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站供電整治框架合同(精選3篇)
基站供電整治框架合同 篇1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建方: (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根據甲方“ 施工采購項目公開比選文件”約定和乙方對應答文件的承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本框架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施工概況
(一) 項目名稱: ;
(二) 施工地址: 境內的自有通信基站和傳輸機房的交流電故障搶修、交流電線路遷改、轉交流電改直交流電等。
(三)施工方式: (1)施工方提供施工及相關服務;(2) 等主要維修材料由維修需求方根據公司集采相關規定進行集采。
(四)框架合同有效期:合同簽訂后之日起一年;
(五)單個維修施工訂單施工工期:自接到甲方維修施工訂單之日起 20日內完工。
第二條:合同價款
(一)合同價款:暫定框架合同總金額為¥ 元,人民幣大寫: ;其中不含稅金額:¥ 元,人民幣大寫: ;增值稅稅額:¥ 元,人民幣大寫: ;最終實際發生的采購金額不突破框架合同總金額。
(二)維修施工費結算依據
1.定額依據:20KV及以下配電網工程預算定額(國能電力【20__】123號)
2.材料價格依據:框架合同簽訂之日前 天 市造價部門發布的材料動態價。
(三)維修施工費折扣(含材料費): %。維修施工協調費用包含在維修施工費內。乙方為甲方代支的相關費用和安全生產費不進行折扣。
(四)維修施工費結算公式:甲方應支付的單筆訂單維修施工費(含乙供材料費)=按照維修施工費結算依據應計取的單筆訂單維修施工費用* %。
(五)單筆訂單的安全生產費按照單筆訂單維修施工費的2.0 %取定,安全生產費在開工前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開具的合規發票后支付。維修完工后,安全生產費根據實際發生的維修施工費按照取費標準據實結算。
(六)開戶、報裝由承包方負責辦理,承包方辦理開戶、報裝手續費用,據實結算。
(七)決算方式:維修施工完工后由甲乙雙方共同到場驗收,確認工作量,經甲方委托審計并經甲乙雙方確認。
(八)乙方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編制維修施工決算表,如乙方所報送的決算金額超出審計后金額的10%,超出部分的審計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直接從施工費中扣除)。審計費用以甲方省公司招標價格為準。
(九)甲方將乙方送審資料遞交甲方指定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出來10日內甲方通知乙方進行確認,如乙方對于審計結果有異議,卻無法在7日內找出相關證明材料,將視同乙方認可。
(十)發票開具要求
1. 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因執行訂單結算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及各項稅費。
2. 乙方在甲方支付訂單款項時,應按各期付款數額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開具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乙方承諾其開具發票的形式與內容均合法、有效、完整、準確,不開具或開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權遲延支付應付款項直至乙方開具合格票據之日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且乙方的各項義務仍按框架協議約定履行。
3. 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開票要求后開具發票,并須在開具發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送達至甲方,甲方簽收發票的日期為發票的送達日期。乙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合格的,應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7】個工作日內重新開具合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送達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4. 由于乙方未足額繳納應繳稅款和開具發票不真實、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責任(包括商業責任和法律責任)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5.賣方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與約定稅率不符,造成買方不能抵扣或少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約定稅款金額或少抵扣稅款金額作為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買方損失的,賣方還應予以賠償。賣方未按買方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買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條:質量要求
(一)采用的設備、器材及材料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并應有合格證件、標志齊全。
(二)拉線坑宜設防沉層。拉線盤的埋設深度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拉線棒與拉線盤應垂直,連接處應采用雙螺母,其外露地面部分的長度應為500~700mm。拉線坑應有斜坡,回填土時應將土塊打碎后夯實。拉線的制作和安裝符合標準,沿線的障礙物、應砍伐的樹及樹枝等雜物應清除完畢。
(三)驗收標準:達到以下標準合格要求
1.GB 50168-20__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2.GB 50169-20__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3.GB 50173-20__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4.GB 50217-20__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
5.DL/T 5219-20__ 架空送電線路基礎設計技術規定;
6.DL/T 5221-20__ 城市電力電纜線路設計技術規定。
第四條:安全要求
1、乙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確保維修施工工藝、所用材料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的質量、消防標準,如因乙方維修施工工藝不合格、使用材料不符合標準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2、乙方在維修實施過程中,如需在維修施工現場使用明火,應按消防管理機構相關要求,進行報備或審批,確保安全生產。
3、乙方在維修實施過程中,應規范施工,確保電路部分不存在私拉亂接、電路超負荷等導致電氣電路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
第五條:材料供應
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維修施工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對于部分隱蔽材料必須由甲方派代表現場檢驗合格,簽字確認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付款
(一)甲方通過采購訂單發起施工通知,乙方憑采購訂單安排維修施工。
(二)單筆訂單完成驗收,憑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驗收證書,支付至審計結算金額的95%;
(三)單筆訂單維修施工驗收合格,進入質保期,質保一年后,支付審計結算金額剩余的5%尾款。
(四)甲乙雙方帳戶:
甲方名稱:
戶 名:
帳 號:
開戶行:
稅 號:
地 址:
電 話:
乙方名稱:
戶 名:
帳 號:
開 戶 行:
地 址:
(五)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支付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維修項目款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給乙方。
第七條:維修施工工期
(一)單個維修施工訂單工期:自接到甲方開工通知之日起 15日內完工。
