配備足夠的各專業維修人員并常備相應的材料工具,服從發包人的管理,并遵守發包人的各項規定。
3.2.3承包人提供的維修施工方案需經發包人認可后方可施工,但責任由承包人承擔。施工中進行現場保護并做好標識,施工期間及完工后及時清運施工垃圾,并經發包人驗收檢查,方能撤場。
3.2.4承包人保修期維修施工使用的水、電、氣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計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機具進行費用估算,在維修工程完工并經發包人簽認后向發包人繳納,否則將從承包人的質保金中加倍扣除。
4、質量保修責任
4.1.保修期頭三個月內,承包人應派出足夠的維修和管理人員常駐現場負責維修工作,承包人維修負責人每天與發包人工程部及相關部門主動聯系一次,在發包人維修備案本上簽到。認真履行保修責任,做到服務周到,隨叫隨到,此后應在發包人通知24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維修,履行保修義務,保證維修的質量及效果。
承包人聯系電話 :發包人通知時間以電信部門記錄為準,一次接通或三次無人接聽或接不通視為發包人已通知承包人(發包人電話通知時間9:00~17:00之間)。承包人如更改電話,必須提前3天加蓋公司公章書面通知發包人。
4.2.保修期間,出現的質量問題,原則上由施工單位按照要求處理。當出現維修事件時,發包人按照承包人指定的以下聯系方式(地址: /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Email: )以書面、電話或Email方式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要確保上述聯系方式準確,當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發包人并經發包人蓋章確認,否則視同發包人已經通知到位。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發包人整改通知24小時后沒有反饋及合理的處理意見或當出現具有重大破壞性的責任事故,甲、乙雙方共同指定發包人委托的施工單位進行維修。維修單中有業主、監理公司、發包人項目部三方進行簽名確認,承包人則視該維修單為有效的維修扣款依據,承包人無需再在維修單中進行簽名確認。維修單的結算則根據當時發包人與 發包人委托的施工單位 簽訂的維修結算單價進行結算,由發包人進行統一結算,所發生的費用直接從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額中不足以抵扣的,發包人保留向承包人追索的權利,由于質量問題造成發包人直接或間接損失的(如質量問題導致業主向發包人索賠),發生的責任及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4.3.發生緊急搶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4.4.承包人承諾在保修期內至少每半年回訪一次,回訪比例不低于10%,并做好回訪記錄交發包人存檔,沒有回訪記錄,發包人有權沒收全部質保金。
4.5.承包人未能及時進場維修或不能維修或未能在發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內維修完好或經過兩次維修都未能修好的,承包人同意發包人自行另請他人代為維修并確定價格,同意所有修復費用及賠償費用并另須發包人交納管理費(修復及賠償費的15%),該費用可以從發包人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應負的責任。
4.6.因承包人的施工質量原因,導致業主退房、補償等全部責任、費用及發包人的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授權發包人全權代表承包人與相關業主進行談判,承包人應在發包人通知有關費用的3天內向發包人支付,否則發包人加15%的違約金從保修金中扣除,并要求承包人補充保修金。
4.7.承包人每次維修完畢,應負責將施工現場清理干凈并在完成后取得業主和發包人的驗收簽字,所維修項目如保修期內再次出現同樣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保修。
4.8.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9.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組織驗收。
4.10其它保修責任
4.10.1保修責任鑒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攝像、取樣、記錄(如發包人委托的施工單位或住戶簽字資料等),任選一種均視為有效。責任鑒定由承包人、發包人共同進行,承包人不到場核實,發包人進行的鑒定結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損失方,則承包人、發包人及第三方損失方共同進行責任鑒定,承包人不到場核實,發包人及第三方損失方共同進行的鑒定結果同樣有效。
4.10.2所有材料由承包人組織驗收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驗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人承擔保修責任。承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發包人認質認價材料,由承包人承擔保修責任。
4.10.3由發包人指定分包單位施工的項目,承包人應認真履行總包責任,督促檢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項目工程質量,統一向發包人驗收及交付,承包人承擔總保修責任。
4.10.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財產損失的,由承包人承擔并全額賠償。
4.10.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業主提出索賠時,承包人授權發包人全權代表承包人與業主進行談判(包括維修、賠償),承包人認可發包人談判結果,并履行談判所約定的各事項,同時承擔全額費用。
