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以租代購合同(精選3篇)
汽車以租代購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承租方): 住 所 地:
營業執照號碼/身份證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和甲方租賃汽車及甲方為乙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等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車輛
甲方根據乙方要求,提供車輛 輛,型號為:
第一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叁年:從月月止,叁年期滿后,轉戶給乙方。
第三條 保證金、租金及支付
1民幣大寫: 。
2、租金標準,每輛車人民幣元/月(大寫: ),共計人民幣 )。
3、租金支付
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租金,即于每月 日前將月租金支付到甲方如下帳戶(帳戶名稱: 開戶行 )。
第四條 費用承擔
1、甲方向乙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賃服務相關費用(數額以甲方出具的票據為準)。
2、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善意為其提供租賃服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還已繳納的任何費用。
第五條 租賃車輛所有權及轉移
1、租賃期間,租賃車輛及號牌歸甲方所有,甲方依法對該租賃車輛及號碼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租賃車輛及號牌的權屬證明和相關資料由甲方保管。
2、乙方租賃期限屆滿且租賃期間未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甲方依約將租賃車輛的所有權轉移給乙方所有,但不包括號牌。
第六條 租賃輛保險
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按要求辦妥租賃車輛保險手續, 投保險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強制險、輛資搶險、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如果因保險機構的原因無法一次性辦妥的,確保本合同有效期內租賃車輛的保險不間斷。
2、租賃期間第二年和第三年,由甲方提前一個月代乙方購買租賃車輛的保險,投保險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強制險、車輛盜搶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玻璃離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險,乙方應于租賃車輛保險到期前15日內將甲方墊付的保險費支付給甲方,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保險單中應注明,出險時甲方第一受益人;保險人應直接將保險金支付給甲方;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甲方權益的條款;在租賃關系到期前,保險單正本由甲方保管。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或險;如保險中斷,甲方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權要求乙方及時足額支付租金、汽車租賃服務費用、履約保證金及其它費用。
2、乙方未按時足額支付租金,甲方有權自行或委托律師事務所對其向甲方提供的資料進行真實性、合法性調查;如調查核實因乙方所供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系虛假或部分虛假取得甲方信任從而租賃車輛的,甲方無須征得乙方的同意而有權決定終止本合同,有權收回
租賃車輛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甲方有權對租賃車輛的保養記錄進行查詢,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對租賃車輛進行保養,甲方無須征得乙方的同意而有權決定終止本合同,有權收回租賃車輛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甲方有權查詢租賃車輛的違約記錄,若乙方未在違約行為發生后 日內予以處理完畢,甲方無須征得乙方的同意而有權決定終止本合同,有權收回租賃車輛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提供的資料及資信情況,經甲方調查核實并符合汽車租賃條件,乙方在繳納汽車租賃服務費、履約保證金及相關費用后,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
2、乙方有提供真實資信資料的義務。
3、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按時足額支付租金,且不 因租賃車輛發生被盜、被搶等意外事件而例外。
4、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支付汽車租賃服務費等費用及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并承擔訂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其它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險、鑒定、評估、登記等費用)。
5、租賃期間,乙方應善意使用車輛,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并應甲方要求將租賃車輛交還甲方。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和賃車輛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質押,也不得將租賃車輛出租、轉讓、饋贈給任何第三人,并保 護租賃車輛不受任何侵害。
7、租賃車輛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8、乙方應善意使用租賃車輛,按期購買租賃輛保險、按期進行租賃車輛年檢,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導致車輛受損或滅失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由甲方協助辦理保險理賠,不得違法使用車輛或違反《機動車保險條款》使用車輛,不得將租賃車輛用于出借、贈與或用 于抵押、質押、典當及抵債。
9、乙方租賃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必須積極主動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處理。由此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對他人人身損害產生的醫療費、死亡/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以及對他人財產損毀產的賠償費用等,在保險公司依據相關法律、合同進行賠償后,不足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擔;若出現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租賃車輛貶值的,乙方不能退租,租賃車輛貶值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
10、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輛的設備及部件等。
11、租賃期間,乙方必須在甲方指定的維修點對租賃車輛按甲、乙雙方確認的保養守則所包含的保養內容進行定點維修和保養。
12、租賃期間,乙方使用租賃汽車而產生的各種費用,包括汽油費、機油費、過路過橋費、保養費、維護費、停車費、違法用車的罰款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全面遵守和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條款,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
