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訂立合同模板集合(通用11篇)
精選訂立合同模板集合 篇1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
當事人用口頭形式訂立勞動合同,靈活、簡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監督、檢查,特別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因空口無憑而難以處理。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明確,便于履行和監督、檢查,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便于當事人舉證,也便于有關部門處理。因此,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我國《勞動法》第16條和第19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這里的“應當”是“必須”的含義,也就是說法律已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并具有勞動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理,這應該屬于強制性條款,意味著我國現行《勞動法》只承認書面勞動合同而排除口頭勞動合同。在處理勞動爭議時也以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主要的受理與不受理的依據,因此,書面勞動合同才是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見,我國《勞動法》是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訂立形式的全部內容,我國法律對此是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存在,以口頭方式存在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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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訂立合同模板集合 篇2
集體勞動合同又稱為團體契約、集體協議等,每個地方的集體勞動合同都是不一樣的,并且訂立的流程也是有不同的規定。
一、簽訂集體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確立集體協商雙方代表。
1、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三至十名,雙方人數對等,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并須得到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已建立工會的工會首席代表不是工會主席的,應由工會主席書面委托;企業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擔任或指派。
2、區域性集體合同由工會聯合會代表轄區內企業的員工與村企業管理組進行協商;沒有區域經濟管理組織的,由區域工會聯合會主席代表轄區內企業的員工與逐個企業經營者或企業授權委托的代表進行協商。
(二)、擬定集體合同草案。
簽訂集體合同之前工會應當收集職工和企業有關部門的意見,單獨或與企業共同擬定集體合同草案。擬定草案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同行業和具有可比性企業的勞動標準,集體合同范本和其它與簽訂集體合同相關資料等。
(三)、雙方代表平等協商,達成共識。
(四)、審議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確認。
1、將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工會代表就草案的產生過程,主要勞動標準條件的確定依據及各自承擔的主要義務作出說明。審議通過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工會主席簽字。
2、區域性由工會聯合會主席代表轄區內企業的員工與企業管理組織或企業授權委托的代表組織簽訂;沒有區域經濟管理組織的,由區域工會聯合會主席與轄區內逐個企業經營者或企業授權委托的代表進行簽訂。
(五)、報送、審查、公布。
1、集體合同簽訂后,在7日內將集體合同書一式三份、《集體合同送審表》、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工會主席任職批復件、區域性集體合同企業覆蓋企業名錄報送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
2、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書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將《集體合同審核意見書》送回報送單位。
3、集體合同一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企業應在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區域性集體合同要印發到被覆蓋的所有企業公布實施。
二、集體勞動合同的效力
集體勞動合同一旦簽訂,是如何對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發生效力的,他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此的規定是一致的。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其組織體發生變動后的單位、繼受原企業權利、義務的新單位;全體勞動者都受集體合同的約束,而不論訂立集體合同時其是否為用人單位的職工或者其是否具有工會會員資格。
(2)集體合同從生效到終止的整個存續期間都具有約束力。
集體合同的生效時間,為集體合同履行完報批手續后就開始生效;集體合同在存續期間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合同的期限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其失效時間為,集體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3)集體合同標準條款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應當高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服務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若勞動合同的標準條款低于集體合同,其規定無效,適用集體合同;若勞動合同未規定勞動標準條款或者規定不明確,要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4)集體合同效力競合的處理。
《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訂立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行業性的集體合同在對區域和本行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但這些集體合同可能會與本單位的集體合同發生競合問題。在適用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①優先適用更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集體合同。即區域性集體合同要優先于本單位的集體合同;②優先適用更有利于勞動者的集體合同。即適用對勞動者工作條件、工資報酬等規定的標準更高的集體合同;③根據法律適用的特殊優先于一般的原則,優先適用有特殊規定的集體合同。
精選訂立合同模板集合 篇3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
第三百四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擔保法》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著作權轉讓合同未采取書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審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招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信托法》
第八條 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
《合伙企業法》
第三條 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
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
第九條 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權的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精選訂立合同模板集合 篇4
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其訂立過程往往是一個反復要約(協商)的過程,最終達成協議,即一方(通常是保險人)作出承諾,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及時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本文就介紹了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保險合同訂立程序
1、填寫投保單。保險人為了業務上的需要,印好各種單證備用。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向保險人索取單證并如實、完整地填寫其想得到相應保險險種的投保單。
2、將投保單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認可保險人設計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的前提下,將保險單交付給保險人,便構成了要約。
3、保險人承諾后合同成立。保險人經過對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進行必要的審核,沒有其他疑問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單上簽章,構成承諾,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精選訂立合同模板集合 篇5
(一)訂立集體合同應遵循的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3.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5.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二)訂立集體合同的內容通常情況下,集體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條件標準部分
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等項條款。
2.一般性規定
包括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集體合同條款的解釋、變更、解除和終止等。