4.10.6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業主退房,造成該房屋再次銷售的價格低于原銷售價格,承包人應按差價的150%補償給發包人。
4.10.7承包人保修維修應達到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維修材料應使用原有品牌及型號,確必須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征得發包人同意。
4.10.8承包人方承擔的保修責任,還應以雙方合約、國家法規、地方規章、行業規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戶方的條款為準。
5、保修違約處理
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構成承包人違約,視為承包人自愿放棄質保金,承包人除應按合同違約條款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外,還應承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及第三方利益損失,發包人依法保留追賠的權利,如下:
5.1.1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維修通知后,承包人拒絕到現場進行檢查和安排維修,拒絕履行保修責任的。
5.1.2發包人就同一維修事項向承包人發出兩次書面維修通知,承包人仍不按約定到現場進行檢查和安排維修,不履行維修責任的;
5.1.3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聯系方式,造成發包人無法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責任時間超過3個月的;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有權安排其它施工單位進行處理,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按實際發生的費用加收50%的管理費)由承包人承擔,且本工程的整體保修責任繼續由承包人承擔,直至保修期結束。費用的認定可不經承包人認可,由發包人發送書面通知給承包人,同時提供相關責任及費用認定資料,承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必須向發包人支付上述費用,每延遲一天,每天按未交納費用的0.5%收取滯納金,列舉如下:
5.2.1承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限內到現場檢查、或未按約定的時限提出處理方案、或未按約定的時間進場施工,或未按維修時限完成維修項目并達到驗收標準的,且無發包人簽字認可的延期原因的;
5.2.2如對同一維修事項,承包人經過兩次維修仍未能達到合同要求的;
5.2.3承包人的維修方案不滿足發包人要求,雖經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滿足要求的;
5.2.4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聯系方式,造成發包人無法正常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責任時間但未超過3個月的;
5.3承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限內報到、或未按約定的時限提出處理方案、或未按約定的時間進場施工,或未按維修時限完成維修項目并達到驗收標準的,且無發包人(或發包人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簽字認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罰承包人200~1000元/天違約金。
5.4如對同一維修事項,承包人在維修時限內進行第一次維修后,若仍未能解決該維修事項,承包人可按維修時限約定進行第二次維修,第二次維修還不能解決該維修事項,則發包人有權按7.2條約定執行,也可要求承包人按維修時限進行第三次維修解決,同時,承包人還需支付發包人每次1000元的質量違約金。
5.5承包人不服從發包人的管理,或不遵守發包人的各項規定,承包人應支付發包人50-500元的違約金。
6、質量保修金的支付
在保修期第1年后,經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驗收,發包人于30天內向承包人無息結清保修金并扣除已發生的維修款(如有)。
7、其他
7.1如因承包人質量原因導致事故或將要導致事故,在承包人搶修工作人員到達之前,發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損失擴大,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2發包人及承包人在責任認定產生爭議,如承包人認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維修時,均由承包人提供證據(設計要求、核定單、其他書面依據)證明其無過錯,否則為承包人有過錯,需按本條款約定履行維修責任。
7.3承包人所留質保金不足以賠償該因承包人質量原因造成的相關損失時,發包人將保留繼續追賠的權利。
7.4本條款所指發包人可理解為發包人或發包人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
7.5本條款使用于多方合同時,承包人承擔的責任及義務均適用于發包人以外的其他合同主體。
7.6發包人指定進行分包的項目的維保事項,由總包施工單位協調和督促分包單位進行保修,承當總包管理責任,分包單位不按本條款約定進行保修時,發包人有權要求總包施工單位代為履行保修責任,并追究分包人保修違約責任。
7.7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未盡事宜,按《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執行。
本合同份數及雙方各自執有份數與主合同要求一致。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后30天。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