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清運協議(通用7篇)
生活垃圾清運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為了創造干凈、整潔、文明有序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共同搞好轄區環境衛生工作,經雙方協商,就生活垃圾清運達成以下協議:
一、垃圾量、清運地點、頻次、時間和清運方式
1、清運地點:南寧市號
2、清運時間、頻次:每天早上8點前清運1次。
3、清運方式:甲方將全部生活垃圾有_____L垃圾桶集中存放,乙方到指定垃圾房裝載。
二、承包期限
1、乙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接受甲方委托負責佳得鑫?水晶城小區生活垃圾的清運工作。
2、協議期滿,如雙方對本協議條款無異議,協商一致另簽協議期。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現有12桶垃圾量,生活垃圾清運費每月為人民幣大寫: 整(¥ 元),協議總金額為民幣大寫: (¥ 元),含3%稅金,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按每兩月結算一次,當小區垃圾量超出約定數量,產生的費用雙方協商補充協議。
2、付款方式及發票開具內容:乙方于每兩月將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至甲方,甲方收到發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甲方對上月的清運工作進行核實確認后,將以轉賬方式將費用轉入乙方指定賬戶;如遇節假日,轉賬日期則順延。發票開具內容應為清潔服務費或垃圾清運費。
四、垃圾清運對接
1、乙方用壓縮垃圾清運車輛,將垃圾清運出指定垃圾房。乙方每次裝車完畢后,負責對垃圾桶周邊進行清掃干凈。
五、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不得單方面終止協議。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證按時按質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并應做到日產日清,委托清運垃圾必須送到符合垃圾處理的垃圾場或中轉站,不得隨意傾倒未處理的生活垃圾。如因垃圾隨意傾倒導致甲方被有關單位處罰、追償的,罰款及賠償金由乙方承擔。
2、乙方每次清運過程中,不得有漏桶、漏渣、落漏、漏污水等現象出現,清運完畢后須將垃圾存放容器具歸位到雙方約定位置。若乙方未按時清運生活垃圾,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應立即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并及時完成垃圾清運工作。
3、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車上垃圾在商場內或道路上拋、冒、滴、漏,如發生上述現象,須及時將現場清理干凈。如發生上述現象導致甲方被有關單位處罰、追償或造成第三方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等安全事故的,罰款及賠償金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清運過程中。如損壞公共設施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5、乙方如遇垃圾處理場位置變更等特殊情況,應及時通知甲方管理人員,告知延遲清運,但延遲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6、如乙方單方面提出終止協議,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
七、違約責任
1、如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未能按雙方約定的標準完成的,如當月甲方檢查發現一次,口頭通知乙方整改,如出現三次及以上,甲方將對乙方進行扣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月費用的千分之五,并有權解除協議。
2、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做到日產日清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垃圾清運費(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提前告知甲方)。
3、因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會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對方,雙方按事件對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決定是否解除協議、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協議。
八、其他
1、甲乙雙方可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或授權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表人(簽字):
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名稱:
開戶行: 開戶行: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賬號: 賬號:
生活垃圾清運協議 篇2
甲 方:
乙 方:
簽訂時間: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項目生活垃圾清運工作,雙方本著平等協助、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本委托事宜的具體情況,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范圍、內容
一、乙方承包甲方所提供 項目生活垃圾清運服務工作。
二、生活垃圾清運服務工作內容:
1、乙方負責有償清運該項目指定區域內的生活垃圾(不包括裝修垃圾、餐廚垃圾)并依法妥善處理,禁止轉包、分包。
2、采用包工及安全、包清運設備、包質量的工作方式。
3、乙方應確保具備生活垃圾的相關資質條件。
4、清運車輛要求干凈、整潔、環保、密封。
5、乙方人員與甲方之間不存在雇傭或勞動關系,乙方應自行負責作業人員的工資、保險等。
三、生活垃圾清運服務工作要求與標準
序號內容要求與標準
1生活垃圾清運及處理1、清運時間段為每日 至 ;做到日產日清,不得遺留;
2、乙方應按時清運生活垃圾,如因特殊情況延遲,需及時知會甲方并限定清運時間,但不得超過當日;
3、如遇市、區、縣上級有關部門衛生檢查,乙方應積極配合清運項目內清理出來的生活垃圾。
第二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可再行續簽。
第三條 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取總價包干的承包方式,即乙方包人員、材料、工具、設備、安全及第三方責任。
第四條 合同金額及付款方式
1、合同金額
經甲乙雙方協商核定,服務采取包干制,包干費用每月共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 元整),年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 元整)。若甲方的生活垃圾清運量超過本合同 10 %,則增加的生活垃圾清運處理費用按包干 元增加清運費用。
