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現匯外貿協議書(通用3篇)
皮革現匯外貿協議書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供方),由____________代表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購方),由____________代表
目次
第一條 合同標的
第二條 技術資料
第三條 供貨條件-包裝和標記
第四條 設備質量
第五條 合同價格和支付條件
第六條 保證
第七條 不可抗力
第八條 仲裁
第九條 通知
第十條 語言
第十一條 其它條件
附件1 設備技術說明書
第________號購買合同
甲方________(供方)與乙方________(購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標的供方同意出售,購方同意購買________。(詳見本合同附件1,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條 技術資料供方應向購方提供設備使用及維修技術資料一份。
第三條 供貨條件-包裝和標記供方應在設備全額信用證開立之后的________________個月內用密封集裝箱或其它包皮包裝從________________發運設備。
供方有權從任何對其方便的港口發運設備。
供方應把設備運至商定的________________港。
自設備從船航運抵__________港口時起滅失和(或)損壞的風險由供方轉移到購方。
供方承擔設備運輸的一切費用及運抵港口前的保險費。
設備從__________港口繼續運到安裝地的一切費用由購方承擔。
發貨前________________天內供方應向購方通知發運情況,明確交通工具的種類和名稱、計劃發運日期及其它有關信息。
購方應支付履行海關手續的所有費用和一切與設備運入__________境內有關的開支。
設備和技術資料用密封集裝箱或其它包皮裝運并附具包裝清單,標記使用英語刷寫。
發貨單證包:
1)發貨帳單(三份)
2)海運提單
3)裝箱單
4)保險單
第四條 設備質量按本合同所供設備的質量應符合生產廠家的技術條件。如生產廠家有保證書,應用保證書加以確認。
第五條 合同價格和支付條件所供設備的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美元(CIF價)。購方應在合同簽定后的________天內開立以供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保兌信用證。該信用證在開立時起的________天內有效。
開證行應為______________銀行或_______________的某家銀行。
一切與在開證行開立信用證有關的費用由購方承擔,而一切與議付行收取信用證有關的費用由供方承擔。
支付在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后進行:
1)發貨帳單(3份)
2)海運提單
3)裝箱單
4)保險單
第六條 保證供方保證所供設備在投入使用日起的__________個月內,但不超過發貨日起的___________月內正常工作。
第七條 不可抗力在發生不可抗力情況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時,按此種不可抗力情況存在的時間推遲履行合同義務。
不可抗力情況是指雙方不能預見或預測的由于非常事件而出現的情況,即:影響履行所承擔義務的火災、風暴、地震和其它自然現象,以及戰爭、任何性質的軍事行動,各國政府的封鎖與制裁等。
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義務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情況發生和停止的20天內書面通知另一方關于其發生和停止的情況。收信人所在國郵局在收到通知函日加蓋的日期作為得悉該信息的日期。
協約雙方國商會出具的證明書將成為證明上述情況發生及延續時間的必要證據。
如有些情況延續3個多月,每一方都有權拒絕繼續履行本合同義務,同時任何一方都無權要求對方賠償可能發生的損失。
第八條 仲裁所有可能由本合同而產生的糾紛或分歧均應由合同雙方友好解決。
如果無法解決糾紛,則該糾紛應提交_______________下設外貿仲裁委員會按其業務規章審理(提交一般法院審理者除外),該委員會的決定對于雙方為終審,必須執行。
第九條 通知一切通知等雙方均應按本合同條件以書面形式進行。
第十條 語言本合同用__________語書就。供方提供英文的全部技術資料和供貨單證。
第十一條 其它條件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所有在此以前的有關談判和往來信函均告失效。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只有在以書面形式形成并經雙方有關全權代表簽字后方能生效。
任何一方都無權在未征得對方書面同意之前將自己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在蘇聯________簽署,一式兩份,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供方:________________
購方:________________
附件1
本附件為________和________于________簽訂的第________號購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________供應下列設備:
順序號碼
商品(設備)名稱
計量單位
單價
數量
每批價格
貨幣名稱
皮革現匯外貿協議書 篇2
外貿合同書(易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_(售方)與________________(購方)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合同對象
依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簽訂的關于合作的協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其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____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
第二條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________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第三條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________國國家標準,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
第四條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發貨。在征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面)用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凈重。
第六條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所規定的辦法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帳單4份
2.蓋有售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3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第七條保證和索賠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不超過供貨之日起18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后3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現缺陷,索賠日期不能遲于保證期結束后30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缺陷,供貨一方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并負擔費用。
