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協議(通用3篇)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協議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伙人、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_________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事務所經_________(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伙事務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即是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 年),自事務所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按協議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伙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務。
(二)資產評估:企業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咨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稅務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代理記賬;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評價;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賬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伙人構成如下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證書號碼
第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各合伙人認繳總額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資額
占合伙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伙人大會批準(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后)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限額)出資額。合伙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后 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按本協議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定查閱事務所財務賬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伙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合伙協議;
(三)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謹慎執業;
(四)認真完成合伙人大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秘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人會議報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沖突的活動;非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合伙人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合伙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其他合伙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該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伙人必須在合伙協議中約定比例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據事務所發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其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在符合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業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業證書人員);
(二)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三)年齡在60周歲以內且未辦理過離退休手續(含內退、病退、離崗退養);
(四)以往3周年內沒有因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五)在注冊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伙人會議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須簽訂書面入伙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事務所的賬面債務及或有負債承擔連帶責任,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_________年內(注:不少于 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況退伙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應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伙
(一)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伙的情形。
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的每股凈資產計算。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
(三)被吊銷執業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執業規范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態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第(七)款規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權益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其權益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
第三十六條 退伙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并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二)審議批準事務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伙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準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前款第(二)項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第(五)項、第(八)項規定事項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人到會人數達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伙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合伙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必須簽名。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合伙人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時,合伙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伙人內部組織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訂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伙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草案。
(十一)業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會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除業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和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主任會計師是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伙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記賬采用借貸復式記賬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采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資金分配制度;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賬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稅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清繳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后尚有結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稅后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后 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事務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事務所所欠稅款;
(三)事務所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資比例)分配。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平均(或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十八條 事務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對事務所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 日內向事務所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事務所注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協議自事務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執行。
第六十一條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本協議,修改、補充后的協議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協議。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必須對協議修改的幾種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或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后,協議規定的事項與其相抵觸;
(二)事務所情況發生變化與協議記載事項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經營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以事業為重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省注協一份,事務所存檔一份。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協議 篇2
第五十八條合伙人行使其權利時,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事務所規定的程序、方式進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五十六條第(三)、(六)項約定的權利時,應當向主任會計師提出書面申請。當有證據表明相關合伙人將不正當使用事務所的相關信息,或將會損害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時,主任會計師有權予以拒絕,但需要書面說明理由,否則必須同意。
(注:各事務所可自行規定合適的行使方式)
第五十九條合伙人在其權利范圍內及合伙人約定范圍內的職務行為,由事務所承擔責任。
第六十條合伙人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本協議的約定、事務所內部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對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事務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順序為:首先以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負有責任的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
事務所對外承擔賠償責任或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合伙人追償。
事務所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承擔事務所債務。償還事務所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未足額承擔債務的合伙人追償。
第六十二條事務所不能設立時,各合伙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對外債務和費用按[約定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用)承擔責任。各合伙人對此債務對外負連帶責任。
事務所不能設立時,應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六十三條如因合伙人中一方違背誠信造成本協議無效或被撤消,事務所不能設立或被撤銷,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出現多方違約,根據各方過錯,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對事務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違約金為[]。
第六十四條合伙人如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方式、數額繳納出資,每違約一天,違約方應向履約方給付其違約部分出資額的萬分之[ ](或約定的其他比例)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依履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各合伙人約定的其他違約條款)]
第六十五條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會議另行確定。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及事務所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工作規則和員工管理
第六十六條事務所對外承接業務,一律以事務所的名義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業務活動。
第六十七條事務所全體合伙人、注冊會計師及其他員工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以及其他各項工作規定;
(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四)嚴格保守業務秘密;
(五)廉潔誠實,忠于職守,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
(六)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保持優良的工作質量;
(七)遵守事務所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六十八條事務所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并邀請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六十九條事務所研究決定業務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條事務所應建立有關經營業務、質量與風險控制、人員聘用管理、人才后續教育培訓、財務與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事務所質量與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務承接、工作委派、復核、督導、咨詢、監控、簽字等方面。
事務所保障注冊會計師接受職業后續教育的權利,對于不按照規定參加職業后續教育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予以辭退。
事務所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十一條事務所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與員工確立勞動關系。
第七十二條事務所員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事項,由事務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事務所具體情況確定。
第七十三條員工不得從事損害事務所利益的活動。對違反本章程和事務所規章制度的員工,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職、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辭退或除名。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事務所可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事務所鼓勵員工用正當的方式對事務所各項工作及各級管理人員提出建設性意見或批評,鼓勵員工通過考試取得業務經營所需的執業資格(許可證)。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七十五條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事務所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六條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費用報銷制度;獎金與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與審批制度;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七十七條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度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七十八條事務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繳納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金及其他應繳款項。
第七十九條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責任保險。
