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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09-12

離職管理制度(精選16篇)

離職管理制度 篇1

  物業管理公司離職管理辦法

  1.離職種類(開除、辭退、辭工)

  1.1開除/辭退:員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規定及崗位責任紀律或不能勝任工作,達到開除/辭退級別。

  1.2辭工:由員工本人提出,正常辭工申請要提前十五天與書面形式提出。

  1.3自動離職:連續曠工3天者或月累計曠工達3天、年累計曠工4天者,或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之離職,作自離處理。

  1.4急辭:個人發生緊急事件當天提出辭職需當天離開公司的離職行為。

  2.離職申請規定:

  2.1開除/辭退:限離職當日辦妥移交手續,當天立即離開公司。

  2.2正常辭職:

  2.2.1新進人員在職未滿7天如申請辭職將無薪結算;入職超過7天并且在試用期內辭職須提前5天提出申請;

  2.2.2試用期滿辭職:主管級以上及財務人員辭職需提前15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2.3其它人員辭職需提前10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3急辭工:當天提出申請當天結算離開公司。

  2.4對于雇員辭職之申請,本公司有權不準或根據需要核定其離職生效日期。

  3.離職審批權限規定:

  初審(提報)

  復審

  審核

  核準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4.薪資

  4.1薪資計算到離職生效日期前一天為止;

  4.2未休之累積有薪假期以薪資付給;

  4.3個人提出急辭申請視為單方違反合約,必須扣除30%的工資。以作為違約責任。

  4.4辭退時公司不另作辭退補償或生活補助等。

  4.5離職人員其薪資離職時即時發放。

  5.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負責回收離職人員之領用物品(參考總辦之領用物品登記表)并作好交接,若有應繳而未繳回之公司的資產、文件、物品將給予原價扣款,拒交或遺失有關證件者,每證罰款30元。

  6.離職程序

  6.1當事人提出離職申請并填寫《離職申請書》交各級主管及總辦審批。

  6.2生效日由部門主管/行政主管在場進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后由保安隊長/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點物品等,并開具《物品放行條》,經同宿舍人員簽名后當事人將物品提至四期大門口,當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條》上簽名確認,當事人再將其返交到總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結算工資。

  6.3結算完工資后,保安監督當事人離開公司,不得逗留。

  7.離職注意事項

  7.1未簽準離職以前或已簽準生效日前,必須在本崗位正常上班,如曠工、不服工作調動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請作相關處罰。

  7.2離職生效期內,當事人不得請任何事假。

  7.3任何離職辦理手續后當天18:00前必須離開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辭退或開除之員工不得再進入公司范圍,包括會所、辦公室及宿舍,如發現在職人員在以上區域接待被辭退、開除之員工,當事人處中過處罰。

  8.應用表單

  8.1《離職申請/結算單》

  8.2《物品放行條》

離職管理制度 篇2

  地產置業公司離職管理規定

  1、目的

  為規范員工離職程序,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項目員工(以下稱離職人)因各種原因離職的行為。

  3、權責

  離職申請提出:離職人/離職人所在部門主管

  離職面談:人事部

  離職申請初審:部門負責人

  離職申請復核:項目人事部

  離職申請審核:項目主管人事副總經理

  離職申請批準:項目總經理、主管項目董事

  4、術語

  4.1離職:離職人因各種原因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離開公司的行為總稱為離職,包括自動離職、辭職、勸退、解雇、裁員。

  4.2自動離職:離職人未提出辭職或請假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7天以上(含7天),或者在提出辭職后不履行請假手續任意缺勤超過3天,從而自動解除與公司勞動關系的行為。

  4.3辭職:離職人單方面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4勸退:離職人因績效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5解雇:因離職人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6裁員:公司因經營狀況或管理需要進行組織架構調整等原因,需要壓縮部門、裁減人員而由公司單方提出與離職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4.7部門負責人:本文件中部門負責人定義為部門所屬最高行政級。

  批準吳小平審核馬翎編訂人事部

  發布日期20xx.9.15實施日期20xx.10.1

  5內容

  5.1離職審批流程圖

  a.財務部人員;

  b.督導二級以上人員;

  c.月薪3000元以上人員

  屬以上情況的,須呈遞

  5.2離職程序說明

  5.2.1離職申請提出

  5.2.1.1辭職試用期內離職人需提前7天,正式錄用之離職人需提前30天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離職調查問卷》,并在填妥后將《離職申請表》遞交所屬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若督導級人員離職則遞交所屬部門負責人,行政級人員離職則遞交項目總經理。《離職調查問卷》則在辦理離職手續時交回人事部。

  5.2.1.2勸退/解雇部門經理應將離職人的有關情況與人事部門協商達成一致后,由所在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并負責填寫,同時由部門負責提前7天-30天通知離職人。

  5.2.1.3裁員由項目總經理提出裁員計劃,交人事部,由人事部與其部門負責人協商達成一致,確定裁員名單并提前30天通知離職人。

  5.2.2初審簽批

  由部門經理在接到《離職申請表》后應根據原因和部門狀況認真進行審查,并注明意見,簽批后遞交人事部。

  5.2.3面談與復核

  5.2.3.1面談組織者:人事部相關工作人員

  5.2.3.2面談對象:a.對勸退/解雇/裁員持有異議的離職人;

  b.在《離職調查問卷》上提出較為突出的管理問題的離職人;

  c.人事部酌情安排面談的離職人。

  5.2.3.3操作程序:由人事部負責人指派專人與離職人面談,根據面談結果填寫《離職面談記錄表》,并由人事部負責人在《離職申請表》上'人事部意見'一欄中加簽意見。

  5.2.4審核與審批

  人事部在《離職申請表》加簽意見后,按權限逐級報批。

  5.2.5離職手續辦理

  5.2.5.1辦理時間:統一安排在每周一、周三、周五。

  5.2.5.2辦理手續

  人事部收到經審核批準后的《離職申請表》后應立即通知離職人,離職人向人事部勞資管理員提交制服押金收據及由部門負責人簽批的考勤記錄,人事部在結算后直接將《離職申請表》交至財務部。同時,離職人必須將已填寫完整的《離職調查問卷》交回人事部,憑此在人事部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并依照以下流程到各個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a.所在部門(按《離職手續辦理表》所列內容辦理工作交結手續);

