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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經營權

發布時間:2024-06-04

林地承包經營權(精選19篇)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1

  甲方(轉讓方):

  乙方(承包方):

  丙方(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土地法》、《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平等協商,雙方簽訂林業用地承包轉讓合同如下: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林東鎮新井村朝陽莊自然村 林地共計50畝有償轉讓給乙方和丙方。

  2、此林地的四至為:南至: 北至:

  3、乙方與丙方負責對該林地進行植樹,甲方負責提供相應數量的楊樹苗。

  4、轉讓價格為(大寫人民幣)貳萬元¥200.00元,一次性給付,以甲方出具的收據為準。

  5、甲方負責與村方協調辦理林權證及林地的年限為70年,林業權屬證應辦在乙方或丙方名下,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與丙方共同擔負。

  6、如果此林地在20_年至20_年開發,甲方應按此

  7、丙方與乙方共同承包此地塊與甲方產生的承包費用為各自承擔一半,分別是:乙方向甲方支付(大寫人民幣)壹萬,¥10000.00元整,丙方向甲方支付(大寫人民幣)壹萬元,¥10000.00元整,此林地是屬乙方與丙方共同所有。

  8、乙方與丙方共同經營、管理、投入,所得的收益及投入為各按總投入和收益的50%經行分配。

  9、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協商后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如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由三方共同協商解決,確實解決不成由巴林左旗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合同三方簽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時間: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2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為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雙方依法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流轉土地概況

  本幅土面積 畝,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承包經營權年限 年,目前還有 年。

  第二條 流轉方式

  甲方采取 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第三條 流轉期限

  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流轉價款及付款方式

  1、流轉土地價款總計 元(折合每畝 元)。

  2、合同簽訂后,乙方支付甲方 元。

  3、其余款項乙方同意每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 元。

  4、如遇國家征收、征用土地,補償款歸甲方所有,乙方相應損失經雙方協商確認后從補償款中扣除。

  第五條 土地交付與回收

  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將流轉土地交付乙方。

  2、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流轉土地交回甲方。

  3、本土地流轉合同終止后,原土地上新建附著建筑物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① 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補償;

  ② 歸甲方所有,甲方合理補償乙方;

  ③ 由乙方按時拆除,恢復原貌。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和補償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流轉的土地。

  2、協助和監督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 合理、環保正常使用土地,協助解決該土地在使用中產生的`用水、用電、及其他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不得將該土地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再流轉。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約定流轉的土地具有自主生產經營權,經營決策權、產品處置權。

  2、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用及補償費用,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流轉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不能依法保護,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3、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將該土地流轉。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2、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均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按約定履行義務一方視為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轄區的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 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鄉(鎮)土地流轉管理部門、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各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自愿將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權和森林、林木所有權與使用權(簡稱林權)一并轉讓給乙方,由乙方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主經營、利用、開發并享有經營收益。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資遵守執行:

  第一條:轉讓標的:

  甲方轉讓乙方的林地及林權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林地、林權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畝,林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苗木約______________株,林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山場現有林木蓄積量為:____________立方米。

  該林地、林權四至界限分別為:

  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轉讓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轉讓價款及付款方式:

  1.甲方轉讓該林地、林權的轉讓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

  ⑴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甲方林地及林權轉讓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

  ⑵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完畢《林權證》后________日內,乙方應將該林地及林權轉讓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入甲乙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行開具的共管賬戶內;

  ⑶甲方如約履行甲方義務,且在半年內不存在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所述行為時,乙方應將雙方共管賬戶內所存的“林地及林權轉讓費”交付甲方。

  第四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收取約定的轉讓金的權利;

  2.甲方保證該林地、林權無抵押、無擔保、無債權債務糾紛,權屬無爭議,如該林地、林權在轉讓期內發生四至權屬糾紛及其他糾紛,均由甲方負責解決。

  3.甲方保證具備合法和有效的轉讓條件,并向乙方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轉讓文書,包括(但不僅限于):

  ⑴原承包戶或者村集體、村民小組將其林地、林權流轉給甲方的林權轉讓合同書原件;

  ⑵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大會同意將此林地、林權流轉給甲方的會議記錄,可以是復印件,但須加蓋公章以證明與原件相符;

  ⑶縣林業局同意流轉的批文原件,確保可辦理林地、林權使用證分割;

  ⑷原承包戶或者村、組收到甲方轉讓費的憑據等;

  ⑸該林地山場地界內所有的林地資料,如各類摸底調查表、勘察外業調查表、測量記錄表、勘界公示表及林地林權登記申請表等資料。

  ⑹乙方認為甲方應該出具的其他材料。

  4.甲方必須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林地、林權轉讓登記手續至乙方名下,轉讓稅費由甲方承擔;

  5.甲方應尊重乙方的自主經營權,積極幫助協調解決在生產經營中的各類矛盾糾紛,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確保乙方可正常經營、發展。

  6.甲方對乙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可以監督、但應以合理合法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經營行為;

  7.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對本合同林地山場護林防火,禁止本村及附近村民在該林地山場道路隨意通行,禁止本村及附近村民在該林地山場內野外用火、砍柴、伐木、取土、采石等。

  8.在國家政策允許和不損害乙方利益的情況下,乙方允許甲方村民在乙方所購買的林地山場放牧。

  9.發生林木濫砍亂伐、偷盜等事件,甲方應及時予以協助處理。

  10.甲方需為乙方進出該林地山場預留寬度為8米左右的道路(從公路起至山場,且保證該道路與其他村民無任何權屬糾紛),詳細情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甲方保證乙方進入該山地林場區域的道路通暢并且無償使用,乙方在使用鎮、村、組等已修好的公路時,相關鎮、村、組等不得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按林木林地轉讓合同約定履行支付林地、林權轉讓款的義務;

