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調處辦法(精選3篇)
青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調處辦法 篇1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是指企事業單位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人體健康或造成公私財產損失,與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因賠償責任或賠償金額發生的糾紛(以下簡稱損害賠償糾紛)。
第四條因損害賠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依本辦法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以下通稱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請求處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受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跨地區的損害賠償糾紛,由污染源所在地或污染結果發生地的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也可由相關地區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條環境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的請求后,應在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對已受理的請求,發現不屬自已管轄時,應移交有權管轄的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同一賠償糾紛,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受理。
第七條當事人提出請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請求的應是與損害賠償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于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和管轄范圍。第八條提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請求的時效期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九條當事人對自己的請求,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第十條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賠償糾紛,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依照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調解處理。
第十一條處理賠償糾紛,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現場勘察、收集證據的基礎上,查明污染損害事實,分清污染損害責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公民應當支持和協助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對賠償糾紛的調查和處理。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或由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技術部門依法出具的監測數據和鑒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污染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或喪失的正常收益;污染造成人體傷害所開支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以及造成死亡所支付的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賽及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污染損害責任的區分及免除
(一)損害由受害人自身行為引起的,責任自負;
(二)損害由第三者引起的,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
(三)損害由受害人和致害人共同引起的,受害人和致害人按責任大小分別承擔各自的責任;
(四)損害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致害者共同造成的,應根據各致害者責任大小確定賠償責任;
(五)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致害人免予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賠償糾紛的處理,自受理之日起,應當在三個月內處理完畢,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一個月。
第十六條賠償糾紛的處理,適用調解原則,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應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并由當事人簽名,調查處理人員署名,加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印章。
第十八條調解協議書送達后,當事人雙方應自覺履行。
第十九條經調解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應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因處理損害賠償糾紛所必須的監測、采樣、技術鑒定等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第二十一條上級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賠償糾紛實施監督管理,必要時可參與賠償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青海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青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調處辦法 篇2
甲方:四川。。有限公司
乙方:。。才
乙方于3月左右到甲方處務工,4月工作期間因操作不慎,致使左手受傷,甲方充分考慮到乙方工作不易,確已受傷,乙方充分尊重甲方的關心和積極,雙方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賠償協議,供雙方遵守:
一、乙方基于本次受傷的醫療費全部由甲方承擔,即不讓乙方基于本次受傷醫療支付任何醫療費,但乙方也承諾,基于本次醫療不占用收益任何醫療費用。
二、基于充分協商,由甲方支付乙方誤工費、護理費、營業費、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失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傷殘賠償金等各項合計 元。自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2日內支付。
三、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所有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甲乙雙方均承諾簽署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明白簽署本協議的法律后果,若甲方反悔的,除支付上述費用外,應賠償乙方5萬元,若乙方反悔的,除本協議對乙方繼續有約束力外,還應賠償甲方5萬元。若因本協議發生糾紛,由資陽仲裁委員會仲裁。本協議簽字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青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調處辦法 篇3
房屋損害賠償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調解方: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上級安排,甲方負責重建318國道解放橋,根據工程需要車輛需改道通行,由于國道通行車輛過載,導致秦楊村兩戶居民、的房屋墻體出現部分裂縫,乙方要求甲方予以補償,經鎮政府信訪辦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補償房屋及房前屋后設施受損折合款項人民幣24000元(大寫:貳萬肆仟元整),有兩農戶自行商討后確定各自金額,即__________。
二、乙方房屋今后再出現任何問題,甲方概不負責。
三、兩戶居民不得為此事再提其他無理要求,也不再找鎮政府解決其他與此相關事宜。
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調解方留存一份,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調解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