  b.制服房(須到制服房辦理退工服手續的部門有:餐飲部、運作部、市場&銷售部;須到部門指定的服裝保管員處辦理退工服手續的部門:物業公司、售樓部);

  c.秘書室(須到秘書室辦理手續的崗位包括:行政級人員、行政辦人員、行政辦車隊主管、物業客運中心主管、售樓部辦證員、業務部辦證員、工程部資料員、物業住戶中心主管);

  d.人事部(辦理退《員工手冊》及工牌手續);

  e.后勤部(部門資產管理員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f.后勤部(辦理伙食費結算手續、退宿及相關費用結算手續);

  g.財務部(辦理結算)。

  5.2.6工資結算及退社保

  a.工資結算以上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人將《離職手續辦理表》第一聯交回所屬部門文員處,憑第二聯到財務部結算工資。

  b.退社保人事部開具加蓋公司印章的退社保證明,離職人員到社保局辦理退保手續。

  5.2.7辦結期限

  5.2.7.1辭職/勸退/裁員離職人應在收到《離職手續辦理表》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各項交結及工資結算手續,凡在員工宿舍住宿員工若逾期不辦理退宿手續,按25元/天收取住宿費,超過7天不辦理者,視其為自動離職處理。

  5.2.7.2解雇人事部應在收到《離職申請表》后,在'批準離職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為離職人辦理完結離職手續,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天。

  5.2.7.3自動離職由所在部門主管/主任提出申請,按離職程序辦理,但財務部不予結算工資,同時不予辦理其它任何手續。

  6.附則

  6.1本《管理規定》中所提及之'特殊情況'是指:

  a.審核人或批準人休假或出差;

  b.離職人怠于辦理離職手續;

  c.離職人向人事部提出復議;

  d.其他。

  6.2本《管理規定》

  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7.相關文件(暫無)

  8.使用表單

  《離職申請表》

  《離職調查問卷》

離職管理制度 篇3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1.通過內部晉升選拔有發展潛力的員工,定向發展培養,建立企業人才梯隊。

  2.規范企業員工晉升及離職管理工作,維護企業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2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員工晉升與離職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2章 晉升管理規定

  第3條 晉升標準。

  1.品質標準。

  主要考核員工職業道德、個人修養及品德素質,考核員工是否以企業利益為重,兢兢業業做好本職工作。

  2.能力標準。

  主要考核員工是否具備擬晉升崗位任職資格所需的能力。

  3.態度標準。

  主要考核員工工作主動性、積極性、責任心等方面。

  4.業績。

  主要考核員工的工作成果及其對企業的貢獻等。

  第4條 晉升方式。

  1.定期晉升。

  每年××月,根據企業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統一實施員工晉升工作。

  2.不定期晉升。

  員工離職造成職位空缺、員工工作表現優異或各部門經理發現優秀員工后主動推薦,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職位晉升安排。

  第5條 不定期晉升的實施程序。

  1.發布競聘信息。

  職位空缺產生后,發布內部招聘信息,吸引員工參加競聘。

  2.選拔競聘員工。

  對應聘員工進行面試和考核,選拔符合空缺崗位要求的員工。

  3.確定錄用人選。

  (1)根據考核選拔結果,確定錄用人選。

  (2)被錄用人員做好工作交接,在規定時間內到新崗位任職。

  第3章 離職管理規定

  第6條 離職分類。

  1.合同離職:員工因終止履行受聘合同或協議而離職。

  2.員工辭職:員工由于某種因素個人主動提出辭職。

  3.辭退(解雇)員工。

  (1)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者,企業給予培訓或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者,企業予以辭退。

  (2)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者,企業予以解雇。

  (3)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可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但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

  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個工作日以上,企業視為員工自動離職。

  第7條 離職移交手續辦理。

  員工離職時,持通過批準的《離職申請單》和《離職移交清單》到所在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各項移交手續辦理完畢、相關經辦人簽字后,將《離職移交清單》送人力資源部審核、簽字。

  第8條 工作、物品移交說明。

  1.離職員工必須將工作過程中保管使用的賬冊、文件,如企業制度文件、員工手冊、技術資料、圖樣等移交給指定的人員及部門,并填入《離職移交清單》中。

  2.離職員工應將已辦而未辦結的工作事項向企業指定人員交待清楚。

  3.離職員工應將領用的工作服裝、辦公用品等交還行政管理部門,接收部門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簽字確認物品交接完成。若員工交還物品已被損壞或丟失,企業酌情要求離職員工做出賠償。

  第9條 各種移交手續及物品交接辦妥后,離職員工才能領取企業應發而未發的工資。工資領取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企業的有關制度執行。

  第4章 附則

  第10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定,經總裁核準后實施,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企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11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企業人力資源部,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離職管理制度 篇4

  每個正在運作中的公司,都有員工入職或離職,這都要定出相應的正規制度才能更有效的管理,以下提供的是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1.0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2.0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制度辦理。若有特例,須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3.0內容

  3.1離職類別與定義

  3.1.1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1.1.1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

  3.1.1.2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a、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d、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e、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f、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確需裁減人員的。

  g、試用期滿后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無法滿足工作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3開除: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開除員工:

  a、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b、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c、對公司有嚴重欺騙行為的。

  d、因觸犯法律而被羈押拘留、勞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泄漏公司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f、年度內被處以大過處罰達3次的。

  g、其它違反公司制度中有關開除類規定者。

  h、國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4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并暫時凍結其工資:

  a、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在1年內累計曠工達7個工作日,經勸誡無效者。

  b、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c、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3.1.2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1.2.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行為。