3.過渡性規定
包括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爭議處理、違約責任等。
4.其他規定
通常作為勞動條件標準部的補充條款,規定在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間應當達到的具體目標和實現目標的主要措施。
精選訂立合同模板集合 篇6
建設工程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外,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合同按照其訂立方式可分為口頭合同、書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訂立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頭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為口頭合同;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書面形式而訂立的合同,稱為書面合同。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具有簡便、迅速、易行的特點,是實際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費者在市場購物時與商店營業員之間產生的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就是典型的口頭合同。但是口頭合同由于沒有必要的憑證,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往往舉證困難,容易產生推卸責任,相互扯皮的現象,不易分清責任。而書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文字記載,能夠提示當事人適時地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當發生合同糾紛時,也便于分清責任,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標的額大,合同內容復雜、履行期較長等特點,為慎重起見,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為此本條特別明確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實踐中,較大工程建設一般采用的是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通過合同書,當事人寫明各自的名稱、地址,工程的名稱和工程范圍,明確規定履行內容、方式、期限,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工程承包合同,還應當明確承包的內容以及承包方式。勘察、設計合同,還應當明確提交勘察或者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設計的質量要求、勘察或者設計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內容。施工合同,還應當明確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互相協作等內容。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有關的合同示范文本作為參照訂立建設工程合同。
精選訂立合同模板集合 篇7
一、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
1、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者入職的第二月起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2、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勞資雙方各保留一份。合同應包括《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同時應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此外,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的,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三、勞動合同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精選訂立合同模板集合 篇8
一、訂立合同的步驟:
1、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市場調查和可行性研究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前必不可少的準備工作。
2、資信審查。當你選擇了準備與對方談判簽訂合同時,需要對對方進行資信審查。資信審查包括資格審查和信用審查。
3、洽談協商。當事人之間就合同條款的不同意見經過反復協商,討價還價,最后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就是洽談協商。
4、擬定合同文書。擬定合同文書是將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用文字表述出來。
5、履行合同生效手續。在合同文書擬定后,雙方當事人已完全認可的時候,就要辦理合同訂立的最后一道手續,即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首先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在合同上簽字。其次,按照我國的習慣,要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合同訂立的程序才算完成。
有的合同,根據國家規定需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則必須在有關部門審批后,才能正式生效。
二、合同訂立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精選訂立合同模板集合 篇9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哪些事項呢?在下面的文章中將為您詳細的介紹訂立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訂立勞動合同應注意什么:
1、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審查主要針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方當事人為法人: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等,需要審查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方當事人為其他組織,如獨資企業、合伙人、企業分支機構等,無獨立法人資格,要審查其《營業執照》,對于分支機構還需要審查其總公司的相 關情況。
2、調查合同主體履約能力
合同利益的實現,不僅需要合同主體合法性的客觀可行,而且需要合同當事人履約能力的配合。因此審查對方的合同履約能力同樣重要,如資信情況、商業信譽、歷史履約情況等。
對當事人履約能力狀況調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情況概括,
①企業的性質:分布在哪個行業,所處的經濟時期;
②企業的產品處在市場的哪個階段,產品是處于初期階段,還是成熟階段;
③企業的人員構成、營業額,人員構成指人員的組織結構比例;營業額指成本與利潤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該企業的營銷及管理能力。
(2)注冊資本和凈資產,這是合同當事人為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目前公司注冊資本與公司實際的經濟能力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不能單純依此作為判斷標準。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當事人經營活動的中心,有無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當事人其他方面的情況,而能為其他方面的調查工作提供線索。而且一旦發生糾紛,法定地址也是送達法律文件的確定標準。
(4)公司帳號,是保障企業在發生糾紛時,確定對方資產的最有效的途徑。
3、審查對方簽約人的資格
合同法規定,合同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生效。因此,這類人員簽訂合同無需另外授權,并且其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 該合同是有效的。但并不能因為是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就可以掉以輕心,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與《營業執照》上的姓名相核對。當簽約人為委托代理人時,應審查是否有授權委托書或單位介紹信,審查時注意授權是否清楚,權限的范圍及是否已失效。
精選訂立合同模板集合 篇10
合同的成立必須基于當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一、要約
要約的概念及其必要條件。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應該具備如下條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人還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便他必須是在客觀上可以確定的人。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系。
(3)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否則,就沒有承諾的對象,也不可能有承諾法律效果的產生。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社會發出的要約,如懸賞廣告。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要約能否為相對人所接受,關鍵是擬訂立的合同對其亦有利。
因此,要約除須表明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愿望以外,還須表明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二、承諾
承諾的概念及其必備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諾,必人備如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有相對人思表示,因此,承諾非受要約人作出不可。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受要約人,通常是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作的承諾與受要約人的承諾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出。所謂“合理期限內”是指:要約確定承諾期限的,所確定的期限內即為合理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內即為合理期限。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合同訂立時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都是有效的。如果你還需要了解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合同的履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可以咨詢網站的在線律師。
