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精選3篇)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 篇1
上訴人武漢科技*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科技信托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湖北省洪湖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洪湖信*社)同業拆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96年11月26日,洪湖信*社與科技信托公司簽訂四份同業拆借合同,拆借本金均為1000萬元,月利率18‰,逾期月利率24‰。每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均為三個月,自1996年11月26日起至1997年11月26日止,四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合計期限一年整。合同簽訂后,洪湖信*社依約于當天從其在洪湖市人*銀行0246—003賬戶匯出1000萬元至科技信托公司在武漢市人民銀行營業部0246—102賬戶上。科技信托公司在使用拆借資金期間,分別于1997年2月27日還款55 2萬元、同年8月5日還款53 4萬元、同年11月4日還款10萬元、同月7日還款20萬元,1998年1月23日還款20萬元、同年10月21日還款10萬元、同年11月5日付款10萬元,合計人民幣178 6萬元。此后,科技信托公司未再向洪湖信*社償還拆借資金,洪湖信*社遂于1998年11月30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科技信托公司償付拆借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罰息321 6萬元。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于同日一次簽訂四份同業拆借合同,使實際拆借期限達到一年,違反了國家金融法規關于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的規定,其所簽訂的四份同業拆借合同無效。對此雙方均有過錯。科技信托公司占用洪湖信*社拆借資金未及時歸還,應對本案糾紛承擔主要責任,洪湖信*社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洪湖信*社主張科技信托公司償付拆借本金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成立,該院予以支持。科技信托公司對本案合同效力的部分抗辯理由成立,該院予以采納。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科技信托公司返還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萬元。(二)科技信托公司賠償洪湖信*社上項本金的利息損失,自劃出本金之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3 86%計付(科技信托公司已付的178 6萬元按先沖息后沖本的原則予以相應沖減。)(三)駁回洪湖信*社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76 090元,由洪湖信*社負擔15 218元,科技信托投資公司負擔60 872元,另外,該院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該案訴前財產保全費67 000元,由科技信托投資公司負擔。
科技信托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雙方同日簽訂四份同業拆借合同,合計期限長達一年,違反國家金融法規,該四份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178 6萬元,僅欠其821 4萬元,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1000萬元與事實不符。按年利率13 86%計息無法律根據。原審即已認定拆借合同無效,卻又按同業拆借利率計息不當。上訴人只應給被上訴人相應的損失補償。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案件受理費應由雙方分擔。洪湖信*社答辯稱:一審認定四份拆借合同無效錯誤,因為四份合同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業務通過了人民銀行批準,屬賬內調劑,并不違反國家金融法規有關規定。雖說拆借期限合計超過四個月,但不能因此判決整個合同無效。一審對合同性質的認定屬適用法律不當,損害了被上訴人的合法權利,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和罰息合計1321 6萬元。
本院認為:洪湖信*社與科技信托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簽訂的四份拆借期限均為三個月的同業拆借合同,合計期限為一年,超過了國家金融法規對同業拆借最長期限四個月的規定,是雙方規避法律的行為,且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及逾期罰息,均超過中國人*銀行的有關規定,該四份合同應認定無效,對此,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按照利隨本清的原則,科技信托公司支付的178 6萬元應首先作為償還利息,科技信托公司因合同無效只應返還本金,且已歸還178 6萬元,僅欠洪湖信*社821 4萬元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洪湖信*社主張雙方此項業務經過人民銀行批準,屬賬內調劑,但無證據證明,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及一審案件受理費承擔部分。
二、變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判決第二項為科技信托公司償付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萬元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銀行規定的不同時期同業拆借利率分段計算(利息自劃出本金之日起至執行之日止,已付178 6萬元按先沖息后沖本的原則處理)。逾期給付按中國人*銀行規定的不同時期逾期付款違約金分段計付。
一審訴前財產保全費67 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6 090元,均由武漢科技*托投資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 篇2
農村合作社股東會決議最新模板
會議時間: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會議地點:________
會議性質:首次股東會議
會議通知方式:本次股東會議已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到會情況:、共計兩個股東全部到會
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會議決議如下:
一、確定了公司名稱為:
一、確定了本公司股東人數由、兩人組成;
二、決定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實收資本1000萬元)。其中: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向房地產企業投資。
四、制定并通過了公司章程;
五、公司不設董事會,選舉為本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選舉為本公司監事,聘任為本公司經理(執行董事兼任)。董事、監事、經理任期均為三年,連選或連聘可以連任。
六、經審查,以上人員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資格。
七、公司成立后,五日內向股東發出資證明書
八、同意委托同志前往市工商局辦理本公司設立登記。
以上決議,全體股東100%通過。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拆借合同糾紛 篇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住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鎮(鄉)____________
村為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種植的產品的名稱、面積、播種日期。
乙方負責種植:(品名)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___畝,(品名)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___畝,(品名)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___畝,(品名)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___畝,(品名)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___畝。
播種日期由甲方安排,乙方必須按期播種。
第二條 種子由甲方提供。
種子款由乙方在該種產品首次出售時向甲方支付,具體價格約定如下:(品名)____________每公斤____________元,(品名)____________每公斤____________元,(品名)____________每公斤____________元,(品名)____________每公斤____________元,(品名)____________每公斤____________元。
第三條 種植技術指導和產品質量標準及產品收購㈠甲方無償負責種植技術培訓和指導,乙方必須按甲方的技術要求種植,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
㈡產品質量標準:該產品來自粉葛生產基地,不使用農藥化肥,立冬至春節前采收,外形完整,不傷外皮;采用清潔、透氣性好的竹編、筐簍盛裝葛根,保持環境清潔,防止葛根霉爛變質和混入有毒、有害物質,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要求。
㈢產品收購:甲方按產品質量標準收購,不合格產品不予收購或議價收購。
第四條 產品價格,貨款結算。
㈠產品的價格實行最低保護價。
具體價格約定:(品名)____________每公斤____________元,(品名)____________每公斤____________元,(品名)____________每公斤____________元,(品名)____________每公斤____________元,(品名)____________每公斤____________元,市場價格上浮時,甲方優先隨行就市收購。
㈡貨款結算:對村民、專業戶、個體經營戶一般采取現金結算,錢貨兩清。
經乙方同意也可采用銀行結算方式。
第五條 收購地點、期限:收購地點:____________,收購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條 甲方違約責任㈠甲方未按合同收購或在合同期中退貨的,應按未收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______%(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㈡甲方如需提前收購,要商得乙方同意,甲方應給乙方提前收購貨款總值的_______%的補償,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須逾期收購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延期付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在此期間所支付的有關費用。
㈢乙方按合同規定交貨,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貨款總值的_______%(5%—25%的幅度)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和費用。
第七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㈠乙方不按合同的約定,不種或改種其他品種或少種合同約定品種的面積,應承擔差額部分_______%的違約金。
㈡乙方在產品收獲時,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應承擔自行出售部分或不肯出售部分_________%的違約金。
㈢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腐爛變質的,甲方可以拒收,其損失由乙方自負。
第八條 不可抗力合同履行期內,如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合同的,應向對方當事人通報理由,經有關主管部門證實后,不負違約責任,并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㈠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㈡協商不成時,提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提前通知對方,另一方應在接到變更或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日起七天之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
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有關部門確定責任后十天內支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報工商部門一份,_______一份,_______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