  3.1.2.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為。

  3.2辭職程序

  3.2.1辭職申請的提出

  員工申請辭職,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提前30天通知公司(試用期須提前7天通知公司),經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

  3.2.2辭職申請的審批

  3.2.2.1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并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2.2經溝通無效,由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將員工辭職申請初步審批后,報行政部審核。

  3.2.2.3行政部有責任與辭職員工進行溝通,溝通無效后,由行政部簽字同意離職。

  3.2.2.4《員工離職申請表》經最終批準后,由行政部保存,并告知該辭職員工的直屬主管批準結果。由其直屬主管根據批準結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項,并安排該員工于離職日到行政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3辭退程序

  3.3.1辭退申請的提出

  3.3.1.1公司辭退員工,原則上由其直屬部門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非員工過失性辭退,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但必要時,須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3.3.1.2在辭退員工時,其直屬部門主管須與被辭退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被辭退原因,并負責解答其與被辭退有關問題,行政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2辭退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4開除程序

  3.4.1開除申請的提出

  公司開除員工時,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被開除員工。

  3.4.2開除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5自動離職程序

  3.5.1對于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單位須于當天及時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報行政部。

  3.5.2屬于員工主動提出自動離職者,須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直屬單位主管簽署后,到行政部辦妥離職手續后方可放行出廠。

  3.6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6.1屬于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行政部應在合同到期2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15天內反饋給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手續按辭退程序辦理。

  3.6.2屬于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相關離職手續按辭職程序辦理。

  3.7離職談話

  3.7.1員工離職時,該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需與離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及核實管控情形;

  b、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c、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d、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e、有權代表公司根據其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具體的離開公司日期。

  f、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負責人共同簽字,并分別保存于公司和員工檔案。

  3.7.2員工離職時,行政部應與離職人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了解員工進職以來的工作業績;

  b、解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c、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3.7.3工作期間內,離職員工不得拒盡接受公司所要求的會談,否則將予以處分。

  3.8離職移交

  3.8.1工作交接: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交接部分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3.8.1.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3.8.1.2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8.1.3《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3.8.1.4培訓資料原件;

  3.8.1.5公司的技術資料或職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資料(包括書悶笠倒芾砟檔和電子文檔兩類);

  3.8.1.6項目工作情況說明,包括: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3.8.1.7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

  3.8.1.8任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

  3.8.2事物移交: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3.8.2.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交還行政部;

  3.8.2.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

  3.8.2.3各類鑰匙;

  3.8.2.4借閱的圖書資料;

  3.8.2.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

  3.8.3款項移交

  3.8.3.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3.8.3.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總經理或行政部。

  3.8.4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簽字確認,并經行政部審核備案后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

  3.8.5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文件或資料遺失時,采取以下措施:

  3.8.5.1出現文件遺失,相關部門有備案的,可以拷貝一份。

  3.8.5.2出現文件遺失,其它部門沒有備案的,由移交人回憶文件內容,并將回憶的內容,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審核通過,方可將遺失的文件交接。否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遺失無法追回的,后果由個人承擔,視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門負責人聯合公司高層確定應由移交人承擔的經濟補償額度。

  3.8.5.3出現物品、圖書遺失,依據物品、圖書記錄的價格,按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價格的物品和圖書,按市場現行價格最高價賠償。

  3.8.6相關部門簽字

  3.8.6.1相關部門負責人需要做好本部門與離職員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審核。

  3.8.6.2辦理交接手續時,如遇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在崗,可由相關部門人員打電話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獲得批準后,方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代理人代簽。

  3.8.6.3員工離職交接,涉及各部門相關交接手續,各部門負責人需本著對公司負責、對個人負責的原則,認真檢查與審查離職員工與本部門涉及的工作事宜;如發現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公司將根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相關部門負責人加倍賠償。

  3.8.7離職人員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并在雙方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

  3.8.8離職員工若在未辦理或未辦完移交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公司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

  3.9離職結算

  3.9.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3.9.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部共同進行。

  3.9.3結算項目

  3.9.3.1違約金:因開除、辭退、自動離職和違約性辭職產生的違約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勞動合同》合同期未滿違約金;

  b、其它違約金。

  3.9.3.2賠償金

  a、物品損失賠償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購進原價賠償;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賠償。

  b、培訓損失賠償金:培訓費×合同未滿月數/合同期限月數,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3.9.3.3工資

  3.9.3.3.1屬于辭退和開除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后,即可結算支付其全部應得薪資。

  3.9.3.3.2屬于辭職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后,可結算支付其離職當月上月尚未結算的薪資,而離職當月薪資及其它項目金額,統一于離職后的第一個工資結算日結算支付。若不能親自結算者,可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填寫《工資結算委托書》委托公司在職員工代理結算。

  3.9.3.3.3未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權凍結其工資,直到辦妥各項手續為止。

  3.9.3.3.4辭職違約金:員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則扣以相應應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資作為辭職違約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辭職違約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日基本工資

  3.9.3.3.5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繼而提出要求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經部門(單位)主管與行政部批準后,對于提前日期內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應的代通知金,其應扣辭職違約金計算公式如下:

  辭職違約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允許提前離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日基本工資

  3.9.3.3.6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部門主管根據客觀情況,主動提出同意讓該員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報行政部批準后,即可不扣辭職違約金。

  3.9.3.3.7離職員工所應扣辭職違約金的基本工資天數,由行政部在《員工離職申請表》內明確標注,財務部據此天數在結算時扣除相應基本工資。

  3.9.3.4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3.9.3.5公司應付員工的其他款項。

  3.9.3.6員工應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3.9.4如員工應付、扣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3.10其它事項

  3.10.1在被辭退與開除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根據實際需要,行政部可派保安或其他人員全程監督辦理

