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做賬服務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企業做賬服務合作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信、平等、守信、公平、互利、共贏原則,為了使雙方充分發揮各自資源優勢,現特達成以下合作共識:
一、合作項目
1、合作社、公司合作代理記賬
2、家庭農場、互助資金協會合作代理做賬
3、農場、協會、合作社、公司項目申報、項目驗收等代理資料
二、雙方責任及權利
1、雙方整合自身資源進行合作;
2、雙方在項目上達成合作意向的,另具體擬定項目合作協議
三、合作模式:雙方必須配合默契、利于閑余時間共同盡快完成承接記賬任務、納稅申報及時、準確。力爭做到讓企業老板工作滿意。
四、記賬原則是:先收款后做賬,不欠賬、不賒賬,除做賬成本(賬本、憑證等)外盈利余額及時平均分配。項目資料收入同上。
五、合作期限:五年至長期
六、雙方充分利用各方人脈大量吸收各鄉鎮企業做賬業務、(包括:家庭農場、互助資金協會、公司、合作社)。
七、合作協議及其他
1、本協議是合作的總體合作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具體合作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雙方共同協商、共同解決。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則另行協商。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企業做賬服務合作協議書 篇2
第一條 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確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單位名稱)在合作中的職責和義務,供雙方在合作過程中國共產黨同遵守執行。
第二條 服務站類型
一類服務站:服務站、服務站
二類服務站:服務站
第三條 服務標準
(一)一類公路服務站。
服務、值班人員設6人,全天24小時對外服務。能為過往司機和行人提供停車、喝水、休息、衛生間、盥洗、簡單車輛修理工具、靜態地圖、修車臺、路況查詢、小藥箱
、手機充電等服務。
(二)二類公路服務站。
服務、值班人員設5人,全天24小時對外服務。能為過往司機和行人提供停車、休息、衛生間、路況查詢等服務。
第四條 支付費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公路服務站運行維護費人民幣(大寫):
其中一類服務站運維資金 元,二類服務站運維資金元。
第五條 合同期限
合同限期為 至 。甲方如需續費,需在合同到期前1
個月內通知乙方。
第六條 其他
1. 甲、乙雙方若因履行本合同或因本合同任何條款的解釋與適用而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
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若因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
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等因素引起服務站不能正
常使用的,甲方的服務有效期可以做相應的延長,但甲方不得以
不能正常使用為由向乙方要求其它任何形式的賠償。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二份。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日期: 日期:
企業做賬服務合作協議書 篇3
收派服務合同
甲方(客戶):
注冊地址:
乙方(跨越):
注冊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礎上,現就乙方為甲方提供國內貨物收派服務,雙方簽訂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主要構成
1、本合同正本;
2、甲方簽署的運單
二、 服務內容、區域及確認
2.1每單具體的服務方式以甲方簽署的運單為準。
2.2服務區域:全國范圍內(不含港澳臺)
2.3.服務確認:甲方可通過全國服務熱線、終端APP、官網等下達收派 指令;甲方應當如實填寫運單信息。
三、費用及結算方式
3.1收派服務費(以下簡稱"服務費")以運單上核定記載的金額為準。
3.2服務費計賬周期:□本月首日至本月尾日;□本月 日至次月 日
3.3服務費對賬
3.3.1乙方于服務費計賬周期結束后5日內向甲方發收派服務費的月結賬單。甲方如對該月結賬單的內容持有異議,應在收到乙方月結賬單之日起 3_個工作日內回復乙方,否則視為甲方認可該月結賬單的內容準確、真實。甲乙雙方應在甲方提出異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共同完成有異議部分服務費的核對和確認手續。雙方對異議部分服務費的核對不影響甲方應按約定支付雙方無異議部分的服務費。
3.4甲方必須于每月 25 日前付清上月應付服務費。甲方采取轉賬方式支付。
3.5如甲方需要開具月結收派服務費發票,甲方須提供開具發票的相關資料,并在資料上加蓋甲方印章。服務費的稅率為6%。
四、保價
甲方可以自愿對托寄物辦理商業保險,對貴重物品和單票價值超過人民幣壹仟元的托寄物應盡量辦理保價。
4.1保價費為聲明托寄物價值的4‰。保價費的支付獨立于服務費之外。甲乙雙方另行約定保價費率的,需在運單上注明。
4.2保價效力:寄件人需按實際情況填寫托寄物的聲明價值,并按運單約定繳納保價費。未聲明價值或未交保費的,視為未保價。
不承保的托寄物無論是否保價,保價一律無效。
4.3以下為不承保托寄物,發生任何損失乙方不予賠償:
4.3.1國家規定的禁限運物品;
4.3.2魚粉、菜籽餅、地瓜干、花生、食品罐頭、各類糧食飼料等易腐易蛀物品。
4.3.3玻璃、陶瓷、燈具、液晶顯示設備等易碎品及含有易碎部件的物品。
4.3.4中國境內無修復或定損技術能力的精密貨品。
4.3.5動植物、海貨、鮮活貨、血制品、易變質物品、需冷藏運輸的貨物。
4.3.6艙面貨(裝載于集裝箱船的集裝箱運輸貨物不屬于艙面貨)的任何損失。
4.3.7返修、在用貨物、舊貨、二手貨品。
4.3.8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軍用品、國內外各相關職能部門明令禁止的流通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如甲方未告知或甲方存在隱瞞或虛報貨物情況或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品、違禁品或其他違反快遞規定的行為,導致乙方被相關部門處罰的,對所造成的損失,甲方承擔一切后果。
4.3.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國家標準、行業公約所載的不承保貨品的。
五、貨損賠償
5.1如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須于該票貨物正常派送時間起三個日內以書面形式或通過乙方客戶服務熱線電話向乙方提出索賠要求,并附相關證明文件,乙方接納相關證明文件后48_小時內答復是否受理。
5.2未保價的,在托寄物派送過程中,如因乙方過錯導致托寄物毀損、滅失的,按托寄物的實際損毀價值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單票服務費或損毀物占比服務費的三倍。