第八十條事務所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后尚有結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在扣除所得稅后的年度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為百分之三十,當共同基金提到與注冊資本相同時,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各事務所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潤,亦可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分配,但后者須以合伙人簽定的書面補充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為憑;
(五)當年利潤不足以彌補上年度累計虧損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彌補,]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必要時其虧損和債務由合伙人按本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承擔。
第九章解散與清算
第八十一條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數,且在[80日]內未予以補足;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五)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設立許可;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八十二條事務所解散后必須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八十三條清算事宜,由全體合伙人負責。不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自事務所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應當根據《合伙企業法》中有關清算的規定執行清算事務。
第八十四條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順序清償事務所所欠員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欠繳稅款和事務所債務。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分配。
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亦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
第八十五條事務所清算終結,應當編制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在十五日內向原事務所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于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前向省級財政部門辦理終止備案手續,檔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八十六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務所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爭議解決及其他
第八十七條凡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均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協商不成,各方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八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成立并生效。修改亦同。
第八十九條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及調整事務所、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主任會計師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九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務所應當修改、補充本協議:
(一)《合伙企業法》、《注冊會計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后,協議約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二)事務所的情況發生變化,與本協議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合伙人會議決定修改、補充本協議。
[(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事務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和管轄,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協議內容無效。
第九十三條本協議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近一次備案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九十四條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審批及登記機關共[ ]份,注冊會計師協會[ ]份,事務所保存[ ]份。
第九十五條本協議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九十六條本協議由事務所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合伙人簽名:
二○○年月 日
附件:
1.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通知書(范例)
2.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范例)
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
會議通知書(范例)
全體合伙人(委員):
茲定于年月日召開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參加會議人員:全體合伙人(委員)。
會議議程和審議的內容:
會議召集人
年月日
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伙人會議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會議記錄(范例)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出席會議的合伙人(委員)簽到:
會議議題:
主持人:記錄人:
會議基本情況:
會議表決結果:
合伙人(委員)簽名: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協議 篇3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四章 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六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伙人、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等_人合伙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_______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
法定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第四條 事務所經(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
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伙事務所。
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即是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務所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按協議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伙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務。
(二)資產評估:企業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咨詢服務。
(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稅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代理記賬;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評價;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賬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伙人構成如下:
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執業證書號碼
第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元(大寫)。
各合伙人認繳總額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出資額占合伙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由合伙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伙人大會批準(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后)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限額)出資額。
合伙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按本協議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定查閱事務所財務賬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伙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合伙協議;
(三)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謹慎執業;
(四)認真完成合伙人大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秘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人會議報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沖突的活動;非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合伙人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
合伙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
其他合伙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該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伙人必須在合伙協議中約定比例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據事務所發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其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在符合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業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業證書人員);
(二)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三)年齡在60周歲以內且未辦理過離退休手續(含內退、病退、離崗退養);
(四)以往3周年內沒有因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五)在注冊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伙人會議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
入伙必須簽訂書面入伙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事務所的賬面債務及或有負債承擔連帶責任,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_年內(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況退伙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應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其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伙;
(一)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伙的情形。
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的每股凈資產計算。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
(三)被吊銷執業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執業規范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態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第(七)款規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
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權益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
其權益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
第三十六條 退伙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
一次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并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
合伙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二)審議批準事務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伙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準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前款第(二)項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第(五)項、第(八)項規定事項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人到會人數達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伙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
合伙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必須簽名。
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合伙人會議。
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時,合伙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伙人內部組織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訂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伙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草案。
(十一)業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
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
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會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
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
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除業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和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主任會計師是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伙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記賬采用借貸復式記賬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采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資金分配制度;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賬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稅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
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
按時清繳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
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后尚有結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稅后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事務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事務所所欠稅款;
(三)事務所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資比例)分配。
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平均(或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十八條 事務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對事務所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事務所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事務所注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協議自事務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執行。
第六十一條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本協議,修改、補充后的協議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協議。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必須對協議修改的幾種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或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后,協議規定的事項與其相抵觸;
(二)事務所情況發生變化與協議記載事項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經營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以事業為重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份。
合伙人各一份,省注協一份,事務所存檔一份。
合伙人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