  3.10.2宿舍管理員在員工辦妥住宿清退手續后,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相應內容,財務部方能結算工資,再通知大門值班保安檢查行李放行。

  3.10.3離職人員離廠時間:原則上所有離職員工,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辦妥全部離廠手續,并于當天離廠。特殊情況需繼續在公司食宿者,須在辦理手續時,向行政部提出,由行政部根據實際情況批準,但以一個晚上為限,且必須于次日13:00前離廠。特殊情況需延長食宿時間者,需報行政副總經理批準。

  3.11本制度自公司批準之日起實施,修改亦同。

離職管理制度 篇5

  酒店員工入/離職管理規定

  1、用工標準:

  所有員工在入職時必須提具清晰、準確的履歷表(附照片),行政辦有權利用各種方式對員工提供的信息進行調查。如信息有誤,行政辦有權立即開除處理。

  2、入職程序:

  部門招聘申請→人事部核編→組織招聘→部門面試→經理批準→辦理入職手續→開始計算考勤

  所有員工入職時必須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

  2)所有員工入職時必須按照財務部的制度繳納一定數額的服裝押金。

  3)所有員工入職時必須出具有效的身份證、學歷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新進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特別優秀的,或在試用期內有重大貢獻的可提前轉正。轉正后享受國家法定規定的相關待遇。

  5)所有員工辦理好相關手續后到行政部領取考勤卡、工號牌、更衣柜鑰匙、《員工手冊》、《考勤條例》等物品。

  6)用人部門經理對新員工表示歡迎,并帶新員工到工作場地實際介紹部門的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各種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崗位位置和工作人員。

  3、離職程序:

  員工辭職申請→部門審批→經理批準→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

  1)員工需要離職時,試用期內員工必須提前3天書面提交辭職報告;轉正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在批復以前必須按照正常的排班上下班,如不服從部門安排,按照曠工處理;不按照以上時間提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就離職的,酒店不予批準。

  2)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處理,處罰一律按行業約定俗成:曠一扣三處理。

  3)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者所產生的社保金費全部由其本人承擔,酒店概不負責。

  4)各部門接到員工辭職報告后,須立即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室備案,如因延時造成酒店損失者,應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5)社保處增減人員要求在本月的5日前報社保辦。因此要求各部須在本月3日前將本月辭職人員報辦公室備案。(按正常程序辭職的員工在辭職當月仍然按照企業與個人的繳費比例扣除本人保險金費,單位承擔其應繳保險金費部份。)

  6)員工辭職必須先交辦公室簽審。

離職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離職形式

  離職形式一般分為自然離職與中途離職兩種形式:

  (一)自然離職:《勞動合同》期滿且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合同、簽訂合同人死亡或公司破產,自然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而形成的離職。

  (二)中途離職:分為如下三種形式:

  1、辭職

  (1)辭職是指員工因本人原因離開公司或部門領導認為其不適應現任工作崗位而勸其離開公司,并與公司解除工作關系。

  (2)辭職人員應按公司規定提前30日向公司管理部遞交書面辭職申請。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或暫時不準辭職。

  ①公司重要工作尚未處理完畢,須由該員工繼續處理,或該員工辭職將對工作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②由公司出資培訓、進修或由公司負擔學費參加業余學習,服務期限未滿的。

  ③正在接受公司審查,在經濟或其他問題上未做結論的。

  ④其他原因暫不宜辭職的。

  2、辭退

  辭退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或協議,決定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系的行為。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公司可隨時辭退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①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利用職權為個人謀利。

  ⑤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員工入職時提供虛假個人情況資料,一經發現的。

  ⑦員工在任職期間,未經批準在其它公司兼職的。

  ⑧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利用公司名義進行個人技術與經濟商貿活動,泄露公司重大商業秘密的。

  ⑨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當年事假超過30天之一者。

  ⑩違反公司其它規定達到辭退條件者。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公司可辭退,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①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無適當崗位安排的。

  ②正式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因員工及公司雙方原因,員工與公司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形成的離職。

  3、自動離職

  (1)對未提出辭職申請或未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即離開公司三天以上的行為視為自動離職。

  (2)員工自動離職者,工資不予結算。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員工自動離職后5天內向公司管理部提交《員工自動離職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清查該員工是否有財、物等遺留問題,并予以追繳。

  第二條離職補償

  符合離職補償條件的員工,根據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發放標準為離職前12個月的個人平均工資。

  第三條審批權限

  (一)由部門經理提出意見,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

  (二)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的招聘須經總公司總裁批準。

  (三)為便于信息的溝通,員工在離職后,由管理部在辦公平臺上發布公告(注明原工作部門、任職崗位及離職時間、離職原因等事項)。

  第四條離職程序

  (一)離職申請

  1、辭職

  員工辭職需提前1個月向所在部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通過辦公平臺),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審批表》,按權限進行審批。

  2、辭退

  需辭退員工的,部門經理根據情況提出辭退建議,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審批表》,按權限進行審批。

  (二)離職溝通

  管理部在得知員工離職想法的第一時間內與離職員工積極溝通,對工作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了解員工離職的真正動機、反饋所在部門負責人。

  (三)離職辦理

  離職申請或辭退建議被批準后,由部門經理通知員工辦理崗位工作移交手續,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清產表》,進行簽批。

  (四)工作交接

  離職人員與接任人員進行交接,交接手續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由本部門負責人進行監交,工作交接手續包括:

  1、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2、向指定的接任人交接經手過的工作事項;

  3、報銷公司賬目,歸還公司欠款;

  4、結算工裝、內部購房等賬務;

  5、戶口及人事檔案關系在公司的`,應在離職日將戶口、檔案及人事關系轉離公司,不能馬上轉離的,需與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并交納相關費用;

  6、員工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應按合同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7、如與公司簽訂有其它合同(如培訓協議、保密協議),按其約定辦理;

