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精選3篇)
居間人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篇1
1997年7月14日,楊某(貨主)委托某縣安通服務部業主王某聯系貨車往山東郯城發運大豆。7月17日,王某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找到空車配貨車主。該車到達甘南后,王某用電話通知了楊某領車裝貨。此后,王某、楊某及車主三方簽訂了一份“貨物運輸協議書”,楊某給付車主運費900元,車主付給王某(居間人)服務費100元。貨物運走時楊某沒有押車,三日后接貨方沒有收到貨物。經查,車主提供給王某的各種行車證照等手續都是虛假的,楊某實際損失2.2萬元,車費900元。
法官評析
對于此案居間人王某是否應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居間人王某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理由是:王某系安通服務部業主,為他人提供中間服務處于居間人地位,其所收取中介費的車輛雖手續完備、證照齊全,但均為虛假的證照,居間人王某未盡到審查的職責,使委托人楊某受騙,是一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對給委托人楊某造成的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居間人王某不應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理由是:王某在本案中處于居間人之地位,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王某根據該規定,已依據楊某之委托與相對人車主取得聯系,為委托人訂約提供客觀方面服務,并且三方均在“貨物運輸協議書”上簽字,王某已完成委托人與相對人之間約定的中介服務,故依據居間合同的有關規定,居間人王某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居間人王某和委托人楊某應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過錯責任。理由是:①從本案三方所簽訂的協議來分析,該協議的第三條明確約定“三方簽字后貨主將車領走,服務部即完成介紹任務”。另外依照齊齊哈爾市運輸管理處貨運中心下發的貨物運輸協議書第三條之規定:“甲方不押車,途中損失各負其責。”本案協議書明確了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貨主楊某應承擔押車的責任,而楊某卻放棄押車,導致貨物被騙,依據過錯推定原則,楊某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②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居間人的主要義務,居間人必須從誠實信用的原則出發,忠實履行自己的居間職責,并且有如實向委托人報告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之義務。在本案中,居間人王某應對訂約的有關事項和相對人的信用狀況,就其所知情況據實報告給委托人,而王某卻對相對人各種行車手續及資信程度審查不細,導致委托人楊某被騙,根據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法則,王某沒有舉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任何過錯,故其應承擔部分過錯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居間人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關于乙方患病的有關問題,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甲方出于關心的目的達成如下協議:
1、患者基本情況:
姓名:______,年齡:______,性別:______,籍貫:______,電話:______,身份證號:______,住址:______。
2、支付數額:合計:____元
3、付款時間: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4、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終結。雙方勞動關系同時解除,雙方互不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居間人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篇3
甲方:__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身份證碼: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身份證碼: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乙雙方已確認如下事實:
1、乙方受雇于甲方,在甲方承攬的________店項目施工現場清理工程中,從事施工現場的衛生清理和垃圾清運等工作。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在清理現場過程中不慎自跌落至,造成乙方身體損傷(具體詳見診斷證明)。
2、乙方與甲方為勞務雇傭關系,乙方與________大酒店項目的建設單位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法律關系,包括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合同關系和侵權賠償關系。
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一、賠償及支付
1、本協議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不含第二條甲方已墊付費用)。
2、乙方收取現金。
二、乙方承諾:
1、在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經濟賠償后,無論傷情或傷殘等級如何,乙方都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甲方或甲方負責人、股東以及美麗之冠大酒店項目建設單位提出任何經濟賠償或經濟補償等要求;
2、在接受甲方一次性經濟賠償后,無論甲方一次性賠償的費用是否足夠支付乙方醫療、傷殘、后續治療等相關費用,乙方都不會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經濟賠償后,乙方需保管使用好一次性經濟賠償費用,如因乙方的原因導致一次性經濟賠償費用丟失或被侵占等,與甲方無關;
4、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經濟賠償后,不論出現任何異常情況,包括傷情、健康狀況等惡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屬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負責人、股東以及美麗之冠大酒店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承擔任何責任的要求。
三、乙方應對本賠償協議書所涉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賠償額等)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進行透露。如乙方違反本條約定,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拾萬元。
四、本協議簽訂后,乙方不得就此次事故編造、散布有損甲方以及美麗之冠大酒店項目建設單位名譽的信息,否則乙方應按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一次性賠償額的10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受損方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和美麗之冠大酒店項目建設單位的損失。
五、甲乙雙方因此次事故或簽訂履行本協議產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三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協議經甲方、乙方簽字按手印后生效。協議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并按手印):_________乙方(簽字并按手印):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