違約方支付相應違約費用。
2、如乙方提前支付剩余所有租金,乙方應承擔剩余租金總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彌補實際損失的,違約方還應賠償守約方實際損失。
3、若乙方因故要求退租,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在賠償甲方損失,損失賠償標準及計算方式:(交車時車輛評估價值-退車時車輛評估價值-已支付租金)=總租金的30%,且經甲方書面同意后,雙方 辦理退租手續,本合同終止。
4、如乙方因故退租除違約金外,甲方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因違約所生產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賠償金以及因違約所產生的調查費、律師代理費、見證費、訴訟費、執行費、公告費、保全費、財產處置費、過戶費、差旅費、車輛交通違章罰款和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其他費用),其中,律師代理費按擔保總金額的6%且不低于3000元/件計算;訴訟費、執行費、交通費以及為實現權利而產生的其他費用據實計算。
第十條 爭議解決
雙方就本合同的解釋和履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未能協商解決的,雙方均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 有沖突的,以補充合同為準。
2、一方違約,另一方可直接能過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方 式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而無需提前通知。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4、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時生效。
第十二條 特別提示
甲方已提請乙方注意對本合同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乙 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簽章):
汽車以租代購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承租方): 住 所 地:
營業執照號碼/身份證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和甲方租賃汽車及甲方為乙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等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車輛
甲方根據乙方要求,提供車輛 輛,型號為:
第一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叁年:從月月止,叁年期滿后,轉戶給乙方。
第三條 保證金、租金及支付
1、人民幣大寫: 。
2、租金標準,每輛車人民幣元/月(大寫: ),共計人民幣 )。
3、租金支付
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租金,即于每月 日前將月租金支付到甲方如下帳戶(帳戶名稱: 開戶行 )。
第四條 費用承擔
1、甲方向乙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賃服務相關費用(數額以甲方出具的票據為準)。
2、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善意為其提供租賃服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還已繳納的任何費用。
第五條 租賃車輛所有權及轉移
1、租賃期間,租賃車輛及號牌歸甲方所有,甲方依法對該租賃車輛及號碼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租賃車輛及號牌的權屬證明和相關資料由甲方保管。
2、乙方租賃期限屆滿且租賃期間未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甲方依約將租賃車輛的所有權轉移給乙方所有,但不包括號牌。
第六條 租賃輛保險
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按要求辦妥租賃車輛保險手續, 投保險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強制險、輛資搶險、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如果因保險機構的原因無法一次性辦妥的,確保本合同有效期內租賃車輛的保險不間斷。
2、租賃期間第二年和第三年,由甲方提前一個月代乙方購買租賃車輛的保險,投保險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強制險、車輛盜搶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玻璃離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險,乙方應于租賃車輛保險到期前15日內將甲方墊付的保險費支付給甲方,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保險單中應注明,出險時甲方第一受益人;保險人應直接將保險金支付給甲方;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甲方權益的條款;在租賃關系到期前,保險單正本由甲方保管。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或險;如保險中斷,甲方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權要求乙方及時足額支付租金、汽車租賃服務費用、履約保證金及其它費用。
2、乙方未按時足額支付租金,甲方有權自行或委托律師事務所對其向甲方提供的資料進行真實性、合法性調查;如調查核實因乙方所供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系虛假或部分虛假取得甲方信任從而租賃車輛的,甲方無須征得乙方的同意而有權決定終止本合同,有權收回租賃車輛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甲方有權對租賃車輛的保養記錄進行查詢,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對租賃車輛進行保養,甲方無須征得乙方的同意而有權決定終止本合同,有權收回租賃車輛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甲方有權查詢租賃車輛的違約記錄,若乙方未在違約行為發生后 日內予以處理完畢,甲方無須征得乙方的同意而有權決定終止本合同,有權收回租賃車輛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提供的資料及資信情況,經甲方調查核實并符合汽車租賃條件,乙方在繳納汽車租賃服務費、履約保證金及相關費用后,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
2、乙方有提供真實資信資料的義務。
3、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按時足額支付租金,且不 因租賃車輛發生被盜、被搶等意外事件而例外。
4、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支付汽車租賃服務費等費用及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并承擔訂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其它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險、鑒定、評估、登記等費用)。
5、租賃期間,乙方應善意使用車輛,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并應甲方要求將租賃車輛交還甲方。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和賃車輛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質押,也不得將租賃車輛出租、轉讓、饋贈給任何第三人,并保 護租賃車輛不受任何侵害。