  8、完備所在單位規定的其他調離手續。

  (五)結算費用

  1、離職手續辦妥后,離職員工把離職單報管理部備案,并進行薪資的結算。

  2、正式離職日期為離職員工薪資的截止日。

  3、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薪資:應付未付的工資、獎金。

  (2)公司未支付員工的其他款項。

  4、需扣除離職員工款項: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款。

  (2)償還公司為其提前支付的各項管理費用和各項險種的費用。

  5、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六)關系解除

  1、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結束,由管理部負責辦理勞動合同解除的工作。

  2、管理部負責辦理員工人事檔案的轉出手續及社會保險的停止辦理工作。

  (七)開具證明

  1、根據個人需求,由管理部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八)離職審計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或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離職時,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離職管理制度 篇7

  入職程序

  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

  入職者按綜合部要求的時間或持綜合部的錄取通知上崗單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

  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管理人員須提供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銀員、吧員、倉管、財務等相關人員需提供本地行政事業單位擔保人并辦理擔保手續)

  驗證各種證明文件(學歷證明、身份證、健康證明等)

  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到上崗部門報到

  離職管理程序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計。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后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

離職管理制度 篇8

  一、請假規定

  1、請假必須向領班以上管理人員申請,經上報店長批準后方可。未經批準不得先行離崗,未辦請假手續不在崗者視為曠工。

  2、請假期滿,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

  3、考勤指紋機和考勤記錄為請假證明。

  4、所有員工請病、事假均100%扣除相應天數工資。

  5、病事假當月不發全勤獎。

  二、店鋪員工休假制度

  1、員工休假采用輪休制,時間由店長根據店鋪需要的排班表決定。

  2、根據學校放假實際情況,店鋪員工休假原則上實行倒休制,即店鋪營業期間每月休假一天,其它三天及相應月份法定節日公休倒休到寒暑假,薪資每學期開學后第一次發工資時一并發放(無全勤獎及社保補貼,因為已經在各月份中發放)。

  3、部門負責人公休需店長同意,店長公休必須提前告知投資人。

  4、暑假期間:

  1、三、四、五、六月為店鋪全月正常運營月份,店鋪員工每月休假一天,其它應休天數共計12天;二月、七月共計應休3天,總計應休15天。

  2、法定公共假日:清明節一天,端午節一天,

  勞動節一天,除去假日當月已實發3天工資外,剩余6天,連同以上六個月共計應休15天公假,總計21天。

  5、寒假期間

  八月公休1天,九、十、十一、十二共計13天應休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元旦1天,法定節假日5天,除去假日當月已實發5天工資外,共計10天,總計23天應休。各店應按報到實際時間計算。

  6、寒暑假工資計算:

  全勤獎、社保補貼因為已經分攤到各月中,所以寒暑假工資只發放基礎工資。

  寒暑假整月工資:對每學期按時報到,按時放假的員工并且全勤,發放整月工資,相當于寒假獎勵7天、暑假獎勵9天的基礎工資。

  寒暑假非整月工資:是指報到以后或沒到放假時間離職的工資,按每月實際天數累計計算。

離職管理制度 篇9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離職審批程序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1.1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審核原因事實后,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了解員工離職真相后,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盡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 《離職申請表》得到批準后,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并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離職手續完備表》,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停辦手續。

  1.4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1解除條件

  2.1.1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3根據《勞動合同》中相關條例要求達到解除合同條件,或符合《獎懲管理辦法》中辭退、開除條件的';

  2.1.4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2.2離職程序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2.1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

  3、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并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系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于次月公司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發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發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離職管理制度 篇10

  一、辭退管理

  1、辭退:是指對不適合店鋪發展或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依法進行的勸退,包括試用期內辭退及轉正后辭退。店鋪對被辭退員工按其薪資標準與實際出勤天數正常進行薪資結算。

  2、辭退程序

  被辭退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辭退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二、開除管理

  1、開除:是指對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罰。

  2、開除程序

  (1)開除員工,店長報告上級批準后讓其辦理相關手續。

  (2)被開除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店長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開除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三、自愿辭職

  1、店鋪與員工之間無論哪一方提出終止工作關系,都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試用期的通知期為一天),因違紀被開除者和被辭退者除外。

  2、辭職員工應由店長審批。

  3、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部門主管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5、在所有離職手續辦妥后,辭職員工方可在店鋪規定日期領取工資。

  四、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員工離職獲批

  向店長或指定人員移交工作及工作物品

  向宿舍長退還臥具

  向店長退還工服、宿舍鑰匙、店鋪鑰匙、自行車等物品

  店長審定

  清算領、借款手續、核對扣款

  規定期限內領取工資

  若不退換臥具、工服則按進價從工資扣除

  1、移交的物品種類

  (1)店鋪的文件資料(包括電子版)

  (2)店鋪的有關資料

  (3)店鋪用品

  (4)工服、鑰匙

  (5)店鋪分配給其使用的屬于公司的財物

  (6)宿舍使用的臥具

  六、工資結算

  1、辭職員工領取工資截止日期為正式離職日期

  2、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須扣除以下款項:

  ①員工拖欠未付的店鋪借款、罰金、宿舍費

  ②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3)遺失的店鋪任何財物將作價酌情賠償

  八、辭職、辭退、開除的管理要求

  1、店鋪不應違反程序,隨意辭退或開除員工。任何類型的離職行為(辭職、辭退、開除)與處理程序,均須按規定進行

  2、店鋪開除的員工,其他店鋪不允許再錄用

  3、不辦理辭職手續就離職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店鋪有權扣發當月工資并給予除名處理

  4、店長辭職或調動離職,離店交接要有財務人員的離職審計記錄

  店鋪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內容

  1、遲到:上班時間應到而未到崗者;

