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棉油收儲企業賬戶管理協議(通用3篇)
糧棉油收儲企業賬戶管理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加強收購資金封閉運行管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有關糧棉油收儲企業賬戶管理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商定,特簽訂本協議。
一、乙方應按規定在甲方開立以下四個專用存款賬戶:基本存款戶、收購資金存款戶、財務資金存款戶、應付利息存款戶,并根據收購資金封閉運行的要求使用。
二、為及時分配資金,減少乙方結算手續和費用,經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基本存款戶存款由甲方主動分配。
三、甲方應及時按規定將各賬戶余額對賬單提交乙方;乙方應及時進行逐筆核對,并按規定向甲方報送對賬回單。
四、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五、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執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糧棉油收儲企業賬戶管理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加強收購資金封閉運行管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有關糧棉油收儲企業賬戶管理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商定,特簽訂本協議。
一、乙方應按規定在甲方開立以下四個專用存款賬戶:基本存款戶、收購資金存款戶、財務資金存款戶、應付利息存款戶,并根據收購資金封閉運行的要求使用。
二、為及時分配資金,減少乙方結算手續和費用,經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基本存款戶存款由甲方主動分配。
三、甲方應及時按規定將各賬戶余額對賬單提交乙方;乙方應及時進行逐筆核對,并按規定向甲方報送對賬回單。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五、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執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糧棉油收儲企業賬戶管理協議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在企業中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有約束力。企業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抵觸。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同指導、監督。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 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勞動紀律;
(七)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八)集體合同的期限;
(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簽訂集體合同的要求,由企業工會或企業提出。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也可以由職工推舉的代表提出。
一方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協商。
第九條 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收集職工的意見,并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 集體合同草案必須經過平等協商。平等協商由雙方分別派出同等數量代表進行,每方三至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擔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由其書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擔任。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代表平等協商。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必須履行其職責。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
協商代表擔任代表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對協商代表有其他報復性行為。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保留工作優先權。
第十二條 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充分發表意見后進行表決,有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即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討論、表決。
第十三條 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簽字后,企業應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附件及說明一式三份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企業工會同時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若集體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提出異議,并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雙方應按本章有關規定對相關部分修改后重報送。
第十五條 集體合同生效后,企業應于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在集體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集體合同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十八條 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修改或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破產、停產、兼并、轉產、解散等,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一方,應提供相關證據。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第十九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續訂或重訂的要求,另一方應于十五日內安排協商。
第二十條 修訂、變更、解除或續訂集體合同的程序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省轄區內的中央和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各市、地轄區內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無主管部門企業的集體合同由其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地、市、縣屬各類企業的集體合同分別由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集體合同的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監督檢查,受理和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進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