2、付款方式
該項目按月結算,乙方每月5日前將上月承包費的足額發票送達甲方;甲方收到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乙方上月生活垃圾清運承包費。
乙方收款賬號信息: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監督乙方人員按規范的時間將項目內的生活垃圾進行及時的清運。
2、甲方按合同約定支付乙方每月承包服務費。
3、監督乙方的服務質量,發現問題及時知會乙方,對乙方合理的工作協助要求及建議,予以支持。
4、乙方未按規定完成清運任務或違反環衛作業規范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救整改。
第六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對該項目內每天所產生的生活垃圾進行及時清運,做到日產日清。
2、生活垃圾清運完成后乙方負責生活垃圾堆放點地面清潔,乙方配司機、護工及相關設備、工具,費用由乙方支付。
3、乙方負責將項目生活垃圾清運并負責處理。乙方應保證其清運行為符合國家與地方相關規范,若在清運過程中產生行政罰款、交通事故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4、乙方提供生活垃圾清運所需的環保、密封車輛、清運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員及其他一切設備和材料。
5、乙方應當教育其員工(包括乙方指派人員)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乙方員工(含乙方指派人員)造成的任何第三方損害(包括人身、財產等),其責任均由乙方單獨承擔。造成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合同雙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條款,均屬違約,違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合同,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款項和時間支付給乙方清運服務報酬,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交并從逾期之日起每天交納應支付報酬的 1‰ 作為違約金。但由于乙方原因(如未及時開發票)導致延遲支付的除外。
第八條 合同的終止、解除
1、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2、本合同經各方協商一致而終止。由于乙方違約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若甲方認為本合同已無必要繼續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糾正違約的通知后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則甲方有權向乙方發出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自該通知送達乙方時,合同終止,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甲方違約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
全履行,若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糾正違約的通知后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則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自該通知送達甲方時,合同終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雙方確認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項,并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終止后,不妨礙一方向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
4、由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另一方,由合同雙方按時間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對本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釋、效力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本合同的簽訂、履行而發生的或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同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的效力
1、合同雙方可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生活垃圾清運協議 篇3
發包方(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為加強廠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雙方就垃圾清運安全事項協商一致,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履行期限與雙方簽訂的《生活垃圾清運、處置服務協議》履行期限相同,屬服務協議的附件,具有與服務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乙方對整個垃圾清運、處置服務環節中的安全事項負全責。
三、乙方應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嚴禁車輛帶病作業,確保車輛燈光齊全,剎車有效,后視鏡、防火排氣筒等安全附件完好,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乙方要按照工作內容,嚴格按照工作范圍、行駛路線行走,乙方清運車輛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調度和指揮,不得亂停、亂靠、亂裝、亂卸,不得爭道搶行,不得超速超載。如有發現,甲方人員有權制止和處罰教育,由此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乙方應當科學裝載、合理綁扎固定,對綁扎固定是否安全可靠,垃圾裝載是否符合道路運輸標準負全部責任。
六、乙方雇傭車輛的駕駛員,由乙方審查其是否持有與擬駕車型相匹配的有效駕駛證、操作證或資格證的原件,是否達到擬駕車型的駕駛年限。由乙方保管其雇傭車輛駕駛員提交的身份證、駕駛證、操作證、資格證等復印件,并交甲方2份存檔。
七、乙方不得隨意更換駕駛員、作業人員,如更換必須通知甲方。
八、甲方有權對乙方雇傭車輛的駕駛員的健康狀況、持有的相關證件的原件、是否與其駕車型相匹配及是否達到所駕車型的駕駛年限,進行檢查。
九、乙方應當接受甲方的安全監督管理,遵守甲方的安全規章制度,并接受甲方提供的安全教育。
十、乙方因受到行政罰款的,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一、乙方雇傭車輛及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讓其強行解雇車輛或人員:
1.運輸車輛不是公路運輸正規車輛,雇請非法營運“黑車”;
2.不服甲方管理人員的管理的;
