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賃合同起訴報告(精選3篇)
解除租賃合同起訴報告 篇1
原告:_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解除并終止原被告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的織襪機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的織襪機押金__________元并承擔織襪機的托運費_________元
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簽訂了織襪機租賃合同。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_日,原告根據合同的約定,先后用現金和建設銀行轉帳方式向被告交納了織襪機設備押金共計_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月_____日,被告先后通過__________公司將6-3型織襪機設備共計28臺及配件發送到原告處,托運費共計_______元由原告支付。然而,被告提供的28臺織襪機是舊機器,并且是三無產品,也沒有電機。被告的織襪機生產出的產品是半成品,還需要另外配套縫紉機、拷邊機等相關設備,才能生產出成品襪。
在訂立織襪機租賃合同前,被告方代表人__________承諾:“向原告提供原材料、我方提供的織襪機是合格產品的新機器”。然而,織襪機發送到原告處,機器是舊的。原告質疑時,被告方楊經理聲稱,“我方是租賃機械,不是賣機械給你,織襪機新舊不影響生產原材料不是提供,是要向我方購買原材料”。原告通過核算成本,如果原材料不是被告方提供,按合同約定的價格回收成品襪,原告沒有利潤,只能是虧損。再者,被告方派出的技術人員到原告處,只是對織襪機設備進行了檢查,并沒有進行織襪機技術指導。原告__________產10多雙樣品襪發送到被告處,被告不置可否。
原告通過市場調查,被告缺失誠信。之前,_______________與被告簽訂的織襪機租賃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以產品質量不合格等種種理由拒絕回收成品襪,阻止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原告根據雙方訂立的織襪機織租賃合同第四條第二款,“乙方若中途退出,雙方可結算各項余額,返還甲方設備,解除并終止合同”的約定。原告多次與被告方洽談解除并終止織襪機租賃合同事宜,被告方不置可否。原告多次打電話告之被告方解除并終止租賃合同,將全部織襪機發送給被告,被告要求原告以書面形式說明自己無能力生產。萬般無奈,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通過__________向被告方發出了解除并終止織襪機租賃合同律師函。并于______月_____日,通過天鵝快運將全部織襪機設備及配件運送到被告處,并電話通知了被告方簽收,被告方拒絕簽收。__________公司無奈將貨物退回了原告處,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更進一步證明被告的目的就是騙取租金。
綜上所述,被告為了達到自己騙取租金的非法目的,缺少誠信,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用欺騙的方法,騙取原告與之訂立合同,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原告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有權解除并終止織襪機租賃合同。被告拒收全部織襪機設備及配件,不影響全部織襪設備及配件機已退還給被告的事實。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退還織襪機設備押金并承擔原告的托運費損失。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特訴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解除租賃合同起訴報告 篇2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20xx 年6 月 6日就乙方承租甲方散裝粉貨掛車簽訂《 車輛租賃合同》(以下稱“《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生效后,甲方依約將車輛交付給乙方使用,F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終止履行《租賃合同》。
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就《車輛租賃合同》終止、車輛返還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合同》自20xx 年9 月 23日協商解除。
二、本協議生效后乙方于20xx 年9 月 23日前將車輛退還給甲方。
三、乙方承擔車輛實際退還之日期間的所有費用,包括駕駛員工資、路橋費、停車費、交通違章費用等一切費用。
四、乙方退還車輛時應保證車輛各種設施齊全、配件完整能正常使用,若有損壞,乙方需照價賠償。
五、《租賃合同》解除后,乙方按《租賃合同》第一條第2款的規定向甲方交納車輛租費的`履約保證金中租金部分不予退還;但可退還管理費及推廣費部分,共計 元;因乙方尚欠甲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共計 六、退費時間為合同解除后滿兩個月,退費方式為網銀轉賬。
七、乙方撤出商鋪后,遺留物品視為放棄,甲方有權處置。
八、因乙方退租給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簽字): (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租賃合同起訴報告 篇3
現在的房價是噌噌的往上漲,普通大眾工資的漲幅卻遠遠趕不上房價上漲的速度。許多人只好選擇租房,望樓興嘆了。那么在租房過程中,如果想要解除房屋租賃協議,條件和方式是怎樣的呢?
可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的情況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當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解除租賃協議的條件,也可以經過協商后決定解除房屋租賃協議。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那么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一、承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
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的方式
房屋租賃協議的解除方式有三種:
第一,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那么自達成共識時起,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第二,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的,那么自條件發生時,合同自動解除。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發生爭議的,應當起訴由法院定奪;
第三,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一方時解除。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解除與否發生爭議,最終也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定奪。
總體上來說,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的條件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約定的解除條件,一種是法定的解除條件。相比較而言,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比較少。但實踐中大部分房屋租賃合同并不是協商一致解除的,所以當事人最好請律師幫助收集證據和準備材料,為向法院起訴和打贏官司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