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婚前協議書(精選3篇)
情侶婚前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
甲方的財產有,__(資產總價值_X元),乙方的財產有,__。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__。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甲方的轎車、工廠歸甲方個人所有;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后生效
甲方:_X
乙方:_X
日期:20_年_月_日
情侶婚前協議書 篇2
甲方姓名:_X乙方姓名:_X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一、協議總則
1、本協議以雙方自愿組建家庭,并以婚后家庭和睦,生活幸福為準則。
2、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
3、本協議的修改程序:雙方任何一方可提出異議,雙方協商通過后進行修改,并報公正機構備案。
4、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夫妻雙方。
二、雙方權利
1、夫妻雙方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
2、夫妻雙方有保留各自的交友范圍和必要的私人空間的權利。
3、夫妻雙方有了解對方工作生活和心理狀況的權利,有了解對方收入和花銷情況的權利,雙方應主動交流溝通,任何一方不得故意隱瞞和欺騙。
4、夫妻雙方有提出無理由離婚的權利,任何一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同時提出方應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用人民幣200000.00元(大寫:貳拾萬圓整)。
5、女方在懷孕、哺乳期間有拒絕離婚的權利,男方不得提出異議。
6、夫妻雙方在離婚后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在子女未滿18歲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單獨替子女作出重大決定,比如更改姓名、考學、工作等需要雙方協商解決。
三、雙方義務
1、夫妻雙方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規定的基本義務。
2、夫妻雙方有義務關心、愛護對方。外出參加吃飯聚會等活動必須提前匯報,未爭得對方允許,不得夜不歸宿(因工作出差、調動等情況除外)。
3、夫妻雙方有義務尊重對方的老人,不得打罵老人,不得_老人,不得嫌棄老人。
4、婚后夫妻雙方有贍養各自父母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阻礙對方孝敬父母且有義務協助對方孝敬父母。
5、夫妻雙方負有生育子女的義務,不得以非醫學理由拒絕生育。
6、夫妻雙方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離婚后有給予撫養費的義務。
7、夫妻一方意外亡故,另一方有贍養對方老人的義務。
四、經濟方面
1、以夫妻雙方經濟獨立為基本原則。
2、雙方當事人必須勤儉持家,不得亂花錢,夫妻財產共同保管。
3、建立家庭開銷公共帳戶,夫妻雙方按照實際收入的70%比例按月交納公共開支,公共賬戶銀行卡由妻子保管,其密碼由雙方同時創建,各自記住一半(即,只有雙方同時輸入前后一半密碼時方能使用)。建立開支結算制度,公共開支用于家庭共用物品如房子、家具、伙食、送禮、子女教育等,夫妻間送對方禮物請對方吃飯等不在此列,大筆開支需雙方商議決定。家庭帳戶只負擔日常開銷,不用于投資等。
4、除家庭開銷帳戶之外,雙方剩余的收入各自保管支配,但不得用于賭博、包養情人等不合理行為,大筆開支需要向對方通報。
5、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父母需獨立贍養,各自有獨立的遺產繼承權,對方不得侵占。
6、其它財產問題都嚴格遵守中國婚姻法。
情侶婚前協議書 篇3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經人介紹相識,后于年月日訂婚,訂婚后,經過半年的相處,雙方認為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就訂婚時、訂婚后甲方向乙方給付的一系列財物的退還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財物
1、戒指一枚(價值人民幣元整)。
2、甲方在訂婚時向乙方之弟給付人民幣
3、訂婚宴甲方共計花費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給付乙方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退還的財物
1、乙方向甲方退還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還人民幣
三、從乙方向甲方退還完畢上述財物之日起,甲乙雙方不得再就彩禮問題向對方主張權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對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協議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