3.運輸過程中,不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如違章作業、野蠻作業,不聽從甲方及裝卸地現場管理人員指揮的;
4.運輸車輛已達到報廢年限的;
5.車輛、駕駛員等未取得合法證照、資質的;
6.駕駛員私自進入乙方生產現場的;
7.駕駛員違反規定,私自動用乙方廠內消防器具的;
8.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十二、乙方在履行服務協議過程中,必須確保交通安全。運輸車輛、駕駛員、作業人員如發生各類人身、財產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三、乙方所有的車輛必須整齊有序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對于乙方停放在廠區內的任何車輛,甲方不負責車輛的安全及保護工作,乙方應自行安排看護人員和措施,由此造成的車輛被盜搶、破壞,責任由乙方承擔。
十四、廠內機動車輛限速10公里/小時,靠右側通行,轉彎處要停車瞭望,沒有行人及其他車輛方可緩慢通過;不允許在作業區域通行;在廠區內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十五、乙方車輛在作業中造成周邊環境揚塵污染、路面污染或噪聲污染,被有關部門處以行政罰款的,由乙方承擔違規處罰費用及相應責任。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追償時可從乙方的運費中扣留支付。
十六、乙方對自己提供的運輸車輛應當具有合法的所有權,車輛已取得國家道路運輸的許可權,并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防止帶病上路運行,已依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購齊有關車輛保險。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服務協議。
十七、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安全管理工作不當,發生各類人身、財產安全事故,造成較大損失及社會影響的,取消責任車輛乃至乙方在公司范圍內的業務資格。
十八、乙方任何車輛在廠區內作業,造成對甲方、乙方人員安全事故、設備設施的財產損失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十九、乙方應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人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廠規廠紀,嚴禁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野蠻駕駛,嚴禁乙方人員或車輛私自進入甲方其他生產區域、天然氣、淀粉粉塵危險區域內等危險區域,由此造成的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二十、乙方工作人員,在甲方生產范圍內必須嚴格按照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便裝進入生產區域。否則發生意外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二十一、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協議爭議事項向甲方公司注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定程序解決。
二十二、其他約定
其他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協議壹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壹份。
二十四、本協議經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生活垃圾清運協議 篇4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小區環境管理工作,規范生活垃圾的清運,給居民營造一個潔凈、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托乙方清運生活垃圾的地址為: 。
2、清運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運兩次。
3、清運時間:每天第一次在上午8:00前完成,第二次在下午15:00—16:00完成。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為¥ 元/月(大寫:幣 元整/月)。
2、結算方式:每月 日,乙方出具正規稅務發票或稅務收據給甲方,甲方以轉帳(或現金)方式向乙方結算。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內,并保證送給暢通。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增加費用另計)。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3、乙方每次清運后不得有“滿桶和漏桶”現象,清運完畢后需將垃圾容器歸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4、乙方清運出現“落渣、漏渣” 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處理干凈。
5、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有損壞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6、乙方如遇垃圾場變阻等特殊原因,應及時通知甲方主管人員,告知延遲清運,但最多不得延遲一天。
7、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8、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并相應扣除乙方垃圾清運費。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終止協議。
2、乙方每天清運生活垃圾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用(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七、協議的續簽與變更:
本協議到期日前一個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續簽本協議。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簽本協議,視為本協議終止。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九、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
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乙方: 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生活垃圾清運協議 篇5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加強小區環境管理工作,規范生活垃圾的清運,給居民營造一個潔凈、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托乙方清運生活垃圾的地址為:。