5.3已保價的,在保險金額限額內按托寄物的實際損毀價值賠償。 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聲明價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聲明價值高于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計算。
5.4實際損毀價值僅為托寄物本身的物理價值,不包括孳息、商業利益、客戶索賠等。
5.5甲方作為投保人時的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時,也受上述賠償標準的限制。
六、雙方的權利義務
6.1甲方的權利義務
6.1.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委托的時間、地點、方式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有權了解貨物的在途信息。在未辦理提貨、發貨手續前,甲方有權變更或取消委托運單,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甲方承擔。
6.1.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隨時提供甲方所委托業務的進展情況、服務過程中的信息反饋(不可提供的快遞行業機密或涉及乙方商業信息的除外)。
6.1.3甲方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與乙方進行結算,甲方不得以雙方存在其他糾紛為由拖延支付、拒絕支付或擅自扣除應付費用。甲方出現上述違約事由時應承擔違約責任。
6.1.4甲方在托寄物品時,應如實申報托寄物內容、數量、聲明價值、品名等資料,準確、真實地填寫快遞運單之各項內容,否則發生一切不利后果概由甲方負責。
6.1.5甲方應保證待發貨物及外包裝完整、件數足夠、標識清楚、單據齊全,裝運貨物應及時、準確地將有關貨物信息和單據提供乙方,以確保所托貨物及時發送。
6.1.6甲方有權對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意見、要求改進。
6.1.7甲方托寄物品時應遵守國家相關規定,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屬于禁止生產、銷售、傳播的物品,不屬于禁止或限制寄遞的違禁品、假冒偽劣產品。
6.1.8甲方在隱瞞或虛報貨物情況或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品、違禁品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由此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1.9甲方托寄物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甲方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證明文件提交乙方,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收派,因上述原因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6.1.10甲方或甲方指定收件人對貨物檢查確認并簽收后,該貨物的毀損、滅失、短少等一切風險隨之轉移到甲方或指定收件方,乙方概不負責。
6.1.11甲方應至少提前3小時將托運信息通知乙方指定聯系人。
6.1.12甲方客戶收到乙方派送的貨物時有權要求先開箱驗貨再簽收,乙方不得無故阻攔或拒絕配合(收貨時間如超過2小時按額外收取人工費每小時200元);甲方客戶未開箱驗貨的,甲方客戶簽收貨物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張貨損等賠償。乙方只負責承運整箱件數貨物,如送貨件數與運單上的取貨件數一致,甲方客戶清點箱內細數如有不符,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6.2乙方的權利義務
6.2.1乙方應在服務過程中就收派服務能力、時間及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滿足甲方的需求,確保服務質量。
6.2.2乙方應在甲方通知提貨時及時到達甲方指定地點提貨并辦理各項服務事項。
6.2.3就已起運的貨物,雙方應保持良好的聯系,乙方對托寄物的在途風險承擔責任,如在途遇突發事件或其它異常情況出現,乙方應如實報告甲方,并視情況進行緊急處理或與甲方協商解決。
6.2.4乙方不得擅自改動甲方的包裝標準,收貨人驗貨前,乙方保證甲方貨物包裝完好,封條完整,但是,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接受有關部門檢查及乙方為保護甲方利益采取的必要措施除外。
6.2.5乙方有權要求收貨人以書面形式簽收貨物并按照約定收取費用。
6.2.6乙方到達目的地有義務提前通知甲方指定收貨人準備接收貨物。當乙方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乙方應及時與甲方聯系,在雙方確認的期限內負責保管(易腐爛、變質等不易保存的貨物除外),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保管費用視具體情形而定,自開始保管之日計算至收貨人接收之日。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乙方有權通知甲方并提出相關的處理意見。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2.7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及附件向甲方收取服務費,根據甲方選擇的附加服務收取附加費用(如當日達、保價費用等)。
6.2.8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或出于安檢的需要,乙方可以對托寄物開箱驗視。如發現托寄物屬于不予寄遞范圍或含有禁寄物品,乙方有權拒收或退回,并有權收取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6.2.9乙方無審核甲方托寄物實際價值的義務。甲方應自覺視情況按實際價值填寫聲明價值并選擇保價。
6.2.10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逾期支付服務費,經書面通知后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仍拒絕付款的,乙方有權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間倉儲保管費用由甲方支付,該費用由乙方視托寄物情況決定,計算至甲方付清運費為止。2個月的留置期限期滿,甲方或其指定付款人仍未支付費用的,乙方可以變賣、拍賣留置物并優先受償,由此所支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行使留置權,不影響甲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權益。
七、違約責任
