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持股的協議(精選3篇)
內部持股的協議 篇1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委托內容
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為自己對上海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人民幣萬元出資(該等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的%,下簡稱“代持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第二條委托權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權作為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在工商機關予以登記、以股東身份參與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者,對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乙方僅以自身名義代甲方持有該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東權益,而對該等出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權或處置權(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劃轉等處置行為)。
3.2在委托持股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承受。
3.3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托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并有權基于本協議約定要求乙方賠償因受托不善而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但甲方不能隨意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3.4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托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轉讓相應的代持股份給委托人選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2作為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承諾其所持有的股權受到本協議內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書面授權。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4.3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甲方,并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后3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果乙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4.4在甲方擬向公司之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代持股份時,乙方必須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
第五條委托持股費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間,收取代持報酬________元。
第六條委托持股期間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間自本協議生效開始,至乙方根據甲方指示將代持股份轉讓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時終止。
第七條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公司注冊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九條其他事項
9.1本協議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
其他股東對以上股權代持事宜均已知曉,并無異議。
股東(簽名):________________
內部持股的協議 篇2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乙方(受托方):
國籍:
證件號:
住所:
甲方以下簡稱“委托方”,乙方以下簡稱“受托方”,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于年月日,就委托持股有關事宜簽署如下協議條款:
一、委托持股及股權歸屬
1、委托方同意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委托受托方以受托方名義持有委托方所有的公司的股權(以下簡稱“指定股權”);受托方同意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接受委托方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持有指定股權。
2、雙方在此確認:
(1)自年月日起,因持有指定股權而產生的在公司的股東權利、利益、義務和責任均由委托方享有并承擔;指定股權不屬于受托方自有財產,受托方僅作為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不享有因持有指定股權而產生的相應股東權益,亦不承擔相應的虧損和責任。
(2)受托方因自身債務而導致糾紛、訴訟可能導致指定股權被凍結、查封、拍賣、變賣或受到其他損失時,應書面通知委托方,并向相關債權人、訴訟法院說明指定股權的性質,確保指定股權不被凍結、查封、拍賣、變賣或遭受損失。
二、股東權利的行使
1、基于指定股權而產生的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東權利及義務,均由委托方享有并承擔。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東享有的下述權利:
(1)以轉讓、贈與、出資、質押、抵押、托管、租賃等可能使指定股權所有權發生轉移或受到限制的任何方式處置指定股權;
(2)公司股東會出席、召集及表決權;
(3)股東會提案權;
(4)公司董事、監事提名權;
(5)分紅權;
(6)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7)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股東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2、委托方在行使上述公司股東權利時,受托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和協助(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其他出具授權委托書或出具法律、法規性文件要求的各項有關法律文件等),將上述股東權利授予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他方。
3、委托期限內,若委托方轉讓指定股權,公司實施分紅、送股、轉增股本,該等權利及收益由委托方享有。其中的分紅款、股權受讓款、現金分紅款,受托方應出具委托指令,委托公司、付款方將其直接付至委托方賬戶,若公司、付款方直接付給受托方的,受托方應在到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劃至委托方指定賬戶;送股及轉增股本作為委托財產,由受托方按本協議規定代為持有。
4、未經委托方書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自行或授權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行使公司股東權利。
5、委托方作為指定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在受托方不能或因其他任何原因未行使指定股權相應的股東權利時,委托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直接行使相應股東權利而不需要受托方的另行授權。