  2.在轉讓期限內,附著于該林地山場的所有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等歸均乙方享有,如遇林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所有林權證范圍內的林地及地上物補償款均歸乙方享有。

  3.轉讓期限屆滿后,該林地山場的所有權、使用權、林果補償等權益按當時國家政策執行,附著于該林地山場建筑物、構筑物等建筑設施歸乙方所有,如涉及政府征收、征用、占用等,其建筑設施補償款均歸乙方享有。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具體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應誠信遵守,任何不履約或不完全履約本合同項下約定義務的行為以及違背本合同做出的保證,承諾等情況,均構成違約。

  2.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后____________日內,如甲方未能履行林權證轉移手續,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雙倍退還乙方所付定金,且在___________日內支付完畢。

  3.如因甲方未履行甲方義務而造成的違約,或因乙方未履行給付轉讓費義務而造成違約,均應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并向守約方承擔本合同總金額__________%的違約金。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應在合同簽訂地法院即: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第八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合同附件及相關轉讓手續均應通過公證處進行法律公證,費用由__________承擔。

  2.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簽訂地:北京市密云縣鼓樓東大街20號辦公樓。

  4.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訂立補充協議妥善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____份,交公證處____________份,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備案____________份。

  簽約當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機關(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4

  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意向協議:

  1、林地位置: 鎮 村第 村民小組( 村),小地名 ,林權宗地號① ,面積 畝,林權宗地號② ,面積 畝。

  2、轉讓期限:三十年,起始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后林地承包經營權交回給甲方;

  3、轉讓金額:每畝每年轉讓金額為人民幣 元,三十年的轉讓價款一次性付清;

  4、其他約定:

  ①.甲方須保證其林地經營權為本人所有,與他人無糾紛,且不是生態公益林或珠防林,可以進行造林和砍伐;

  ②.所轉讓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面積計算以林權證登記的面積為準;

  ③.簽訂本意向協議后,乙方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 仟元,待辦理好林權證后雙方再簽訂正式合同,簽訂正式合同時,定金計入轉讓價款;

  ④.簽訂本意向協議后,由乙方負責協調林業部門辦理該林地的林權證,甲方須全力配合乙方,在辦理林權證時,林權證上須載明雙方經營權轉讓的事實;

  5、違約責任:簽訂本協議后至簽訂正式協議之時,若甲方違約,不再將該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或將該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除退還定金外,另處以定金的五倍的處罰給乙方;若乙方違約,不再受讓甲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則甲方不再退還乙方定金,且乙方須協調林業部門清除林權證上的經營權轉讓記錄;

  6、免責條款:本協議簽訂后,若甲方的林地無法辦理林權證或為生態公益林、珠防林范圍以及與周邊林地存在糾紛,乙方可以不受讓該林地承包經營權,甲方須無條件退還定金。

  7、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并給付定金之日起生效,雙方簽訂正式協議后,本協議自動失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5

  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負責人:

  身份證號:

  住所:

  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為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帶動農民增收致富,實現地方經濟和企業共同發展,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推動下,乙方決定以可里村委會為核心區域投資開發集低產林改造、種養殖經營、生態農業及生態旅游等于一體的森林資源綜合開發項目。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協商,甲方自愿將其集體山林、已分到各農戶山林(商品林)聯合整體轉讓給乙方。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簽定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轉讓林地

  (宗地一):甲方將承包經營的林地轉讓給乙方,坐落: 勤豐 (鎮) 可里 村委會 組,名稱(小地名): ,面積________畝,林權證號: ,宗地編號: 。

  宗地四至

  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山林轉讓期限:60年,自 年 月 日至________年 月 日。

  三、山林轉讓費及付款方式:

  山林轉讓期60 年,轉讓費260元/畝,合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整)。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10日內按甲方實際轉讓畝數一次性付清甲方的全部林地轉讓費。

  四、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轉讓后,林地所有權不變。乙方享有受讓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甲方確認上述轉讓給乙方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林權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轉讓后發生權屬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

  (二)辦理林權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協助辦理。

  (三)在乙方開發項目啟動時,甲方享有勞務輸出優先權,在同等條件下,乙方用工可以優先考慮安排甲方的勞力;但甲方要教育管理好村民,做好村民的協調工作,維護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正當的權益,要負責乙方用水、用電、通訊和交通等項目建設的相關協調工作。但乙方不能占用甲方現有的水和設施取用水,乙方根據項目規劃逐年開發,在開發過程中,根據公司經營情況應積極支持當地公益事業和地方經濟發展。

  (四)在本合同約定的山林轉讓期間,乙方有權行使對山林的占有、使用、收益、處置、抵押林地及相關開發項目,但要按合同約定向甲方足額交納山林轉讓費。

  (五)在山林轉讓期內,乙方允許甲方在轉讓山林區域內合理放牧,但甲方的放牧等不得對造成對乙方山林的毀壞,不得損害乙方的合法權益。

  (六)在轉讓期內,凡屬于國家政策規定補給甲方林地的款項歸甲方所有,乙方爭取到的項目優惠政策和扶持資金歸乙方所有;若因乙方項目建設需征占用林地,甲方必須協調和支持,并協助乙方辦理征占用的相關手續;乙方投資的建筑物、構筑物、地上附著物及其他涉及項目開發中的補償、補助屬乙方所有。

  (七)甲方村民除每年度護林防火期限外,可適量在雙方指定的期間、區域進行自用燒柴砍伐(間砍),房屋修補所用木材,但不準進行商品性采伐和銷售。甲方不得自行或允許他人在轉讓標的物的范圍內開荒、采石等破壞林地資源的活動。乙方允許甲方村民采摘乙方受讓林地范圍內的野生菌,但因乙方生產經營,項目建設確定的區域除外。