7.1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貨運收派服務費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拖欠費用金額的 5‰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7.2因甲方托寄物質量缺陷或包裝破損,致使其他托寄物品、車輛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或造成人身傷亡的,甲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支付違約金 萬元。
7.3因甲方托寄物屬于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遞物品而被查沒、扣留或變更配送路線,導致其他托寄物時效延誤或價值喪失,給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并支付乙方違約金 萬元。
7.4甲方沒有按照有關承運貨物包裝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由此導致的貨物破損,其責任將由甲方承擔。甲方委托乙方包裝的貨物,如乙方負責的外包裝無破損痕跡而內件貨物破損的,自動視為甲方內包裝不當引起的貨物破損,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八、 不可抗力
8.1就本合同而言,雙方同意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嚴重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火災等自然災害)、惡劣的天氣(臺風、暴雪雨、霧霾等)、嚴重的社會混亂(如罷工、戰爭、流行病、恐怖襲擊或民亂)或中國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門或機關頒布在根本上妨礙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規。
8.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應中止履行,并按中止的時間自動順延履行其義務,根據不可抗力造成的影響,雙方互不擔責。
8.3.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天內提供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時間及該不可抗力對該方履行本合同之能力的影響的充分證據。此外,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盡一切努力將不可抗力事件影響降到最低。
九、免責條款
9.1因寄收方過錯、交通擠塞、交通意外、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火災、政府管制、戰爭等非人力所能控制事件,致使延遲派送的,快運方概不負責。
9.2因不可抗力、托寄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寄收方過錯造成的損失,快運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9.3因包裝不良造成托寄物(尤其是陶瓷、玻璃、燈具等易碎品)損失,快運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9.4因托寄物本身的內在缺陷以及電子產品、磁帶、磁片等因電磁影響其正常使用效果的,快運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保密條款
10.1甲乙雙方(其在職員工及簽訂本合同后離職的員工違反此條款的都由其所屬方承擔責任)均須嚴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獲知的對方的商業秘密。一方以任何不正當方式獲取另一方商業秘密的(包括但不限于賄賂、刺探等),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0.2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對所獲得的對方的任何形式和內容的信息、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商業經營、業務、技術方面的信息、資料)、合同內容等承擔保密義務。雙方不得為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上述信息、資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許可使用。
10.3乙方的秘密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向甲方通過口頭、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一切報價數據表、報告、信息等內容。
10.4甲方有違反上述保密條款的行為,一經發現,乙方有權對其托寄物行使留置權,待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后再按合同約定提供收派服務。甲方應承擔如下違約責任:支付乙方違約金,并按照違約披露相關信息的實際價值計算其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法定數額的,乙方有權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變更和解除
11.1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果確有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或者需要變更時,需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變更或解除必須提前30天提出書面意見與對方協商,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終止本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為提供服務投入的成本準備等)和產生的損失。
11.2本合同解除、終止后,甲方應將所欠乙方所有費用全額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的需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十三、其他條款
12.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1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部分為簽署內容)
甲方簽字蓋章:
簽字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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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日期:
乙方簽字蓋章:
簽字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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