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聘請研究生合同書(通用3篇)
臨時聘請研究生合同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與乙方(甲方即聘方,乙方即受聘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聘任合同。
第一條 首次聘任聘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聘任期滿雙方同意可以續聘。
第二條 乙方享有如下權利
1.聘期實行固定工資制,即年薪_________元人民幣,按月發放;
2.因考取研究生、應聘到其它單位或不宜在甲方工作的其它事由,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 甲方聘任乙方承擔,崗位職責(可另附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下達臨時性工作任務。
第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單位的規章制度;
3.本合同所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4.甲方認為乙方具有的其他不宜繼續履行合同的事由。
第六條 甲方制定的與乙方工作有關的規章制度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第八條 本合同自乙方到甲方報到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合同未涉及到的問題,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如不能妥善解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臨時聘請研究生合同書 篇2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聘用乙方并同意正式辦理調檔手續,為加強勞動管理,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同意本合同。
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遵照執行。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至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合同期滿終止或續訂。
第二條:乙方工資及福利待遇執行_______工資分配及其他有關規定。
甲方聘用乙方期間,甲方按檔案工資及規定的企業負擔的比例為乙方交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下達工作任務,檢查乙方的工作、學習、技術狀況并進行獎懲等權利;有為乙方提供工作、培訓、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聘用人員生活的義務。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工作期間有依法享受勞動、學習、休息、參加民主管理和獲得政治榮譽、物質鼓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內部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對分配的工作按照執業要求做到善始善終保質保量完成任務等義務。
第五條:執業要求:
1、遵守職業道德、行業規范和執業準則;
2、執業中遇到特別事項和重大事項時,不得擅自決定,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反映;
3、不得泄露執業中荻的客戶的商業秘密;
4、執業中應團結協作,維護甲方的利益和聲譽;
5、不得利用執業之便為個人謀取私利。
第六條:因公出差發生事故,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請求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險機構和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
非工作時間發生其他傷亡事故,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七條:乙方在合同期間需要終止合同,需向甲方支付補償金(按年實際支付的年檢、付費、培訓、后續教育等相關費用的_____%計算),不能到崗影響甲方工作或不按執業要求執業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八條:乙方如中途提出終止合同關系時,應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做好終止準備,但不能影響甲方工作。
甲方如中途提出終止合同關系時,應提前______天通知乙方,并辦理相關交接及調檔手續。
第九條:本合同簽訂后乙方須在___天內交納___元從業風險押金,合同終止不再續聘辦理交接手續后退還全部押金。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第十一條:本合同條款與國家規定相抵觸時,以國家規定為準。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臨時聘請研究生合同書 篇3
___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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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為證:
我,,特聘請為律師 ,代表我通過調解或審判,就我在×年×月×日發生的事故中所遭受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向,或其他人,或商號,或公司提出索賠。
在此,我委托所指定的律師全權代表我,以我的名義、地位,在必要時就上述所有或任何一項權利起訴;并委托他以他認為最恰當的方式,通過或不通過訴訟,以調解或審判,最終解決我所提出的所有或任何一項權利要求;我所指定的律師完全有權聘用一個或多個律師,以替代自己在準備起訴、審判或上訴過程中,就我提出的全部或任何一項權利要求,履行全部或部分法律 職責;此種律師費用由我指定的律師承擔,本合同所規定的由我支付的律師費用不得因此而增加。
鑒于所委托的律師對我提供的服務,在不經起訴而調解成功時,我將把三分之一(1/3)的索賠所得,或經起訴后再和解或判決時,把百分之四十(40%)的索賠所得完全給予以上由我指定的律師或律師們。
未經本人同意,所委托的律師不得就我提出的權利要求達成任何妥協。
本合同于**年×月×日簽字,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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