  (八)甲方可以在原有墓地進行民間埋葬活動,但不允許在乙方開發區內進行埋葬活動

  (九)如乙方開發需修道路,由乙方投資,所占用土地由甲方無償提供。

  (十)在合同約定的山林轉讓期間,乙方有權行使對山林的經營管理和開發利用。

  (十一)乙方享有山林自主經營權,在合同約定范圍內自主經營管理、自主開發山林,自主開展項目建設和營運的各項活動。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乙方在開展項目建設,開發山林中不得損害村民利益。

  (十二)轉讓期間,、甲方有責任對山林進行管護及森林防火工作,項目建設由乙方自主投資,享有因此帶來的全部利益,并承擔相應法律性、政策性和經濟性風險。

  (十三)轉讓期間,乙方在山林及山林地上投資形成的資產所有權歸乙方。在轉讓期間由于較大矛盾和糾紛造成合同提前終止的,屬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不再享有完全的資產處置權;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按市場價格補償乙方;由于國家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享有受償權。

  (十四)轉讓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山林轉讓續期的優先權。山林續期的價格、范圍等由雙方另行協商。若不能續期,乙方要將已開發利用的山林地(已征土地除外)完成更新改造后歸還甲方。

  (十五)為了實現林地的統一開發,甲方剩余的山林地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乙方開發需要征占這部分山林地時,甲方應予以支持,具體條件雙方另行商定。

  在林地承包后,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如:大面積采伐等)。

  五、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

  1.合同簽訂后,甲方不轉讓此山林給乙方,由甲方按本合同總金額的兩倍賠償乙方。

  2.甲方在乙方項目建設期間單方面終止合同,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全部經濟損失。

  (二)乙方違約

  1.乙方不受讓本合同約定的山林,所交轉讓費不退,全部歸甲方所有。

  2.乙方在項目建設期間單方面終止合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本合同作為甲乙雙方林地轉讓的憑證,與林權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受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的影響。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報政府機關批準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提請楚雄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甲方所在村委會、鎮林業站、鎮政府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6

  甲方:

  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共同確認:

  1、甲方與發包方簽署了《廈門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稱“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經依法取得廈門 的林權及相關權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讓甲方上述林權及相關權益,用于經營國家法律準許的.茶葉生產基地項目。

  本著誠實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林權及相關權益的概括轉讓事宜,甲、乙雙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轉讓標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權及全部相關權益,具體包括:

  1、甲方承包廈門 所取得的全部林權,承包期限 ;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權,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設施、道路設施、固定設備、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認可甲方對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轉讓價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款 萬元人民幣,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內付清;

  2、林權轉讓款分期支付,具體支付安排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按每年每畝 元支付,并于每年 月 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僅限于用作茶葉生產基地項目。

  2、乙方有權以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上述山林地,有關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甲方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盈虧與甲方無關。

  四、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對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應依法經營,不得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國家政策法規。

  3、因項目開發需要,須在承包區域內征用建設用地時,乙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并負擔全部費用,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所指轉讓價款作相應調整。

  4、乙方在項目開發過程中或經營項目時需要雇傭臨時工或者招錄工人,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雇傭發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發生的補償賠償款項除土地賠償款歸發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補償\賠償款項均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且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所指轉讓價款作相應調整。

  6、甲方承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甲方無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單方收回林權或有關權益。

  五、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經營的,應賠償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六、未盡事宜與爭端解決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友好協商簽署補充協議。

  2、因本合同的效力與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7

  甲方: 身份證編號:

  乙方: 身份證編號:

  為壯大林業經濟,搞好林業綜合開發,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位于 蘇木(鄉、鎮、國營林場、國營農牧場)林地承包經營權及林木資產轉讓事項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座落地點、林地面積、及四至

  甲方自愿將屬甲方所有的科右前旗林證字( )第 號《林權證》內所登記 蘇木( 鄉、鎮、辦事處、國營林場、國營農牧場 ) 嘎查(村、林班、隊) (小地名、小班) 畝林地使用權及地上林木資產轉給乙方。

  轉讓林木、林地的四至為:

  東至 , 南至

  西至 , 北至

  二、轉讓期限

  轉讓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權、林木資產轉讓費的確認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屬甲方所有的在本合同第一條中所標明林地承包經營權及此林地地上林木資產一次性轉讓給乙方,總轉讓費為 元。

  2.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總轉讓費。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時收取總轉讓費;

  2、承包期間,甲方應協助乙方處理周邊關系;

  3、甲方負責協助乙方辦理林地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的登記;

  4、轉讓期限內,甲方不得將本合同第一條中所標明林地使用權及此林地地上林木資產向第三方作任何處置,如轉包、轉租、抵押、作價入股等;

  5、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限內享有持續、有效的承包經營權;

  6、甲方自本合同書簽字之日起至乙方領取林權證之日止全權委托乙方辦理注銷甲方所有與此合同書相關林權證。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期間,乙方享有經營自主權,獨立享有和承擔承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和經營風險;

  2、承包期間,乙方有權依法采伐林木;

  3、承包期間,如國家建設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屬資產所獲得的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4、承包期間,乙方應守法經營,嚴格按約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林地,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的用途;

  5、承包期間,乙方有權將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及林地使用權依法轉包、轉租、轉讓、拍賣、抵押、作價入股或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等;

  6、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資產;

  7、乙方有權依法在林區內進行生產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并對所建設施享有所有權;

  8、乙方自本合同書簽字之日起至乙方領取林權證之日止全權代理甲方辦理注銷甲方所有與此合同書相關林權證。

  六、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須提前 個月內通知另一方;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發包方終止承包協議;

