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關愛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精選7篇)
生命關愛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篇1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效力恢復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條件」
凡一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十六周歲以下的被保險人,投保人限為被保險人的父親或母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對本合同所負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保險責任開始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合同撤銷權」
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的次日起十日內,并未發生保險金給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險單并書面要求撤銷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書面要求撤銷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終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險單,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
第五條「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險費的交付、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費交費方式分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險費交費方式選擇分期交付時,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費交費期間、保險費交費方式和保險費交費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員收取保險費時,收取人員應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險費的憑證。
自保險單載明保險費交費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和利息。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自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條「保險費的自動墊交」
在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若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同意保險費自動墊交,本公司將以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自動墊交其應付保險費和利息,使本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其應付保險費和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條「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經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恢復。
第八條「合同終止」
投保人不愿繼續保險,可申請終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終止本合同。投保人憑保險單、身份證件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辦理終止本合同手續。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約定現金價值。合同終止給付時,本公司扣除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
第九條「告知義務」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據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誤的除外。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據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生還,受益人應將領取的保險金在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
第十三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受益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查、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以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二、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
第十四條「責任免除」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毆斗或酒醉行為;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的自殺、故意自傷身體;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或感染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條「年齡計算和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通訊地址變更」
投保人、被保險人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時,本公司按最后通訊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八條「索賠時效」
本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批注」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條「爭議處理」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涉及訴訟時,約定以本合同簽發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名詞釋義」
本條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公司。
本條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國人*銀行規定的個人儲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計算。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罹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其它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后,經腦神經專科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罹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
四、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以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九、爆發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慢性肝病:
指末期肝衰竭,其癥狀必須包括下列各點:
1持續性黃疸病;
2食道靜脈曲張;
3腹水(腫);
4肝性腦病。
任何由嗜酒或濫用藥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生命關愛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篇2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效力恢復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條件」
凡一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十六周歲以下的被保險人,投保人限為被保險人的父親或母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對本合同所負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保險責任開始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合同撤銷權」
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的次日起十日內,并未發生保險金給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險單并書面要求撤銷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書面要求撤銷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終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險單,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
第五條「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險費的交付、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費交費方式分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險費交費方式選擇分期交付時,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費交費期間、保險費交費方式和保險費交費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員收取保險費時,收取人員應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險費的憑證。
自保險單載明保險費交費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和利息。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自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條「保險費的自動墊交」
在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若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同意保險費自動墊交,本公司將以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自動墊交其應付保險費和利息,使本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其應付保險費和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條「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經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恢復。
第八條「合同終止」
投保人不愿繼續保險,可申請終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終止本合同。投保人憑保險單、身份證件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辦理終止本合同手續。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約定現金價值。合同終止給付時,本公司扣除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
第九條「告知義務」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據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誤的除外。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據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生還,受益人應將領取的保險金在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
第十三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受益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查、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以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二、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
第十四條「責任免除」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毆斗或酒醉行為;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的自殺、故意自傷身體;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或感染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條「年齡計算和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通訊地址變更」
投保人、被保險人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時,本公司按最后通訊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八條「索賠時效」
本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批注」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條「爭議處理」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涉及訴訟時,約定以本合同簽發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名詞釋義」
本條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公司。
本條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國人*銀行規定的個人儲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計算。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圍之內。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罹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其它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后,經腦神經專科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罹患失語癥。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
四、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癥: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六個月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以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九、爆發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慢性肝病:
指末期肝衰竭,其癥狀必須包括下列各點:
1持續性黃疸病;
2食道靜脈曲張;
3腹水(腫);
4肝性腦病。
任何由嗜酒或濫用藥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生命關愛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篇3
全文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 10%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未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躉交時指給付當時的躉交保險費,期交時指給付當時的年交保險費。
三、免交保險費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費期滿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險費,“身故保險金”給付責任繼續有效。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所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及免交保險費的申請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請求權,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
第十一條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減額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已持續有效達1年以上并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前項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凈額。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
指礎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保單利差的計算及給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且于每一保單年度末,若該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大于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保單利差。
前項所稱“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是指該保單年度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人民銀行2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簡單算術平均值。
前述保單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的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給付:
一、抵交保險費,但交費期滿后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各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依復利方式計息,累積至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時未選擇保單利差的給付方式,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每年將保單利差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四、投保人免交保險費后,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 )項辦法處理:(1)通過仲裁解決;(2)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一條 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司。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險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心肌梗塞: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的胸痛癥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急性心肌壞死;
3.心肌酶有異常增高。
二、惡性腫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惡性細胞生長和擴散以及組織浸潤為特征,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惡性細胞原位無浸潤的惡性腫瘤(原位無浸潤即指惡性腫瘤細胞未穿透基底膜進入基底膜以下組織)以及皮膚癌(
裥院諫亓 。
三、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每星期2次,持續10個星期以上的。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險人接受腎臟、心臟、肺、肝臟、骨髓移植或心臟瓣膜置換術,其他器官或組織的移植不屬本保險責任范圍。
五、四肢癱瘓:指肢體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的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功能完全喪失6個月以后仍不能恢復。關節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6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六、腦中風:指由于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所謂永久性神經功能障礙指事故發生6個月后經本公司認可的腦神經專科醫師鑒定仍殘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之一:
1.一肢以上感覺或運動完全喪失;
2.兩肢以上感覺或運動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狀態。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七、冠狀動脈搭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搭橋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并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而且已經接受冠狀動脈搭橋手術。
八、嚴重燒傷: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度燒傷。但燒傷是因被保險人自身行為所致,不屬本保險責任范圍。
九、暴發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分的肝臟壞死并失去功能,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險人經本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確定為嚴重疾病末期,并經本公司醫師認定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愈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下。
【愛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
【愛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本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復利5.0%。