(二)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日按預算價款的1%作為違約金罰款支付給甲方,直至維修施工款扣完為止;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未能按時完工的,則工期順延。
(三)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內容而延誤工期的,均需簽證,甲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順延;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四)施工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改維修施工內容所引起的質量問題和工期延誤,乙方自負責任。
第八條:保修事項
(一)單個采購訂單維修施工保修期為兩年,保修期從單個訂單維修施工驗收合格證書簽發之日起算。
(二)保修期內,甲方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的2日內維修完畢;對因甲方通知不及時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解除合同方,應按合同實際發生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付給對方。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解除合同方應就不足部分進行賠償。
(二)保修期內乙方維修不及時的,乙方按每次1000元賠償甲方違約金。
(三)乙方使用材料不符合比選文件或甲乙雙方認可的規格、質量,在維修施工中每發現一處按1000元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在不影響改造項目進度的前提下,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后,必需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的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如需終止合同,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應按合同實際發生價款的10%交付違約金,并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有效期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算,有效期一年。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3、本合同及合同附件(施工安全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乙方遞交至甲方處的比選應答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為合同簽字頁及施工安全協議】
甲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
日期:
基站供電整治框架合同 篇2
本合約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市訂立,訂立合約雙方為:
___省電力公司(以下簡稱“供方”)
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用方”)
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后,確認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____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
茲訂立合約如后,雙方必須并同遵守履行其責任。
第一條總則
第一款:本合約經___省及澳門地區有關當局核準并由雙方正式簽約之日起生效,合約總期限為貳拾貳年,即知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續訂,為此,用電方最晚應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續訂。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采用之“供電價目表”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一。
雙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價目表
(一)及價目表
(二)將適用于“用方”的供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確定辦法(略)。
第三款:《供電運行細則》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約的條文與附件
一、附件二的內容有不符或矛盾時,應按下列次序為取舍之準則:
(1)本合約。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條供電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向“用方”供電。
雙方應遵守合約所訂明之供電價格、供電條件等規定。
____年至____年“供方”供應“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額功率”及“超限額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數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10月31日前,“用戶”將交給“供方”次年分月預計最高功率值,該條最高功率值不應超過上表所列的規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該年最高功率值超過第一款表列的規定值時,須與“供方”協商確定。
一年內每月實際取得“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應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___%。計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價目表
(一)的功率費時,“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___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須對“用方”提出臨時減少功率,則該月的實際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該月的表計實測記錄數值計收價目表
(一)中的功率費。
第三款:上述電力“供方”以___萬伏___赫茲頻率供應“用方”。在第一階段“供方”將由__萬伏變電站的___萬伏母線,以兩回___萬伏線路接至澳門北面變電站供電。該系統根據將來供電負荷增長的需要,得予以擴充。
第四款:供電質量標準及供電運行管理制度均應符合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定。
第三條供電價目
第一款:供電價目以港元計算,“用方”應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電費。
第二款:雙方同意按
第一條第二款附件一供電價目表及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計算和支付電費。
第四條供電工程建設及運行維護
第一款:在合約有效期內為滿足對用方的供電,在___電力系統內的有關電力工程建設,其設備及全部建設費均由供方負責。
第二款:由___市二十二萬伏變電站至澳門北面變電站的輸電線路的建設,在___市境內的建設費用由供方負責,在澳門境內的線路及全部變電設備的建設費用由用方負責。
第三款:___市至澳門北面變電站的輸變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工作:____市境內的設備由供方負責;澳門境內的設備由用方負責。
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執行。
第五條供電之計量及發單結付
第一款:全部收費及校核儀表,均安裝于____市變電站的____萬伏線路出線端。
供電計量儀表由下列兩組儀表所組成:
(1)一級稱為收費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
用方所耗用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將由此組儀表記錄,并據此發單收費。
(2)另一組稱為校核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
以上儀表的校驗由供方負責,用方派人參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二款:上述第一款所指的兩組計量儀表的組成及特點見附件二。
第三款:當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收費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記錄或被發現該月的計量記錄不正確,則應以校核儀表之計量記錄數作為收費之根據,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復使用。