  3、因不可抗力,國家征地及其他有關政策調整,導致乙方難以繼續經營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且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期滿,本合同終止,乙方有權處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關生產經營設施等資產,或要求甲方按當時的評估價收購;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總轉讓費。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逾期累計超過2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期間,乙方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否則甲方有權無償解除合同,同時乙方應付甲方總轉讓費的10%違約金。承包期間,乙方如非法改變林地用途,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有權在發現當日起任何時間內指定乙方限期恢復林地用途。如未在限期內恢復清理林木林地,林地所有權權利人將無償收回乙方所承包林地,同時此林地地上林木歸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所有。

  3、承包期間,因甲方或發包方的原因使乙方無法繼續行使林地承包經營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總承包金的2倍賠償損失;

  4、承包期間,因甲方或發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關生產經營設施等資產受損失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5、甲、乙雙方有違反合同其他約定的,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 元。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產生的補充協議與該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科右前旗林業局各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嘎查(村、國營林場、國營農牧場) 意見:

  負責人簽字(蓋章): (公章)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8

  甲方(發包方): 鎮(鄉) 村 組 負責人村委會主任: 村民小組組長:

  住址:

  乙方(承包方): 鎮(鄉) 村 組 承包方代表:

  住址:

  為規范林地承包(指家庭承包、責任山和“四荒地”上的非家庭承包)行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標的、形式、期限和交付現狀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坐落在 的下列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面積共 畝的林地使用權以 (家庭承包形式為協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限共 年,發包給乙方用于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

  。

  (二)以非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林地承包價款按每年每畝 元,面積 畝共計為 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承包轉讓的,按每年每畝 元,共計為 元,繳付時間為 年 月 日。具體繳付在本合同第六條作補充約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承包集體林地所有權。有權依法按規定獲得林地承包收益。監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好林地,制止乙方損害所經營的承包林地和森林資源的行為。

  2.確認上述所發包的林地林木權屬清晰、合法,無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如在承包后發現原發包林地林木存在權屬糾紛或經濟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3.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乙方申辦林地林木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林木采伐手續,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規定享有對承包林地的自主生產經營使用權、林木處臵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2.有權享受承包(責任山)國家優惠政策,如該承包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采取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必須按合同規定繳交承包價款給甲方,并依法依規繳交各項稅費。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給該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必須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跡地應在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閑臵丟荒,并保護好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依法按規定申辦林地林木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林木采伐審批手續,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第三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在承包期內,如乙方確需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必須報經原發包方甲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原發包方甲方備案。同時依法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對以家庭承包責任山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間,乙方家庭內部成員需要對承包責任山進行分割責任山,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后,以原承包責任山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甲方簽訂承包合同,并依法按規定申辦林地林木變更登記手續。

  (三)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甲乙雙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

  合同。

  (四)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五)合同期滿后,如乙方繼續承包經營該林地,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但需與甲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承包合同期滿后,乙方在 天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甲方,乙方必須將原承包經營林地的林木妥善處理。未采伐林木的處理約定為 。

  (六)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臵方式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臵方式 。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雙方設定為 元。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按時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應繳納的承包價款

  的 ‰作為滯納金。逾期 個月,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甲方發包的林地手續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四)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干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經營,致使乙方無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五)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繳付林地承包價款,逾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期(年)應付承包價款的 ‰作為滯納金。逾期 個月,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六)乙方給承包經營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或者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資源嚴重破壞,經林業主管部門確認后,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違約損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林地承包經營使用權,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還。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爭議,由甲乙雙方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鎮(鄉)政府等進行調解;和解、調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種解決方式: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六條 其他約定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對上述條款的修改或補充) 。

  第七條 附則

  (一)本合同屬完善原責任山承包合同,原責任山承包合同與本合同相抵觸的,以本合同為準。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如需經鎮(鄉)政府批準的或經主管部門備案(簽證)的,經自批準或備案(簽證)后才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村委會、鎮(鄉)政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乙方(承包方代表簽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二O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9

  范本一

  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訂立本林地的承包經營轉讓合同。

  一、林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林地名稱:合同檔的為該林地的承包經營權

  林地所有人:

  甲方林權證號:

  坐落:

  林地類型:

  面積:畝,共一宗。

  第一宗(畝),四至界限為:東至責任山;西至責任山,南至

  責任山;北至責任山。

  詳細四至界線見本合同附件1的附圖。

  用途:本轉讓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二、轉讓期限和起止時間

  以轉讓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依法轉讓已登記取得林權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轉讓費。

  3、向發包方提供乙方的有關情況。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向縣級以上人民政策申請權屬變更登記,并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處理有關流轉的事宜;確保轉讓林地產權清晰、未設定擔保;第三人對本合同轉讓的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2、尊重和維護發包人的林地所有權,既是報經發包方同意。

  3、轉讓承包經營權不得損害相鄰森林林地權利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

  1、于本合同生產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權證。

  2、依法享有甲方對發包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等權利;對承包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權及其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收益權(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再行轉讓,也可出租、入股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其它方式承包的,還可抵押);

  享有國家相關扶持、優惠政策;

  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有權利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對在承包期內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為進行抗辨,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3、知悉甲方承包經營情況和林地的有關情況。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轉讓費。

  2、全面履行甲方對林地的發包人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斷加大對承包林地的投入,提高其生產能力,提升其使用價值,推進開發利用進度;

  不拋荒承包林地,不損害林地和森林資源,不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不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荒、采石、取土、建窯等;

  保護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和植物;

  采伐林木應有計劃地依法進行;

  制止在林地違章用火的行為,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和病蟲害、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服從、支持縣(區)鄉(鎮)林地利用總體規劃;

  接受發包人依法進行的監督、指導。

  3、向發包人通報有關情況,善意履行合同有關附填義務。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轉讓費及支付時間、方式

