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流轉租賃合同(精選3篇)
山林流轉租賃合同 篇1
甲方(出讓方)電話:
乙方(受讓方)電話:
為了規范山林流轉轉行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自愿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山林的概況
1、土地位置:
2、林權證號:
3、四至界畔(以林權證為準):
4、流轉物:山林和林地及林地之上的白竹、松樹、杉樹、柏樹、雜樹等附著物。
5、流轉山林總面積:畝。
二、流轉期限及起止時間期限: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三、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
1、價款:流轉總價款(山林流轉的一切費用)共計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元)
2、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其全部流轉費。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有權按本合同的規定收取流轉費。
(2)有權在本合同期滿后收回流轉山林經營權。
2、義務
(1)確認上述流轉山林的產權清晰,沒有山界不明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
如在流轉后發現原來存在林地、林木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2)積極協助、配合乙方解決與本組村民及周邊環境所發生的邊界爭議,并維護乙方對其山林的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其流轉合同。
(3)不得干涉乙方對其山林的自主經營權。
(4)負責提供相關資料并協助乙方辦理林木采伐手續和營造山林規劃、并大力支持山林的防火及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5)對其流轉費自行分配,因內部的分配問題所產生的糾紛由甲方自行解決,與乙方無關。
(6)在流轉期內,因乙方生產經營需要新修或擴建公路,甲方必須予以積極配合、并為乙方提供土地和做好協調工作。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山林和林地及林地之上的白竹、松樹、杉樹、柏樹、雜樹等附著物(流轉物)的使用、收益和對該山林經營權進行再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竹木及產品。
有權與其他農戶聯合經營,將經營權入股,從事林業合作生產。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轉山林和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賠償和補償。
2、義務
(1)維持流轉山林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閑置荒蕪。
(2)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3)流轉合同期滿,乙方向甲方交還山林。
(三)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根據乙方生產經營的需要,雙方持原有林權證書和本流轉合同,共同到原辦證單位作林權變更登記。
五、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當賠償守約方的一切損失。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3、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經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在場人:
年月日
山林流轉租賃合同 篇2
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本著合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流轉事宜協商一致訂立合同:
一、甲方將坐落于的荒山畝流轉給乙方使用。
林權證號。
二、土地流轉期限:流轉期限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三、土地流轉方式及流轉用途:
流轉方式:轉讓
流轉用途:發展經果林、種植業、養殖業。
四、土地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1、流轉價款按所得進行 分成,即乙方賣樹除稅后的所得,甲方得兩成,乙。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得八成。
2、土地流轉價款支付方式: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費用現金一次性支付
1、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獲得約定流轉款。
2、監督乙方依法合理使用和保護土地,制止其損害土地資源行為。
3、甲方應當保證乙方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水、電、路通(電只提供220照明用電)。
4、乙方有權基于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目的,他人不得干涉。
5、乙方在承包期內享有財政繼承權,合同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6、乙方在承包期內有合同轉讓權,但不得損害甲方利益,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7、在承包期內乙方不得阻止國家及各類企業事業建設用地,對占用園地、苗木、地面附屬物等賠償費用應歸乙方所有(標準應按當時市級政府補償標準),地皮賠償費用歸屬甲方所有,合同期滿后果樹等一切附屬物應歸乙方自行處理,乙方必須及時處理。
8、在承包期內,乙方不承擔合同外任何附加費用。
六、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鄉級司法機關公關公正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司法機關一份,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山林流轉租賃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縣街街道辦事石莊村委會小石莊村民小組,對安林證字(20xx)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業經登記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小石莊村民小組本著發展林業,繁榮林業,拓展林業經濟。召開黨員會,村民代表會及戶長大會,將小石莊集體所有和部分村民經營的林權林地招標公示。經公示競標結果,同意轉讓給本村村民沈克川承包經營管理。雙方經多次反復協調,核實,對林地流轉讓,承包給 的問題,共同達成以下協議:
一、承包競價面積,按林勘面積178.6畝,另外小山頭有約 80 畝林地(80 畝由中標者到林業部門審批后方可采伐),實際面積待過林權證手續時甲、乙雙方請有關測繪部門測量數為準。
二、在轉讓承包中,林地的四至分別為:
第一林班
東至:以村民上山路( )的左邊為界;
南至:第一段以 文家林地為界;
第三段 埂上為界;
第四段 上為界;
西至:以八角亭上山路 邊為界;
北至: 起為界;
第二林班
東南邊至: 上為界;
西至: 右邊為界;
北至:第一段 ;
第二段: 為界;
第三林班
東至:以沈家墳堂下村民上山路(麻栗坡-團地)的左邊為界;
南至:第一段: 為界;
第二段: 為界;
西至:第一段 為界;
第二段: 為界;
北至 看守房后墻邊兩米為界;
三、荒山林地轉讓承包的含義:
1、一次性將林地上的樹木出賣,采伐手續由承包人去辦理;
2、林地采發以后,由承包人重新種植經濟林木;
3、轉讓承包期限三十年,從20xx年10月10日起,至
2041年10月10日止。到期后,若因政策影響,可延長20xx年。
四、轉讓承包的價款及支付方法:經村民代表,黨員會議多次研究決定:招標竟價總價不低于人民幣伍拾萬元。支付方法是以競價當天現金支付。20xx年10月10日招標競價,本村村民 已人民幣五十萬五千元取得承包權,尾數五千元為村小組辦完相關手續后支付。
五、轉讓承包的林地,甲方必須是以林權證上界定的范圍為準,并以甲乙雙方到林業部門給予辦理林權流轉手續,村民以戶為單位由村小組辦理,簽名蓋章為證并備案。
六、乙方承包林地以后,由乙方自主經營經濟林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甲方不作干預。
七、乙方采伐林木,必須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數量,樹種,范圍,時間及重新營造林木的要求及繳納的相關費用。
八、承包期間,若地下發現礦藏資源可利用,需要開采,乙方必須按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繳納相關費用;并且向村小組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九、承包期間,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規定,幫助乙方協調與鄰近社隊發生的相關問題,特別是護林防火,安全保衛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問題。
十、在承包期間,國家征用該林地的賠償,地上附著物,設施的賠償歸乙方所有;土地賠償款扣減乙方不滿的年限和林地投入的開發費后歸甲方所有。企業單位占用,應賠償的林地開發費歸乙方所有。若國家征用和企業占用,承包期不滿,甲方應按不滿年限計算和荒山林地開發費,賠償給乙方。
十一、在承包期間,遇國家對林業發展優撫的各種政策優惠及補助,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歸乙方享用。
十二、違約責任:屬于國家政策變化,收到不能承包等影響,不算違約。甲乙雙方造成的違約責任,按地上附著物和設施的現行價格,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按地面附著物和設施總價值的20 %比例,作違約賠償付給守約方,合同照樣執行。
十三、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反,若有異議,雙方共同協商,以書面補充完善。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