  2、早退: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

  3、曠工:未經領導批準離而不到崗者。

  4、病事假:因生病或有事者。

  5、串崗:不在規定崗位工作

  6、脫崗:不在工作崗位工作。

  (二)考勤須知

  1、對有遲到、早退、擅離職守脫崗、串崗等現象的員工,應進行教育并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2、對曠工者,應作除名處理

  3、除公休外,店鋪員工出滿勤者享受店鋪給予的全勤獎200元。

  (三)考勤處罰

  1)員工遲到或早退,串崗或脫崗(30分鐘以內),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獎罰制度。

  2)當月遲到或早退兩次以上(含兩次),除執行食品安全獎罰制度外,即扣發當月全勤獎。

  3)當月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一次,除執行食品安全獎罰制度外,即扣發當月全勤獎。

  4)當月曠工除扣發3天工資外,再扣發當月全勤獎。

  5)當月員工因個人原因(如重大差錯、事故、不服從上級安排、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開除者一律扣除全勤獎。

  (四)考勤統計

  1、店鋪考勤員由外場領班以上管理人員擔任。

  2、所有員工上下班都要在考勤機上按指紋。

  3、考勤管理員每月14日上報店長考勤記錄,作為工資扣款依據。

  (五)考勤員職責

  1、按規定認真、及時、準確地記錄考勤

  2、如實反映本店鋪考勤中的問題

  3、妥善保管各種考勤記錄憑證并存檔

  4、記錄時使用考勤符號

離職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新員工入職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新員工必須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填寫入(離)職審批表

  2、要求相貌端莊、清秀,面部無缺陷,口齒清晰,反應靈敏

  3、身體健康無殘疾,無癲癇,無肺結核、甲肝、乙肝、傷寒等傳染病或皮膚病

  4、有推薦人者優先錄用

  5、所有財務人員(收銀員、出納、會計、倉管、采購員)、值夜都必須在入職時提供當地戶籍人員提供的《擔保證明》,并由店長進行家訪,核對《擔保證明》的真實性并了解提供擔保人員的情況。

  6、由店長安排交納相關押金并領取工服、工牌;員工憑押金收據到宿舍長處領取臥具

  7、店長介紹店鋪情況,安排入職培訓和崗前培訓

  第二、試用期管理

  1、試用期規定

  (1)試用期一般為一個月(店長為三個月,廚師長及領班為兩個月)。在試用期內,將依據員工考試成績、技能水平及各方面的綜合表現,由店長決定新員工按期轉正、延期轉正或是解聘

  (2)試用期間工資按標準執行

  2、試用期培訓

  (1)店鋪必須安排新員工培訓,并在員工轉正前進行考試

  (2)店鋪需確定新員工的輔導老師(一個月),通常為與該職位工作有緊密關系的資深員工。其主要職責為:一帶一,隨時解答新員工在工作上的問題。

  3、提前或延期轉正的具體規定

  (1)對各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員工,經部門主管推薦店長批準提前轉正。

  (2)對違紀違規、造成責任事故或暫時勝任不了工作的新員工,最多給予兩個月的延期試用

  (3)對因缺勤而延期轉正的員工,將視缺勤天數和情節給予一個月內的延期試用

  (4)試用期間,病、事假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的員工,原則上解除聘用

離職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規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有在職員工。

  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并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離職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盤、合同、方案、業務聯系部門的聯系方式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并詳細填寫《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價值在30 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七條: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后,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項目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未滿一年的工裝制作費;

  4.其他未盡款項。

  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后,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后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九條: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權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權限主管審批后特殊對待。

  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序同辭職程序。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后方可離職。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第十四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務關聯系統,該系統應該全力配合該員工業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主管負責。

  第十六條: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保存,復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保存,復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十七條: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八條:離職人員應于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戶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系從公司轉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者,本人將負擔離職后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并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后果。自離職生效日后,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系無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二十條: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權限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進行電話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事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二十四條: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的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后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發放(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要在離職30天后公司收入發放時由銀行統一發放。

  6.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后被發現由于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后,可以在離職后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時電話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和修訂,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依新辦法為準。

離職管理制度 篇13

  大廈管理處入職離職制度及程序

  一、入職手續辦理:

  1、招聘原則:

  a、因事設崗,因崗擇人;

  b、先店內,后店外;

  c、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錄用;

  2、招聘條件:

  a、一線面客員工基本要求:年齡:18-26歲,實際表現無劣跡,品質優良,身體健康,氣質高雅,高中以上學歷(特殊崗位或有特殊技能可適當放寬),普通話標準(英語或其他語種流利可優先考慮)。身高:女158cm以上,男170cm以上。

  b、后勤或其他工種則根據部門及崗位需要。

  3、招聘程序及步驟:

  a、用人部門根據本部人員編制及淡旺季等情況通過與人事部協商有計劃地招聘人員。

  b、員工提出辭職,部門應在三天之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人事部,以便人力資源部提前進行人力調配。

  c、面試:任何面試人員必須首先到人力資源部面試,經人事主管考核簽字后方可到用人部門進行第二次面試,由用人部門確定職位、工資、入職日期(每周一,若有特殊情況請預先通知人力資源部),后返回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復核,再逐級審批后方可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入職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各級別員工入職最終審批權限及程序如下表:

  d、入職前員工必須準備好如下資料:身份證、本人有效學歷證、相關資格證書、計劃生育證、健康證、照片、制服押金300元。全體員工須辦理深圳戶口擔保手續(詳見深圳擔保要求),保安員須有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e、入職手續辦理時間為每周一,入職培訓時間為每周二及周三,到部門報到時間為每周四,部門在三個月內必須安排新入職員工進行部門內部的業務知識及技能培訓。

  二、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辭職須向部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試用期內提前七天,試用期后提前三十天,否則扣除七天(試用期內)或三十天(通過試用期轉正后)工資作為提前通知款。

