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個人勞動合同(精選3篇)
深圳個人勞動合同 篇1
根據__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勞動力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員工,是指被特區內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但公務員或者參照享受公務員待遇的人員除外。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特區內招用員工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應當嚴格履行。
第六條 本條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三十日以上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補簽;對拒不補簽的,勞動部門按未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持有勞動合同的,勞動部門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條 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依法就勞動合同條款協商一致并簽字,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生產(工作)內容;
(二)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紀律;
(五)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六)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七)違約責任;
(八)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員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確定:
(一)固定期限;
(二)無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深圳戶籍的員工,男性連續工齡滿二十五年、女性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且本單位連續工齡滿五年,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明試用期,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對技術、業務有特別要求的,試用期可以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延續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的規定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繼續留用員工又不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或者不給員工持有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由勞動部門按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下列勞動合同條款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門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五條 因簽訂無效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無效造成損害后果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中的無效條款經雙方協商修改后,雙方當事人應予履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七條 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影響工作、生產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單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員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尚能在原單位工作的;
(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員工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離職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一)用人單位依法被宣告破產;
(二)用人單位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銷;
(三)員工死亡。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時,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哺乳期結束。
第二十九條 已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證明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職業種類、職務、工資及參加社會保險等事項,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第三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發放經濟補償金:
(一)由用人單位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員工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員工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的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工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月工資。
前款月工資以勞動合同解除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四章 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國家關于企業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居民和外國居民在特區就業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深圳個人勞動合同 篇2
甲 方: _研究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職勇 文化程度:
聯系電話:性 別:
甲方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人: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
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自日起至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職務)為 。
二、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乙方應按時、保質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務。
深圳個人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 用人單位 )
名 稱: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負責人 ): ;
乙方 ( 勞動者 )
姓 名: 身份證號:
戶籍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郵箱:緊急情況聯系人:緊急情況聯系電話:
勞 動 合 同 簽 訂 須 知
1、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由甲方負責編制。
2、凡甲方員工均須簽訂本合同,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仔細閱讀,正確理解合同條款。
3、本合同必須由乙方本人簽訂,不得代理簽訂。姓名應與本人身份證相同。簽約須用黑色水筆,字跡工整,不得涂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并共同遵守其中條款。
甲乙雙方均同意在本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告知對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乙方保證在簽署本合同時,已了解相關情況并且無其他想要了解的情況。
第一條 勞動合同簽署及合同期限
甲方應如實說明工作內容、地點、報酬以及其他乙方需了解的情況,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學歷、履歷、資質、家庭情況以及以前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等,乙方應如實說明,并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乙方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并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本合同期限:__ _ _年__ _ _月__ _ _日至__ _ _年__ _ _月__ _ _日。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 工作內容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甲方根據經營的需要,安排乙方在從事 崗位工作,可以服從公司安排進行調整。
2、乙方的工作地點: ,可以服從公司安排進行調整。
3、出現下述情形時,甲方可以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并據此調整工資,調整后的工資執行甲方工資分配制度所確定的標準:
1)甲方因生產經營服務的需要,包括進行產業結構和組織機構設置的調整等需要調動乙方工作崗位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由于乙方過錯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