  轉讓費每年元,合計元,(大寫:),自年月日起以一次性付方式支付。

  五、違法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產后,應當善意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且無合理事由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大寫:

  );若造成損失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六、爭議的解決

  本轉讓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若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事項

  1、本轉讓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成立,經甲乙雙方確認簽字后生產。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鄉人民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簽證單位)各執一份,發包方備存一份。

  轉讓方(蓋章)受讓方(簽名)

  代表人(簽名)代表人(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簽證單位(蓋章)簽證人(簽名)

  年月日

  范本二

  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林地情況

  林地名稱(小地名),座落鄉(鎮)村組,東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積畝(大寫)山場四至界限詳見附圖(附件1)

  二、流轉期限

  流轉林地使用年限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流轉林地的用途

  本流轉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批準,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其它建設。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流轉后,林地所有權不變。乙方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甲方確認上述承包給乙方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林權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承包后發生權屬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

  (二)發包方、甲方應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乙方對承包林地享有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

  (四)如乙方對現有林木進行低產林改造,甲方不得干涉,合同期滿后,林地、林木歸還給甲方。

  (五)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六)乙方不得改變承包地的林地用途,應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荒、采石、取土等破壞森林行為,不得在野外違章用火。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和林木盜伐事件,乙方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甲方及有關部門報告;

  (七)在承包期內,在承包范圍內外的甲方原有的水、電設施、灌溉及交通道路設施,要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如原有設施不足,甲方要做好轄區內的村民工作,同意乙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承包林地范圍內開通道路,修筑灌溉設施,構建臨時住宿、辦公用房和其他養殖棚舍,并不得向乙方另行收取任何費用。

  (八)在承包期內,乙方有權將承包林地轉包或將經營權轉讓、出租、抵押融資等經營活動,但必須告知甲方。甲方不得故意阻撓乙方轉讓經營權。

  (九)甲方要協助乙方申辦林權登記手續和采伐申請手續等,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合同承包期滿后,如乙方繼續承包該林地,必須在期滿前60天內用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如乙方不再繼續承包,乙方必須將承包林地的林木砍伐處理完畢。在合同期滿后天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甲方。

  合同期滿時,承包林地內的林木若因未達到經濟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標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請有限度延長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畢,甲方應該適當給予延長承包期,延長期的承包費由雙方另行商定。

  五、流轉價格及支付時間、方式

  本合同林地流轉價格為元,流轉林地上原有的林木出售給乙方的,價格元。合計元。(一)乙方采用現金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詳見收條(附件4)

  六、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100000.

  (二)如違約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為損失額的100%.

  七、其它條款

  (一)本合同按以下第1種方式生效。

  1、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2、甲乙雙方簽字并經林地承包管理機構鑒證之日起生效。

  (二)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提請林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林地流轉合同管理部門(鑒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年月日

  鑒證單位:(蓋章)

  鑒證日期:年月日

  鑒證日期:年月日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10

  甲方(流轉方):

  乙方(受流轉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林地

  甲方將承包經營的林地名稱(小地名):______,坐落____縣洋湖鎮珠虹村 組,東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面積____畝(實際面積以雙方人員實測、驗收為準)的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乙方。

  二、流轉期限

  本次流轉林地期限為20xx年,即自20xx年12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如合同期滿林木未成林,流轉期限延遲5年。

  三、流轉林地的用途

  本流轉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

  四、雙方權利

  (一)甲方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按本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林地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有權按本流轉合同約定流轉林地的期限,期滿后收回流轉林地經營權。

  (二)乙方權利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臵林木產品。

  2、經依法登記取得承包林地林權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3、有權享受國家發展林業的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獲得相應的林木補償費和按比例分成的林地補償費。

  五、雙方義務

  (一)甲方義務

  1、按照協議第一條的約定,及時提供符合本協議約定條件的造林基地。

  2、甲方提供造林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a. 造林基地未經乙方準許甲方不得再興造墳墓或堆砌雜物。

  b. 造林基地未作任何處分,且權屬界址清楚。

  c. 對造林基地周圍的宜林丘崗地,其界址必須已明顯劃定,無任何產生相關糾紛的可能,甲方必須將其詳細位臵告知乙方,并在附件上標明界址。

  d. 造林基地不存在任何法律糾紛。

  e. 提供造林基地的相關法律手續。

  3、應當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承包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應當保證承包林地具有明晰產權,確認本承包林地沒有林權糾紛,不是債務抵押物。如該承包林地權屬有糾葛,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6、甲方應當杜絕并處理該承包林地范圍內與當地其他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的爭執、權屬糾紛及侵權事件。

  7、因國家建設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征用該林地時,積極協助乙方向政府辦理各項補償手續以使乙方得到充分、有效、及時的補償

  8、在辦理林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林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影響林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9、承包林地內有低洼水地、石塊地、未風化石塊地、墳墓地等,應將其從承包林地總面積中剔除,該被剔除的林地,未經乙方準許甲方不得再興造墳墓或堆砌雜物。

  10、將承包林地范圍內及范圍外的原有設施包括道路、渠網、排灌及其他林業、電力、水利等設施應無償提供乙方使用,并協助乙方辦理水、電、交通聯網等工作。

  11、協助乙方到林業部門辦理采伐指標審批,協助乙方到林業部門辦理林木采伐證以及運輸手續。

  12、協助乙方獲得國家、省、市確定的林地的各項林業稅費減免及其他相關優惠政策。

  (二)乙方義務

  1、不得改變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將承包林地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閑臵荒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

  3、負責與甲方共同測量確認造林基地四至范圍的面積。

  4、國家和集體建設需要使用承包林地的,應服從安排。但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理補償。

