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資金短缺借款合同(精選3篇)
民間資金短缺借款合同 篇1
出借人:
借款人:
經出借人 與借款人 友好協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1、借款金額:(現金)人民幣 元整。
2、借款期限:自 日起到 日止。
3、借款利率:年利率 %。
4、還款方式: 日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即合計還款人民幣 元整( )。還款時需有出借方家庭成員兩人同時到場與借款人共同辦理清算手續。
若到期日( 日)出借人同意繼續借款給借款人,在出借方家庭成員兩人同時到場的情況下與借款人共同辦理支取 日起到 日止的借款利息,即人民幣 元整。本金 元整繼續借予借款人,并由雙方共同簽訂新的借款合同。
5、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人、出借人各持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出借人: (簽章) 借款人: (簽章)
擔保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間資金短缺借款合同 篇2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____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__-年__月起至__-年__-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
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乙方還款保證人____________,為確保本契約的履行,愿與乙方負連帶返還借款本息的責任。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區人民法院(選擇性條款不得違反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可選擇原告、被告、標的物、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間資金短缺借款合同 篇3
甲方(收養人):____________(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____________(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____________(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____________是________單位的________(職務),現年________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____市____區(縣)________街________號。
第三條 收養人____________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么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____________保證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____日內,到________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____________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簽字、蓋章)乙方: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說明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收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收養是確立擬制血親關系的重要途徑。因此,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典》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①喪失父母的孤兒;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年滿三十五周歲。
送養人的條件是:
①孤兒的監護人;
②社會福利機構;
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規定變更監護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民法典》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民法典》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甲方: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