2、清運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運兩次。
3、清運時間:每天第一次在上午8:00前完成,第二次在下午15:00—16:00完成。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為350元/月(大寫:幣叁佰伍拾元整/月)。
2、結算方式:每月日,乙方出具正規稅務發票或稅務收據給甲方,甲方以轉帳方式向乙方結算。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
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內,并保證送給暢通。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3、乙方每次清運后不得有“滿桶和漏桶”現象,清運完畢后需將垃圾容器歸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4、乙方清運出現“落渣、漏渣”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處理干凈。
5、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有損壞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6、乙方如遇垃圾場變阻等特殊原因,應及時通知甲方主管人員,告知延遲清運,但最多不得延遲一天。
7、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房地產督促甲方現場的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8、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并相應扣除乙方垃圾清運費。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終止協議。
2、乙方每天清運生活垃圾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用(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七、協議的續簽與變更:
本協議到期日前一個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續簽本協議。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簽本協議,視為本協議終止。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九、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日
生活垃圾清運協議 篇6
甲方:
乙方:
為了小區內生活垃圾管理及符合環保要求,給住戶營造一個潔凈、舒適的生活環境,根據《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清理、運輸甲方位于內的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
甲方委托乙方清運生活垃圾的地址為:(不含建筑垃圾);
2、清運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全部清運完畢;3、清運時間:晚上10:00前完成。
二、承包期限
1、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接受甲方委托清運生活垃圾的工作。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乙方收取甲方垃圾池內的生活垃圾清運費按照1700元/月標準收取。(其中包含兩個小區生活垃圾清運費1600元/月,垃圾車修理費100元/月)。
2、結算方式:每月15號前結算上月垃圾清運費用。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可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臨時履行清運義務,收到通知后乙方須配合甲方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委托清運的垃圾必須運送到垃圾場,按照符合環保要求的標準處理,不得未經處理隨意傾倒。因傾倒行為導致甲方被有關單位處罰、追償的,則罰款和賠償金由乙方承擔。
2、乙方每次清運后不得有“滿箱和漏箱”現象,清運完畢后需將垃圾箱歸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3、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車上垃圾在小區拋、冒、滴、漏,如發生“落渣、漏渣”等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清理干凈。
4、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有損壞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5、乙方如遇垃圾場變阻等特殊原因,應及時通知甲方主管人員,告知延遲清運,但最多不得延遲一天。
6、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7、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夾帶甲方財務出廠,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如業主投訴一次或甲方檢查發現一次,按乙方費用的10%扣罰。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終止協議。
2、乙方每天清運生活垃圾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用(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生活垃圾清運協議 篇7
甲方:
乙方:
為了切實保障高新區(濱江)的日常環境衛生,確保園區內生活垃圾及時清運,經雙方協商,甲方委托乙方對甲方所屬區域內的垃圾進行清運,為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系,達成協議臺下:
1、甲方所產生的.垃圾必須為生活垃圾。
2、甲方產生的垃圾需存放在固定的垃圾房(桶)內。
3、乙方須配備垃圾清運車一輛,清運工人兩名,穿著乙方統一的工作服。
4、乙方車輛進出以及人員在甲方區域內的一切活動須嚴格遵守園區的相關管理規定。
5、清運周期與時間:每天一次,具體時間為7:00。
6、收費與結算:一口價每年垃圾清運費為2330元。甲方垃圾清運費每半年支付一次,生活垃圾清運計算時間從 年月開始。
7、雙方在此確認本協議并不在甲方和乙方清運之間形成雇傭勞動關系。甲方概不負責乙方清運工的各種社會保險、福利及工資,亦不直接向乙方清運工支付任何費用。
8、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雙方執一份,有效期自20 年6月1日起至20 年12月31日止。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雙方經協商后仍無法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濱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本協議經雙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后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