  5、因國家重點建設征用承包的造林基地,所獲補償金,其中屬補償乙方投入的地上固定設施的部分、地上苗木(或林木)補償的部分歸乙方所有。屬補償土地的部分,歸甲方所有。

  6、如乙方依據需要在承包林地內增建林業設施及開辟林道、防火帶,甲方不得干涉或阻礙。

  7、在承包林地內發生的破壞行為,應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特別約定

  1、甲方對流轉林地已擁有林權證書的,應當在本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甲乙雙方持林權證書和本流轉合同,共同到原辦證單位做林權證書變更登記。

  2、甲方對流轉林地未擁有林權證書的,應當在本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甲乙雙方持有關材料到辦證單位辦理流轉林地的林權證書。

  3、乙方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出租給第三方,應當經過甲方和林地所有者同意,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4、甲方與發包方(林地所有者)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

  七、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本合同林地流轉等林木成林出售后,除砍伐工資及審批手續費外按二八分成(即甲方得八分成,乙方得二成),該收益與當年年底前一次性分配完畢。

  八、協議變更和解除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則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議而不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政策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3、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則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協議而不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甲方嚴重違反本協議規定,損害乙方利益,致使乙方無法實現本協議訂立之目的。

  (2)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政策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九、違約責任

  1、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造成守約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本合同,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損失。

  2、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十、爭議解決

  由于簽署和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以及與本合同相關的其他爭議,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并可提請洋湖鎮人民政府調解,如協商、調解不成,需訴訟解決,任何一方均應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均簽字并蓋章(如甲方為自然人可按手印代替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三份。

  4、附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11

  甲方:

  乙方:

  為規范林地承包行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標的、形式、期限和交付現狀

  甲方將其所有的坐落在 的下列林地面積共 畝的林地使用權以 的方式,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承包期限共________年,發包給乙方用于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

  以非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林地承包價款按每年每畝 元,面積 畝共計為 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承包轉讓的,按每年每畝 元,共計為 元,繳付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具體繳付在本合同

  第六條作補充約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承包集體林地所有權。

  有權依法按規定獲得林地承包收益。

  監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好林地,制止乙方損害所經營的承包林地和森林資源的行為。

  2.確認上述所發包的林地林木權屬清晰、合法,無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

  如在承包后發現原發包林地林木存在權屬糾紛或經濟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3.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乙方申辦林地林木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林木采伐手續,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規定享有對承包林地的自主生產經營使用權、林木處臵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2.有權享受承包國家優惠政策,如該承包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采取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必須按合同規定繳交承包價款給甲方,并依法依規繳交各項稅費。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給該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

  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必須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跡地應在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閑臵丟荒,并保護好生態環境和水資源。

  依法按規定申辦林地林木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林木采伐審批手續,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第三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在承包期內,如乙方確需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必須報經原發包方甲方同意;

  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原發包方甲方備案。

  同時依法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對以家庭承包責任山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間,乙方家庭內部成員需要對承包責任山進行分割責任山,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后,以原承包責任山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甲方簽訂承包合同,并依法按規定申辦林地林木變更登記手續。

  甲方:時間:

  乙方 :時間: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12

  發包方(甲方):

  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森林法》等法律規定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按照 鄉(鎮)人民政府 年 月 日批準的 的方案([ ]號),乙方以 (家庭 聯戶 均股 其它)形式承包甲方林地,在依法、自愿、平等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情況

  林地總面積 畝。具體為:

  1、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2、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3、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4、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5、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 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以上承包林地四至詳見“林地承包、林權登記現場勘驗表”。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批準,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享有林地所有權,有權依法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對承包林地的使用,有權制止乙方非法損害承包林地和林業資源的行為。

  2、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縣、鄉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乙方的林業違法行為。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承包、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承包期內,乙方承包林地,必須經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認可手續;轉包、出租、互轉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2、承包經營林地的收入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3、承包期內乙方應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毀林開墾、毀林采種、采石、取土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4、承包經營期內,負責宜林地、采伐跡地的植樹造林。如規劃入縣以上造林工程,應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5、森林火險期內,采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發生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和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甲方及有關部門報告。

  六、承包價格及支付時間、方式(僅限其它承包形式)

  乙方按每畝 元支付承包費,合計 元。承包林地上原有林木,乙方支付林木 元。乙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

  1、現金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 。

  2、實物方式支付,實物為 ,支付時間為 。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損失額的 %。

  2、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八、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定代表人或乙方代表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2、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提請林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空格部分雙方不做約定時應在空格年打×。合同持有情況為:甲乙雙方、鄉(鎮)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鑒證單位)各執一份。縣林業局備案一份。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附件1:權利共有人名單

  附件2:甲方林權證復印件

  附件3:甲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承包承包的票決記錄復印件

  附件4: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意見

  注:聯戶或均股均利方式承包的應將附件1附后;承包給甲方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將附件2-4附后。

  發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承包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蓋章)

  鑒證人(簽名):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13

  發包方(甲方): 鄉(鎮)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

  住址: 戶數: 人口數: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森林法》等法律規定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按照鄉(鎮)人民政府年月日批準的的方案([ ]號),乙方以(家庭聯戶均股其它)形式承包甲方林地,在依法、自愿、平等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情況

  林地總面積畝。具體為:

  1、小地名小班號宗地號面積畝,地類林種主要樹種;

  2、小地名小班號宗地號面積畝,地類林種主要樹種;

  3、小地名小班號宗地號面積畝,地類林種主要樹種;

  4、小地名小班號宗地號面積

  畝,地類林種主要樹種;

  5、小地名小班號宗地號面積畝,地類林種主要樹種。

  以上承包林地四至詳見“林地承包、林權登記現場勘驗表”。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批準,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享有林地所有權,有權依法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對承包林地的使用,有權制止乙方非法損害承包林地和林業資源的行為。

  2、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縣、鄉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乙方的林業違法行為。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

