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盤購買定金合同書(精選3篇)
樓盤購買定金合同書 篇1
甲方:
身份證編號:
手機號碼:
乙方:
地址:
電話:
營業編碼:
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星期_____向乙方繳納誠意金_____元整定于位在_____市_______樓盤_____號_____樓______號,總價是人民幣_____萬整,建筑面積_____平方。于_____年_____月前簽訂并完成“定金合同”簽署,時間的變更需要得到雙方同意。
下面附屬幾項細則
1、誠意金僅限于的本次二手房交易協議。
2、簽訂“訂金合同”時間協調不一致,導致交易無法完成。需退還甲方繳納誠意金。
3、若甲方因,個人原因不愿購買定下的商品房,將視作放棄誠意金________元整。
4、乙方未向甲方完全透露房子真實的具體情況,甲方有權要求退還訂金。
5、若乙方對總價、稅費等價格變動(附件開心置業書),需得到甲方同意。若雙方協調不一致,需退還甲方繳納誠意金。
本協議是雙方無任何異議的達成合作情況下簽署,具有法律效益。
協議一式兩份
甲方乙方
姓名:公司名:
身份證編號:
公章:
年月日
樓盤購買定金合同書 篇2
實際中,在出現不能簽購房合同的時候,你作為購房者能不能要回定金,就要按照下面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1、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方在正式簽約時對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就會被視為違約,購房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開發商違約的,還需要雙倍返還定金。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不能簽購房合同,那么雙方都沒有過錯,那么購房方當然可以向開發商要回定金。
就比如遇突發地震或洪水致使房屋損害,導致不能簽訂合同。
3、因發現開發商存在違法行為,致使不能簽購房合同,那么可以要求開發商退回定金甚至雙倍退還。舉個實在的例子,就是因為開發商沒有獲得商品預售許可。
這些就是在不能簽購房合同的時候,一般買家都是可以要求退還定金的。而如果是買家單純不想買房了,那么定金能不能退,就要看有沒有下面幾種情況:
1、如果開發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的,那么不想買房的話,定金可以退回。
2、如果不想買房是因為開發商存在欺詐等行為,或者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合同條款協商不下,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也是應當退還購房定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比如,由于發生了不可抗力導致購房者無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現在一般的房價都比較高,因此相應的定金可能也會較高,要是已經不能繼續簽訂購房合同,買家有正當理由要求賣家退還定金被拒絕,經過交涉無果,建議就要及時找個擅長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的律師介入維權。
樓盤購買定金合同書 篇3
購房合同中定金和訂金是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起到擔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只有買賣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另根據有關民事法律規定,簽訂合同必須本著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開發商以簽訂認購書收取定金的形式,迫使消費者與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顯然違背了以上民事行為的基本法律準則。因此,在您尚未與開發商簽訂正式合同時,仍然有權利要求退還定金。
定金和訂金和區別: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根據最高法院在20xx年12月8日公布的"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類型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
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系。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并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