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位股東股份合同(精選3篇)
企業單位股東股份合同 篇1
出讓方:______
受讓方:______
按照國家有關產權交易的政策、法規,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企業產權的有關事宜達成一致,簽署以下產權轉讓合同。內容如下:
一、被轉讓的企業產權、評估情況、轉讓價格及方式
轉讓產權所屬企業: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所地:______
與甲方關系:______
資產總額:______
債務總額:______
凈資產:______
機械設備:______臺/套
二、職工安置
產權轉讓企業的在職職工人由安置,離退休職工人由管理。具體辦法詳見本合同附件。
三、產權轉讓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四、付款方式及辦法
1.乙方應在______前付清其全部應付款項,詳見本合同附件。
2.其他約定:
五、產權交割及有關手續的辦理
1.本合同生效后,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按照轉讓產權資產清單進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后個月內辦理完畢。在此期間,甲方應保證移交財產的安全完整。交割過程中,雙方應互為對方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2.交割工作完成后,雙方經紀機構組織甲乙雙方簽署《資產交接清單》。
3.甲乙雙方持簽署后的《資產交接清單》和本合同,到審核機構辦理《產權轉讓交割單》。
4.甲乙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所需費用由各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負擔。
5.其他約定事宜: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中止合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審核機構、經紀機構和對方,各方協商一致后簽訂合同中止協議,規定中止合同的期限和中止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
2.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產權購買價款,每遲交一日應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交付滯納金。
3.若乙方超過規定時間日仍未付清其應付款項,則被視為違約。乙方須將其所取得的財產退還甲方,并承擔全部手續的辦理費用。乙方已支付款項在扣除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違約金等費用后,由甲方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繼續追索的權利。雙方向審核機構和經紀機構支付的費用不再退還。
4.乙方在未交清本合同全部價款之前,不得將受讓資產抵押、轉讓,否則應視為違約并按本合同交易資產總額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甲乙雙方未能按規定期限完成產權交割工作,如屬非不可抗
力原因所致,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本合同轉讓資產總額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對方損失的,由違約方繼續償付。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甲方或乙方如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合同,應當在經紀機構的主持下協商一致;變更的合同報青島產權交易所備案后生效。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
2.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并不因此損害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
八、合同糾紛的處理
凡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因本合同發生的履約糾紛,各方一致同意提請青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中所用的時間概念“日”,除指明為工作日外,均為日歷日。
2.本合同使用的計量貨幣為“人民幣”。
3.本合同中“交易資產總額”以資產評估總值的數額為準。
十、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在雙方經紀機構主持下按規定協商達成附加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并報審核機構備案,附加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壹份,審核機構留存壹份。副本份,分送締約各方留存。
十二、本合同在甲乙雙方及其經紀機構簽章并經青島產權交易所審核后于起正式生效。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企業單位股東股份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經_______介紹,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借款合同,嚴格履行。
一、借款金額
_______萬元人民幣。
二、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時間及本息結算還款辦法
借款時間:_______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月息_______分。每季度末結算一次。乙方若有資金和還款能力提前還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一個月聲明并按實際使用時間提前歸還本息。
四、質押物品及化解風險的措施
乙方用______________作抵押。乙方不能按時歸還本息,甲方有權將質押房屋變賣收回本息或按每月所借款額的_______%加收滯納金。
五、上述合同一式_______份,自簽字到款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存一份。若有爭議,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留印: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介紹及見證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業單位股東股份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民發(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全體合伙人自愿出資舉辦、從事的行(事)或業務領域、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縣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須具體明確,如果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范圍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并領取執業許可證的,則必須載明:本單位已經_________(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并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業務范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事務執行
第七條 各合伙人對執行本單位的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本單位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置本單位的財產;
(二)制訂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三)改變本單位的名稱;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擔任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八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作為合伙負責人執行本單位事務,對外代表本單位。
合伙負責人違反章程規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本單位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九條 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合伙人會議;
(二)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開展本單位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決定本單位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單位事務由合伙負責人執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但有監督合伙負責人,檢查其執行事務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本單位事務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二條 合伙人為了解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有權向合伙負責人要求查閱相關材料。全體合伙人就本單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五條 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入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任務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二)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三)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全體合伙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合伙人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全體合伙人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體合伙入決議通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