7、租賃車輛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8、乙方應善意使用租賃車輛,按期購買租賃輛保險、按期進行租賃車輛年檢,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導致車輛受損或滅失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由甲方協助辦理保險理賠,不得違法使用車輛或違反《機動車保險條款》使用車輛,不得將租賃車輛用于出借、贈與或用 于抵押、質押、典當及抵債。
9、乙方租賃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必須積極主動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處理。由此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對他人人身損害產生的醫療費、死亡/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以及對他人財產損毀產的賠償費用等,在保險公司依據相關法律、合同進行賠償后,不足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擔;若出現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租賃車輛貶值的,乙方不能退租,租賃車輛貶值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
10、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輛的設備及部件等。
11、租賃期間,乙方必須在甲方指定的維修點對租賃車輛按甲、乙雙方確認的保養守則所包含的保養內容進行定點維修和保養。
12、租賃期間,乙方使用租賃汽車而產生的各種費用,包括汽油費、機油費、過路過橋費、保養費、維護費、停車費、違法用車的罰款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全面遵守和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條款,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支付相應違約費用。
2、如乙方提前支付剩余所有租金,乙方應承擔剩余租金總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彌補實際損失的,違約方還應賠償守約方實際損失。
3、若乙方因故要求退租,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在賠償甲方損失,損失賠償標準及計算方式:(交車時車輛評估價值-退車時車輛評估價值-已支付租金)=總租金的30%,且經甲方書面同意后,雙方 辦理退租手續,本合同終止。
4、如乙方因故退租除違約金外,甲方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因違約所生產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賠償金以及因違約所產生的調查費、律師代理費、見證費、訴訟費、執行費、公告費、保全費、財產處置費、過戶費、差旅費、車輛交通違章罰款和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其他費用),其中,律師代理費按擔保總金額的6%且不低于3000元/件計算;訴訟費、執行費、交通費以及為實現權利而產生的其他費用據實計算。
第十條 爭議解決
雙方就本合同的解釋和履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未能協商解決的,雙方均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 有沖突的,以補充合同為準。
2、一方違約,另一方可直接能過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方 式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而無需提前通知。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4、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時生效。
第十二條 特別提示
甲方已提請乙方注意對本合同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乙 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車以租代購合同 篇3
出租方:
承租方: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租賃期內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相關條款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 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 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 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時通知出租方、保險公司、交通管理部門造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全部車輛現值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4. 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5.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6.合同到期,承租方結清全部租賃款后,根據合同約定,出租方按照承租方意愿:
⑴收回租賃車輛,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剩余押金歸還承租方。
⑵以承租方支付的押金款沖抵購車款,將車輛過戶給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出租方協助承租方辦理過戶手續,過戶手續費由承租方負擔。如過戶時須提供占地證明等手續,由承租方自行解決。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 租賃期內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 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4. 合同到期,承租方結清全部租賃款后,承租方可以選擇退還車輛或以支付的押金款沖抵購車款,購買車輛。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 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證、身份證、戶口簿、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等身份證明資料。
2.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約定費用。
3. 按車輛性能要求、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 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輛年檢及維修保養。
6. 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7.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保險公司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由于承租方未及時通知出租方、保險公司、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門,造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車輛現值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8. 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時通知出租方、保險公司、交通管理部門造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車輛現值損失由承租方承擔,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9. 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第五條 租賃車輛狀況