若因電流或電壓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費儀表及校核儀表均同時不正確記錄時,則雙方可參照裝于珠海變電站內的其他儀表及裝于澳門北面變電站之線路儀表進行推算后,協商確定收費所依據的數值。
第四款:若用方或供方對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準確度有懷疑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派人員對該儀表進行校驗。
當儀表的準確度超出±___%的極限時,即認為不準確,而用校核儀表之計量數作為收費根據。
計量儀表之運行管理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定進行。
第五款:
(1)供方于每月最后一天的上午抄錄上述全部電表之讀數同時將最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讀數攝影兩份,對方各執一份存案,抄讀表后,立即將指示器指針撥回零位。
(2)抄讀表時用方應派代表在場,并將抄讀表之數值簽字確認。
第六款:雙方將按本條之規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發出收費收單,用方應在收到收費帳單后的___天內,將應付之電費撥入廣東省電力公司指定的專用帳戶內。
第七款:若由于任何原因,帳單上之帳目有差錯,則該帳目須經雙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條電力供應的中止或減少
第一款:供方應盡量保證對用方供電的可靠性。
萬一供方電力系統發生故障而造成供電中斷時,供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盡速恢復供電,并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款:當供方或用方電力系統需進行預定的設備停電檢修時,雙方將根據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定取得協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術上需要的最短時間范圍內暫時停止或減少電力供應。
第三款:供方無需向用方負責第一款、第二款因電力供應中止或減少而導致之損失。
第七條免除對引起損失、毀壞或不便之責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無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遲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條之責任時,受阻或推遲履行合約的一方對另一方遭受的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任。并且合約將在該段時間暫停。在引起受阻或推遲之原因停止后,合約應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種推遲超過十二個月,則任何一方可以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此合約,隨后此合約便告終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無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災禍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條補償貿易方式的預付款項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電力而向供方提供二億港幣的無息預付款項,作為___省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的電力工程建設費用,合約正式簽訂后,用方應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約正式簽訂后一個月以內_______萬港元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預付之無息款項以補償貿易的方式,從____年__月份開始,分____年,每年__萬元,分十二個月,在每月之電費結算中支付償還。
第三款:即使遇供電中斷的情況,本條第
一、第二款仍繼續生效,并以港幣支付結算。
第九條文件的遞送
第一款:任何一方給予對方之通知及發給對方之帳單,以下述方式遞送為合格。
給予供方之通知,須書寫供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供方在___市之注冊地址;給予用方之通知或帳單,須書寫用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用方的澳門之注冊地址。
第十條解決爭執
第一款:凡有關執行本合約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第二款:倘雙方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獲得圓滿解決時,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適用中國法律解決爭端。
第十一條文字
第一款:本合約之中文本、葡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約之訂立及解釋有相等之確實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與用方相互間之書信及技術性文件的來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并附有英文譯本。
第十二條合約正副本
第一款:本合約的中、葡、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__份。
供方和用方各執中、葡、英文本正本合約各一份,副本__份。
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中國_______省電力公司(蓋章)
用方:_________市電力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
基站供電整治框架合同 篇3
本合約于 年 月 日在 市訂立,訂立合約雙方為:
(以下簡稱“供方”)
(以下簡稱“用方”)
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后,確認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 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
茲訂立合約如后,雙方必須并同遵守履行其責任。
第一條總則
第一款:本合約經 省及澳門地區有關當局核準并由雙方正式簽約之日起生效,合約總期限為貳拾貳年,即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后續訂,為此,用電方最晚應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續訂。否則,供方不保證到期日后的連續供電。考慮在此期限內有不可預計的各種變化情況。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約的有關條款時,
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修改后生效。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采用之“供電價目表”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一。
雙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價目表(一)及價目表(二)將適用于“用方”的供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確定辦法(略)。
第三款:《供電運行細則》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約的條文與附件一、附件二的內容有不符或矛盾時,應按下列次序為取舍之準則:
(1)本合約。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條供電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 年 月 日開始向“用方”供電。雙方應遵守合約所訂明之供電價格、供電條件等規定。
年至 年“供方”供應“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額功率”及“超限額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數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10月31日前,“用戶”將交給“供方”次年分月預計最高功率值,該條最高功率值不應超過上表所列的規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該年最高功率值超過第一款表列的規定值時,須與“供方”協商確定。