  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

  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承包期內,乙方轉讓林地,必須經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認可手續;轉包、出租、互轉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2、承包經營林地的收入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3、承包期內乙方應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毀林開墾、毀林采種、采石、取土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4、承包經營期內,負責宜林地、采伐跡地的植樹造林。如規劃入縣以上造林工程,應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5、森林火險期內,采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發生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和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甲方及有關部門報告。

  六、承包價格及支付時間、方式(僅限其它承包形式)

  乙方按每畝元支付承包費,合計元。承包林地上原有林木,乙方支付林木元。乙方采取下列幾種方式和時間支付。

  1、現金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 2、實物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14

  甲方:

  乙方:

  為引進資金,發展林業產業,經雙方認真協商,甲方將本村所屬的荒山、荒地發包給乙方經營管理,現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管理范圍

  1、甲方村所屬山林,具體四界至為: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總面積為 畝(附地形圖)

  2、與林地生產經營配套生產生活的室外場地、道路、供水供電等設施。

  二、承包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金及其支付

  1、 年屬承發包雙方交接期及乙方承包籌備期,不計承包金。

  2、 年至 年期間承包款為每年人民幣 元整。從 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

  3、乙方應在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當年承包款。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必須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將本合同項下的承包標的交與乙方經營,并保證其合法有效性。

  2、凡涉及乙方需要新建房屋、維修改造設施、增加用電能力等與承包經營有關事項時,甲方必須予以配合。

  3、甲方必須保證乙方擁有完整有效的承包經營權,并承諾其村民將不會干擾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否則,甲方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4、甲方應在其職責范圍內幫助協調解決乙方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5、甲方有權按合同的約定收取承包金。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合同規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

  2、乙方必須本著科學、負責的態度開展經營管理活動,嚴禁采取掠奪性方式進行生產。

  3、乙方有權對經營土地的設施進行整理、改造。

  4、乙方有權自定林業經營活動。

  5、因生產經營需要而添臵設施的,乙方可自行采購,所有權歸乙方所有,承包期滿或本合同解除后由乙方處臵。

  6、乙方擁有優先取水權。

  7、承包經營范圍內的生產生活設施由乙方負責管理使用,需要進行改造的,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8、乙方必須做到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自負。

  9、乙方必須按本合同的規定支付承包金。

  六、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金的,則每逾期一天按未交部分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如超過四十天仍未全部支付,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2、如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無法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由乙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同時,甲方應對乙方的所有投入予以賠償,并支付乙方違約金 元。

  七、其它

  1、承包期內如遇不可抗力等自然災害,甲方同意對承包金進行調整,具體標準由雙方另行協商。

  2、凡涉及承包范圍內的產權事項,由甲方負責處理,但當其與乙方的利益沖突時,事先應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3、本合同未盡事宜之處由雙方另行協商,形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的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但如因甲方債務的原因導致乙方利益受到損害(如種植面積和設施、房屋的減少)的,除按比例調整承包金及首先用承包金沖抵后,不足部分仍需對乙方賠償。

  5、為確保乙方完整的經營自主權,甲方不得隨意處臵(包括但不限于轉讓、出租、抵押等)土地使用權,在此,甲方同意將土地使用權證交與乙方保管,直至本合同終止。

  6、在承包經營期內,乙方可以由親屬繼承和向其他人轉

  7、合同期滿后,乙方有權優秀續簽合同,但須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8、合同期滿后,乙方有權優先續簽合同,但須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9、承包經營期滿,甲方雙方共同對林業進行估價,40%歸甲方,60%歸乙方。

  八、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下列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

  2、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情形。

  3、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出現重大變化,致使乙方無法經營的。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紅安縣公正處各執壹份,并在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15

  訂立合同雙方:

  甲方:

  乙方:

  第一條承包內容、苗圃面積和地點

  甲方將樹苗、樹苗、樹苗……的栽培發包給乙方承擔,乙方根據承包任務劃出畝分土地作為苗圃,地點在。

  第二條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年零月,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在承包期內,乙方共為甲方栽培樹苗株,樹苗株,樹苗株,……。其中,第一年出圃樹苗株,樹苗株,樹苗株,……;第二年出圃……。

  2.甲方向乙方提供樹種斤,樹種斤、……,樹種的出苗率應達到%以上;樹種斤,樹種斤,……,樹秧長寸以上,不得有黑根、爛根的樹秧。在承包期間,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栽培樹苗資金元,其中,第一年撥給元,第二年撥給元,……;甲方每年為乙方提供化肥斤。甲方向乙方撥款和提供化肥時間,均為每年的月日以前。

  3.甲方應向乙方無償傳授各種樹苗的栽培技術,提供有關育苗的參考資料,每季度派技術員指導不少于__次。

  4.苗木出圃時,乙方應保證樹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徑不少于公分;樹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徑不少于公分,……。各種樹苗均不得有爛根、黑根,無嚴重病蟲害。

  5.乙方負責按品種、按量、按質、按時出圃樹苗,由甲方于每年的月以前負責包銷完。每株權苗價格為樹苗元,樹苗元,樹苗元,……,價款由甲方與購方統一結算,乙方應根據甲方的發苗提單向購方發苗,出圃樹苗的包捆由乙方負責。

  6.購方購買數量較多的樹苗時,由甲、乙、購三方對出圃樹苗作抽樣檢查,對質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補齊。

  7.樹苗銷售完畢,雙方應于__天以內辦完結算手續,銷售樹苗款按∶分成,甲方得%,乙方得%。樹苗售價如因有關部門調價而上升或下降,雙方應按比例增加或減少。

  第四條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樹種樹秧,應按不合格部分樹種樹秧價值的%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并須相應減少乙方栽培樹苗的數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栽培樹苗資金和化肥,應比照銀行關于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并相應減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樹苗的義務。甲方如不能按時按量銷售樹苗,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樹苗售價,按乙方應該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給付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規定生產出合格的樹苗,少生產一株,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購方發放樹苗,每一百株樹苗遲發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樹苗,出售一株,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元。