精選訂立合同模板集合 篇11
一、合同訂立的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程序就是彼此之間通過協商,使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要約有時又稱發價、發盤,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對方為受要約人。要約是訂立合同過程中的首要環節,沒有要約就不存在承諾,合同也就無從產生。要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必須由特定的當事人作出。
(2)要約必須向相對人作出。
(3)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2、要約邀請 要約要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處于訂立合同的準備階段,不能由于對方的承諾而達成合同。與要約相比,兩者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就成立;要約邀請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產品質量、服務水平等。《合同法》第15條明確列舉了要約邀請的幾種具體表現,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則視為要約。
3、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約對當事人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約的生效即對要約人、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它包括如下內容:
(1)要約生效的時間 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收到時間。 (2)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法律賦予要約這種效力,目的在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
(3)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可以對要約予以承諾而成立合同,但受要約人并沒有承諾的義務,所以,一般說要約對受要約人不產生約束力,受要約人可以自由地表示承諾或拒絕,即使拒絕要約,也沒有通知要約人的義務。
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就不能撤回要約,而只能撤銷要約了。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人撤銷要約,撤銷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受要約人。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后,要約人就不能撤銷要約了。根據法律規定,要約人撤銷要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失效 要約的失效是指己生效的要約,因出現法定事由而喪失其法律效力的情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相對于要約而作出的,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的同意,承諾一旦作出,合同就成立。承諾應具備以下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 關于承諾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4)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規定
2、承諾的效力 承諾的效力表現在,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承諾生效之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各國立法的分歧較大。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采取到達主義。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英美法系一般采取投郵主義,即承諾自受要約人發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根據實際情況并參照有關國際公約,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有時,承諾可能會因為某種原因,未能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內作出,成為遲延承諾。遲延承諾是指沒能在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的承諾。遲延承諾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1)一般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2)意外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于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
(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方式確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時間。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營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用成立的地點。
二、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于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失效,并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以違反相應義務并造成損害為條件,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締約當事人有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為
2、違反締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違反締約義務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4、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形式 當事人在訂立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泄漏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形式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認定當事人履約狀況的客觀根據。
(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語言交談達成協議而訂立合同的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采用。但是它的缺點也是十分明顯的,由于口頭形式缺乏文字記載,在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因此,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三)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以書面文字形式達成合意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的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書面形式的種類不限于傳統意義上的文字記載如文書、信件等。在商務活動中,電子信息技術已經被普遍采用,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合同法》第11條規定產:“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形式的最大優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
(四)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又稱默認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以某種行為表示意思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如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繼續交租金,而出租人也繼續接受,可以視為租賃關系繼續存在,當事人雙方以行為形式延續了原租賃合同。
四、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是指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協議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內容反映了合同的目的和要求,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
1、合同權利 合同權利,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要求另一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請求債務人交付貨物等。
2、合同義務 合同義務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規定所要履行的合同的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給付義務是基本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貨物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都是給付義務。附隨義務是根據給付義務的需要而延伸出的義務,此類義務的發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的,如技術開發合同中的保密義務,買賣合同中賣方在交付貨物前對貨物的保管義務等。
(二)合同的條款 《合同法》第12條列舉了合同內容一般所應包括的八個條款,分別是:
1、當重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條款