第八條發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貨后10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并注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盡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構審理。
第十條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自然災害、各種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其他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生和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____________辦理。
本合同一式____份,以____、____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購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
第十三條運輸地址
發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站:____________________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
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購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皮革現匯外貿協議書 篇3
合同
公司____(以下簡稱賣方)與公司____(以下簡稱買方)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標的
賣方賣出、買方購入商品。商品應符合下文第四條款中所確定的清單No1。該清單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價格和合同總金額
在清單No1中所載明的商品價格,以美元計價。本合同總金額為____。
商品價格包括運抵____的一切費用,同時包括在獨聯體境外預付的包裝、標記、保管、裝運、保險的費用。
第三條 供貨期限和日期
商品應賣方銀行通知保兌的、與第二條所列金額相符的有效信用證時起60天內從公司運往____。
賣方有權提前供貨,也有權視情況一次或幾次供貨。
第四條 商品品質
商品品質和數量由買賣雙方以書面協議確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單No1中載明。清單No1附在本合同上(見第一條)。
第五條 包裝和標記
商品包裝應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技術條件,保證貨物在運輸作中所做的必要處理過程中完好無損。
每件貨物上應有以下標記:
--到達站名稱;
--賣方名稱;
--買方名稱;
--貨件號;
--毛重;
--凈重;體積(用立方米表示)。
第六條 支付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不可撤銷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該信用證的總金額在合同第二條中載明,其有效期至少80天。
信用證由賣方選擇的、法律上承認的____銀行開立并確認。以信用證付款憑賣方向銀行提交以下單據進行:
--發票一式三份;
--全套買方名義下的運輸單;
--包裝單一式三份;
--本合同副本;
--在獨聯體境內的一切銀行費用由買方負擔,在獨聯體境外的一切銀行費用由賣方負擔。
第七條 商品的交接
所有商品應由檢查人員進行必要的數量和品質檢查。
檢查人員的結論是最終結論、買賣雙方不得對此有爭議。
余下部分買方可以拒收和退還,買方應單獨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對此承擔責任,便于賣方、供貨人和檢查人員進行可能的檢查。如果確定拒收成立,對商品的責任自動轉稱給賣方,由賣方自行決定商品的處理,商品的保管費由供貨人支付。
第八條 保險
根據上文第二條由____對商品在運抵____港之前進行保險。
第九條 品質保證
商品品質應符合清單No1(見上文第四條)。買方沒有義務接收不符合清單No1(見第四條)的商品。
買方可以不加解釋和不出示證據退還未被接收的商品(見下文第十條)。
根據下文第十條,賣方應在收到買方理由充分的索賠書時起30天內如數更換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證完全按照本合同規定運送貨物。
第十條 索賠
商品運到時,買方有權就商品的數量向賣方提出索賠(見第七條),反之,買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檢查員確定的數量的商品。買方可以就商品品質不合格向賣方提出索賠。所有運抵的商品如果沒有以適當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認為買方已經接收。
有充分理由退還和拒收的商品都被認為賣方供貨不足,同時免除對買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賠償提出任何異議。檢查員最終確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數量。
在商品原封不動或無損壞退還賣方的情況下,未超出檢查員確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無需經商品不合格證明,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必需的手續,應由賣方無條件承認。
買方索賠函用掛號信寄給賣方。
就某一批商品提出索賠,不能成為索賠方拒收和拒付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其它應供應的商品的理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出現不可抗力,即火災、自然災害、封鎖、禁止進出口和其它合同雙方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造成合同某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義務時,按不可抗力與其后果存在的時間推遲履行合同義務。
如果上述情況與其后果持續達三個月以上,任何一方都有權拒絕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在此情況下,任何一方都無權要求補償可能的損失。
由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應盡快將妨礙履行義務的不可抗力的出現和終止情況通知另一方。由賣方或買方國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是上述不可抗力情況出現的必需證明。
第十二條 罰則
如違反本合同規定的貨物抵達期限,賣方應向買方支付罰金,罰金數額規定如下:
--在最初三周內每過期一個日歷周支付未交商品總金額的1%;
--以后每過期一個日歷周支付未交商品總金額的2%,但罰金總額不能超過未交商品總金額的15%。
第十三條 其它條件
任何一方在沒有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自己對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盡管信用證可以轉讓,是可以按規定程序轉讓的。
對合同的一切修改和補充意見只有以書面形式形成并經雙方簽字后才有效。
在獨聯體境內的一切費用和規費,包括海關規費和關稅,與訂立、履行本合同有關的費用,由買方承擔,在獨聯體境外,則由賣方承擔。
本合同用中、俄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仲裁
由本合同派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和分歧由國際仲裁機構審理。
第十五條 雙方法定地址
賣方:
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