5)乙方出現違紀、違法行為。
4、由于乙方“不能勝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同)下列情形:
1)績效考核不合格的;
2)從業資格喪失的;
3)不能按時完成工作崗位所規定的工作任務的。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第四條 勞動報酬及社會保險
1、甲方依據國家政策和企業工資分配制度的有關規定,按計時計件核算工資。
2、甲方于每月 20 日前支付乙方的上月工資,實行先工作后付薪。
3、薪資發放公司_。
4、乙方如對工資發放金額存在異議,可向甲方相關責任部門提出,甲方相關責任部門應對此予以說明。若乙方在收到工資之日起1個月內未提出異議,視為甲方已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各類工資,甲方不再承擔支付義務。
5、甲乙雙方同意,發生下述情形之一時,甲方可對乙方工資做出相應增減:
1)假期:
病假:乙方申請病假,按照國家及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事假/曠工:乙方申請事假或曠工期間不計發工資;
2)獎懲: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過失的,甲方將按照甲方相關獎懲制度規定對乙方工資作相應扣減;
3)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或甲方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甲方規定予以調整。
6、乙方自愿要求自行投保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不要求甲方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甲方給予乙方相應的保險補貼費用。
7、甲方根據乙方的崗位情況,為乙方投保意外傷害險等保險,如發生意外傷害,乙方所獲保險賠償金,視為甲方對乙方所作之賠償。
第五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及商業秘密
1、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安排勞動安全衛生等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2、乙方工作時必須佩帶防護眼鏡,穿帶有鋼頭的勞保鞋等防護用品,如違反此規定發生的傷害與甲方無關。
3、乙方工作時有使用轉速的工具及工件禁止帶手套及穿著寬松的衣服、不扣衣扣的、破損嚴重的衣服工作,如違反此規定發生的傷害與甲方無關。
4、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5、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必須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嚴格按照甲方規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要求進行工作。
6、本合同為臨時用工,如員工在工作現場、上班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傷害與甲方無關。
7、甲方必須為乙方購買意外保險。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甲方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乙方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
3)乙方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
正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基本工資:
1)乙方因病或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乙方可以提前書面通知并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離職前應協助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和退工等事宜,擅自缺勤的,甲方將做曠工處理。
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本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1)本合同期滿,雙方未續簽的;
2)甲方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3)乙方退休、退職、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本合同期滿前,甲方發出續簽通知的,乙方應在本合同期滿日的前15日書面答復是否續簽,如愿意續簽的應在此期間內與甲方續訂勞動合同。逾期不書面答復視為乙方不同意續簽,甲方將按照法律規定為乙方辦理終止手續。
第七條 商業秘密、競業限制及培訓服務期協商約定條款
1、乙方應嚴守甲方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后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簽訂的《保密承諾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若乙方違反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由乙方賠償,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乙方不得在與甲方有競爭關
系的同類公司中從事或兼職其它崗位,否則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責任。
3、乙方在本合同期內接受甲方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另行簽定《培訓/教育協議》確定服務期、違約賠償等相關條款,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條 離職
1、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
1)向甲方指定的人員交接工作,按甲方規定的離職程序辦理有關的離職手續,向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
2)完好歸還正在使用的甲方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有形或無形資產,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載體;
3)協助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和處理其他應了而未了的事務,包括向甲方返還未履行服務期的培訓費;
4)不論因何種原因從企業離職,離職后2年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
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職,也不得自辦企業從事與甲方商業或技術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或銷售。
5)乙方要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通知甲方,如不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離職的或礦工3天以上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2、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及時為乙方辦理退工和檔案轉移手續,開具解除或終止證明書等;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但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內容履行;沒有明確約定的但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不辭而別、下落不明、未履行離職義務,或者未履行其他相關特別約定,致使甲方無法辦理或延遲辦理乙方離職相關手續的,乙方在此不可撤消地承認其負有過錯,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4、乙方離職,應按照甲方規定及本合同約定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實際損失。實際損失包括但并不限于下述損失:
1)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中未履行完成的部分;
2)甲方臨時安排在職替代人員的加班費和額外管理費;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其它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雙方任一方有不服仲裁結果的,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一條 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需雙方簽字或蓋章,乙方應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到甲方報到。
3、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已經充分了解甲方的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的內容,確認甲方的規章制度對雙方都有約束作用,并承諾自覺遵守。
4、乙方確認本合同所列其聯系方式、地址、郵箱真實、有效,如有變化乙方應于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一頁乙方所列的聯系地址、郵箱寄送相關文件視為送達乙方有效。
5、本合同及其附件或補充,構成雙方就本文所述事宜所達成的最終和完整的協議,并取代先前所有的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和協議(如有的話)。本合同之修訂、變更或補充應由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附件構成了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6、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7、甲、乙雙方另行約定條款:
甲方 ( 蓋章) :乙方 ( 簽字 ):
法定代表人:
簽 訂 日 期 : 年 月 日 簽 訂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