出租方提供的租賃車輛為 。車號 ,顏色 ,發動機號碼 ,車輛識別號碼 。
第六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月。
第七條 租金、押金及違章保證金約定
1.單車車輛租賃價格為人民幣¥元/月,租金合計人民幣元整 。
2.承租方應于本合同簽定之日,支付抵押金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將押金抵作租金。
4.合同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后叁個月,經交通管理部門確認該租賃車輛在履行合同期內沒有未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出租方應將違章保證金全額退還承租方。
5.租金采用預付費方式,租金按支付。根據承租方情況,每支付租金日期最遲不得超過 。
6.租金、押金及違章保障金一經商定,不隨國家政策及市場變化而變動,雙方必須嚴格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八條:租賃汽車質量問題的處理(特指在汽車生產廠家承諾的索賠期內車輛)租賃汽車質量問題應由出租方負責向廠家索賠。索賠過程承租方有權參加。超出廠家規定索賠期限和項目,與出租方無關。承租方無權以租賃汽車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解除本合同,承租方應自行解決索賠期后和索賠范圍之外的質量責任。
第九條 保險約定
1.出租方負責在本合同簽署之日為車輛投保,被保險人為出租方。險種必須為第三者(20萬元以上)、車損險、盜搶險、不計免賠險,并使之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持續有效,保險費用由承租方承擔。保單復印件交承租方。
2.租賃車輛在履行合同期內發生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失,車輛損失保險公司理賠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擔。
3.雙方商定,在履行合同期內所有國家規定的車主負責制中,車主應承擔的所有責任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并承諾保證承擔全部車主責任。
4. 在履行合同期內,與本合同指定車輛有關的任何違規、交通違法及肇事行為,均由承租方承擔全部損失(含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車輛損失)及全部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車主責任、駕駛員責任以及相關的所有民事賠償責任),造成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須賠償出租方所有損失(合同預期利益損失包括在內)。
5.在履行合同期內,發生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車輛及人員傷害等損失,由承租方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費用及責任。
6.在車輛產權未過戶到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期間,車輛發生被盜、滅失情況,由承租方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費用,出租方不再返還已收取的租金及押金,承租方須在上述情況發生后兩日內結清全部的租金。
7.由于事故處理、車輛維修/保養/車檢、車輛被扣等原因造成的,任何承租方未使用租買汽車的期間的租金照付,不得扣除。
8.在租金全部結清前,租賃車輛若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經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定損后),使承租車輛無法繼續使用,出租方不再返還已收取的租金,承租方須在保險公司定損后兩日內結清全部租金,車輛殘值歸承租方所有。
第十條:車輛的保養、修理
1.在合同履行期間,承租方應對租賃車輛按國家有關技術規定進行定期保養和檢修,以保證其良好的運行車況及承租方使用的安全性。
2.承租方須保證其駕駛員有證按章駕駛。
3.承租方對租賃車輛承擔保管責任。
第十一條:違反合同的處理
1.如承租方未按時支付租金或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時,出租方有權收回車輛、解除合同并采取下列措施:
A 要求承租方即時付清租金余額及一切應付款項。
B 從抵押金中扣除或由承租方支付相當于未履行合同部分租金的20%的違約金。
2.當承租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支付應付的租金時,出租方除有權采取上述前款規定的所有措施外,有權按應付租金12‰的標準,每日向承租方收取滯納金。滯納金將從承租方支付抵押金或每次交付的租金中先行扣抵,直至承租方向出租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滯納金為止。
3.租賃車輛過戶到承租方名下前,租賃車輛所有權屬于出租方,不得作為承租方財產列入破產清算范圍。承租方在租賃車輛過戶到承租方名下前,不得將租賃車輛抵押、出售、還債、出資或作其他處分行為(除非承租方已結清所有租金及一切應付款項)。承租方不得將租賃車輛用于非法行為。
4.在車輛產權未過戶到承租方或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出租方原因未及時對車輛進行年檢、交納保險、車船使用稅而給承租方造成的罰款或損失由出租方承擔。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本條所述損失,承租方自行承擔,承租方有提醒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的義務。
第十二條:
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未結清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解除合同,并有權采取第十一條之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所有措施。承租方無權對租賃車輛主張任何權利。出租方如辦理過戶與上級公司資產管理規定相沖突,承租方允許推延過戶期限一年。期間該車按國家規定應交納的各種稅費、保險費等費用由承租方支付,出租方代為辦理。出租方可根據承租方要求將車輛過戶至承租方或由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 辦理過戶時,全部費用由承租方承擔。租賃車輛延期過戶的,承租方應繼續向出租方交納保險費、驗車費、車船使用稅及代管費等相關費用并繼續對車輛使用期間引發的各種責任及造成的各種損失負全部責任。同時承租方按出租方規定政策就車輛代管的事宜簽訂相關協議。并每天向出租方支付50 元整牌照代管費。
第十三條:合同的修改及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須由合同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生效。在履行合同期間如發生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本合同當事人均有權向太原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第十四條:合同及附則
1.本合同執行中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3.本合同在
第十五條:特別約定
出租方(蓋章)委托代辦人(簽字)地址:
開戶行: 賬號:
電話: 郵編: 日期: 年 月
承租方(蓋章) 委托代辦人(簽字):
地址: 電話: 郵編:日期: 年 月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