三、股權處置
1、指定股權的質押、托管、轉讓(包括贈與)等事項由委托方決定,未經委托方同意,受托方無權將指定股權質押、托管、轉讓給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及個人,或以投資、置換等任何其他方式處置指定股權。
2、委托方擬轉讓指定股權時,受托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包括提供相關法律文件,配合委托方辦理股權過戶有關手續等。
3、委托方擬以指定股權提供質押時,受托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包括按委托方意志與質押權人簽署股權質押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配合委托方辦理質押登記有關手續等。
4、委托方擬將指定股權托管給他人時,受托方應給予無條件配合,包括按委托方意志與受托人簽署股權托管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配合委托方辦理托管手續等。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開始至下述情形之一發生之日終止:
(1)指定股權已全部完成股權交割過戶手續,已登記至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他方名下。
(2)受托方按照委托方指令,將指定股權全部出售,并將股權轉讓款全部劃至委托方指定賬戶。
(3)本協議被委托方解除。
五、保密義務
1、各方同意并承諾,除非本協議中有明確規定或經另一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擅自向任何其他個人或單位泄露本協議或相關事宜,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信息,在確實需要對外披露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
2、各方均有義務在現在和將來不以任何方式故意或過失泄露在洽談、進行過程中獲知的對方及公司商業秘密,除非:
(1)該秘密被秘密擁有者一方公開而進入公眾所知領域。
(2)經秘密擁有者一方事前書面同意。
(3)執行不可上訴的法院判決裁定以及仲裁裁決。
(4)履行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
六、違約責任及責任免除
1、雙方均應沿革信守本協議,任一方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2、委托方行使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股東權利時,受托方如拒絕履行其配合和協助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拒絕向委托方出具授權委托書或出具法律法規、股權性文件要求的各項有關法律文件;拒絕與委托方簽署新委托持股協議),受托方應就每次違約按照指定股權公允價值的5%向委托方支付賠償金并同時賠償損失及繼續履行該等義務。
3、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國家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協議一方或雙方確實不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義務的,發生不可抗力或受國家法律、法規變化影響的一方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則可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七、協議效力及其他
1、本協議自委托方、受托方簽署之日生效,本協議一經生效,任一方均無權單方解除本協議或終止本協議的繼續履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協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本協議經委托方、受托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方式變更、終止或解除。
4、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持一份,三一集團有限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日期:
內部持股的協議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共同促進 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______萬元,注冊地址為 ,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的發展,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為持有目標公司_____%股權,甲方為目標公司隱名股東,乙方為目標公司顯名股東的有關事宜,經友好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隱名持股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擁有目標公司人民幣______萬元的股金,占總股本的比例為_____%,該股金全部由甲方出資。甲方的股權由乙方代為持有,乙方作為名義股東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和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之中。
第二條股東權利與義務
1、目標公司由甲方經營管理,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目標公司章程、本協議的約定,對目標公司享有投資收益權、經營決策權、管理者選擇權、知情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同時對目標公司承擔相應的股東義務。乙方不參與目標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
2、甲方按其持股比例對目標公司享有分紅權、剩余財產分配權和其他形式的收益分配權。乙方不享有目標公司的利潤分紅以及其他收益分配。
3、甲方支付給乙方________元/年(大寫人民幣 元)的合作費用,此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4、若目標公司發生虧損,則由甲方按其持股比例承擔虧損,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故意損害目標公司利益造成其虧損的,按本條第5款處理。
5、乙方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目標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或利用其在目標公司中的有利地位,損害甲方、目標公司或其他股東的權益,否則應當賠償由此遭致的一切損失。
6、如甲方提出乙方在目標公司的上述股權轉為甲方自行持有或者甲方指定的人員持有,則乙方應當無條件并且無償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員辦理相關的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條 股權處置
除前條所述股東權利的行使外,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甲方委托其代為持有的股權進行轉讓、質押、贈送或作價出資等任何形式的處置,否則應當賠償甲方由此遭致的一切損失,且不因本協議解除而終止。
第四條 協議期限
1、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目標公司提前終止經營時,本協議期限相應提前終止。
第五條 協議解除
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解除:
1、乙方代甲方持有的股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自行持有,或轉為甲方指定的人員持有,或轉讓給第三方并經工商變更登記的。
2、乙方未按本協議的有關約定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協議目的的。
4、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時。
第六條 協議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