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包車合同(精選3篇)
普通包車合同 篇1
甲方(包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自愿、平等、友好協商一致,就車輛包用及安全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常年租用乙方車輛。
二、包車價格一團一議,含稅金、過路、過橋、過渡費、燃油費等綜合費用。
三、甲方確定用車的線路后,乙方不得隨意更改(特殊情況如堵車、惡劣天氣可通過協商解決)。甲方行程如有調整,甲方須提前一天通知乙方,雙方再行商定各項事宜。
四、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每單次用車,以雙方傳真確認件為用車依據。乙方必須保證甲方用車,如有特殊情況須在出發前五天通知甲方,若不提前通知,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五、乙方承諾為甲方提供服務的車輛均為使用期在四年內的新車,如有超過三年以上的車輛,一經查實,扣罰當期團隊所有包車費用。乙方車輛各項保險齊全(含三責險、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每座乘客保險金額不低于50萬元,乙方須提供甲方所需車輛繳納各項保險證明的復印件。
六、乙方在車輛包用期內,保證車輛安全行駛,行車中出現的交通事故,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如因在包車過程中機件損壞而無法履行合同時所產生的費用(包括駁客、投訴等)由乙方負責承擔。由此造成甲方額外費用及不良影響的,應由甲乙方雙方協商解決。
七、乙方駕駛員應提供安全、舒適、準時的服務,接送游客應比約定的發車時間提前十五分鐘到達,做好出車準備,準時發車。
八、向甲方提供“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車輛衛生管理制度”及“駕駛員行為規范管理制度”備案,并按規定做好車輛的安全檢查管理工作。
九、甲方在包用車輛的時間內,應按車輛核定的座位上客,不得超載人員,不得影響駕駛人員的正常操作,不得攜帶危險品乘車。
十、車輛行駛過程中,甲方應督促乘車游客配合乙方駕駛員工作,確保行車安全。
十一、包用期內,駕駛人員的食宿由甲方負責安排,若甲方用車行程改變,此次包車價格經甲乙雙方協調也要隨之變動。
十二、費用結算方式:三個月結清費用。
十三、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五、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法人代表(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普通包車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簽訂本協議。
1.乙方租用甲方_______座客車_____部。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起,至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____時止。
2.乙方乘車人員必須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到達起運地點,如乙方起運時間有變化,必須提前24小時書面通知甲方,否則定金作為給付甲方的賠償。
3.起運地點:____返回地點:____
4.運行道路:____________
5.乙方必須按雙方約定的人數乘車,如乙方乘車人數超過約定車輛定員,甲方有權拒載,拒載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因乙方乘車人員在途中乘車造成的被罰款、扣證、扣車及因乙方指派造成甲方車輛停靠、行車被罰款等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7.起運時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規定,晚22時至凌晨5時不得始發,否則甲方有權拒載,造成的所有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8.承運途中乙方如變更停靠地點、行駛路線或用車天數,必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與駕駛員私自協商,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乙方私自增加里程,沒有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責任,乙方賠償雙倍運費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和損失。
9.包車過程中如遇到天災、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變更起訖地點、行車路線、用車天數,所增加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10.包車費用為每車____元∕天,____天,合計____元。簽訂協議時向甲方交納定金____元,余款待包車到達約定的返回地點時一次付清。
11.包車過程中所花費的油料費、路橋費、停車費、食宿費等均由____方承擔。
12.乙方乘車人員不得攜帶“三品”上車,否則甲方有權拒載,如造成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13.乙方乘車人員自行保管物品,如損壞、丟失均由乙方承擔。
14.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1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普通包車合同 篇3
租方:
承租方:
一、出租方根據承租方需要,同意將四噸載重量解放牌汽車租給承租方使用,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車只限于工地運砂子、水泥、磚、木料和預制板用。承租方只有調度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方司機負責。
三、承租方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在退租時如給車輛設備造成損壞,承租方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出租方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出租方自負,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承租方不但不給付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間的租費,而且出租方每天還要償付承租方 元錢的違約金。
四、租用期定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租方如果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車調回。
五、租金每月為 元,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將按租金的雙倍索賠承租方。承租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八、其它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另訂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
出租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承租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