  2.部門在收到員工辭職申請后,應首先了解辭職原因(可以挽留應盡量挽留),后由部門填寫離職審批單,經員工本人及部門經理/總監簽字后于三天內送交人力資源部,員工辭職審批權限及程序如下表:

  3.如員工屬自動離職(連續三天曠工),則部門應于第四天將離職審批表報人力資源部。

  4.被開除員工的部門應于當天上報離職審批表至人力資源部并通知員工。被開除員工須于即日辦理離職手續,大廈將永不再錄用。

  5.如部門根據營業需要進行裁員,應提前七天(試用期內)或一個月(通過試用期轉正后)通知員工本人,并在三天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人力資源部。

  6.經過以上級別逐一審批后,在最后工作日由員工本人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清單,并于三天內辦完全部離職手續及結賬手續。

  7.未過試用期的員工辭職時須扣除培訓及其他有關費用100元。

  8.如因劣跡被大廈開除或辭退的員工將永不再錄用,被裁員的'員工將根據其表現在一年以后考慮再錄用。

離職管理制度 篇14

  一個企業在為入職或離職的員工辦理相關手續時,都要有規范的員工管理制度。以下是完整的員工入離職管理制度的范本,請參考。

  入職程序

  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

  入職者按綜合部要求的時間或持綜合部的錄取通知上崗單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

  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管理人員須提供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銀員、吧員、倉管、財務等相關人員需提供本地行政事業單位擔保人并辦理擔保手續)

  驗證各種證明文件(學歷證明、身份證、健康證明等)

  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到上崗部門報到

  離職管理程序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計。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后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后,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準后方可聘用。

離職管理制度 篇15

  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員工管理,規范招聘、錄用、入職、試用期考核、內部崗位變動及員工離職程序,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標準。

  2.適應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辦公室具體負責員工招聘、錄用、入職、試用期考核、內部崗位變動及離職管理;

  3.2各職能部門配合辦公室辦理員工管理相關手續。

  4.工作要求:

  4.1員工招聘

  4.1.1用人需求部門根據本部門發展的需要,結合部門人員編制提出年度(或臨時)用人計劃,填寫用人需求表送辦公室。

  4.1.2辦公室根據企業戰略發展規劃,結合各部門的用人需求,編制企業年度人才需求計劃,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4.1.3對于臨時招聘,由需求部門填寫用人申請,報總經理審批后送辦公室實施。

  4.1.4辦公室根據經總經理批準后的人才需求計劃或用人申請,向外發布招聘信息。

  4.1.5招聘信息發布后,辦公室依據報名條件規定收集報名資料,并進行初步篩選,審核應聘人員資格與招聘要求是否符合以及提供材料的可靠性。

  4.1.6辦公室根據審核篩選,確定初試人員名單和面試時間,并組織需求部門及有關人員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并填寫《面試評價表》。

  4.1.7所有應聘人員面試結束后,辦公室會同需求部門確定最終面試結果。

  4.2員工錄用

  辦公室將應聘人員的最終面試結果報總經理審批,確定最終錄用人員并通知申請部門。

  4.3入職報到

  4.3.1對于被公司確定正式聘用的求職者,由辦公室發出《錄用通知書》或以其它方式通知被錄用人攜帶有關證件來公司報到。新員工報到時須向辦公室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文件:

  A.本人身份證、戶口證明、最高學歷證明、職稱證明、技術等級證明等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B.前工作單位離職證明或前工作單位地址、電話號碼、聯系人姓名等資料。

  4.3.2被錄用人應按辦公室指定時間報到及辦理入職手續。如在發出正式錄用通知3天內不報到,辦公室可取消其錄用資格(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期報到)。考勤記錄從新員工正式報到之日起開始。

  4.3.3新員工交付有關證明文件后,須填寫《個人信息采集表》,連同經過公司領導審核批準的《應聘人員登記表》一起交由辦公室為新員工建立個人檔案。

  4.3.4辦公室為新員工配發辦公用品或相應的工作用品。

  4.3.5由辦公室通知用人部門做好相應的工作安排。新員工第一天到崗,部門負責人應負責將新員工介紹給部門同事,辦公室負責將新員工介紹給公司同事,并領其熟悉公司環境,并作相關的入職培訓。

  4.3.6辦公室將新入職人員的工資待遇通過給財務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4.4新員工培訓

  新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后,必要時,由辦公室組織新員工進行職前培訓,職前培訓分為入司培訓和崗前實習兩個階段,期限為三個月。培訓期間新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項任務,接受公司和部門領導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試用期或不予錄用。

  4.4.1入司培訓

  A.培訓目的:使新員工在最短時間內了解公司歷史背景、發展現狀、前景規劃、規章制度及公司文化等;幫助新員工確定自己的人生規劃,明確自己在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加強新老員工、新員工與新員工之間的溝通等。

  B.培訓形式:以授課為主,結合座談、討論、參觀、錄像教學及豐富多彩的戶外培訓。

  C.培訓內容:公司歷史、行業前景、產品介紹、生產運作、公司文化、管理制度及職業規劃等。

  D.培訓考核:辦公室將根據新員工的出勤情況、日常表現、培訓考核、培訓總結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4.4.2崗前實習

  A.實習目的`:使新員工從工作流程運作的角度和公司整體生產的角度系統的了解部門的情況;對公司的生產及管理流程增加一些直觀的感性認識;學習公司目前的生產及管理經驗,增強自身的實踐能力。

  B.實習主管部門:新員在入司培訓完后,各用人部門負責崗前實習期間新員工的管理,并按公司相關規定做好日常考核記錄。

  C.實習考核:部門負責人將根據新員工的實習態度、學習能力、學習成績、協作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離職管理制度 篇16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規范員工離職的相關程序,依據《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和有關地方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并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三、術語和定義

  1.離職

  指公司與員工雙方因某種原因終止聘任關系,根據不同的原因,離職可分為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以及開除等七類情況。