一年內每月實際取得“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應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 %。計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價目表(一)的功率費時,“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于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 為限制。若“供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須對“用方”提出臨時減少功率,則該月的實際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該月的表計實測記錄數值計收價目表(一)中的功率費。
第三款:上述電力“供方”以 萬伏 赫茲頻率供應“用方”。
在第一階段“供方”將由 萬伏變電站的 萬伏母線,以兩回 萬伏線路接至澳門北面變電站供電。該系統根據將來供電負荷增長的需要,得予以擴充。
第四款:供電質量標準及供電運行管理制度均應符合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定。
第三條供電價目
第一款:供電價目以港元計算,“用方”應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電費。
第二款:雙方同意按第一條第二款附件一供電價目表及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計算和支付電費。
第四條供電工程建設及運行維護
第一款:在合約有效期內為滿足對用方的供電,在 電力系統內的有關電力工程建設,其設備及全部建設費均由供方負責。
第二款:由 市二十二萬伏變電站至澳門北面變電站的輸電線路的建設,在 市境內的建設費用由供方負責,在澳門境內的線路及全部變電設備的建設費用由用方負責。
第三款: 市至澳門北面變電站的輸變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工作: 市境內的設備由供方負責;澳門境內的設備由用方負責。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執行。
第五條供電之計量及發單結付
第一款:全部收費及校核儀表,均安裝于 市變電站的 萬伏線路出線端。
供電計量儀表由下列兩組儀表所組成:
(1)一級稱為收費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將由此組儀表記錄,并據此發單收費。
(2)另一組稱為校核用儀表,由供方供給,并屬供方所有。以上儀表的校驗由供方負責,用方派人參加共同核定后,共同加封。
第二款:上述第一款所指的兩組計量儀表的組成及特點見附件二。
第三款:當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收費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記錄或被發現該月的`計量記錄不正確,則應以校核儀表之計量記錄數作為收費之根據,直至缺陷校正后才恢復使用。若因電流或電壓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費儀表及校核儀表均同時不正確記錄時,則雙方可參照裝于珠海變電站內的其他儀表及裝于澳門北面變電站之線路儀表進行推算后,協商確定收費所依據的數值。
第四款:若用方或供方對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準確度有懷疑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派人員對該儀表進行校驗。當儀表的準確度超出± %的極限時,即認為不準確,而用校核儀表之計量數作為收費根據。計量儀表之運行管理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定進行。
第五款:
(1)供方于每月最后一天的上午抄錄上述全部電表之讀數同時將最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讀數攝影兩份,對方各執一份存案,抄讀表后,立即將指示器指針撥回零位。
(2)抄讀表時用方應派代表在場,并將抄讀表之數值簽字確認。
第六款:雙方將按本條之規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發出收費收單,用方應在收到收費帳單后的 天內,將應付之電費撥入廣東省電力公司指定的專用帳戶內。
第七款:若由于任何原因,帳單上之帳目有差錯,則該帳目須經雙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條電力供應的中止或減少
第一款:供方應盡量保證對用方供電的可靠性。萬一供方電力系統發生故障而造成供電中斷時,供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盡速恢復供電,并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款:當供方或用方電力系統需進行預定的設備停電檢修時,雙方將根據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定取得協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后,按技術上需要的最短時間范圍內暫時停止或減少電力供應。
第三款:供方無需向用方負責第一款、第二款因電力供應中止或減少而導致之損失。
第七條免除對引起損失、毀壞或不便之責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無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遲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條之責任時,受阻或推遲履行合約的一方對另一方遭受的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任。并且合約將在該段時間暫停。在引起受阻或推遲之原因停止后,合約應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種推遲超過十二個月,則任何一方可以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此合約,隨后此合約便告終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無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災禍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條補償貿易方式的預付款項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電力而向供方提供二億港幣的無息預付款項,作為 省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的電力工程建設費用,合約正式簽訂后,用方應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約正式簽訂后一個月以內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預付之無息款項以補償貿易的方式,從 年 月份開始,分 年,每年 萬元,分十二個月,在每月之電費結算中支付償還。
第三款:即使遇供電中斷的情況,本條第一、第二款仍繼續生效,并以港幣支付結算。
第九條文件的遞送
第一款:任何一方給予對方之通知及發給對方之帳單,以下述方式遞送為合格。給予供方之通知,須書寫供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供方在 市之注冊地址;給予用方之通知或帳單,須書寫用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用方的澳門之注冊地址。
第十條解決爭執
第一款:凡有關執行本合約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第二款:倘雙方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獲得圓滿解決時,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適用中國法律解決爭端。
第十一條文字
第一款:本合約之中文本、葡文本及英文本,于本合約之訂立及解釋有相等之確實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與用方相互間之書信及技術性文件的來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并附有英文譯本。
第十二條合約正副本
第一款:本合約的中、葡、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 份。供方和用方各執中、葡、英文本正本合約各一份,副本 份。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 (蓋章)
用方: (蓋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