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出租合同(精選8篇)
解除房屋出租合同 篇1
出租人(甲方): ;
授權代表:
承租人(乙方):
甲乙雙方就解除關于租賃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乙6號朝外SOHO A座1009B室的租賃合同達成以下協議:
1.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于20xx年1月14日簽訂的關于上述房地產租賃合同并簽署本協議。自簽定本協議
之日起,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效力自動終止。
2. 甲方應與簽訂本解除協議并辦理退租交房當日返還乙方已支付的押金人民幣, 及一個月的租金人民
幣
3. 乙方承諾于20xx年12月31日前將租賃的房屋交還給甲方。
4. 《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后,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原租賃合同相關違約責任。
5. 本協議一式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20xx年12月___日 20xx年12月___日
解除房屋出租合同 篇2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家具電器、層次布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
發生糾紛時,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我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民法典》和《_____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于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權證號________號,現因甲方欲出售乙方承租的私產房,依照法律規定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乙方放棄購買,因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房屋租賃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給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元,由_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房屋登記管理機關審查證明后生效。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_份,鑒證機關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房屋登記管理機關:(蓋章)__________
代表人:(蓋章)________ 代表人:(蓋章)_________ 鑒證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解除房屋出租合同 篇3
出租方:
承租方:
甲、乙雙方于 簽訂的,租賃房屋位于,房屋總面積,雙方至目前為止履行情況良好。由于原因,方請求終止該房屋租賃合同,經雙方友好協商,就雙方提前終止合同相關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 簽訂的,上述合同租賃期計至 ,之后,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二、乙方應于 前按照原狀返還租賃房屋及附屬物品、設施設備等。返還前,乙方會同甲方對租賃房屋的設施設備、物品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乙方承擔返還租賃房屋之日前的水費、電費等一切費用。
三、依附于租賃房屋的裝修等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損壞租賃房屋內原有的基礎裝修、設施設備、物品等,如有損壞,照價賠償。乙方撤出租賃房屋后,遺留物品視為放棄,甲方有權處置。
四、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須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違約金。逾期達五天,甲方有權強行收回租賃房屋并進行清理,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五、若乙方未能按期辦理完退租手續或給甲方產生任何其他損失,甲方有權用押金沖抵乙方所欠費用或遭受的損失。
六、原合同終止時,如果上述事項均無異議,則甲方應將租賃合同中的房屋押金人民幣仟佰元整全額歸還乙方,并返回當月剩余房費人民幣仟佰拾元整;
七、原租賃合同終止后,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原租賃合同項下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同意就原租賃合同事項互不追究法律責任。
八、本協議書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承租方: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解除房屋出租合同 篇4
出租人(甲方):
授權代表:
承租人(乙方):
甲乙雙方就解除關于租賃xx市xx區xx街乙號的.租賃合同達成以下協議:
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于xx年月4日簽訂的關于上述房地產租賃合同并簽署本協議。自簽定本協議之日起,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效力自動終止。
2、甲方應與簽訂本解除協議并辦理退租交房當日返還乙方已支付的押金人民幣,及一個月的租金 人民幣。
3、乙方承諾于xx年2月3日前將租賃的房屋交還給甲方。
4、《xx市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后,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原租賃合同相關違約責任。
5、本協議一式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房屋出租合同 篇5
原告 ,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
二、要求判令兩被告返還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幣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人民幣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暫計至起訴之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費人民幣12,000元(暫計至20xx年4月20日,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產生的水、電和燃氣等費用(暫計)人民幣60,676.68元(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人民幣2,290.86元(20xx年01月至03月的費用,實際要求計算至被告返還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20日,被告因(飯店)店鋪經營需要而與原告簽訂《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于松江區X鎮北路號、Y號和Z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被告毛、葉。該房屋的租期為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其中,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為免租期。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36,000元(叁萬陸仟圓整),且該租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變。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為:租金按每三個月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時間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則每日按應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違約金。此外,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設備和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合同簽訂后,被告在租賃期內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電、燃氣、物業管理等費用,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經原告多次催討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費用。因此,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告于20xx年4月09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出租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租賃合同》,租賃 小區 棟 號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現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解除《租賃合同》。
二、甲方無息退還乙方所繳納的押金 元,租金 元。
三、甲乙雙方簽署本解除協議且結清費用后,雙方再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互不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解除房屋出租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方于__年 0月3日將其座落于縣鎮街房屋一樓住房、二樓后面三間住房、三樓、四樓住房租給乙方,租期五年,因乙方經營不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現對提前解除合同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于__年 月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解除,甲方于當日收回房屋;
二、乙方所欠甲方租金及借款共萬元,不再付給甲方,甲、乙雙方共同在甲方房屋內添置的設備、設施及乙方單獨投資購置的設備、設施歸甲方所有;
三、甲、乙雙方合伙期間所欠高其品的電器款及文木匠的家具款以及乙方單獨經營期間所添置設備、設施產生的債務均由乙方負責償還;
四、乙方與他人合伙期間所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與甲方無關,乙方及第三人均不得用甲方房屋內的財產及設備、設施抵償債務;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名按印后生效,甲、乙雙方必須自覺遵守;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在場人: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房屋出租合同 篇8
原告:易輝清,男,生于1946年03月04日,漢族,住重慶市巫山縣 ,公民身份證號碼:5122271,聯系電話:。 被告:石楚軍,男,生于1987年01月15日,漢族,住重慶市巫山縣 ,公民身份證號碼:5002371,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2、判令被告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60000元(大寫壹拾陸萬元);3、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84000元(大寫捌萬肆仟元)。4、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6月29日,原、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巫山縣高唐街道凈壇二路236—238號2至8層住房,建筑面積約1600平方米,租賃期共5年,自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8月1日止,年租金為28萬整(大寫貳拾捌萬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租、轉讓;2、乙方在租賃期間不交租金、拖欠租金;3、乙方在租賃期間有違約行為的。可是在原告依約將房屋租賃給被告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20xx0元租金,剩余160000元租金至今未向原
告支付。20xx年9月初,被告在未經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將2—4層承租房轉租給第三人,并向第三人收取高額租金。原告知其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其支付拖欠的160000元租金,被告都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辭。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6條、第8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巫山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