【本公司規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生命關愛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篇4
終身保險條款
終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效力恢復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條件」
凡十六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對本合同所負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保險責任開始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合同撤銷權」
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的次日起十日內,并未發生保險金給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險單并書面要求撤銷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書面要求撤銷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終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險單,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
第五條「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險費的交付、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費交費方式分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險費交費方式選擇分期交付時,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費交費期間、保險費交費方式和保險費交費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員收取保險費時,收取人員應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險費的憑證。自保險單載明保險費交費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和利息。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自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條「保險費的自動墊交」
在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若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同意保險費自動墊交,本公司將以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自動墊交其應付保險費和利息,使本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其應付保險費和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條「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經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恢復。
第八條「合同終止」
投保人不愿 繼續保險,可申請終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終止本合同。投保人憑保險單、身份證件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辦理終止本合同手續。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約定現金價值。合同終止給付時,本公司扣除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
第九條「告知義務」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據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六十周歲生效對應日,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百八十日起至被保險人六十周歲生效對應日,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六十周歲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六十周歲生效對應日后,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五、被保險人六十周歲生效對應日后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誤的除外。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 人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據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給付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生還,受益人應將領取的保險金在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
第十三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
二、受益人申請領取生存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
三、受益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查、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以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四條「責任免除」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毆斗或酒醉行為;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的自殺、故意自傷身體;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或感染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生命關愛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篇5
中國人民保險*司88型終身保險條款
中國人民保險*司88型終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十六周歲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 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民保險*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合同生效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自本公司簽發保險單起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保險期間
第五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險費起至被保險人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止。
保險責任
第六條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間,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險費交費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無息返還所交付的保險費。
4.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費交費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無息返還所交付的保險費。
告知
第七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據實告知。
第八條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九條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 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的自殺、故意自傷身體;
4.戰爭、軍事行動及動亂;
5.核輻射、核污染;
6.無駕駛執照或酒后駕駛。
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費交費方式分為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費方式。
第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費期間為二十年。
效力中止、效力恢復
第十四條 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險合同,自保險費交費期限結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自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的次日起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條 自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經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本保險合同效力恢復。
第十六條 自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1.第八條所列情事;
2.第十六條所列情事;
3.第二十七條所列情事。
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險合同:
4.第十條所列情事;
5.第十一條所列情事;
6.自本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后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不愿繼續保險。
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最后一次交費收據向本公司領取退保金。本條情事1、情事2、情事3、情事5和情事6發生時,本公司按本條款《現金價值表》向投保人給付退保金。情事4發生時,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險費給付退保金。本公司向投保人給付退保金后,本保險合同即行解除。
受益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 請并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險事故通知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被保險人發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申請給付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交費期間結束的生效對應日,投保人憑保險單、投保人的身份證件、最后一次交費收據向本公司申請領取所交納的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最后一次交費收據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體高度殘疾,被保險人憑保險單、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最后一次交費收據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生命關愛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篇6
全文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后每滿3周年時仍生存,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全數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指給付當時的年交保險費。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殺;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以基本保險金額為基準,按以下公式確定各保單年度的當年度保險金額:
交費期間內,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0.05×保單年度數);
交費期滿后,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0.05×交費年度數)。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生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約定的領取保險金時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
第十一條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減額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已持續有效達1年以上并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前項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凈額。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
指礎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保單利差的計算及給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且于每一保單年度末,若該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大于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保單利差。
前項所稱“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是指該保單年度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人民銀行2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簡單算術平均值。
前述保單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的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給付:
一、抵交保險費,但交費期滿后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各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依復利方式計息,累積至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時未選擇保單利差的給付方式,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分式。
本公司應每年將保單利差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核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 )項辦法處理:(1)通過仲裁解決;(2)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一條 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司。
【基本保險金額】: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個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愛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
【愛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本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復利5.0%。
【本公司規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生命關愛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篇7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效力恢復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條件」
凡十六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對本合同所負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保險責任開始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合同撤銷權」
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的次日起十日內,并未發生保險金給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險單并書面要求撤銷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書面要求撤銷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終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險單,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保險費。
第五條「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險費的交付、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費交費方式分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險費交費方式選擇分期交付時,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費交費期間、保險費交費方式和保險費交費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員收取保險費時,收取人員應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險費的憑證。自保險單載明保險費交費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和利息。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自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條「保險費的自動墊交」
在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險費,若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同意保險費自動墊交,本公司將以交付保險費寬限期間結束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自動墊交其應付保險費和利息,使本合同繼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應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交其應付保險費和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條「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經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本合同效力恢復。
第八條「合同終止」
投保人不愿繼續保險,可申請終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終止本合同。投保人憑保險單、身份證件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辦理終止本合同手續。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約定現金價值。合同終止給付時,本公司扣除自動墊交的保險費和利息。
第九條「告知義務」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據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六十周歲生效對應日,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一百八十日起至被保險人六十周歲生效對應日,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六十周歲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六十周歲生效對應日后,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五、被保險人六十周歲生效對應日后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誤的除外。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據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給付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生還,受益人應將領取的保險金在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
第十三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
二、受益人申請領取生存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
三、受益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出具保險單、身份證件、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查、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本公司如認為必要,可以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四條「責任免除」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毆斗或酒醉行為;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的自殺、故意自傷身體;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或感染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條「年齡計算和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通訊地址變更」
投保人、被保險人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時,本公司按最后通訊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八條「索賠時效」
本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批注」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條「爭議處理」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涉及訴訟時,約定以本合同簽發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保險人(簽章):_________投保人(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