五、格式條款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也叫定式條款、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為了加快商品交易速度,簡化訂約程序,有些行業經過長期形成的商業慣例,逐漸產生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二)使用格式條款的法律限制 我國《合同法》基于公平原則,對格式條款的適用作出了專門規定,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當事人注意有關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而且,應當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另外,具有《合同法》第52條、53條規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已發出的要約如何撤回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在有關招標的法規中,一般規定投標人可以在結束招標或開標以前的任何時候撤回標書。如果投標人想撤回標書,他必須在上述時間以前撤回,過了這個時間他就無權撤回標書了。一旦要約被撤回,除非按規定程序恢復效力該要約就不會被接受或承諾。
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了解,即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要約的撤回只發生在書面形式的要約,而且,撤回通知一般應采取比要約更迅速的通知方式。《合同法》區分規定了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銷。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根據這一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就不稱撤回而只能撤銷了。《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時間對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應的責任是很關鍵的,但也是很復雜的,尤其當發出要約的通訊方式與承諾的通訊方式不一致時更是復雜。假設一個分包商或供應商向總承包商發出一個口頭要約。總承包商在收到撤回要約的通知前承諾了該要約。分包商是通過電報、書信或其他形式的通訊方式,在收到總承包商的承諾以前,但在總承包商寄出承諾以后撤回標書的。這時分包商撤回標書的效力該如何確定呢?對于要約人而言,他發出要約之后決定撤回其要約,這時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要約是否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因此,對要約人來說有時是很難區分要約撤回還是要約撤銷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視為要約的審查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屬于要約的條件
對于商品房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符合要約,即廣告及宣傳資料中是否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如果符合規定,則應視為要約。審查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①、是否存在對開發規劃范圍(俗稱紅線)以外的說明和允諾,如有則不能視為要約。
②、是否具體確定。具體確定的定義是指開發商對其開發的項目規劃設計范圍內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一些詳盡具體的說明和允諾。因為具體確定是一個抽象概念,并沒有統一標準。如有認為,如果開發商在廣告中注明“一切以完工為準”、“最后均以政府批準的方案為準”、“本廣告尚未最終確定”、“本廣告僅作參考”等,可以以此抗辯。也有認為此不能作為抗辯理由,故應仔細審查,小心對待。對于廣告中注明的“如有更改怒不另行通知”,一般會被認定是開發商制定的格式條款并單方面免除責任,從而被認定無效。
③、對買受人訴訟所稱的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如未對價格確定造成重大影響的,不能視為要約。
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當事人訂立合同,采用要約、承諾方式。要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受要約人完全接受,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訂立過程結束。
一、要約的條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二、要約的效力。《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 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三、要約的失效。要約發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6.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四、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五、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二者的區別僅在于時間的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為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作郵之前而為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按照河南省司法廳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下發的《關于充分發揮律師在訴訟調解工作中積極作用的意見》要求,律師要努力促進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相互溝通與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調解的意見和建議,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調解。主要是針對一些輕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
“調解主義”不利于律師的法律信仰
調解當然是一種辦法,以前律師執業也講究調解的。不過,把調解辦法上升到河南的這種“調解主義”,倒是讓我覺得很有些四顧茫然。不僅“調解主義”可能成為當事人的負擔,就是許多律師對之也很不熱情。原因最簡單不過,擔心影響到自己收入。
其實,指望律師去當什么“和事老”,完全是一件看上去很美的事。盡管現在法律資源緊張,一些案件效率低下,對社會公共運轉是一種不利因素。但是,這一切還是要從法治的角度去進行根本解決。要知道,法律是社會利益矛盾的最根本調節器,是傳遞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途徑。如果社會法治程度能夠不斷提升,執法效果與執法公平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證,恐怕也不需要那些律師對著那么多臉紅脖子粗的當事人苦口婆心講大道理了。
律師善當和事老,也是一種美德
和事老應該是律師的“看家本領”;可是不少律師往往不拿出“看家本領”,而更多地拿出“法庭本領”。律師受理下的民事糾紛多是幾經周折在法庭上宣判告終;這就很讓律師們省時、省工、少費心思;律 師 受 理 費 用 也 拿 得 輕 松 無比----無非是找找證據、寫寫材料、展示一下法律向法庭一推了事。從法律角度講這也無可厚非;但從民生角度講,卻增加了糾紛解決成本。一是耽擱了民眾大量的生產勞動時間,不可避免地要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二是民眾既要交數額不菲的律師代理費,又要交法庭訴訟費。三是糾紛案件由律師調查取證到法庭調查取證,自然辦案時間拖長,相應花費也隨著擴大。本來律師完全可以調解的,非要拿到法庭上“疲勞消耗”,不是一種浪費么?□鄭家俠
可笑的規定“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拋開律師們自覺不自覺的抵制心態不講,僅就這項規定本身也缺乏可操作性。律師接了案子,如果不先行調解是不是法院就不予受理?如果沒有硬性規定,和律師先行調解的相關約束,律師本身又不太樂意調解的前提下,這樣的規定終歸會淪為一張可有可無的廢紙。
再回頭看看上述規定的有關條款,其合法性值得懷疑。《意見》規定,“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輕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師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庭外調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調解的領域。”律師身為委托人的代表,尊重的是事實和法律,踐行的是委托人的意愿,是在法定的授權范圍內為當事人搞好法律服務。不但其身份定位上不從屬于法院,也沒有任何法定義務去“配合”法院。
換個角度分析,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如果調解的結果是嚴重損害委托方權益的,律師不但不應該“配合”法院完成調解,反而應該義正詞嚴地予以拒絕,并申請及時轉入訴訟程序。
最高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4次會議通過,
20xx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7次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為了使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第三條 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條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立案時應準許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用。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一方當事人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交納;拒不交納的強制執行。
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視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決定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應免交訴訟費用。
第七條 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批;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
第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在法律文書中列明。
第九條 當事人騙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拒不補交的,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