  第五條不可抗力

  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樹苗的損失,經調查證實后,甲方應據實減、免乙方的義務。

  第六條雙方議定的其它事項

  本合同從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失效。合同期滿后雙方如愿意繼續合作,必須重新訂立承包合同。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在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鄉政府、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16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甲方依法將集體所有的林地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收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特簽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點及面積

  _____________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為xx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對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經營、管理、收益有監督權。

  2、承包經營期內,享有林地所有權。

  3、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收取林地使用費。

  (二)義務

  1、貫徹落實國家保障和扶持林業穩定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林區基礎設施建設。

  2、協助政府兌現在林業開發方面給予乙方的優惠政策。

  3、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及時調處山林糾紛。

  4、維護乙方的承包經營權、生產自主權、經營收益權。

  5、負責制定林地使用費使用管理辦法。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享受林業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處理權和受益權。享受政府、集體提供的生產保護措施,生產經營服務和公共福利。

  2、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各級政府的林業開發優惠政策。

  3、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額外的不合理負擔。

  4、承包經營期內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和流轉。不愿繼續承包經營的,可交回甲方另行處置。

  5、因國家、集體建設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二)義務

  1、在承包經營期內,不得拋荒,不得掠奪性經營,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轉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完善流轉合同,辦理變更手續。

  3、依法管理和保護森林資源,努力提高林地產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業部門的規劃要求,及時進行跡地更新。

  4、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經營林地的`,乙方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五、附則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戶主的變更影響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當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主動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雙方均可向上級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林業站一份。

  4、在承包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商定,作出補充規定,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戶主)代表: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林業站:_____________(公章)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17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為規范林地承包行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標的、形式、期限和交付現狀

  甲方將其所有的坐落在 ________的下列林地面積共 ________畝的林地使用權以 ________的方式,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承包期限共________年,發包給乙方用于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

  以非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林地承包價款按每年每畝________ 元,面積________ 畝共計為 ________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承包轉讓的,按每年每畝 ________元,共計為________ 元,繳付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具體繳付在本合同

  第六條作補充約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承包集體林地所有權。

  有權依法按規定獲得林地承包收益。

  監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好林地,制止乙方損害所經營的承包林地和森林資源的'行為。

  2.確認上述所發包的林地林木權屬清晰、合法,無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

  如在承包后發現原發包林地林木存在權屬糾紛或經濟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3.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乙方申辦林地林木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林木采伐手續,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規定享有對承包林地的自主生產經營使用權、林木處置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2.有權享受承包國家優惠政策,如該承包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采取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必須按合同規定繳交承包價款給甲方,并依法依規繳交各項稅費。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給該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

  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必須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跡地應在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閑臵丟荒,并保護好生態環境和水資源。

  依法按規定申辦林地林木權屬登記或變更登記、林木采伐審批手續,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第三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在承包期內,如乙方確需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必須報經原發包方甲方同意;

  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原發包方甲方備案。

  同時依法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對以家庭承包責任山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間,乙方家庭內部成員需要對承包責任山進行分割責任山,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后,以原承包責任山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甲方簽訂承包合同,并依法按規定申辦林地林木變更登記手續。

  甲方:________時間:________

  乙方 :________時間:________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18

  訂立合同雙方:

  _____縣_____鄉_____村__________組,以下簡稱甲方

  _____縣_____鄉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內容、面積和地點

  甲方將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 畝,發包給乙方植樹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東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________年___個月,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內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標準,按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實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實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內乙方新植樹木,成材林木實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對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擔修枝勞務。承包期內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腳材歸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嚴格按照林業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種植密度、采伐與納稅

  1.承包期間,乙方必須保證承包林地范圍內每畝植樹不少于______株,樹苗由乙方自備(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樹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時,應由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發給采伐許可證后,按批準采伐的方式(如擇伐、皆伐或漸伐)進行采伐,對采伐后的空地,實行誰采伐誰補種的原則,由采伐方在采伐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必須大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將應由自己補種的樹木委托給乙方補種的,應向乙方支付勞務費,費用由雙方議定。

  3.采伐稅實行誰采伐誰負擔,應納稅方應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部門納稅。

  第五條 雙方的義務

  1.承包期間,乙方負責山林樹木的管理防護。乙方應做到三有,即有專人護林,有房屋崗棚,有護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和進行毀林行為。

  3.乙方必須切實做好護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災隱患。一旦發生火災,乙方除積極采取滅火措施外,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4.上級發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資金、物資或貸款,甲方必須及時、合理分配給乙方。

  5.承包期內的林木治蟲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 ,乙方承擔

林地承包經營權 篇19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湖南省林地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林地承包合同書。

  一、 林地基本情況及承包期限:

  1、甲方將合法擁有有權處置的座落在 依法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該林地四至是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2、承包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標的物轉讓后,其林地的所有權不變,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甲方確認上述承包給乙方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

  2、乙方對承包林地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租賃權,有權依法自主生產經營和處置林地用途、林木及其產品,依法享有國家政策范圍內的相應補助。并可以在承包地上建設相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3、該林地被國家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4、乙方因需水電,應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甲方有義務制定村規民約,協助乙方管理林地。乙方可免費使用村組道路進行運輸。

  三、承包方式:

  本合同林地承包方式:乙方每年支付給甲方租金( )元。

  四、其他條款:

  1、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 五萬 元。

  2、本林地承包合同書范本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分立和合并更變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

  4、本林地承包合同書范本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林地承包合同書范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鎮政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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