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采礦山合同(精選3篇)
開采礦山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乙方在 地區進行露天石灰石礦山開采,需要租用甲方民爆器材儲村庫村放民爆物品,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標準的民爆器材儲村庫,負責儲村與保管乙方爆炸物品。
2、租用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租賃費:倉儲費為每月 元。乙方每半年向甲方交納一次租賃費。
4、乙方所儲村的民爆物品由乙方自行負責購買、運輸、發放、配送及清退。庫區內的安全由甲方負責,出庫后安全由乙方負責。
5、乙方對民爆器材的使用、發放、配送、清退回庫等要嚴格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相關管理規定,并接受甲方的管理。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開采礦山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現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采和土地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就乙方位于市縣鄉 村位于 的礦山合作開發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開采礦山的范圍及現狀乙方具有合法礦權的礦山面積大約*畝,其地理坐標為: X: Y: X: 。 Y: 本合同合作項目總占地面積約為*平方米,折合約*畝。(詳見宗地圖)。
第二條、合作開采礦山的權屬礦性質為 ,乙方承諾對此享有絕對的、合法的礦山權、礦產權及相關物權,并未就該礦山相關權利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擔保,亦未出租給任何第三方, 否則乙方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即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等)。
第三條、合作開發方式
1、乙方提供上述礦山資源作為與甲方進行合作開采開發礦山項目,本項目合作期限為6年,自20xx年*月*日至20*年*月*日。
2、在雙方合作開采礦山期限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開采或者轉讓該礦山及礦產,也不得與其他方再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開發此礦山項目。
3、甲方負責項目全部開發資金、設備投入和協調各方面關系,確保礦山順利開采。
4、合作開發期限內,甲方對礦山開采過程中,乙方應當確保進出礦山機械設備,運輸車輛所需道路暢通無阻,如有礦山土地權屬與鄰近他人礦山邊界之間的爭議事項發生,乙方應當積極出面協調解決,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礦山相關資源作為合作基礎獲取固定回報,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辦理相關手續,并負責協助甲方看管礦山不被他人盜挖、盜采。
6、本項目合作期內,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于該項目的開采開發,但乙方必須提供開發此礦山的權屬證明及宗地圖,負責按約定將場地移交給甲方。否則乙方須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7、合作開采期內,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導致的開采期延長,本協議的合作期限亦相應順延。
第四條、利潤分配上述合作開發礦山項目中,利潤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純利潤分配時,甲方占70%,乙方占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每月利潤按純利潤分配,即除去開采成本(挖機費用、工人工資,車輛運輸費用等)后的純利潤分配。第五條、項目的開采與經營管理項目的日常開采經營由甲方成立專門的工程隊負責實施,乙方不參與項目的日常經營管理。甲方負責全面的開采工作;乙方須積極起到協調、配合作用。第六條、協議的生效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力求息事寧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 進行裁決。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納印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
居民身份證地址及號碼: 聯系方式: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
居民身份證地址及號碼: 聯系方式:
開采礦山合同 篇3
審判長、審判員:
依據法律規定,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李某同意,由我擔任被告人李某的一審辯護人。我們查閱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人,并參加了今天的庭審,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本案證據不足
本案重要證據為__________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鑒定書》,作為刑事證據應當具有高度的客觀性和真實性,但是該證據存在明顯的瑕疵。
首先,該鑒定認定的被告人李某無證采煤造成的煤炭資源破壞可采總量,無具體的勘測技術手段說明。所謂的15499.77噸,居然具體到了小數點之后的兩位,而如此具體的數量卻沒有詳細的可供參考的輔助說明,我們認為,這一數字依據不足,不排除主觀想象而定。
其次,該鑒定認定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總額也沒有相關的計算依據。現在是市場經濟,稍有采礦常識的人都知道,煤炭的市場價格是隨行情浮動的,而煤礦也隨著開采進度,其煤質(包括含灰量、含硫量和可燃卡值)將隨之浮動,銷售價格自然也隨之浮動。該鑒定書的價值總額具體到千位,這個數值從何而來呢?這個數值實不可信,自然也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
最后,該鑒定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鑒定應當由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字,并注明鑒定人的職稱。而該鑒定不具備以上形式,存在瑕疵,不符合司法鑒定的有關規定。
因此,作為本案重要證據的所謂鑒定書,其客觀性和真實性值得懷疑,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本案不符合法定程序。
按照刑法第343條之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才構成非法采礦罪。也就是說,必須具有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開采的法定程序。而在本案中,__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晉源分局雖兩次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均無被送達人,即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簽字。按照《行政處罰法》第40條之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而__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晉源分局并沒有履行上述程序,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視為未送達。因此,本案缺乏這一關鍵的法定程序。
三、本案情節輕微。
被告人開采的是一個已經廢棄的巷道,開采時間也僅有十來個月,而且斷斷續續,由于開采規模和開采時間有限,開采總量也僅有七、八百噸,銷售額只有四萬元左右。其情節顯屬輕微。以上事實,從公安機關訊問到今天的庭審,被告人的交代均一致。根據司法精神,當兩種證據沖突時,應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因此,被告人非法開采情節顯屬輕微,沒有造成礦產資源的破壞。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某雖有非法采礦的行為,但是情節輕微,且有關機關的辦案程序不符合有關規定,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____
二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