  1.1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指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試用期內,公司與員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2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指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合約期滿后,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1.3辭職: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員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4辭退: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5自動離職: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的情況。

  1.6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7開除:指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后,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四、職責劃分

  1.綜合服務部負責離職面談、離職手續的辦理工作;

  2.各職能部門配合綜合服務部進行離職面談、離職手續辦理工作。

  五、程序和內容

  (一)試用期員工離職處理辦法

  1.試用期內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1.1員工所在部門應在試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根據員工轉正的有關規定,完成對新員工的轉正評估和考核;如果轉正評估或考核結果不符合公司要求,所在部門應及時與綜合服務部進行溝通,如需要終止試用的,應立即辦理離職手續;

  1.2員工的直接上級應與綜合服務部一同對其進行離職面談,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并聽取員工的意見,包括試用期內的工作意見。

  1.3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2.1員工本人應填寫《離職申請和審批表》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應及時與員工進行溝通,了解離職原因和試用期的工作意見,并及時上報綜合服務部;

  2.2綜合服務部在收到員工離職的申請后,要及時安排與擬離職員工的面談,在了解員工真實離職原因后,應視情予以挽留;

  2.3如員工堅持離職,則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1.1員工所在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45天,根據對該員工的考核結果或公司業務調整的需要,確定是否與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將意見上報綜合服務部;

  1.2綜合服務部經與用人部門溝通,并報主管上級批準后,應向員工簽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

  1.3通知單發出后,員工的直接上級應與綜合服務部一同對其進行離職面談,說明不續簽的理由,并聽取員工的意見,包括工作意見;

  1.4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三)辭職

  1.辭職條件

  1.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享有在勞動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應至少在離職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辭職申請。

  2.辭職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四)辭退

  1.辭退處理方法

  1.1對于需要進行辭退的員工,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員工辭退建議表》的相關要求提交辭退建議和相關材料;

  1.2接到部門負責人提交的辭退建議后,綜合服務部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是否滿足辭退條件,并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給公司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和用人部門。如遇有重大或事實不易認定的事件,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調查時間;

  1.3《員工辭退建議表》經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后,由綜合服務部向員工簽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

  1.4根據辭退原因、結合員工實際業績表現由用人部門負責人與綜合服務部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出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并聽取員工意見;

  1.5綜合服務部在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以便于這些部門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1.6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五)自動離職

  1.自動離職的員工需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有權利向該員工追索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2.對于因員工在任職期間的行為或由于工作交接不完整給公司經濟或聲譽帶來損害的,公司有權利向該員工追索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必要時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經員工和所在部門、綜合服務部的平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并按正常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七)開除

  因員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后,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限期辦理離職手續。對于違法違紀情節嚴重者,公司將送交執法機關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六、員工離職交接程序

  1.員工正式離職前必須按照《員工離職交接單》內的各項內容,逐項辦理交接。

  1.1工作移交

  1.11員工離職前應提前準備工作移交文檔,并與指定的工作移交人辦理工作移交。員工離職前應準備的工作移交文檔包括:

  1.111員工執行的主要工作任務事項說明,主要工作流程、對外聯絡協調關系說明等,其明細程度以便于工作接手人據此迅速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為準。

  1.112員工保管的書面公司文件、合同、商務資料、業務資料、技術文檔及移交清單。

  1.113相關電子文件及存放說明。

  1.12員工完成工作移交文檔并辦理工作事項交接及工作文件交接事宜后,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其《員工離職交接單》工作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

  1.2資產移交

  1.21員工應對其保管和使用的辦公車輛、辦公家具、辦公電腦及設備、通訊設備、耐用辦公文具、辦公耗材、圖書、電子資料、公司鑰匙、出入證、停車證等物品編制詳細的資產移交清單目錄;

  1.22綜合服務部依據移交清單和此前員工領用資產時辦理的登記記錄,逐項盤點核定員工保管資產并辦理移交管理和領用管理變更登記;

  1.23員工領用資產移交核對無誤,則由綜合服務部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資產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如員工領用資產出現缺損,則綜合服務部應先與員工依據公司資產清核管理辦法,辦理資產缺損申報登記,如確定資產缺損責任由員工承擔,則應由綜合服務部出具資產缺損賠償通知,發給員工和財務部,由財務部在財務結算時進行扣繳。

  1.3財務結算

  1.31員工離職前應將其任職期間因公費用依程序報銷,并結清個人現金借款、支票領用結算等事項。員工同時應完成其執行工作職責承擔的款項追繳、發票追繳等財務工作事項,無法當時完成的應明確列明相關事項并加以說明,以便財務部統一管理并委托他人辦理;

  1.32員工辦理完畢個人財務事項結算,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在其《員工離職交接單》財務結算欄目下簽署結清證明意見;

  1.33擔任公司重要崗位或承擔公司重要工作的員工,應公司財務經理要求,可以對其執行的財務事項進行離職內部財務審計,審計無異議后經財務經理簽署財務結算完成證明意見。

  1.4薪資及補償金結算

  1.41綜合服務部審核《員工離職交接單》上各項交接工作完成無誤后,向離職員工說明勞資結算情況以及社會保險轉出等事宜,并由綜合服務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單》勞資交接項下簽署確認意見;

  1.42綜合服務部向財務部發出員工薪資及補償金結算通知,財務部依據離職審批批準的薪資結算日和補償金發放辦法,依財務規定流程發放薪資及補償金;

  1.43員工未辦理完畢離職交接事項不得發放薪資及補償金;

  1.44財務部發放離職員工薪資和補償金后,應通知綜合服務部,并由財務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薪資及補償金結算項目下簽署結清意見;

  1.45員工離職時應在《員工離職交接單》上填報真實有效的離職后聯絡方法,以便公司就員工原負責工作或交接事項與員工聯絡。

  七、附則

  1.本制度自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關員工離職管理辦法,并報總公司審批后執行。

  3.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總公司綜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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